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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发布时间:2020-11-25 09:54:09

❶ 公考有关西方的公法私法怎么划分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以法律调整对象为标准的。

公法的调整对象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宪法和行政法就不说了,刑法所调整的刑事案件虽然多数时候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但刑法一般是由国家提起诉讼,作为诉讼主体的双方是不平等的,因此归入公法。

而民法和商法,法律关系主体都是平等,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也就是所谓的“私人之间”所以属于私法。

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公法还是私法为什么

我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能严格界定其究竟是公法还是私法,因为其既有公法保护规定也有私法保护规定。
公法调整的是公权力主体与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私法调整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消保法主要调整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这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说其大部分条文为私法范畴。但是其中也不乏体现公法保护的规定,例如: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等等。
因此我认为消保法既不是单纯的私法也不是单纯的公法,而是包含了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的经济法

❸ 关于民法中私法和公法的区别

公法、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时代。而把这种划分与经济法联系起来,则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我们面临着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大任务,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重新认识公法、私法划分的价值及其对经济法形成的影响。 一、划分公法、私法的标准 1.几种有代表性的见解 关于划分公法、私法的标准,法学界看法不一,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 一为利益说(目的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则为私法。 二为意思说(意志说),即以规定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的管理服从关系的为公法,规定公民、法人相互之间的平等关系的则为私法。 三为主体说,即以规定国家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为主体一方或双方的为公法,规定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的则为私法。 从上述学说中可以看出一定的共同性,这就是,社会生活中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不需要国家公权力参与的关系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需要国家公权力参与的关系,于是产生了作为不同调整手段的公法、私法。 但上述任何一种学说都存在难以解决的某些问题。比如说,作为私法的民法既维护个体利益,也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作为公法的税法既维护国家利益,也要维护个体利益,因而利益说就不确切。企业内部也有管理服从关系,国家机关之间也有平等关系,因而意思说就不全面。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股东)参加的关系并非公法关系,同一级别的政府机关之间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发生的监督和制约关系并非私法关系,因而主体说就不严密。 2.可否按综合说来划分公法、私法 综合上述各种学说,可否按照法律调整范围和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给公法、私法的区分确定这样一个标准:公法关系属于国家管理的事务,其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私法关系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事务,其主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 假如这种综合说能够吸收上述各种学说的合理性而又避免了它们的局限性,那么这个划分标准大体还是可行的。 至于有人以为公法是指公有制的事物,私法是指私有制的事物,那是一种常识上的误解。 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划分公法、私法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1.为什么重提公法、私法划分的问题 过去由于受到苏联的影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理论界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划分公法、私法的问题大都持否定的态度,或者采取回避的办法。引经据典往往就是列宁1922年说过的一段话:“目前正在制定新的民法。……我们不承认任何‘私人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是什么私人的东西。”现在来看,当时的这种认识受到了单一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思想的影响。可惜列宁去世太早,没有来得及深入研究社会社会的发展规律问题。苏联的网络全书、法学著作众口一词地指责公法、私法的划分,认为那是资产阶级的观点,因此这个问题似乎已成公论。公法、私法的划分在一定意义上确是模糊了法律的阶级性,但它有没有某些科学的成分呢?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逐步得到解放,实事求是地探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各种问题。特别是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许多法律问题提出来了: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国家宏观调控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规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究竟应以什么作为基本结构?在此情况下,公法、私法划分的问题重新摆上了法学论坛。 2.必须承认区别,正确划分 资本主义最单纯的因素是商品,马克思正是从商品开始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的。一国法律制度的最单纯的因素是具体规范,而任何一个规范或属于公法、或属于私法,所以我们应当从公法、私法两类法律因素开始研究社会的法律结构。 (1)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不同性质的实体法予以调整。实体法是规定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一般认为,前三类属于公法,后一类属于私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关系,反映在上层建筑方面,成为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就经济领域的法律调整而言,凭借国家权力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的为公法,如宏观调控;国家不直接介入,由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决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为私法,如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的法律关系时指出:“如果说国家和公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那么不言而喻,私法也是这样,因为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 〔1〕 不同性质的经济关系分别由公法、私法调整,公法立足于社会本位,私法立足于个体本位,这种划分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也是能够成立的。 (2)处理经济关系的实体法不同,也影响到相关的程序法。具有行政性质的经济纠纷适用行政诉讼,如税务纠纷、罚款纠纷;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则适用民事诉讼或民间性质的仲裁,如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 (3)处理经济纠纷的机构亦有管辖的分工。外国的行政法院、中国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性质的案件;外国法院的民事、商务审判庭和中国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庭,受理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 (4)最后,公法、私法调整不同的经济关系,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公法中实行法定原则(但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公法规定不得被私人约定所变通;私法中既实行法定原则,也实行约定原则,若是强制性规范,法定优于约定,若是任意性规范,约定优于法定。公法关系中的行政权力是不能放弃的,但行政相对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私法关系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但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限。 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划分公法、私法的根本意义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法、私法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对它们作出适当的区分也是必然的。过去搞计划经济,公法掩盖了或者说取代了私法关系;现在搞市场经济,应当恢复私法的本来面目,因为市场经济关系的基础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公法和私法两种因素是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私法的实质是保障合法权利问题,公法的实质是正确运用权力(准确地说是公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问题。换言之,是关于“民本位”和“官本位”的关系的问题。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既要有私法,又要有公法,而且可以说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是以私法为基础,以公法为主导的,许多经济法律正是公法因素与私法因素的结合体。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自主经营,从法律角度上考察,正是公法、私法两种因素分别作用和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承认公法、私法的区别并正确划分它们的界限。有些学者将问题提得更加尖锐,认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认公法与私法得区分并真正确划分公法与私法为前提。”〔2〕的确,政府的职能和行为的规范化,企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规范化,莫不与法律的科学性相关。公法、私法的划分和组合是法律的 科学性的集中表现,应当成为一门高层次的管理科学。 参考资料 http://www.jcrb.com/zyw/n560/ca359221.htm

