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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1-03 09:32:26

Ⅰ 关于经济法案例分析

1、不符合规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而该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其48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低于了规定的500万美元。2、不符合,中外合资双方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是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任何一方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作为自己的实物出资,所以瑞方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40万美元作为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3、合营企业的各方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并在2年内全部缴清出资。所以该合营企业的各方应在2003年6月7日之前缴清全部出资。

Ⅱ 有关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申请仲裁必须由各当事人协议决定,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双方协商选择仲裁委员会,如果一方选仲裁委员会,一方选法院,由法院裁决,合同的定金由又方协议,仲裁庭或法院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Ⅲ 有关经济法基础的案例分析,求详细答案

1、6月抄1日的信是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袭。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6月3日生效。
2、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即6月9日承诺生效。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生效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故该要约不能撤回。
4、本题中要约可以撤销。因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撤销要求的通知是于6月6日到达受要约人乙的,而乙发出承诺通知是在6月7日。
5、甲乙之间的合同没有生效,因为甲的要约被依法撤销了;甲和丙之间的合同也没有生效,因为此时丙是要约人,甲还没有承诺。本案的处理应当是:判定甲乙互不履行合同。该案件与丙没有关系。

Ⅳ 生活中常见的有关经济法的案例及分析

〔案情〕张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欲购买一套设备以建一个塑料加工厂。张某向刘某说:我付了款就能运回设备,预计两个月可调试完备,开工后资金一周转即可还款。刘某同意。于是,张某写了一张“暂借刘某人民币10万元,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的借条。时隔不久,设备运到。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设备租给他人,利用刘某的借款去倒卖原材料。半年过后,刘某见张某有钱做买卖却迟迟不还借款,便上门索要。张某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现在虽有了设备却没有开工,故要等到开工后再还。几次交涉,刘某见张某没有还钱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运用所学到的经济法律知识分析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因其还款期限为附条件的期限:“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债务人人为的阻止条件成立,视为条件已成立。债权人可据此要求付款;另外一种看法,将“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视为约定不明确,这样,债权人可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该借款为一般的民间借款,无利息。

Ⅳ 关于经济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案例题4答案]
该公司上述活动中,存在着以下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之处:
(1)《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不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公司设立时总股本3000万元,其中向社会募集2200万元,发起人认购的仅为800万元,仅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6.7%。
(2)《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应与前一次发行间隔1年以上。该公司1996年1月8日增发新股,与上次发行间隔时间不足1年。
(3)《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该公司在合并过程中,其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公告发出时间及公告次数均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该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未满90日进行合并的工商登记也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4)《公司法》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此,甲的委托合法有效;而乙和丙委托非董事出席,其委托违法无效,因为被委托者无权出席董事会会议。
(5)《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15人,合法出席会议的为7人(即本人出席者6人,甲委托出席1人),不足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6)议事日程事项中第(2)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4)项为公司经理的职权,不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7)董事会会议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通过。

Ⅵ 关于经济法考试的案例分析~~急!!!

(1) 甲、乙无权要求尚荣公司为其补缴社保金和支付双倍工资。
因为甲是在校学生,乙是退休返聘人员,二者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他们和尚荣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应适用民法,而不适用劳动法,所以甲、乙无权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尚荣公司补缴社保和支付双倍工资。

(2)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计发经济补偿经的月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故基本工资、年终奖、加班工资均应计入工资项目;另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车辆补贴等也应计入工资项目。

(3) 丙自2008年2月1日开始,可以要求尚荣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因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自第二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这一规定是从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所以丙自2008年2月1日开始有这个权利。

(4) A无效,因为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B无效,因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C无效,因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D有效,因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Ⅶ 经济法案例及分析

李某可以向商场索赔。

理由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根据以上规定,商场出租柜台从事食品经营,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有权向柜台经营者和柜台出租商主张损害赔偿。

目前,出租柜台经营权已成为本市大型商场经销的重要手段。对商场与柜台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消费者无从知悉,如商场以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进行抗辩,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因为柜台实际经营者承担风险能力和赔偿能力相对较弱。而上述法律将柜台经营者与出租者作捆绑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Ⅷ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1) 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剩余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本案中,显然如果转增资本,盈余公积将只剩注册资本的10%,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 指出要点(2)中存在哪些与法律不符的问题?
答:上市公司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财务报告。
上市公司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错误发表意见。
本案中,财务报告披露时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且财务报表严重失实,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审计的注册会计师都负有责任。

