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律经济分析》是以下哪一位著名经济学家的著作
“法律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亦称“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或“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法律经济学是近四0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也是战后当代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学术流派。世界顶级学府美国芝加哥大学是当代法律经济学的诞生地和最重要的研究中心之一,其中包括法律经济学的主要奠基人芝加哥大学教授亚伦·戴雷科特[一] 和芝加哥大学教授罗纳德·科斯[二] ,以及当代法律经济学领军人物、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芝加哥大学教授理查德·A·波斯纳等等。 理查德·A·波斯纳教授曾在吧0年代后期对法律经济学运动作出过分析和评价,但是,他当时的分析主要是针对有关对于法律经济学运动的不同意见展开的。事实上,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发展过程中,确实也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分歧。 学科性质 从学科研究的性质来看,法律经济学已明确将自己定位是一门 法律经济学 “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用波斯纳的话来说,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具体地说,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其研究的主要目的仅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根据尼古拉斯·麦考罗和斯蒂文·G·曼德姆的定义,“法和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及其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 研究范围 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来看,法律经济学对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基本上覆盖了整个法律领域,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惩罚理论及其实践、立法和管制的理论及其实践;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管理实践;以及宪法、海事法、法理学等各个方面。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重点是“普通法的中心内容――财产、合同和侵权”。按照波斯纳的说法,经济学家以前对法律的研究基本局限在反托拉斯法和政府对经济实行公开管制的领域,而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重点则转向了“并不公开管制的法律领域”。 研究方法 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看,法律经济学是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进行法律问题研究的。W·赫希曾指出:“尽管并非所有的研究者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和方法都持有一致的看法,但是,绝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包括经济理论与计量分析工具――构成了法律和法律制度经济分析的基本特征。”这一点,甚至连法律经济学中的非主流学派的学者也看得十分清楚,R·P·麦乐怡就一针见血地说,“法律的经济分析通过对法律规则(Doctrine)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使我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 对研究的全过程系统的反思和综合性的研究 对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全过程进行比较系统的反思和综合性的研究。麦克罗和曼德姆在《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一书中明确指出,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并非是一个一致性的运动,而是不同学术传统并存的研究过程,其中有些研究具有互补性,有些研究则是竞争性的,或者说,是具有冲突对立性质的。因此,很有必要对法和经济学运动中发展起来的主要学术流派,包括芝加哥法和经济学学派、公共选择学派、制度主义与新制度主义的法和经济学学派、现代共和主义和批判法学研究等学派,进行比较与综合研究,从而能够判断究竟那一些学派的思想能够真正成为当代法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行变革与突破、反思学科性质的定位 对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领域进行变革与突破,重新反思法律经济学的学科性质定位问题。麦乐怡在《法与经济学》一书中明确指出,“法与经济学”与“法律的经济分析”是既有联系,又有相当程度不同的学科,两者应该加以区分。“法律的经济分析”只是在新古典主义的经济模式中研究既定社会制度中的法律问题,而“法与经济学”的研究应注重经济哲学、政治哲学与法律哲学的相互关系,分析和评估可供选择的多种社会模式,研究和探索选择各种不同社会模式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关系的后果。由此可见,麦乐怡的观点实际上对由新古典主义支配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在法律经济学研究领域中所占据的统治地位提出了挑战,试图突破法律经济学研究中“法律的经济分析”这种狭窄的研究框架,将更多具有意识形态内容的研究纳入到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发展出一种“新的思考法学和经济学的方法。”按照这一观点,在“经济法理学”的研究中,不仅要涉及到保守主义法学、批判主义法学、自由主义法学、古典自由主义法学、自由意志者法学,还应该包括新马克思主义及左派共产主义关于法与经济学的理论。 主要特征 具体地说,与传统的法学研究相比较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主要具有下文的几点特征。 方法论个人主义 法律经济学是以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因此,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经济学实质上是研究理性选择行为模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学,或者说,是一种以人的理性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 由于方法论个人主义同样也是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础,并 法律经济学 且在“边际革命”兴起后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因此,法律经济学在以方法论个人主义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时,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与这一方法论相一致的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机会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边际分析”等分析方法。