希望采纳

❹ 破产法是( )A、公法 B、私法 C、公法化了的私法 D、既非公法也非私法

c吧~咱学习破产法时主要是在商法这一部门法之下学习的,所以很明显,这是私法。但同时,在经济法中也会提及破产,因为这涉及到市场的宏观调控。所以咱们国家破产法有许多涉及公共政策的部份:如破产清偿顺序第一顺序并非债务人,而是职工工资,这一点证明他不是完全私法化的东西。
个人观点,希望对楼楼有帮助啊,好长时间木有读书,忘光了T-T

❺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有何意义 法理学

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⑦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具体言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义。

(一)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利益说”曾是公、私法划分标准的有力学说,这种论说是以利益多元化和多极化的客观存在为基础的。罗尔斯·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⑧。法律与利益发生联系的纽带是利益主体的行为。法律主体的行为与一定的利益追求相关联,人们努力奋斗所追求的一切都与其利益相关。法律对正当利益的保护是通过设置适当的行为标准来完成的。

公法着重保护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体的具体的和特殊的利益,其次也是其他各种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为政府实施调控和干预充当一个正当合理的借口。公共利益是为维护共同体之间的共存共处而存在的,是共同体之间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就实际情形而论,公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表现为各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秩序、安全、公正、自由等人类基本的生存价值和制度环境。

私法主体在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域内所寻求的是各自独立的私人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及人身利益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应当严格区别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和作为财产所有者两种不同的身份。当国家以特殊的私法主体面目出现时,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债、接受无主财产或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等,国家所追求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利益,而仍然属于私法上的“私人”利益,这是由国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所决定的。

(二)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般来说,在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中,国家和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对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并向人民提供服务,但这些管理和服务并非管理者随心所欲,而是应当纳入法治的范围。公法的基本内容就是为规范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而存在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控制公权力来维护私权利。与公法中所面对的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非平等的社会关系不同,私法所谓整的民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人民日常私人生活状况的法律体现。法律对民商事关系的调整遵循的是人格独立、地位平等、行为自愿以及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的“存在”通常情况下是没有区别的,是抽象平等的。

(三)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法律对权力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授予作用,二是限制或制约作用。权力只有授予才能行使,一切权力的运作必须基于并源于民意和公意,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固定下来,即“权力法定”、“越权无效”、“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治社会里,“权力法定”的含义是:一切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从法律中获得其来源,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权力法定也告示人们应该慎重对待权力。由于权力最易诱发人性中最丑陋、最贪婪的东西,权力客观上具有腐蚀性、异化性、扩张性及对私人权利的侵害性等倾向,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可能会滥用权力。因此,对权力加以分解、限制、制约并对权力使用活动进行严格监督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这主要是通过公法来进行的。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公法同权力的设置、分配、行使、制约及监督等运作有最直接的联系。

私法确认和保护的是私法主体享有的私权利即民商事权利。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由这两类私权派生的众多具体权利构成最低限度的基本人权。私法倡导“权利本位”,私法是权利法。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权利规则制度(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知识产权)、权利行使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和代理)、权利保障或救济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构成私法的基本内容。私法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将它作为金科玉律并以此去分析、评价、判断具体的个人行为。“权利推定”就是“不禁则许”,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就是私法主体通常可以自由实施的。社会愈发展,文明程度愈高,人们获得自由的机会就愈多,权利推定的范围就愈大。

(四)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行政法主张政府对各项行政事务的领导和管理;刑法对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适用国家追诉主义;经济法强调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调节、控制和干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须经法院同意等现象,都鲜明体现了公法中国家或政府干预的思想。由于公法具有浓厚的国家干预色彩,公法规范成为强行性规范。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或政府干预理念,法治实践中应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干预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干预的范围和程度怎样?干预的形式及目的如何?等等。

