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依据所学知识指出自然法产生的政治哲学基础
自然法学派与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现代新自然法思想相比较,相同点都是唯心地判内定自然法的存在,认为自然法容高于实在法,不同点是二者的阶级本质、历史作用或学说内容都有很大的歧异。古典自然法哲学反对神学,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而不是神的意志,认为自然法反映人类的自然要求,是普遍适用、永恒不变的,不论实在法可以因时代不同、国家有别而呈现出这样那样的特色,但它必须以符合自然法为其存在的前提;都是将自然法与社会契约说、天赋人权说联系起来考察,因而构成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理论基础。
❷ 法律权利分类的法哲学依据或者理论是什么
法律权利分类首先是关于公私法旳二分法,而公私法的划分理论形成于欧洲启蒙运动思版想家“民权天赋,权公权法定”学说。然法律权利分类人们更多地用于民事权利,民事法律权利分类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但那时还没有明确的理论学说,一般认为民事法律权利分类发展于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完善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❸ 法律和哲学是怎样的关系
一、概念定义来
1、法律源是调整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暴力性的行为规范,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强制力保证施行。
2、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同时又是方法论;哲学是自然知识、社会知识、思维知识的概括和总结;哲学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是社会存在的反映。
二、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1、区别
法律属于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哲学属于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
2、联系
研究法律的学科是法学,但法律和法学中有很多哲学问题,或者说有很多问题需要从哲学高度进行思考,于是就形成了一门学科——法哲学。
要想成为法学和法律研究及实务的杰出人才,认真学点法哲学吧。
❹ 简述国家调节说的经济学和法哲学基础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专现国家意志属所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可以简化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定义的特征有:
第一,定义由两部分构成:前面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后面揭示其任务与作用。
第二,这是经济法最一般性的、较为宽泛的定义,只揭示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适用于各个国家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法。
❺ 法哲学的发展历程
在17~18世纪的西方法哲学领域中,古典自然法学派最为流行。19世纪,历史法学、哲理法学和分析法学三派兴起。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分派开始增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哲学的分派更为繁多 ,占主导地位的是新自然法学(或与此类似的价值论法学)、新分析法学和法律社会学。除这三大派外,还有些较难列入以上三派的学派,如二战前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战后兴起的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新修辞学法学等。
西方法哲学自20世纪初开始传入中国。80年代以后,中国若干法律院校开设有关课程,一些法学家还出版或发表有关这一学科的教材、专著、译著、论文等。也有少数法学家提出要研究马克思主义法。
法哲学是关于法的最高形式的理论思维。法哲学所研究的是法的各个层次中的最高抽象及其现实化运动。法哲学,即法律哲学(Philosophy of Law or Legal Philosophy),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
法哲学的内容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存在,其名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1798年历史法学派的首创人胡果将其出版的著作定名为《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21年,G.W.F.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出版。那时科学还不发达,哲学作为“科学的科学”而代替一切科学,特别是一些唯心主义哲学家力图建立一个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将其他学科都作为这一体系中的一个环节。黑格尔的哲学可以说是这种体系的最后尝试,他的法哲学是他的庞大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19世纪中期起,随着资本主义立法和司法的广泛发展,法学才逐步与哲学、政治学相分离而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此同时,哲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哲学也逐渐成为主要是法学家的法哲学,法哲学也就相应成为法学的一个分科。抽象的法本身虽然是纯粹的思想创造物,但是它的产生不是没有客观基础的。思想的抽象最终来源于客观存在。关于法的抽象思维根本上是实证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实证法的发展决定了法的抽象思维的客观性。当作为客观存在的实证法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出现了进行高度理论概括的需要。法的客观存在的各种属性和联系构成关于法的抽象思维的内容。法哲学的存在和发展不外要表现现实法的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抽象的法只是现实法的存在的反映。现实法通过理性的中介,将自己对象化为抽象的法的概念,由自在的法发展到自为的法,由感性的具体形式达到理性的普遍形式。法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关于法的思维,同时它又在自己的对象中获得了升华,存在决定思维的辩证唯物主义规律将在法哲学中得到充分的印证。
抽象的法根源于现实法的存在,同时,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本身是主观化了的客观存在。相对于人的思维来说,法是一个设定的自在自为的主体,这个主体有其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需要人们通过理性去认识它。从这种意义上说,人们关于法的认识只是这一自在自为的主体产生的对象。抽象的法的发展表现为人的思维对它的认识。离开它的相对独立性,离开它的自在自为性,法哲学的进展就会寸步难行。法作为理性的存在具有规定性、多样性,其规定性和多样性的展开便反映在人类思维对它的认识过程中。从法的发展过程方面看,法是自在自为的主体,人类思维关于它的认识只是它产生的对象;从人类思维的认识方面看,作为观念存在的法便成为思维认识的对象,而人类关于它的思维又成为认识主体。法与人类思维关于它的认识形成对立的统一,二者均在各自的对象中得到了印证。
