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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经济法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1-01-04 04:55:32

经济法案例分析(公司法和合同法)

丙方提供保证,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连带保证。在甲方未归还欠款的情况下当然要承担保证责任。丙方返还欠款后可以向甲方追偿。

㈡ 经济法类问题 公司法

答:
(1)不一定。《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可以,《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除外。
(3)蓝天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1、应当在董事会只有5人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不应该3个月后才召开。2、董事会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而不应该15日前才公告。
甲公司、乙公司、张某在补选董事的决议中各拥有的表决权是:甲160万、乙120万、张60万元。
(4)有可能,因为公司章程约定存在累计投票制。
(5)能得到支持。参见《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㈢ 经济法 公司法

注册资金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全部到位。但是实际的注册资金基本上都是走一个流程打进去放在基本户一段时间,然后就挪作他用了。法律上规定的很多事情,都有实际的种种手段对付。

㈣ 经济法和公司法的案例分析题,请大家帮忙看看。

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转让给丁,丙私下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版A公司业权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从中过得收入2万元。 1.请问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了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2.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㈤ 经济法公司法

此单位以设抄备作为投资,袭即实物投资。则此单位成为拟设立有限公司的股东。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也就是说大股东不得抽出设备。其向他人出卖设备的行为应视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这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所以可以转让该设备但须经过半数股东同意、不能随时抽回该设备。
综上所述,此题应选A。

㈥ 经济法关于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1)由于行为发生在1995年,应适用当时的《公司法》,蔡某的行为违反了当时《公司内法》容的第六十一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的规定。
(2)该合同有效。因为丙公司并不知晓情况,是善意第三人,而合同本身并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不能因蔡某自身的行为不当而否认合同的效力。
(3)根据当时《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蔡某负有将其合同所得收入归入公司的责任。

㈦ 经济法中 公司法的作业、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
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
(2)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丁某向朋友借5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3)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
(4)董事B的主张不正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㈧ 经济法公司法!

一、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专的一个法律属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二、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㈨ 大一《经济法》中,公司法和合同法的重点(期末)

建议自己学会找重点 重点一般都是小标题下 那段文字 看后理解了 用自己的话简单总结 然后配习题做来验证自己的理解 这个知识点就算掌握了 考试划重点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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