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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学说

发布时间:2021-01-01 08:35:51

经济法为什么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经济法不但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当根据调整对象来划分。一个国家之所以有许许多多的法律部门,是因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的不同,可以将一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每一类就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原因;1、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这是最
关键的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以及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三类。

2、经济法调整的作用不是其他部门法可以替代的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其中就包括经济关系;行政法、刑法等实体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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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❸ 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又重要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内涵包括: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规、环保法等

❹ 如何认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1、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比较鉴别的问题,其更多的关系到经济法是否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在法学界就曾经有过民法与经济法的大讨论。如今法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经济法的范畴也从“大经济法”理性回归到我们今天对经济法的理解上来。
2、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有着其特殊的理念、本位、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以及基本原则等内容。社会本位就是其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之一,基于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元结构划分,经济法在社会层面担负起了重任,与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构成了现代性的法律体系。
3、经济法以其新颖性和活力形成了这样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可以用来突破法律部门之间旧有的疆界,并把从不同的传统规范、尤其是从传统的商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各种原理重新组合一个整体。这也是其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的一个重要特征。

❺ 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具有以下三点特征:

1、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3、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5)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学说扩展阅读:

经济法的五个特点如下: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2、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3、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4、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5、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3]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经济法责任

网络-经济法

❻ 经济责任、经济法责任、经济法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经济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经济法律责任、民商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经 济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一) 产生的依据不同 经济法律责任产生的直接依据是行为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 经济违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 体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经济的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经济法律、 法规, 并依法应承担经济 法律责任的行为; 民商法律责任产生的直接依据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的民商事违法行为, 民 商事违法行为是指民事主体、 商事主体在民事、 商事活动中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民商事法律、 法规, 并依法应承担民商法律责任的行为; 行政法律责任产生于行政法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是行为主体违反了国家行政法律、 法规的行为; 刑事法律责任产生于刑事违法 行为, 虽然有些经济违法行为具有经济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属性, 但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和严 重经济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的界限应当是明确的,只有刑事违法行为才会产生刑事责 任。同时,刑事违法行为也并非只能产生于经济领域。 (二)产生的过程不同 经济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过程中, 而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由 于市场调节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不能归结为经济法律责任; 民商事法律责任则是产生于民商 主体在进行平等的民商事活动过程中, 两种活动过程的区别主要在于需不需要国家直接或间 接进行干预和调控; 刑事法律责任除了可以在此领域和过程产生之外, 还可以在其他非国家 干预经济的过程和领域内产生。只要发生严重侵犯国家、社会、个人权益,严重扰乱社会秩 序的行为,就可以产生刑事法律责任。 (三)内容不尽相同 虽然经济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具有多样性和非财产性, 虽然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也 并非都具有经济性, 但经济法律责任应主要是一种经济责任, 这是因为其产生的依据具有经 济性;民商法律责任虽然也具有经济性,但因民商事违法行为的多重性,也就决定了其法律 责任的内容必然具有多样性,其中,非经济性的人身责任就是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虽然经 济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都是在国家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过程中产生的, 但其活动的 内容存在较大区别, 因而由此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必然存在很大差异。 经济法律责任主 要是一种经济责任,而行政法律责任则是非经济性或者说主要是非经济性的。 (四)实现的方式不同 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经济制裁、 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但以经济制裁和行政制裁 为主。民商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民事制裁为主。行政法律责 任的实现方式包括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但以行政制裁为主。 其中行政制裁又可以分为行政 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刑罚处罚和非刑罚处罚, 但以刑罚处罚 为主。 (五)追究责任的程序不同 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此外还包括行政复议、 国家赔偿等程序。 民商事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等。 刑事法律责任 的追究程序主要是刑事诉讼。

