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考研二战 国际经济法方向 人大好还是中国政法好
个人感觉国际经济法方向还是中国政法好的,
中国政法大学绝对是国内法学最好的院校,
而且,个人认为,人大本科绝对是国内顶尖高校,但是研究生教育很一般了,有点烂了,他们为了盈利,门槛低了许多。
Ⅱ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国际经济法
复试的话,你是哪个专业的就考什么,你考的国际经济法,复试时当然就是要考国际经济法了。不过现在听一个国际法的同学说这三个专业导师可以选。。
Ⅲ 国内考研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及海商法
都很好。国经最难。国私次之。国公相对简单些。
国经厦门大学师资力量内最强,你看容国际经济法学会多少会员都是他们家的。
国公是武汉大学最好。这个没得说。但是你要看还有哪些人是王铁崖的学生,这些人很能说明实力。
黄进是中国第一位自主培养的国际私法博士,国际私法泰斗韩德培教授的门生,他的学生在清华、人大都是教授了,他现到法大了,你可以预见法大国际法的前景,肯定会超过国内任何一所大学。如果你有实力和勇气,可以考虑考法大,录取率比北大高,也比北大有前景。
Ⅳ 如何运用国际经济法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
首先,以国家利益为重,坚持开放和让渡国家主权之间均衡关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我国政府的自主选择。我国必须从国家利益出发,为自身的发展而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在国际关系上,将国家主权的有限让渡与国家利益的积极获得联系在一起,以平等互利为基础,积极有效地参与国际事务,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加强与其它国家和各种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利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合理地解决贸易争端,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在国内改革上,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努力提高政府的调控能力。我国必须加快政治民主化进程,全面推行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促进法律体系的健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强政府管理和调控经济的能力。
其次,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最终能够迫使一个国家执行裁决的还在于政治实力和经济实力。我国要获得国家主权利益最大化,最重要的途径是要依靠自身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总量尚不足以使我国在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拥有绝对话语权,因此,要通过积极调整经济发展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在推进世界经济贸易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中,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知识产业,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提高效率和竞争力,有效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和综合国力。
再次,加强对WTO 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的研究并构建处理WTO 事务的法律体系。主要注重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的研究,利用关于豁免成员国义务的规定,分析研究WTO 关于义务豁免和例外情况的规定与实践,有效运用豁免条款或例外条款的规定,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切实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充分研究、利用WTO 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优惠条件,努力发展高新产业和知识产业,全面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积极推荐我国人士出任专家小组成员;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观察了解和学习其他成员方运用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的实际情况;在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充分、有效利用保障制度,为我国产业发展建立起“安全阀门”,确保经济安全,从而强化和维护国家主权。
积极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在不违反WTO 有关规则的前提下,加快制定、修改及废止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步伐,加强贸易立法,进一步完善或建立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制度,使得我国企业尽可能地不因为国内的法律问题受到制裁,并且方便企业寻求救援的渠道,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我们国内的民族工业。积极研究有关对策,也可在我国制定一部类似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的专门法,明确WTO 规则和国内法律之间的关系,将广泛的咨询程序和评估机制通过该法确定下来,规定企业、行业,作为受害方在WTO 下的救济措施或者受到投诉时的应对程序。这样,可以减少政府和有关组织处理WTO 事务时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最后,借鉴国外的经验,尽量化解其对国家主权的冲击。为保护国家主权,经过政府和国会的协商和讨价还价,美国设计出了以《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和争端解决评审委员会为主要内容的对策措施。这一系列保护措施,在实践上看已经收到了满意的政策效果。我们应当重视美国人在制度设计上表现的远见,以及运作的透明度、广泛的参与性和程序的严谨性。美国、欧盟、日本等政府对关税有效保护率都十分重视,在关税政策中普遍采取了关税升级的结构。我国应努力研究国内产业有效保护率的问题,根据我们的需要调整关税结构和生产结构,制定合适的关税政策。我国还可以以欧盟“贸易壁垒条例”和美国贸易法301 条款为参考,建立我国法人或公民就外国政府违反国际义务对我国贸易或工业造成的损害向我国政府部门申诉的机制,尽早开始相关的争端解决程序,真正维护我国合法权益。
Ⅳ 中国政法的民商法和国际经济法专业好么
就这么跟你说吧,现在法律专业出来基本上是没什么工作的,就连华东政版法老师都权说他们学校就业率很低!
国贸专业学的东西太多,但都不精,就业也不好!而且现在法律和国贸都是红牌专业。
审计学肯定是现在最好的专业,如果学得好,将来就业上万都有的!
但是审计学如果选政法学院就没什么意思了!
