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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新公平观

发布时间:2021-01-01 05:06:43

『壹』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有哪些

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摘要: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也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公平。

关键词:公平 社会本位

一、以社会为本位是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基石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是指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对,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种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结果或有机总和。〔1〕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具有独特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建立在以社会为本位的基石之上。

经济法是在公法对私法的介入,以国家之手对市场失灵的干预中产生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学上形成了孟德斯鸠、霍布斯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从天赋人权的哲学思想出发,认为法就是由人类理性和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法律是自然的理性表现,是客观存在的普遍规律。在经济学上,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占主导地位。他认为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客观经济规律会自发实现“自然秩序”。人是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即理性人,在这种“自然秩序中”,当理性人在追求其个人利益的目标时,他好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实现公共最好福利。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他认为,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策,政府对经济的任何干预都是有害的,政府的权力应主要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即“夜警国家”的模式。自然法学派和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这个时期,以国家干预为主要特征的经济法受到削弱,民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2〕

然而,亚当·斯密所描绘的完全依靠市场调节,来达到的理性的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自然秩序”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这样一幅图画:环境污染、资源过度开采、贫富分化、市场垄断、公共产品短缺等。在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后,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也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调节的盲目和滞后,个体组织生产的有序与整个社会生产的无序,个体利益的局部性与短期性,往往使个人利益得以彰显,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忽视。对此,以个人为本位的民法是无能为力的。尚须“国家之手”的干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进而恢复经济的自由与有序、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格局。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它强调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只是对个别人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3〕有些行为,在民法来看,也许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这种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甚或造成威胁时,就会受到经济法的规制。如微软收购Intuit软件公司,可谓是个互赢的商业行为。Intuit的股东希望通过其企业被收购而获得微软的投资,并利用微软庞大的国际分销网分得好处。微软则希望获得Intuit公司开发的已占有个人财务软件市场近70%分额的Quicken软件。这场收购双方平等互利,完全符合民法的条件要求。然而美国政府担心收购完成后,微软会独霸全美的个人财务软件市场,执意向法院起诉,最终导致了这场交易的流产。〔4〕经济法总是以个别经济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比效果为参照,来评价公平价值的实现。

国家干预也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从某种方面讲,政府因其本身的特点,在某些时候,也有产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首先政府干预经济,往往以国家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致的,例如,保护耕地与发展经济占用耕地是矛盾的。所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规划,严格占用耕地审批制度,遵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彻底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这样,就会既有利于保护耕地,维护农民的权益,又保障了国家的建设用地,达到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统一。但是,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也会有冲突。如国家为快速发展经济,过度占用耕地,则可能暂时有利于国家利益,而损害了社会利益。其次,政府干预手段的落后,反应的迟钝,往往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有优势,而微观管理方面不足。政府处于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信息广泛,但也难免会有偏差,导致决策的失误。最后,政府作为社会的一个组织,在发挥经济职能,对社会进行规划、引导、控制、调节和监督的同时,难免会有寻租现象。且由于目前监督机制不完备,在我国官本位历史传统影响下,易滋生腐败。有鉴于此,在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干预的程度、方式、方面,都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加强政府干预的科学性,提高政府人员的素质。

二、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

罗尔斯认为,形式正义执行法律和制度时应当平等适用于属于它们所规定的各种各样的人。由形式正义产生形式上的公平。在民法上,公平主要是指形式公平。它意味着机会平等。而机会平等至少要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即社会资源平等地向市场主体开放;竞争的起跑线均等;市场主体同等的不受歧视;市场主体平等的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5〕民法所强调的机会公平,是以实现抽象的人格平等和个人自由为条件,将作为民事主体的人视为完全相同的理性人,而忽视客观存在的人所处的环境和其自身所具备的一切具体特征,给予民事主体同样的法律保护。