“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则是私法的灵魂,常被誉为:“支配整个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之基础”、“私法根本价值之所在”、“法律行为效力之源”等。一般认为,所谓私法自治是指个人依其意思形成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私法方面的一切法律关系可以而且应该由每个人自由地、自行负责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这一原则是私法中的一个总的原则,表现在私法领域的各个方面,首先是承认人人平等,每个人有独立的完全的权利能力,每个正常的人(幼儿和精神病人除外)有完全自主的能力,这种能力应该受到尊重。因此,每个人有法律行为自由(包括合同自由),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过失责任),每个人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应该由每个人自由行使并受到尊重(所有权不可侵犯)。这些私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构成了近代民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人格平等、合同自由、过失责任和绝对所有权原则(私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私法自治的理论依据在于:在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法主体都是主张不同的具体利益要求的人,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实践者,都明了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所在。因此,从尊重人、关心人、保护人的信念出发,法律应当充分相信个人能够清醒而理智地对待和处理与其利益相关的一切事务,国家及他人应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不得干涉或限制。政府为更高的价值或公益而对私人事务施加强制或干预时,应有适当理由。总之,在私法自治之光的照耀下,私法既维护了私人自主选择的自由,又能合理利用人的自私心使个人在追求和实现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五)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国家之创设,就是为市民社会服务的,无市民社会,国家便无实质意义。将市民社会的法界定为私法,是为了防止按政治国家成员的标准来要求市民社会的人,就是要把民事活动与政治活动区别开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是近代欧洲社会变迁的产物。市民社会的存在是西方法治社会存在的前提。黑格尔和马克思是现代市民社会思想的集大成者。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就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个人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从生产和在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在市民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黑格尔理解的市民社会,实际上是在私有制(个人所有权)和分工的条件下,生产和交换的体系;是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前提下,社会成员(市民)自利和互利的活动过程。⑨

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中,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一切领域,市民社会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市民社会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是与作为对公共领域的抽象的政治国家相对应的。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⑩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思想是对人类社会生活多样性属性及人的多层面社会存在状况的描述。用作为西方文明的市民社会理论来解释我们目前的生活现状仍然没有过时。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或地位:一方面他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即公民,参加政治国家领域内的一切必要活动,其行为受公法调整;另一方面他同时又是市民社会的一分子即私人,在市民社会领域内与法律地位平等的其他人实施各种民商事活动,其行为受私法调整。以立法现实为例,各国宪法中规定的是公民而不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公民作为政治国家成员所应当具有的。而民法中确认的是自然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及相应的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自然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即私法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需的。

私法与公法的区别、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区别。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主要在于调整对象的差异:国际私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跨越一国地域范围的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联系在于:二者同属于上层建筑,且都建立于国际经济交往这一经济基础之上,都以涉外民事关系的存在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国际私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和人员往来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而产生,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国际私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研究对象和发展空间。国际私法学以国际私法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基础,国际私法学的研究成果,不仅推动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而且指导国际私法的实践。13世纪的“法则区别说”,奠定了国际私法的基础;19世纪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冲突规则的确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区别在于: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这些法律规范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人们从事涉外经济、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国际私法学是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研究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国际私法学由著作、学说、理论、观点组成,这些著作、学说、理论、观点大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在制订、适用国际私法规范时起到相应的辅助作用。

❻ 《劳动合同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

《劳动合同法》既有公法关系又有私法关系。即便是公法关系,它也是以保障私人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如国家机关监督劳动执法发生的关系。
劳动合同是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殊合同。公法的调整原则是公法关系完全依法设定,私法的调整原则是“协议即法律”。“私人自治”是公私法之分的重要概念,其主要含义是:个人享有财产和缔结合同的绝对权利,国家的活动仅限于保障个人的这些权利并充任私人之间纠纷的裁决人,而不应干预个人的自由。只有实行“私人自治”的合同才具有私法性。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就个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于雇用合同而成立的法律关系而言,显然属于私法范畴。但劳动法中又包括了以国家作为雇主的大量规则,加上国家对私人企业劳资关系的积极干预,这使劳动合同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或者说这种合同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双方当事人共同意志。这种特殊性在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中体现出来。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法定内容和商定内容两部分,其中法定内容主要有: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是法定的,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依法规定。
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前者是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后者则是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
3、劳动待遇。包括工资、保险、福利等劳动待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当事人双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具体执行办法,但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❼ 宪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宪法是本国一切法律的依据,果断的公法。

❽ 国际经济是国际公法还是私法

主流观点: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
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
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立。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人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又交叉

❾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属于公法、私法、经济法、还是贸易法

什么法都不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属于公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书名,不是法律法规的名称。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分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法律救济三部分,共三编二十一章,系统地论述了劳动法基础理论、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劳动法主体、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目制用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工民主管理、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社会保障法主体、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督、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不断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力求使学生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问题,全面反映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现状和最新发展,并紧密结合社会实践,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阐述与分析。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为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教材,内容系统简练,并附有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重点法律文本,适合高等学校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学生学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时使用,也可作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的人员的参考书。

❿ 公法、私法是什么

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内系的法律,

私法主要是调整普通容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公法调整国家或公共利益,它的一方主体应当是国家,与另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公法否定私法自治,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而私法则是强调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多以任意性规范居多,弘扬私法自治,以自治为其最高原则和精髓所在。公法与私法在调整范围,调整机制与其所维护的利益上存在本质区别。

公法与私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立法理念不同:公法强令服从,注重权力运作;而私法关注意思自治,平等等价,注重权利的形式和保护。

拓展资料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属于这个法系的除法、德两国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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