法的不同规定的全面展开,是一个由潜在到实在、由自在到自为的发展过程。其中,法的内部矛盾的对立统一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法不是由空洞的普遍性所构成。作为特定的客观实证法的普遍抽象,它本身就是特殊的存在,是一个特殊的类。在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包含有普遍与特殊的对立统一,全体的普遍包含在发展过程的各个环节的特殊之中。法的内在矛盾性是客观存在的反映。法在其自身的前进中不断由客观到主观,再由主观回到客观,表现出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规律。因此,法哲学所研究的法,不是静态的单一化的,而是动态的由诸多对立统一的矛盾相互转化环节构成的系统。确切地说,法哲学所关注的法自身运动,是法漫长的自我表现的进程。在法的运动过程中,人们将发现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
❻ 法学哲学怎么去做
法学分科
展开收起
分 科
根据中国学科分类国家标准/820
基础法学
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逻辑学、法律社会学、立法学、法律心理学、法律教育学、法律史学、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法律解释学、比较法学、外国法学。
分类法学
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婚姻法学、知识产权法学、金融法学、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法学、刑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察学、军事法学、安全法学、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刑法学、国际环境法学、国际知识产权法学、国内法学、诉讼程序法。
边缘学科
法律信息学、法经济学、科技法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统计学、犯罪侦查学、证据学、刑事证据学、民事证据学、行政证据学、法律系统工程学。
交叉学科
网络法学、新闻法学。
收起
法理学与基础法学
至于基础法学一词并非是一个精确的学术用语,法学之基础是否相当于基础法学通常所包含的法律哲学、法律史、法律社会学等等,可能会引起争论。
基础法学的内容通常指的是法学和其他学术领域的交错,或者以其他学术领域之成果和方法对法学或者法律进行反省和探索,一般来说基础法学比法律哲学所包含的范围来得广,我们可以将台湾法理学学会章程所指的法理学清单整理如下。
范围
一、法律哲学和法理论。子项目可大致分为(仅为列举):
法认识论、法学方法论与法律及规范逻辑。
伦理学、政治哲学、社会哲学、实践哲学等之研究与法律、制度或正义等问题相关者。
法律思想史。
二、法律之各种社会或自然科学研究,如:
法律社会学
法律人类学
法律心理学
法律与经济分析
比较法学
法律文化研究
法律性别研究
法控制学
法资讯学等。
三、其他与法律有关之基础理论研究者。
不过这个法理学的内容涵盖毋宁比较适合“基础法学”,或者我们以法律学者定义时常采用的广义狭义分类,这是一种“广义的法理学”,而“狭义的法理学”指的仍是法律哲学,也就是上述分类的第一款。
❼ 中国法学文化的哲学基础是什么
探求中国法律的独特性是非常必要的学术目标,没有对这种独特性的深刻认识,内任何对容中国传统法律的自觉形秽和妄自尊大都会显得荒诞不经。而如果想要探求中国传统法律的独特性,其根本在于对中国传统法进行真实的描述。我们知道,对真实历史的忠实描述是历史学家的基本职责。这就要求描述者必须站在一个平衡的角度进行观察,任何附带的观念性认识都会使这种平衡被打破,从而丧失掉历史的真实性。笔者认为,马小红教授在对于所谓民间法的辨析中就体现了一个历史学者对历史进行忠实描述原则的恪守。她指出:“将源于西方的‘民间法’理论与学说用于中国古代法的研究也许并不合适。”这种从概念出发的研究缺乏必要的历史真实性的基础。笔者非常赞同马小红教授的在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几乎是微不足道的”这个观点。这个古代,由于礼的范围本身就涵盖了社会规范的方方面面,其与法之间在内容上只存在包容的关系,只有在形式上间或有一些区别,比如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所列举的那些礼律不合的例子。应该看到这种不合,并非礼与法之间的对立,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礼与法共同面对的实践问题。
❽ 环境法的哲学基础
新的观念之核心是"和合",它不以权利为目的,而以责任为依归。
正是这种责任的担当专促使人类属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变得融洽、和谐,自然环境养育人类,
人类反哺自然环境,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以德上通天,以责任合内外,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
❾ 法学与哲学之间的关系
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角度看,哲学是法学的基础,对法学起着指导作用;法学则是哲学的运用,二者不能相互代替,构成社会科学体系中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就法学发展的性质而言,无论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学还是西方法学,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
由于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其学说没能也不可能真正科学地阐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直到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法学领域才发生了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为理论基础,深刻分析法或法律现象这种特殊社会现象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使法学真正走上了科学发展的途径。
在我国五千多年历史中,20世纪以前,上层建筑中的法学、律学与刑名之学基本上是混杂在一起的,不存在独立的法律科学,更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学理论,例如,在我国一直占统治地位的儒家学派是从人性善的哲学立场出发,重视道德礼教,强调贤人政治,主张德主刑辅,并进行了哲学论证。
直到1901年清末宪政改革,始设立京师大学堂,开办了法学学科,开始对民商事、刑事进行了分别立法活动。在新中国成立后,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初步形成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同时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和思想。
❿ 如何用西方法哲学的基本原理分析现实问题
学习法哲学,来重在研读经典,自不可不读的书:
第一位的,霍布斯《利维坦》,法哲学的智慧之源。
欧陆一派:
1、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先验的法哲学体系。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辩证的法哲学体系。
3、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最后一个古典法哲学家。
英美一派:
1、奥斯丁《法理学讲义》《实证法律哲学》,经典的学科定义与概念分析,使得法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
2、哈特《法律的概念》,上个世纪分析哲学的法学经典。
当今法哲学趋势的代表:贯通英美与欧陆的德沃金《法律帝国》,代表实践哲学转向的法律阐释学大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