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有关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申请仲裁必须由各当事人协议决定,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双方协商选择仲裁委员会,如果一方选仲裁委员会,一方选法院,由法院裁决,合同的定金由又方协议,仲裁庭或法院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② 经济法案例
1、富华家具厂应返还的定金是10万元+4万元=14万元。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版定金数额超过主权合同标的额的20%的,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又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因此,富华家具厂应支付定金4万元,加上光明百货公司交付的10万元,富华家具厂应返还的定金是14万元。
2、如交纳违约金,数额应为6000元。
因为合同中约定不履行的违约金比例为逾期部分货款的3%。因此,逾期部分的货款20万元乘以3%=6000元
3、光明百货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全部得偿,要么选择返还定金14万元,要么选择交付违约金6000元并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只能选其一。因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的性质,所以选择了违约金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而定金具有惩罚性的性质,因此
选择定金,则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③ 有关于经济法定金的问题 请高手支招!!!!!!!!!!!!!!!!
我觉得选A。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专效。
但是属有定金条款的合同不等于定金合同,有定金条款的合同中同样可以有违约条款。只能说有定金条款的合同中,定金条款的部分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而其它部分则不一定。
这是我的理解。
④ 国内重大经济法案例
国内重大经济法案例:
例一、吴英集资诈骗案
吴英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
因此万福生科被湖南省证监局立案调查,并在2012年11月23日被深交所公开谴责。随着监管部门调查的深入,万福生科以往的“恶行”终于被揭露出来。万福生科2012年3月2日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发现2008年至2011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初步自查结果如下:
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据万福生科招股说明书及2012年年报,2008~2011年,该公司净利润分别是2565.82万元、3956.39万元、5555.4万元和6026.86万元,四年内净利润总数为1.81亿元。
可是其中有1.6亿元净利润是虚构的,实际上四年合计净利润数只有2000万元左右,近九成为“造假”所得。
证监会2012年5月10日召开新闻通气会,专门通报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的行政处罚结果,拟对万福生科罚款30万元,对平安证券、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博鳌律师事务所分别罚没7650万元、414万元、210万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万福生科案的行政调查现已终结。涉及刑事处罚部分的,证监会已于2011年4月份将万福生科及两名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涉及行政处罚部分的,现已进入行政处罚预先告知阶段。
由于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和信息披露违法,万福生科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19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至5万元罚款。此外,拟对龚永福以及万福生科原财务总监覃学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而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上市保荐工作中,未能勤勉尽责,并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拟对其给予警告,没收其该保荐业务收入2550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对保荐代表人吴文浩、何涛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另外,证监会拟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138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对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且12个月内不接受其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同时,证监会也对两家机构的涉案人员进行依法处罚。
⑤ 有关经济法的典型案例
庄建来伟,生于1954年。源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先后获得本科和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至今。主要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房地产法研究所所长,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主要著作有(与他人合著):《中国民法教程》、《民法学》、《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企业法律顾问指导》、《怎样打官司》、《联营法律问题研究》等,发表论文有:《证券债权质与普通债权质的区别》、《票据瑕疵分析》、《票据权利外观性特征探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东欧国家违约金制度研究》、《英美合同法中“错误”的理解》等。
⑥ 经济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1。有效
2。法院在来原告自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该支持原告的请求。
3。理由:
根据合同的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既然被告收了原告的定金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标的物,但是在时间到来的时候,被告却出尔反尔,把报废了的轿车卖给原告,使原告的信赖利益和实际利益同时受到损害,另据合同法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所以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即10000元人民币
⑦ 经济法案例分析 求大神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因此乙可以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乙也可以要求甲支付违约金,但是乙只能选择定金或违约金,不能两个都选。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乙的利益,乙可以要求甲返还定金并且赔偿经济损失。
⑧ 【急求】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1首先依据《担保法》工人俱乐部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为参展的家具厂提供担保,现在华泰既没有执照,且所提供的成品家具也不符合规定。作为担保人,必须担负起应有的义务。
2 华泰在参展会上所参展的并不是起生产的,所以存在欺骗行为,依据《合同法》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华泰应停止生产家具。甲要求退货取回定金的要求是合理的。
3 《担保法》第89条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此案例中,华泰显然并没有履行规定的要求,因此应当返还定金。并且应该注意到工人俱乐部的责任。
我认为在此案例中,华泰和工人俱乐部共同返还甲的定金。并且交付一定的违约金。已完工的家具华泰只有自己拿到市场上处理。还要追究华泰的无证经营。对其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做出一定的惩罚而俱乐部也要承担。
⑨ 关于几个经济法的案例问题
专业性的问题给您推荐一个地方去提问,到中华会计2网校及网校论坛交流专区跟其他学员交流一下,也可以咨询一下论坛上的小文哥。
⑩ 一个经济法的案例,帮忙看看吧。甲、乙双方约定购买钢材100吨,乙方于8月10日先付50%的价款作为定金
(1)乙方要抄求甲方提供袭担保并且中止付款,不是违约行为,因为乙方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
(2)在要求甲方提供担保和中止履行后,乙方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和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3)在后来甲方违约情况下,乙方应按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须交付10%违约金)
(4)在得知合同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后,乙方有要求甲方赔赏损失或交付10%违约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