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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民法经济法原则

发布时间:2020-12-31 19:08:59

㈠ 民法规则的逻辑结构是什么

现在各种现行的民法教科书中,比如在彭万林教授主编的《民法学》中{1},民法总论逻辑结构包括民法的概念和适用、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合伙、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限等九个部分;魏振瀛教授主编的《民法》{2}又将民法逻辑结构表述为绪论(包括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三部分)、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客体和民事权利变动等四个部分;而李开国教授的《民法总则研究》{3}将其分为民法的概念和性质、民法的本体、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等十一个部分。虽然他们对民法总论逻辑结构的排列各异,但无疑都将极大地推动民法总论的研究。对于民法总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对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内容的不同见解。众所周知,现在大陆法系的民法典编撰体例主要有两种:其一,罗马式(又称法学阶梯式);其二,德意志式(又称为潘德克顿式)。罗马式乃仿效古罗马法学家盖尤士的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institutions)的体例,分为第一编人法、第二编物法和第三编诉讼法。法国民法典即采用这种体例。只是将诉讼法排除在外,以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和第三编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组成。潘德克顿(pandectae)式乃是德国学者著述中所用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沿用,共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券、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和第五编继承。将两种立法编撰体例相互比较不难发现: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最大的区别在于德国民法典有一个专门的总则部分,该部分所对应的学术内容就是我们现在所谈的民法总论的一部分。

目前我国正处于民法体系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担保法的讨论等一系列的立法活动无一不在为民法的制定作准备。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制定一部具有时代特色的民法典终将成为现实。怎样才能使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成为像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一样的经典之作呢?笔者认为,关键之处在于要使民法典具有自己的灵魂,如前文所述德国民法典就是通过在民法中引入潘德克顿式的法学理念和立法体制,使德国民法典成为与法国民法典并列的大陆法系民法典代表。因此要使中国的民法典具有时代特点兼较高法律价值,我们就应当在民法的创新上下功夫。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希望选取一个新的视角——从伦理人格主义哲学入手探寻民法总论逻辑结构的发展规律,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民法总论,进而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略尽绵力。

一、民法总论逻辑结构的概述

什么是民法总论的逻辑结构?民法总论的逻辑结构是如何作用于民法总论?对民法典的制定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对民法总论的发展过程作一个简要的阐述。近代民法一语。是从罗马法之Jus civile-语沿袭而来,在法语为droit civil,英语为civil law,德语为Buergerliches Recht,荷兰语为Burgerlyk Regt,其本意对应罗马法的市民法之意。中国民法学者梅仲协在所著《民法要义》中指出: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东瀛则复从拿翁法典之droit civil,译为今称。其实不单是民法的语源,整个近代民法的体系都是建立在对罗马法的研究之上。自从罗马法古碑在意大利出土以来,通过对罗马法的不同方法研究,大陆法系创造出两种民法典编撰体例罗马式(又称法学阶梯式)和德意志式(又称为潘德克顿式)。潘德克顿(pandectae)一语,系罗马法大全即查士丁尼法典中的《学说汇纂》的音译,19世纪的德国民法学家通过对《学说汇纂》的研究形成了近代德国的民法理论体系,并且明确提出了将民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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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1、民法是私法
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4、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2)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3)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
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

、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
体现: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1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风险负担的平衡。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
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

行为。
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违背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根本要求。公序良俗原则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极限,不可逾越。

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权利滥用。通说认为,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民事法律事实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等。
2是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成自然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例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时间的经过等。 PS:民事行为: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事实行为: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在主观上;并没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同样会引起一样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1、民事权利的含义: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简要阐释其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2)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 财产权 是指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人身权 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有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有配偶权、亲属权等。
(2 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旅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力。请求权的权利人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3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抗辩权通常对抗的是请求权,但不限于请求权。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提出的抗辩权。
(3)以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
绝对权 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属于绝对权)
相对权 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典型。)
(4 主权利 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5 原权 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 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
(6)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
专属权 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非专属权 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专有的权利。
(7)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自然人
监护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42、指定监护: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遗嘱监护人时,由法院或者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关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父母通过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根据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不同情况,《民法通则》分别作了规定:
(一)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分别为一下几种情况: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因子女出生而开始,分居离异均不影响其监护人的资格,人民法院可取消其资格,允许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但父母仍为法定监护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排序: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c.未成年人近亲属d.3)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不是法定义务。具有监护能力和两个条件:a.愿意担任监护人b.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4.协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5.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7.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变更。
(二)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这里所说的精神病人是指成年精神病人,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适用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范围: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其他近亲属。这些是法定义务。
2.又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3.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顺序: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其他近亲属e.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担任监护人且经有关单位同意的。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2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5(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撤消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揭示了法人的本质特征)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

(1)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所有制性质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企业组织形式分: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特点:a.依法营业b.连续营业,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而不是具有一时性c.企业法人以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出资者为目的)
(2)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区分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意义是:性质不同;财产或者经费来源不同;设立程序不同。
62