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在阐述运用微观经济理论的工具来研究法律问题的理由时指出:“法律所创造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因而这些规则的后果可当作对这些隐含费用的反应加以分析”,据此,“我们认为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类的经济概念是解释社会,尤其是解释理性的人们对法律规则的反应行为的基本范畴”。 激励分析 激励分析是现代经济学理论研究经济主体行为的一种重要分析方法,尤其适用于研究分析经济主体的预期行为。在波斯纳看来,传统的英美法学研究主要是考察已经发生的事件及案例,是一种“事后研究”(expost approach),而法律经济学主要从事的是一种“事前研究”(exante approach),因此,它必须注重分析随法律制度及相关因素变化所产生的预期行为刺激。“对法律经济学家而言,过去只是一种‘沉没了的’成本,他们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例如,法律经济学在讨论由于合同条文的不明确所产生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偶发性风险(损失)分摊问题时,之所以要确立一种规则:把损失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风险的一方,其目的就是要通过警告未来的签约双方法院将利用这个规则来分配不履行合同的损失,从而利用这一法院确立的规则来促使未来的签约双方设计出对损失风险作出明确分配的合同,促进经济活动效率的改善。 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 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分别是经济理论中规范经济学和实证经济学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规范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为什么?”,实证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 “是什么?”。在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确立和突出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效率”标准, 经济学原理 即研究在一定社会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效率”问题。在一些法律经济学家看来,传统法学研究所强调和重视的是“公平”、“正义”,而这一类概念本身的含义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时,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经济学的分析都可以得出与法律分析相同的结论,所以,可以用“经济效率”去取代“正义”之类的传统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将法律转为经济学。 从具体的效率标准来看,法律经济学在规范研究中所运用的经济效率标准,主要的并不是“帕累托最优”,而是“卡尔多—希克斯补偿原则”意义上的效率标准。按照这一效率标准,在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中,如果那些从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并不要求实际实偿)在同一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所确立的这种经济效率标准,可以认为是支撑法律经济学理论大厦最重要的“顶梁柱”,也是法律经济学展开实证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实证研究最适合用来分析法律的效果问题,或者说,实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最适合于研究法律的“效果评估”问题,包括对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经济学运用实证研究来分析预测各种可供选择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法律的实际效果与人们对该项法律预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实证研究在法律经济学中的运用,不仅促进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确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这个在法学中处于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问题研究取得了极大的进展。 改进问题 90年代以来,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方面所发生的变化,同样地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学术倾向。 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有待改进 在以“法律的经济分析”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运动的主流中,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仍是其基本的研究方法。但是,文献观察表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形式化”或“模型化”的研究方法,尽管在法律经济学的教科书中仍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可是在实际运用中却存在着两大问题:一是“形式化”或“模式化” 的深入进展比较缓慢;二是许多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仍然是以描述和分析案例的研究方法为主。对于研究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即使在主流学派中也并无一致的意见。一些学者担心“形式化”会增加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门槛”,不利于法律经济学运动的进一步扩张。同时,另一些学者则十分重视和强调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形式化” 问题,他们认为,如同物理学(牛顿力学)扩散到经济学一样,经济学之所以能扩散到包括法学在内的其他社会科学领域,所凭借的就是其研究方法的“技术优势”。考特和尤伦十分明确地指出:“过去的四0年表明,经济知识的发展主要靠的是统计分析,而不是精心描述的案例研究,靠的是微积分的运用,而不是解释概念。”文献表明,博弈论在经济研究领域的广泛运用,已经对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产生了明显的影响,推动了研究的“形式化”进程。但是,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形式化”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预计在二一世纪初期不会迅速取得重大的进展。 比较分析为主的研究方法 在法律经济学运动的非主流学派中,对应于重新反思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和学科性质定位的观点,一些学者提出了以比较分析为主的研究方法。