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问题 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又赠与女友丁。此时的丁是否已取得手表
是的。此事丁已取得该表所有权。本案件里甲的手表被乙擅自处理,乙应该承担其卖手表的行为所对甲造成的全部损失。因为乙卖手表的行为没有得到甲的许可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乙主观存在故意而造成对甲的侵权行为所以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即可。而丙买手表的时候并不知道乙不是其主人,而且丙也支付了手表的价格所以丙买手表的行为成立善意取得,法律应该保护。
2. 经济法案例分析 帮忙看看 谢谢
A:因为甲已经同意乙的转委托给丙的行为,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是无偿的委托回关系。丙方持有的答5000元被抢,丙方并不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故该损失应由甲方来承担。
依据:“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B、C:因为乙作为转委托人,其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丙在选择第三人以及在下达指示时存在过错,故其应承担责任。
依据:“第四百条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