但是,法律的普遍性并不能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组合。在以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主体形式上的公平却产生着实质上的不公平。就如一个亿万富翁不可能与一个乞丐具有的条件一样,经济法认为,一个经济巨人与一个经济侏儒也是不在一个起跑线上的,即使法律赋予他们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诸如行政垄断、地方保护、信息偏差、经济实力、地理位置、基础设施等一系列差别因素的存在,给市场经济带来的实质不公,使得民法的形式公平难以实现。形式公平,也是经济法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标。每个市场经营主体,不论其所有制形式、所在区域的不同,都有进入市场进行平等竞争的机会。经济法既不为某个市场经营主体在竞争中获胜创造特别优越的条件,也不特别给某个市场经营主体制造障碍,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失败。〔6〕

形式公平是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基础,是在追求实质公平的条件下的形式公平。民法忽视市场主体的经济实力、技术经验等方面的个性特征,而对他们一视同仁的规定,势必造成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的盛行,产生实质不公平。经济法恰恰重视个体差异,将市场主体按一定的标准细化为不同类型,属于同等条件的,同等对待。如同样的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相等;同样的生产者,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等。

经济法以实质公平为其更高公平价值目标。实质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7〕实质公平要求一方面对具备特殊条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场主体的某些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义务或减少其权利。以反垄断为例,从现代反垄断法实现来看,(一个企业)单纯的市场控制力通常并不被法律作否定性评价,只有当特定的具有市场控制力的企业将其控制力滥用时,法律才对其进行限制或禁止。而企业仅仅具有市场控制但未行滥用,或企业之行为虽有滥用之嫌,但其能力本身不具有市场控制力,则两者均不违反反垄断法。另一方面,实质公平对遭受或易于遭受经济特权侵害的弱小主体进行特别保护,赋予其更多的权利,而承受较少的义务。如各国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如销售者在销售中存在欺诈,消费者可以商品价格的两倍向销售者索赔。为方便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这些规定,从形式上看在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他们的权利义务是不公平的。但是,生产者有责任生产出质量合格的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有诚实信用的义务。与消费者相比,他们具有较多的专业知识,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由此可见,经济法的实质公平体现了对弱者进行保护的实质公平。

经济法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还相统一于社会本位的基石之上,体现在:经济法为社会公共利益,不同时期调整内容也不同,其公平价值取向也不同。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为鼓励吸引外商来投资,加速我国经济发展,促进改革开放的步伐,就出台了许多优惠政府,使得那些在资本、管理经济上比我国企业雄厚、丰富得多的外国企业,享受到了中国企业都享受不到的有利条件。这对我国企业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不公平的。在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并初步完善,作为WTO的成员,我国的市场竞争规则要同世界接轨,就要求市场经营主体平等地参与竞争,就需要逐渐减少外资企业的优惠条件,让他们享受国民待遇。再如,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垄断企业的经济力量非常强大,所以,反垄断法是这些国家经济法的核心。而在我国目前,为增强经济全球化中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发挥企业的规模效应,应鼓励、支持建立大型企业集团,实现同我国企业间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

经济法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条件下同等对待;又追求实质公平,即不同等条件下不同等对待,二者是统一的。形式公平是实质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形式公平的实质公平是平均主义。平均就是在机会的拥有和财富的分配上,无视能力和特殊需要的存在而曲解为简单的按份分摊,是与平等背道而驰的。〔8〕实质公平是经济法的更高目标。实质公平是形式公平的必然发展。没有实质公平的形式公平,形式公平的目标也不能最终实现。

三、经济法的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

随着人类文明的加速发展,尤以资本主义工业化大生产以来,人类面临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新问题。世界财富的增长并没有使所有的国家以及每个国家中所有的地区受益,相反,却加大了他们之间的贫富差距。人类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人口大爆炸,使得他们能够而又不得不向大自然攫取更多的资源。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利用,导致人类生态环境的恶化。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森林面积锐减、矿产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等,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延续。在对传统的工业文明和发展模式进行深刻的反思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种新的发展和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目前,可持续发展的比较权威的解释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9〕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涵:第一,人类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必须通过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争取;第二,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自己的发展时,应承认并努力作到使自己的机会和后代人的机会平等;第三,为了今世和后代的利益,环境必须成为发展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10〕