按照这一观点,法律经济学应该通过围绕各种“公平”社会模式的政治和经济谱系来对比和分析不同的社会制度中的法律安排。麦乐怡曾明确指出:“作为一种比较意义上的研究,法与经济学提供了一种将法律制度视为一种特定的政治理念的反映的研究机会,各种各样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可以不加修饰地置于现行法律制度中加以比较。”同时,麦乐怡也特别强调,“在法与经济学的比较研究中,经济哲学应是人们批判性分析法律、政治、社会的重心,分析应集中在特定政治环境中法与经济的关系,……,这种研究方法注重评估法律制度是如何与经济哲学有内在联系的”。强调比较分析研究方法的学者,并不完全否定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理论与分析方法在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运用,但是,他们强调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应该“用有限度的经济方法分析法律”,使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更见哲理和人性”。 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从90年代以来,法律经济学运动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学术倾向;一是主流学派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这一发展趋势主要受制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在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进一步扩展和加深运用,取决于“形式化”、“模型化”在研究具体法律经济学问题中所发挥的作用,这可能是一个十分艰难曲折的进程;二是非主流学派的“法律的经济哲学分析”,这一发展趋势主要受制其研究方法和分析结论在多大程度上能显示出超过“法律的经济分析”;并且,由于这一发展趋势并不完全排斥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方法,它还面临着如何在研究领域的范围和研究方法方面与“法律的经济分析”相互协调的问题,以避免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两张皮”,削弱了理论的解释能力。从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至少在二一世纪初期,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主流学派的发展进程
Ⅱ 美国学者波斯纳的著作
波斯纳的著述颇丰,几乎涉及法律经济学的每个领域。波斯纳勤奋、博学,是著述最丰的联邦法官,其书是1978年以后出版的法学著作中总引证率最高的。其主要著述有:《法律的经济分析》(1973年,第1版;1977年,第2版;1986年,第3版;1992年,第4版)、《反托拉斯法:一种经济透视》(1976)、《正义经济学》(1981)、《侵权法:案例及经济分析》(1982)、《公司法和证券管制经济学》(1980)、《联邦法院:危机和改革》(1985)、《法律和文学》(1989)、《法理学问题》(1990)、《过失的理论》(载《法学研究期刊》,1972)、《法律程序和司法行政的经济研究》(载《法学研究期刊》,1973)、《经济管制的理论》(载《贝尔经济与管理科学杂志》,1974)、《垄断的社会成本与管制》(载《政治经济学期刊》,1975)、《法律的经济学研究》(载《得克萨斯法律评论》,1975)、《履约不能与契约法相关学说:一种经济分析》)(载《法学研究期刊》,1977)、《功利主义、经济学和法学理论》(载《法学研究期刊》,1979)、《经济学在法学中的运用和滥用》(载《芝加哥法学评论》,1979)、《最近侵权理论中的集体正义概念》(载《法学研究期刊,1981》)等等。
Ⅲ 什么是波斯纳定理(Posner_theorem)
波斯纳定理(Posner theorem) 波斯纳定理是由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 理查德·A·波斯纳 提出的,内 该定理是指如果市场容 交易成本 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 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 理查德·A·波斯纳 提出的法律的 经济分析进路(即用 经济学 的理论和分析 方法研究 法律问题), 是建立在以下三个假设条件的基础之上的:
Ⅳ 如何看待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观点
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1939--) 是抄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 他将人们从互相自愿的交易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Ⅳ 波斯纳定理的定理研究
理查德·A·波斯纳提出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进路(即用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研究法版律问题),是建立在权以下三个假设条件的基础之上的:
(1)行为人的行为是他们在特定法律条件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当事人对一定权利的不同估价是其交易得以进行的原动力;
(2)法律制度在运行中会给当事人带来收益和成本,故可用最大化、均衡和效率来评价法律行为;
(3)财产权利界定清晰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制定使权利让渡成本比较低的法律,可促使资源流向使用效率高者手中,从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波斯纳定理还有一个推论,亦即其对偶形式:“在法律上,事故责任应归咎于能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而没有这样做的人。” “波斯纳定理”的实质是:在权利和义务的安排上,要求体现“比较优势原理”。经济主体在风险偏好,信息拥有量,财产拥有规模和决策能力等方面是有差别的,这些差别作为约束条件影响着权利的运作成本。因此,按“平等竞争,能者居之”的原则分派权利和义务,是一种体现效率标准的权利安排。
Ⅵ 求《正义的成本》,《思辨的智慧》《春秋大义》《天堂茶话》《一课经济学》txt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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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波斯纳的生平有哪些介绍
波斯纳(1939~),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1939年出生于纽约,先后就读于耶鲁大学、哈佛版法学院,并以优权异成绩毕业。他于1963年取得律师资格,紧接着从事法律方面的实际工作。从1967年起,他先后到斯坦福大学和芝加哥大学任教,开始其学者生涯。1969年,正当“而立”之年的波斯纳便升任芝加哥大学正教授。3年后,他发表了第一部代表作《法律的经济分析》,同时他开始编辑《法律研究杂志》,该杂志与稍早创刊的《法与经济杂志》一起促成了“法与经济学”(即经济分析法学)研究学派的形成与发展。从1981年起,波斯纳转任联邦上诉法院第七巡回法庭的法官,迄今为止,他一直致力于把自己的理论付诸审判实践,并且力图从处理案件的经验中提炼和发展自己的理论和司法改革设想。波斯纳的著述极其丰富,除了《法律的经济学分析》(1972~1973年)外,重要的著作还包括《正义的经济学》(1981年)、《反托拉斯法——经济学的视角》(1976年)、《侵权行为法——判例及经济分析》(1982年)以及《法理学问题》(1990年)等。
Ⅷ 谁那儿有波斯纳 法律的经济分析 的电子版,发给我一份,谢谢!