Ⅵ 国际经济法研究生
我在英国读了一年的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目前已经拿到国际经济法硕士学位(Merit)。比较适合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不知道题主准备去哪个国家,我的回答范围仅限在英经历。
国际经济法内容涵盖范围很广,主要包括WTO贸易规则,国际货运规则(买卖法,运输和保险),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等。国际经济法实务的起点很高,一般的律所搞不定,基本是国际型大律所以及大型咨询服务公司的业务了(当然你也可以去做进出口贸易,那还呕心沥血读个法学院干嘛,加入商学院的华人混派大军就好了)。因其业务的国际性,加上作为律师(咨询师),如果题主想从事该行业,英语必须过硬。
至于好不好考,英国大学的招生秘书是看你的导师推荐信,大学四年成绩单,和personal statement三样基本就够了。不存在考不考的问题(除非是考语言)。英国牛津大学的法学院英语准入线是雅思7.5, 其它靠谱点的也得6.5-7分,其中写作和口语有最低要求分数线。
作为我那一届法学院研究生中唯一中国人,我墙裂建议你把语言学好了。比方一天连续3-4节课,最后的1-2节课一定就是seminar。教授给的书单结合问题(例如案例分析)要一一讨论,教授也会根据我们课堂表现评价该学科最终得分。如果口语不好,那真是千言万语说不出口,被同学反杀,被教授追问。。但口语好了,尽管你是除了关键点之外胡说八道一番,期末小论文写得一般也会拿到高分(本人亲证哈哈哈)。 我第一学期就是因为仍存侥幸心理,成绩不够好,导致最后3学期平均分差了一点点,没拿到Distinction(一等荣誉学位),奖学金泡汤。关于语言,言尽于此了。
就业前景看你个人吧,我去年底刚毕业,长期在英国,刚回来考完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我的职业规划是先拿到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瞄准对华贸易咨询行业。首先我认为,自己读这么多年的法学院最后不当中国律师很可惜,也怕浪费念本科的时间。其次要结合个人能力,我是理论方面比较水的那种,这次司考能不能过还两说,如果不行就乖乖去打工吧。。。我这种模式仅供参考,坑了不要回来找我谢谢。。
拿我的导师举例,法国人,本来是国际经济法事务律师,后因业务入坑国际商事仲裁,评价这行专业性强,需要前人带后人,但他觉得好好‘玩’。我个人从本科起也一直喜欢国际商事仲裁,准入门槛低一点,因还不完善,很多很多有趣的问题值得研究。在此想念一下这个红鼻子老头。
最后,就业前景都是自己开拓的。祝你尽快找到组织!
Ⅶ 国际私法及国际经济法对中国的重要性及发展趋势
国际法这个概念在中国国际法学界与国际法教育领域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是广义回理解,也就答是教育部学科划分的依据,国际法大学科包含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学科。但这种学科划分方法的科学性被国内高校国际法学者所质疑。
第二种是狭义理解,也就是传统理解,国际法=国际公法,
国际法和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分别是独立的学科,比如传统的经典教科书,《奥本海国际法》,中国国际法开山鼻祖周鲠生先生的教材都取名《国际法》。
而国际法则包括了国际法总论,国际主体法,条约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空间法,领土法,战争法,武装冲突法,领事与外交关系法,国际组织法,国际环境法等诸多分支学科
至于外层空间法和领土法之类的,是属于国际公法的分支学科。也就是说国际公法包含了外层空间法和领土法等
至于三者的关系,三个法学学科本来是相对独立的,但是最近有相互融合的趋势
Ⅷ 国际经济法专业国内大学的排名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5★ A++ 1 1 73
2 武汉大学 5★ A++ 1 1 73
3 中国政法大学 5★ A++ 1 1 73
4 中国人民大学 5★ A++ 1 1 73
5 厦门大学 4★ A+ 1 1 73
6 北京大学 4★ A+ 1 1 73
7 华东政法大学 4★ A+ 0 1 73
8 西南政法大学 4★ A+ 0 1 73
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4★ A 0 1 73
10 大连海事大学 4★ A 0 1 73
Ⅸ 中国外商投资法是否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发达国家,一般都是采取“大出大进”的政策,所以一般不曾在对投资的管制问题,此外还在信贷优惠、避免双重征税、其他援助等方面给与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
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管制,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这是发展中国国家在吸收外资构成中独立自主地行驶经济主权的突出变现,也是在吸收外资过程中趋利避害的首要关键。在我国,负责审批外商投资的主管机构是国务院商务部以及他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
2、投资范围和出资比例的限制。这是对国民待遇的合理例外。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放宽了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限制,具体见《知道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3、经营管理权和雇佣职工的限制。发展中国家一般都是为了利用外国的先进技术和资金,所以通常都会要求使用本国的职工,只有在本国人不能胜任的情况下才用外国 人。我国也不例外。
4、投资期限的限制。在我国,期限银行业而异,属于服务性行业、土地开发和房地产、资源勘探的一般都有法定的期限。
5、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通常会让外国在一点年限范围内转让部分股权给发展中国家,而且发展中多数都要求在本国市场上购买所需的原料,只有本国没有时,才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我国即使这样。
6、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管理监督。这只要是为了防止外商投资企业非法牟利。
希望 这个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