(1)以传统民法的基本分类为标准划分
公法人 是指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
私法人 是指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
(2)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划分标准
社团法人 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其以有一定的成员为成立条件。
财团法人 是指为一定的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
(3)以成立的目的或者活动的目的为标准划分
营利法人 是指以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公司)
公益法人 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学校、医院)
(4) 根据法人的国籍上分
本国法人 是指根据本国法设立的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
外国法人 是指本国法人以外的法人。凡依据我国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法人,均为我国的法人。外国法人在我国可设立分支机构。
法人的民事能力

别?)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法规及法人宗旨的限制。

(预测题: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
7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非法人组织概述

〔非法人组〕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 合伙

〔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互相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其特征是:
1、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4、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人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1、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
普通合伙
1、概念:普通合伙,是指有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职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未加“有限”的限制词,通常所说的合伙是指普通合伙,且通常称“合伙”。普通合伙企业属于营利性普通合伙)
2、合伙的法律特征是:
a.有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
b.合伙协议时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c.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的成立(条件):
a.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有书面合伙协议
c.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d.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合伙人的财产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将其出资的财产转移给合伙后,就与其个人的财产分离,而成为合伙财产。二是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三是依法从其他渠道取得的财产,例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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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魏振瀛:我国为什么需要民法典

新中国成立65年来,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工作几起几落,至今还没有正式颁布民法典。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民法典的必要性又显现出来,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更加充分。建议应乘此时机,加快制定民法典,使民法典成为巩固改革开放成果和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法律工具。

制定民法典是实现民法科学化的需要。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和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它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权益。世界民事立法史表明,民法典是民法科学化的基本形式,民法典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不同,它具有系统性、层次性特点,全面规范民事关系,集中体现民法理念和原则,是民事司法的基本依据。我国现有单行民事立法之间存在一定漏洞、重复和冲突,影响民事司法统一、公正、高效和权威。而体系化的民法典具有形式一致、内容完备的特点,有利于统一市场法则,保障法治统一有效运行。

制定民法典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立法成果辉煌,但是民法体系仍有待完善。民法典集中体现自由、平等、公正等理念。制定、颁布和实施民法典,有利于推进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法治化、规范化。此外,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就需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行使,而制定民法典有利于实现这一目标。民法典全面、准确、系统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为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和处理民事权利关系奠定法律基础,进而提高全社会的权利观念和法治观念。

制定民法典是富民强国的需要。民法是民事权利法,民事权利是人们在社会中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制定民法典,全面规范和充分保护民事权利,是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把民法典奉为人民权利宣言和民族精神缩影。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大国的民法典,都是在民族复兴、社会转型、国家崛起的关键时期制定出来的。民法典通过合理的架构为民事活动提供基本准则,为交易活动确立基本依据。我国的民法典应坚持和弘扬传统私法中平等、自由、效率价值理念,以及人的全面发展价值理念,并围绕这些价值理念进行制度安排。

民事立法不仅描述社会,更应引领社会发展。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被海外学者誉为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事实上《民法通则》成了改革开放的推进器。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鉴于民法典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有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待条件成熟后再以此为基础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目前,可以说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更为成熟。

我国的民法典理应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加速器。近年来,我国民法学发展突飞猛进,有些领域已经走在世界民法学研究前列,涌现出不少后来居上的优秀民法学工作者,这是制定民法典的理论条件和队伍条件。全面深化改革将为制定民法典提供更有利时机。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我们有条件、有能力也有信心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实际、直面中国问题、展现中国特色、具有中国气派的民法典。

㈥ 请问有关《民法》教材哪本比较权威,王利明《民法学》第二版 ,还是魏振瀛的《民法》第四版

王利明老师的《民法学》更贴近法条吧,民法学主要针对法条的内容讲解;魏振瀛的《民法》更侧重理论讲解吧,但也围绕着法条构建的知识体系。如果单是要求贴近法条通俗易懂的话,王利明的民法学还是不错的!

㈦ 魏振瀛的这本民法学,有多少页呢

2010年7月第四版,共743页。

㈧ 圣才教育魏振瀛民法笔记和考研真题怎么样

民法总论

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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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1、民法是私法
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4、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2)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3)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
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

、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
体现: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1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风险负担的平衡。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
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

行为。
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违背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根本要求。公序良俗原则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极限,不可逾越。

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权利滥用。通说认为,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民事法律事实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等。
2是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成自然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例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时间的经过等。 PS:民事行为: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事实行为: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在主观上;并没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同样会引起一样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1、民事权利的含义: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简要阐释其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2)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㈨ 魏振瀛的《民法学》和王利民的《民法》哪个更适合考政法干警

考政法干警我建议你用
魏振瀛写的《民法学》。
理由:比较基础,板式比较传统易懂,板书规范。适合于学校,基础型考试参考书等。
王利民的《民法》相对理论较深,适合于司法考试等大型法律类专业考试参考用书。

㈩ 民法调整方法有哪些

一、民法:调整平抄等主体的自然袭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调整方法:民法主要由任意性、授权性规范构成。任意性规范就是为主体提供一种选择,与强制性规范不同,民事主体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形成合意而随意排除任意性规范的适用;授权性规范在于指明权利人可以取得何种资源,即对人们的需要和利益的确认。民法的这种调整方法,决定了它不可能具备对社会经济施加直接、导向性影响的功能。要想实现社会经济按预期、良性发展和协调运行,就必须超越民法的界限。 答案来源于网络。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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