经济法的公平观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观,既体现当代人间的公平,又蕴涵代际人间的公平,是追求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当代人间的公平,即维护所有当代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并满足其为此的基本需要。它要求一国内地区间有平衡的发展。在一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由于区位条件、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不同,造成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等。在某些特定时期,国家为了整体发展的需要,甚或对一些条件好的地区予以政策优惠,来推动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从而加剧了不平等的存在。我国东部和中、西部的发展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区域经济不平衡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关系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关系地区协调发展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11〕代际间的公平,即当代人不能因为自身的发展与需要而损害人类世世代代满足需求与发展的条件,要给子孙后代以公平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能力的权利。科技的发展,使得后代人有可能开发出新的能源并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但其发展仍然离不开大量的自然资源。环境是人类共同的财富,我们应留给下一代一个清山绿水的世界。因而当代人既要考虑自身的发展,也要考虑后代人的发展。经济法还为实现公平的可持续发展作了具体的规制,如土地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等,都有所体现。

经济法可持续发展的公平价值观,是注重社会效益的价值观。效益是指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效益之间的比较。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不仅限于经济效益,更强调社会效益。没有西部地区的现代化就没有我国的现代化,也就没有社会效益。在消除地区经济差距上,东部地区要加强与中西部地区全方位的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和参与西部开发,更好地发挥中西部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中央也应多给予政策、税收、财政上的支持,如鼓励外商到中西部投资,加强中西部水利、交通、通信、电网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相关的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社会效益必然要求可持续发展的模式,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的短期高速发展。我们应走出以往“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老路,将简单粗放的消耗型经济转变为高技术含量多的集约型经济,进行产业调整,促进产业升级,注重生态效应与经济利益的统一。“经济法的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经济成果的优化和发展也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12〕只有注重社会效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才有保障。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确立在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它不只强调代内公平,更将视野扩展到代际公平,显示了其对整个人类发展的终极关怀。它也是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法律部门的产生、发展、繁荣的重要的活力源泉。

注 释:

〔1〕程宝山:《经济法理论的新思考》[J],《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2〕李昌麒:《经济法》[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

〔3〕江合宁:《对经济法与行政法价值定位的思考》[J],《广东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4〕美国司法部将微软收购之举提交法院[N],《国际电子报》,1995年8月7日,转引自: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168页。

〔5〕公丕祥:《论当代中国法制的价值基础法制与社会发展》[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2期。

〔6〕王保树:《经济法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

〔7〕李昌麒:《经济法学》[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

〔8〕卓泽渊:《法理学》[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页。

〔9〕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年。

〔10〕程信和、李挚萍:《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创新》[J],广州:学术研究,2001年第2期。

〔11〕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

〔12〕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议》[J],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赖达清 李文军

『贰』 说说你心目中的公平观

世上复没有所谓的绝对公制平,哪怕你心中多么执着多么坚定,要凭借自己实力爬到你能企及的高度…可是,后来却发现,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摆在你面前:不论你是谁,不论你有多厌恶所谓的潜规则黑幕这种事,若你不向它低头,你所有的努力都会归于零!!!而我们能做的只是缄默不言,勉励自己永远不要迷失在这蒙着一层雾的社会里。

『叁』 管理学中,功利观、权利观、公平观、综合观的含义

(1)功利观
这种道德观对效率和生产率有促进作用,并符合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但它会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尤其是在那些受决策影响的人没有参与决策的情况下,同时,它也会导致一些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受到忽视。
(2)权利观
这种道德观积极的一面是它保护了个人的自由和隐私。但它也有消极的一面(主要是针对组织而言),即接受这种观点的管理者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看得比工作的完成更加重要,从而在组织中会产生对生产率和效率有不利影响的工作氛围
(3)公平理论道德观(公平观)
这种道德观有利于保护那些未被充分代表的或缺乏权力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不利于培养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创新精神。
(4)综合社会契约理论观(综合观)
这种商业道德观与其他三种的区别在于它要求管理者考察各行业和各公司中的现有道德准则,以决定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肆』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此种观点属于

