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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汇票的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2020-12-31 09:26:26

『壹』 经济法中说票据按是否记载权利人姓名划分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无记名票据两种.但是

综合国内外实践,票据可分为记名和不记名,但是我国不承认、不使用无记名票据。就是这么个情况啦。欢迎追问哦。

『贰』 初级经济法关于票据的试题

票据权利时效主要指权利消灭时效。

具体规定如下:

1、持票人对回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答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说2年内不行使权利则权利消失。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所以A应该也是正确的。

『叁』 关于经济法基础,票据的权利

1、非基本当事人是乙(背书人)、丙(被背书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版作成并交付权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2、选D,丙有票据权利(追索权)

『肆』 我想请问一下初级经济法中票据好多时间怎么记忆,譬如说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和承兑期限以及时效

这个东西只有理解记忆了。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只有10天(有效期10天),本票提示付款期2个月(有效期2个月),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1个月(有效期1个月),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3-6个月不等,提示付款期为到期前后10天,于到期日后提示付款的需要出具超期说明,说明需要加盖收款单位的公章及预留银行的印鉴。

『伍』 经济法银行承兑汇票个人能使用吗

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者和业务范围,仅限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个人之间的给付与交付往来不能使用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银行承兑。由出票人签发承兑人承付,委托付款人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首先是一种约定,它是由作为中介者的银行,在一定时期内,以其自身的银行信用为担保,在收取一定手续费的基础上,对客户履行特定票据的义务。
在具体执行上,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经银行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明确的金额。

承兑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期限规定
⑴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前10日。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为自到期日起二年。
⑵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⑶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项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银行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⑷银行承兑银行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⑸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
⑹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⑻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按开票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手续费。

安全性
在企业各种结算中,银行承兑汇票安全性排第四,仅次于支票、汇兑、银行汇票,资金具较高安全性。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视为企业快捷筹措资金的重要途径,在目前企业资金融通不畅的情况下,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帮助企业经营管理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接收、使用、管理等方面要讲究一定的策略。

『陆』 经济法中关于票据的问题

我来告诉你吧。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你为承兑人保证,你就是为承兑人作保,承兑人付不了钱了,别人就向你要钱了。如果你是为某一前手背书人作保,别人先问承兑人要钱,要不到了。追索到这个背书人了,这个背书人付不了钱,你就要付钱。承兑人是主债务人。不包括承兑人,最后持票人以外就是次债务人。以此类推。就是这个意思。不过这个题出的,一般人还真回答不了。你看,连额外的财富分也没有。亏了。

『柒』 经济法中的“背书”是什么意思

1.背书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2.背书转让的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4.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5.汇票担保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捌』 请帮我一下,经济法里票据相关的题,谢谢

手上正好在复习经济法,帮你解下

1)B公司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2)①C银行以B公司未足额缴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承兑人(C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B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②C银行以该汇票已经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3)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②F公司不能向王某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王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4)D公司以F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5)A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6)①B公司以A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②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在本题中,由于直接相对人A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约定义务,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

『玖』 国际经济法题目

一、
1、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在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逐渐形成的为该地区或该行业所普遍认知、适用的商业做法或贸易习惯,作为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对适用的当事人有约束力。现在的国际贸易惯例经过人们的整理、编纂,表现为书面的成文形式。某一组织、协会的标准合同文本,指导原则,业务规范,术语解释,都可以是国际贸易惯例。
2、我国《合同法》对要约邀请这一概念的规定是: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根据《汇票与本票统一法》,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给受款人或其代理人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的命令。我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定义略有不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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