❼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如何理解

经济法社会本位指对经济关系调整立足于社会整体任何情况下都大多数人意志和利益重 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高准则无论国家还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对社会共同尽责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关系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具体经济过程和经济关系具体国家机关或者某种经过授权组织作特定物质利益实体和社会组织身份、地位出现具体经济关系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权利对社会负责得当或过度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妨碍或损害市场主体及非国有主体依法行使权利能非法损害和侵吞其主体物质利益企业和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对社会负责能只讲权利讲义务;得片面强调自身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顾借口对抗行政干预而损害人或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社会本位讲权利只讲责任相反强调并全面贯彻权利(力)、义务相统原则主张要正确把握权利(力)、义务设置出发点和基础理解权利(力)来源和获取、行使条件无论国家机关还企业、人等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对社会尽责基础上享有权利(力)、获得利益因此社会本位义务本位更企业或体义务本位社会本位思想符合社会主义本质、反映社会进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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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如何认知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论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在我国,“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出现和使用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经济法在我国发展的这二十多年中,其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基本理论问题,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问题,笔者通过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论述,以期阐明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一、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1775年撰写的《自然法典》中。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美国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过度的自由竞争引起生产和资本的不断集中,垄断市场的倾向日渐显著,产生了各种市场弊端,资本主义的矛盾空前激化,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开始改变经济政策,加强对自由市场的干预,国家对自由市场干预的法——经济法应运而生。
从上面经济法的产生过程,可见经济法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虽然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有其天然优势,但是市场又存在着盲目性和滞后性,易导致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产生等弊端,为保障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同时发挥市场及国家必要干预两方面的共同作用,而经济法既在微观领域对经济进行规制,又在宏观方面对经济进行整体调控的特性,恰好满足了这种社会需要,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替代的。
二、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法律部门,一般而言是指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那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法学理论界,对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一元说”,是仅以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作为划分标准。因为这种划分标准过于单一,无法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体系做出较为科学的划分,这种学说已为学界所抛弃;一种是“二元说”又称“主辅标准说”,这种划分方法由前苏联法学家提出,至今仍被许多学者所接受。“二元说”以调整对象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其中,调整对象标准是调整同一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一个法律部门,而调整方法主要指权利义务模式及法律责任的确定方法。
(一)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具体而言有两大类:
1、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
因此,我们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是其特有的,也是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无法涵盖的。
(二)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的独特性是许多学者予以否定的,因为我们在大量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中看到的调整方法(即权利义务模式及法律责任)主要是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大责任方式综合适用,是对这三种责任方式的综合化和系统化,但是法律责任方式的种类是有限的,它们已经被业已存在的法律部门所采用,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现象,也只能采用这些种类有限的责任方式,而且这种三大责任方式综合适用的调整方式又恰恰在一个方面说明了经济法调整方式的独特性。
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制的发展,也有一些新型的调整手段被“挖掘”出来,适用于经济法领域,诸如程序的、褒奖的、社会性的,等等。我国学者对此研究得较多的是奖励手段(也有将其称为褒奖手段)。另有一种新型的法律调整手段,有著作将其称之为“专业暨社会性调整手段”,包括专业调控及专业约束和制裁。勿庸置疑,传统调整手段和这些新型调整手段,构成了经济法这种公私法融合之新型法律部门的独特的调整方法。
三、从经济法与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不能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为他们或认为经济法仅为民商法的补充,或认为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完全可以由行政法代替。所以,为了阐明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我们就必须对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相同点在于,主体中均包括企业、法人、公民等;二者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并且都涉及对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的调整。
它们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调整范围不同。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等价的产权关系和流转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个别主体的财产及人身权益;而经济法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利益,一般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关系。2、调整方法不同。民商法对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采取了民事制裁的方式;而经济法正如以上所述,采取了综合性的责任方式。3、根本作用不同。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参与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志能实现;而经济法的根本作用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社会经济能够协调、稳定的发展。4、性质不同。因为民商法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所以民商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于,两个部门法的调整方法都存在行政责任方式,而且二者也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管理关系。但二者的区别也是相当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调整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关于国家行政组织及其行为,以及对行政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社会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虽然二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但调整经济关系的角度和深度不一样。行政法调整微观经济关系,是对个别、具体、特殊的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法则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主要包括税收关系、金融关系、计划关系、财政关系等,是国家从长远利益、整体利益考虑对经济所作的调整,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2、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以大量的行政责任方式为主;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如上所述。3、原则不同。行政法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廉洁高效;而经济法以维护公平竞争、平衡协调及责权利效相统一为宗旨。4、目的不同。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在经济法中,国家干预经济活动是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在现有基础上更快地发展,所以经济法是社会法,为了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产生。5、国家权利大小不同。行政机关管理的是具有特殊性的社会关系,使行政活动成为一种纯粹的社会活动和组织活动,因而行政机关在进行活动时往往无具体明确的法律可依,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中,行政机关就享有较高的自主权;而在经济立法中,法律法规的最根本依据是客观经济规律,经济法是对客观的、固有的、稳定的经济规律的一种反应,因此国家在颁布经济法和执行经济法时的自主权较小。
四、从经济法的重要作用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二)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社会是发展的,经济是发展的,法律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不能在更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时,还固守着几个古老的部门法,否定新的部门法的重要作用。因此,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已不容置疑。

❾ 经济法的责任具有哪些特征

第一,经济法责任往往是民事及刑事责任的综合,是集各种责任形式于一体的。
第二,经济法责任既规定经济法主体的外部责任,也规定其成员的内部责任。
第三,经济法责任是自律责任与他律责任的结合。

❿ 如何理解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经济法责任主体有别于民法责任主体、行政法责任主体、刑法责任主体。

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社会强势主体,一方为社会弱势主体。经济法充分考虑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之间的差别,所以对两者之间的权力、权利、义务、责任作出非均衡性、非对等性配置,以实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目的。

从责任主体角度看,经济法责任可以界定为经济法强势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的强制性禁止性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10)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学说扩展阅读:

经济法既关心个体利益,也关心社会公共利益,它是在承认个体利益的基础上试图限制、禁止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社会强势主体滥用权力侵害弱势主体权利的行为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责任是以国家政治权力控制社会强势主体经济权力的手段和结果,它在于实现社会强势主体权力与社会弱势主体权利的相对平衡。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经济法中应用得更为广泛,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的确立,正好体现了国家运用其权力对经济生活进行千预,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它也是人权平等原则在经济法责任中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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