答案选择d属于纵横统一说的观点

『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该有哪些公平观

市场经济公平观
如;起点公平。起点公平,指的是市场参与者的起点公平,是由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构成。就是说,市场经济中的每一个人,都不能受性别、年龄、种族、出身以及资本占有状况等的影响,平等地拥有生存权、发展权、劳动权、受教育权、职业选择权等,都可以在商海中大显身手,实现自我价值。
规则公平。规则公平,是指市场上的“游戏规则”公平,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是市场运行过程公平的保障,是法制经济的根本标志。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规则公平仅靠“看不见的手”维持是不够的,它还要求政府必须实施宏观调控,但必须遵循市场公平原则,立法民主,执法公正,废止特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结果公平。结果公平是起点公平与规则公平的延伸,是市场公平的核心,体现在分配公平上。在市场经济中,起点公平、规则公平的平等原则必然导致结果的不均等。一方面,这种结果的不均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有制前提下,是按劳分配、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的一种外在表现,虽然这种不均等也会拉大人们之间收入的差距,但一般不会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另一方面,这种结果的不均等,在非公有制或混合所有制的市场经济中,表现为资本获得利润、土地获得地租、劳动者获取工资。初看上去,这也是各用其有、各得其所,无可厚非。但几轮市场竞争过后,人们就会发现,富的越来越富,穷的越来越穷。究其原因,在于上一轮竞争的“结果”会带到下轮竞争中去,成为下一轮竞争的起点,周而复始,长此以往,就会导致差距的不断拉大。一方面市场势力使一部分人积累了财富;另一方面,财富的力量又使市场势力专门服务于财富的占有者。这正如谢佩德所说:“财富(还有市场势力)一经建立起来,一般地偏利于市场势力的拥有者及亲属、子女争取他们自己的高额财务报酬。”

『陆』 新国内安全观的核心,是民主,法制,公平还是正义

严格禁止用论文来晋升职称,严格禁止以论文来获取奖金,
严格禁止用国家的钱来支持做论文。

『柒』 邓小平的公平正义观有哪些内容

1.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一方面强调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应当在发展生产力方面优于资本主义社会;另一方面,又强调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共同富裕的目标取向,反对两极分化,避免两极分化,不能走资本主义的邪路。

邓小平以共同富裕为取向的社会主义公正观,集中体现在他的南方谈话中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论断中。他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绝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

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他提出的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纲领,其中既提出了明确的总体目标,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又指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并且规定了共同富裕的基本性质和条件,即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这里,实际上全面地回答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

首先,肯定了社会主义既要讲效率,又要讲公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说要通过改革的方式加快生产力的发展,也就是解决效率问题;“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说的主要是公平问题。

其次,强调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因为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是社会主义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而共同富裕的实现是个长期的过程,要在效率提高、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才可能“逐步实现”,“最终达到”。

2.共同富裕是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原则。邓小平认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我们都必须坚持这一原则。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的原则。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

3.共同富裕的实现途径是先富带后富,而不是同时同步平均富裕。邓小平认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

由此,邓小平进一步提出了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个人帮助落后地区发展这一实现共同富裕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邓小平还将先发展后发展的问题概括为“两个大局”。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使这个拥有两亿人口的广大地域较快地先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问题。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反过来,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又要求沿海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这也是个大局。那时沿海也要服从这个大局。

这里,实际上就解答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正确处理先富与后富、先发展与后发展的关系问题。只有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发展和先富裕起来,先发展、先富带动后发展与后富,才能逐步从而最终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平均发展、平均致富是没有出路的。