(3) 从要点(3)的内容看,该公司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本案中,上市公司未报送备案,将受到处罚。

2、(1)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合法。在合同中可以双方约定定金条款。同时约定定金与违约金的,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执行。

(2) 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合法。合同订立后,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在双方同意后,合同可以解除。本案中,甲公司未同意解除合同,所以合同不得解除。

(3) 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可以依法成立。在合同订立违约金数额远低于受损金额时,可以酌情增加违约金数额。

(4)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可以依法成立。对于违约行为,可以采取继续履行、补做、支付违约金等方式来进行赔偿。

Ⅸ 经济法作业:有关合伙企业的案例分析题

1、不正确。新入伙的合伙人应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不正确。退伙后的合伙人应承担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有效。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的给予除名退伙。
5、不可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提供担保,其朋友不能清偿债款的,应由甲承担清偿责任;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但长城公司可以向乙追讨债务。

Ⅹ 日常生活中违反经济法的案例有哪些详细一点的例子,最好有法律的分析。

1、“鲍师傅”商标侵权纠纷案

鲍才胜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酒店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2014年9月28日,彭某丽申请注册了第12484211号“鲍师傅”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糕点、蛋糕、面包、饼干”等第30类商品上。2017年3月20日,彭某丽将上述商标依法转让给鲍才胜公司,至此鲍才胜公司成为该商标的权利人。

分析:

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经审理认为,鲍才胜公司系“鲍师傅”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就17899179号注册商标而言,尽管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第30类中的面包,但该注册商标为图形商标,不包括任何汉字,缘朵饮品店不能以此主张其有权在面包、糕点等商品上使用“鲍师傅”文字。

就17899060注册商标而言,该商标为图文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第32类的矿泉水、果汁等饮料,并不包含面包、糕点商品。缘朵饮品店不能以此主张其有权在面包、糕点等商品上使用“鲍师傅”文字。

就17899096号注册商标而言,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第43类的餐厅、餐馆服务,但现有证据表明被告经营的涉案店铺提供了面包、糕点等商品的销售,且面包、糕点均是事先制作而陈列在柜的,与通过及时制作加工、应消费者需求制作并提供食品、设施、消费场所的餐饮服务存在本质区别。

因此涉案标识使用范围与易尚公司授权其使用的第17899096号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不一致。综上,缘朵饮品店未规范使用易尚公司授权的注册商标,其将涉案标识使用在其销售的面包、糕点上的行为落入鲍才胜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据此,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缘朵饮品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鲍才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5万元。

2、消费者权益保护案

近日,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消费者杨某在薛家湾某农机销售处购买了一台拖拉机,在使用过程中一直出现高温情况,几次找商家处理,但始终解决未果,迫不得已,杨某到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处理结果:

准格尔旗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之后,立即联系杨某了解具体情况,并且针对具体情况联系商家进行核实,确认杨先生所投诉内容真实无误,确实是商家商品有问题。经过几次调解,最后达成一致协议,商家给杨某解决拖拉机高温问题,如不能解决,商家更换发动机,如还未解决高温问题,商家同意更换新的拖拉机。

案例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四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案例中,因商家商品本身存在问题,所以杨某可以依照国家规定,要求商家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3、中介敲诈案

2018年4月1日,北京市消费者刘先生通过北京市“我爱我家”在西城区四合上院小区租下了一间房屋。据介绍,该房屋是由我爱我家从原房东处包来后,再租给刘先生的。月租金12000元,双方签订1年合同,“我爱我家”收取了相当于1个月房租的中介费。

一年后,刘先生想续租,但被告知房租上涨至12500元/月。

刘先生对租金上涨的问题也没有太计较。而在刘先生打算交钱时他发现,费用里面又多出来12500元!一问才知,“如续租还需再缴纳一遍中介费”。刘先生一算,这相当于每月多出1000多元租金。

“我爱我家的做法涉嫌利用格式合同,加重刘先生的义务。”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续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介市场鱼龙混杂,尽管监管部门一直在管理,但是仍然有一些中介机构,未提供居间服务,却在合同中私自标注“中介服务”,强迫消费者缴纳中介费,如遭拒,则采取断水断电或者强迫换锁等威胁手段,情节严重的已经属于是一种假借中介服务为名实施的侵犯被害人财产所有权的敲诈勒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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