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概论(第3版)第三章合同法课后案例分析的答案
第三章案例参考答案
1.答: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经济合同。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
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对于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的认识与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侵犯企业经营劝,是完全错误的。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即企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新华书店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华联贸易公司签订电脑购销合同,是属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物质采购权是企业经营权的一部分,而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的干预行为无疑是侵犯企业经营权,是完全错误的。
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属于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法院应支持市华联贸易公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判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
2.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C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对的。
2. 经济法概论一个关于合同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总货款2500万元。
甲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并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乙公司损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损害赔偿
定金金额未超过合同总价20%,定金合同有效。如果根据定金罚则要求甲公司赔偿,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退还定金350万元和预付款200万元并根据定金罚则要求对方支付350万元,因乙公司损失仅为300万元,故乙公司不能在此基础上在此要求甲公司赔偿。。如果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则在甲公司向乙公司返还定金和预付款的情况下,还需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500×30%=750(万元),超过损失300万元,也不能再要求甲公司另支付赔偿。
所以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返还定金350万元和预付款200万元,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750万元。
但是,如果甲公司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也就是说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将违约金减少至300×(1+30%)=390(万元)。当然,题目也并未说明该事项,所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应当为750万元。
3. 经济法概论“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
甲有一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1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马,未付款
请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讨论下列问题:
1.在试用期间的某天,牛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
损失由乙承担。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乙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特别约定风险问题,法律对此也无另外的规定,因此,乙将牛牵走,该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乙,所以,牛被水淹死,损失由乙承担。
2.在试用期间里,牛在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小牛的所有权归乙。
《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牛已经交付,其所生产的小牛归乙所有。
3、在试用期间牛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由乙承担。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牛3 已经归乙管理,因此,乙应当负责。
4、在试用期间,乙将牛卖给丙,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合同无效。
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乙对没有所有权的标的物无权进行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一方面没有取得处分权,另一方面也没有得到甲的追认,因此,该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5、在试用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价格5000元,合同是否有效?
1、戊知道,则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 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1款中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即如果试用人乙不买,则甲与戊成立的合同生效。
2、戊不知道甲乙间的合同关系,按第三人善意取得,合同成立并生效。
6、若甲乙约定,乙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4. 经济法概论
1. 不合法复。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制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乙厂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甲中学有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乙厂只是听说甲中学信誉不好,就通知甲中学终止交货并要求先付款是不能成立的。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 乙厂中止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甲中学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 自考 经济法概论里合同法的内容有谁知道
当然是一样的!《合同法》一修改后,经济法概论里合同法的内容也就改了,《经济法概论》现在用的是新教材了,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