“法律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亦称“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或“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法律经济学是近40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也是战后当代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学术流派。世界顶级学府美国芝加哥大学是当代法律经济学的诞生地和最重要的研究中心之一,其中包括法律经济学的主要奠基人芝加哥大学教授亚伦·戴雷科特[1] 和芝加哥大学教授罗纳德·科斯[2] ,以及当代法律经济学领军人物、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芝加哥大学教授理查德·A·波斯纳等等。
理查德·A·波斯纳教授曾在80年代后期对法律经济学运动作出过分析和评价,但是,他当时的分析主要是针对有关对于法律经济学运动的不同意见展开的。事实上,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发展过程中,确实也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分歧。
学科性质
从学科研究的性质来看,法律经济学已明确将自己定位是一门
法律经济学
“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用波斯纳的话来说,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具体地说,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其研究的主要目的仅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根据尼古拉斯·麦考罗和斯蒂文·G·曼德姆的定义,“法和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及其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
研究范围
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来看,法律经济学对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基本上覆盖了整个法律领域,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惩罚理论及其实践、立法和管制的理论及其实践;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管理实践;以及宪法、海事法、法理学等各个方面。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重点是“普通法的中心内容――财产、合同和侵权”。按照波斯纳的说法,经济学家以前对法律的研究基本局限在反托拉斯法和政府对经济实行公开管制的领域,而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重点则转向了“并不公开管制的法律领域”。
研究方法
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看,法律经济学是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进行法律问题研究的。W·赫希曾指出:“尽管并非所有的研究者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和方法都持有一致的看法,但是,绝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包括经济理论与计量分析工具――构成了法律和法律制度经济分析的基本特征。”这一点,甚至连法律经济学中的非主流学派的学者也看得十分清楚,R·P·麦乐怡就一针见血地说,“法律的经济分析通过对法律规则(Doctrine)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使我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
Ⅸ 法经济学家波斯纳是什么时候概括了财产权的三大特征
书名:正义抄经济学(波斯纳文丛4)作者袭: (美)波斯纳译者: 苏力副标题: 波斯纳文丛4ISBN: 9787562020417 页数: 427定价: 28.0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装帧: 平装出版年: 2002-5-1
Ⅹ 什么是波斯纳定理(Posner
波斯纳定理是由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提出的,该定理是指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
定理研究
假设
理查德·A·波斯纳提出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进路(即用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研究法律问题),是建立在以下三个假设条件的基础之上的:
(1)行为人的行为是他们在特定法律条件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当事人对一定权利的不同估价是其交易得以进行的原动力;
(2)法律制度在运行中会给当事人带来收益和成本,故可用最大化、均衡和效率来评价法律行为;
(3)财产权利界定清晰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制定使权利让渡成本比较低的法律,可促使资源流向使用效率高者手中,从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推论
波斯纳定理还有一个推论,亦即其对偶形式:“在法律上,事故责任应归咎于能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而没有这样做的人。” “波斯纳定理”的实质是:在权利和义务的安排上,要求体现“比较优势原理”。经济主体在风险偏好,信息拥有量,财产拥有规模和决策能力等方面是有差别的,这些差别作为约束条件影响着权利的运作成本。因此,按“平等竞争,能者居之”的原则分派权利和义务,是一种体现效率标准的权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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