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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1-01-05 14:02:51

经济法学10道问题

1. 下列法的形态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c)。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下列各项中,不是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是(a)。
A. 发行公司债券
B.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C.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D.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解析]: 本题考核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有关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3. 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2007年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信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李某因外出,5月15日才知悉内容。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b)。
A. 5月18日
B. 5月9日
C. 5月11日
D. 5月15日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承诺期限的计算。根据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本题中,由于信件的落款中未载明日期,那么应该按照“邮戳”日期作为承诺的开始时间。

4.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应由(a)。
A.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B. 出席会议的董事2/3以上通过
C. 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D. 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5.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是(b)。
A. 土地使用权
B. 房屋使用权
C. 知识产权
D. 机器设备
[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本题选项b为房屋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故不得用来出资。

6. 甲乙丙丁四个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A. 因公司的规模较小,所以公司决定不设立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
B. 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符合规定的
C. 公司决定不设立监事会,由乙和丁担任监事
D. 如果甲担任执行董事的,还可以同时兼任监事
[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甲担任执行董事的,不能再兼任公司的监事。

7.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又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可供参照时,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为(d)。
A.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 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 按照纠纷发生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 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解析: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8. 负责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的是(a)。
A. 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B.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C.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D. 董事会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9.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一定期间以前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该期间为(c)。
A. 10日
B. 15日
C. 20日
D. 25日
[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❷ 求北大法学院05年以来《刑法》分论期末考试的案例题和答案,万分感谢

找了半天就来找到这些
1.北大法学自院03-06考研综合卷真题:http://www.ahxzw.com/kypd/mnks/zykkt/2007-05-20/20070520174747.shtml
2.北大法学院期末考试试题(宪法、刑法分论、国际法、经济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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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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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论坛:http://bbs.kaoyan.com/viewthread.php?tid=1208311
希望对你有帮助,新年快乐

❸ 司法考试是不是没有经济法的案例分析啊不是国际经济法 就只是大一学的经济法那种 求师兄师姐指点!

抄在第四卷。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

试卷一

综合知识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

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

民商事法律制度

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

实例(案例)分析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❹ 经济法案例分析

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均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还涉嫌合同诈骗罪。差额部分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 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❺ 司法考试中经济法(卷一)刑法(卷二)民法(卷三)一般是几题到几题,还有大题的话一般是出什么位置呢

2017年经济法卷一28-31、67-74,刑法卷二1-21、51-63、86-91,民法卷三1-24、51-67、86-91,卷四第二题刑法,第四题民法
其他年份的或许会有出入,但大体应该都差不多

❻ 民法.经济法.刑法.各 三个案例

甲教授应乙抄大学的邀请,去乙大学讲学。 1、在路上甲向商店买了瓶水,属于民法调整。如果甲不给钱,那么商店可以要求甲给钱,如果甲喝了水之后要跑,商店可以把甲扣押下来,或者要求甲给钱,或者拿衣服质押等,这是民法。 2、讲学完了之后,甲得到了乙大学的报酬,1万元。甲应当缴纳税收,这是经济法。如果甲不纳税,那么税务机关可以冻结与甲应当缴纳的税款额相当的存款。 3、在甲要赶回家的时候,看到了仇人丙,甲把丙杀了,那么甲应当就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属于刑法调整。 不知道这样可不可以···
满意请采纳

❼ 经济法学的案例分析题

(1)本案应当适用何种法律?其依据是什么?
民事责任主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版十二条权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斯限;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适用《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农民提出的双倍赔偿的请求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如果以购买农药的价款的2倍,可以支持,或者以实际损失要求赔偿,但不能以实际损失的2倍要求赔偿。由于2倍价款明显低于农民的实际损失,所以还是建议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比较合适。

❽ 谁能给我一些经济法概论和刑法的题

先给你四个吧! 1. 张某,男,35岁。某日晚10时左右,天下着小雨,张驾驶汽车返回车库。同车的马某将车库门打开,张关灭汽车大灯,只开小灯驶进院内。在调头准备倒车时,汽车右前轮将睡在塑料布下的李某当场压死。后查明,李是一过路借宿的农民,原安排他在车库的马车上睡,后来他自行搬到车库院中,并用大块塑料布蒙头盖脚睡在地上。在准备调头倒车时,张和同车的马,都没有发现睡在地上的李。在本案中,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2.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3.汽车司机张某于某日晚9时许,驾驶载货汽车违章超速行驶,在一拐弯处,将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骑小三轮车带人的刘某、王某撞倒在地,刘某当场死亡,王某身受重伤。张某立即停车,将已死的刘某弃于路旁,将重伤的王某抱进驾驶室,开车送医院抢救,驶至途中,见四周无人,遂停车将伤者抱至路边的玉米地中,驾车逃跑。王某由于失去了抢救机会,致其死亡。黄某的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 4.甲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5年,甲盗窃汽车一辆,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甲因抢劫被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内盗窃汽车的行为。对甲应否撤销假释?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 1.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理由:虽然张某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看,其一,事前没有任何人告诉他有人在车库借宿;其二,当时正值晚上,天又下雨;其三,张已经关掉了汽车大灯,仅开小灯倒车。因此,张当时无法预见到有人在院内睡觉、自己倒车可能会压死睡觉人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张某对于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造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2. 答: 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3. 答:在认定汽车司机张某的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的时候,首先要明确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通采犯罪构成说,即主张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凡是基于一个确定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本案中的张某在将因其交通肇事行为而受重伤的王某抱至路边的玉米地中之前的行为,是基于一个犯罪过失,实施一个致人重伤和死亡的行为,符合一个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然而张某为了逃避刑事责任,在送王某去医院的途中,乘四周无人之机,将王某抱到路边的玉米地里。这时,张某预见到王某伤势严重,如不及时抢救,可能发生死亡结果,而他将王某抱至不易被人发现的玉米地里,使王某丧失了被他人送医院抢救的机会,终因流血过多死亡。在这里,张某主观上有杀害王某的犯罪故意(间接故意),客观上有杀害王某的行为(不作为),造成了王某死亡的结果,已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两个罪,即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 4.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论新罪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还是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并对新罪做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于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所犯的罪,应当做出判决,决定刑罚,但不存在撤销假释的问题。本案中的甲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盗窃罪,虽然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自动交代,仍应撤销假释并对所犯的盗窃罪做出判决,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7年有期徒刑和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由于盗窃罪是甲自己交代的,如果符合特别自首的条件,可以自首论。至于甲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第4年所犯的抢劫罪,也应做出判决,将所判处的刑罚和撤销假释后实行数罪并罚所决定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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