综上所述,邓小平所说的共同富裕实际上有三层含义:一是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是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原则;二是共同富裕的实现途径是先富带后富,而不是同时同步平均富裕;三是使人民普遍地、共同地富裕起来,贫富差距不大。在邓小平的共同富裕是一个与两极分化相对立的范畴,既不是指同步富裕,也不是指平均富裕,而是社会主义所要达到的一个长远和最终目标,是一个不断实践从而逐步实现的过程。

『捌』 国际经济法知识。简述公平互利原则的主旨在于树立和贯彻新的平等观。

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经济实力相当、实际地位基本平等的同类国家来说,公平互利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持原有的平等关系;目的在于纠正原有的形式不平等或虚假平等关系,创设新的实质平等关系。

『玖』 怎样理解十八大报告的三种公平观

三种公平观的提出,是臻于成熟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念的理论结晶,显示了中国共产党在公平正义领域理论与实践的深化和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公平正义建设放在了十分突出的位置上,强调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指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报告提出了三种公平观念,颇具启发意义。 以往理论界在公平观的分类上常常使用的是结果公平、机会公平和程序公平的说法,分别是指在资源配置的结果上人们获得的平等性,在参与机会上的平等性,及在竞争的程序、法规上的平等性。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结果公平、机会公平、程序公平的分析范式实际上是指理解公平的两种不同视角:一种是认为在资源的配置上,只有让每一个人都得到同样的份额或同样的结果才算是真正的公平;而另一种则认为,简单地将分配的结果拉平并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更重要的应该看人们为什么得到了这样的结果,如果是在机会公平、程序公平的条件下公平竞争,即使结果有差异也是公正的。实践证明,第二种公平观念有利于调动积极性,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最终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在执政60多年的实践中,对于实现公平、公正有过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改革开放以前,我们曾经过多地强调分配结果的一致性,所谓“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其结果是损害了劳动者、管理者的积极性,导致经济发展滞后的局面。改革开放后,我们在理论上一个重大调整就是从过去的注重结果的公平,转向了注重机会、程序的公平。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持续高增长表明,新的公平公正原则极大地激发了亿万人民群众的经济活力与社会活力,这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的重要经验总结。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阐述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时,提到了“创造机会公平”的概念,但尚未使用权利公平、规则公平的概念。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三种公平观作为一组理论概念来使用,那么,怎样理解这样一组相互关联、形成理论体系的公平观呢? 权利公平指每一个公民在行使或享有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权力和利益上是完全平等的,权利公平是公平正义的最为基础和最为核心的内容。权利公平还可以细分为政治权利公平、经济权利公平和社会权利公平等。权利公平包括了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的诸多方面,也包括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诸多经济权利,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诸多政治权利。权利公平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公平正义理念的进步。 机会公平也称作起跑点的公平,指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经济、政治、社会事务的机会,获得各种资源的可能性,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党的十八大报告论述了机会公平的诸多具体表现,有三个方面非常令人关注。一是教育公平,即受教育机会的公平。享受高质量教育机会的公平是老百姓最为关心的,报告提出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尤其是要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二是享受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机会的公平,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三是参与市场竞争机会的公平,强调各种所有制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健全现代市场体系。 规则公平也称作程序公平,指广大人民群众、社会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所有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报告再次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如果说机会公平是起跑点的公平,那么,规则公平则是指在起跑以后人们在竞争过程中处于平等的地位,人们在社会活动的全过程中遵循同样的规则。 三种公平观反映了理解公平的三种向度,强调了公平观的三个不同方面,三者虽然各有侧重点,但它们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却是一致的。三种公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包含、相互联系。如果违反了一个方面的公平原则,也必然会违背另一个方面的公平原则。因此,我们也可以称之为“三位一体”的公平观。这一公平观的提出,是臻于成熟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念的理论结晶,显示了中国共产党在公平正义领域理论与实践的深化和发展。

『拾』 经济法所追求的的公平正义观与民法所追求的的完全契合是正确的吗理由是什么

大一法学专业吧我也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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