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溫州經濟適用房是老公的名字 可以直接轉給老婆嗎
可以轉給老婆了的是,但是這個需要一定的過戶費。過戶誰身上70多歲,一樣的,如果你們是真心相愛的過,在三歲在誰的身上都是一樣的。
2. 溫州經濟適用房申請的條件(文件或具體規定)
經濟適用房的辦理程序: 1、提供材料: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向所在社區或者單位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並提供下列書面證明材料: (1) 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2) 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3) 住房狀況證明; (4) 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2、經濟適用房核准: (1) 社區或者單位將申請人提供的書面證明材料、《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和評議、公示結果上報市房改辦。 (2) 房改辦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經濟收入、住房等基本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符合條件的,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後有投訴舉報的,房改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按實情作出處理,不予核准或核准其購買經濟適用
3. 求 溫州房產稅費表,安置房的,經濟適用房的,商品房的,以及各種稅費問題,越詳細越好
經濟適用房是指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市場價格而言,是適中的,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築標准上強調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築標准。它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而修建的普通住房。這類住宅因減免了工程報建中的部分費用,其成本略低於普通商品房,故又稱為經濟適用房。隨著時代的發展,經濟適用房的適用性也會發生質的變化,即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斷的提高住房質量。因而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在數量上必須滿足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在質量上要通過精心規劃、精心設計和精心施工,使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達到;標准不高水平高,面積適中功能全,造價不高質量高,佔地不多環境美。 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於房改成本價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二)住房面積超過省政府規定的控制標准,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准裝修,且超標部分未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三)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四)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五)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上市出售的; (六)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七)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職工以標准價購買、擁有部分產權的已購公有住房,應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和利息,取得全部產權後,方可上市交易。 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要求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除外; (三)身份證及戶籍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四)房屋共有權人和同住成年直系親屬同意上市交易的書面意見; (五)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出具的職工住房狀況證明,但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催告原產權單位仍拒不提供的除外; (六)房改部門出具的同意上市出售審查意見。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房屋所有權人在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交易申 請前,應先向同級房改部門申請對擬售房屋是否有不得上市交易情況進行審查。房改部門要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請進行審核,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 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書面意見。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准予上市交易的房屋,由交易當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合同登記(登記備案) 、交易過戶手續。房屋出售辦理交易過戶手續時,交易當事人必須如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成交價格,並按照本辦法附件規定的標准繳納土地出讓金、所 得收益和有關稅費。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所申報的價格進行核實,對申 報價格明顯偏低確需評估的房屋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當事人應在辦理交易過戶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 權變更登記手續,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鼓勵城鎮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換購住房。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 一年內該戶家庭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或者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上市出售前一年內該戶家庭已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的,可以視同房屋產權 交換。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出售收入的,免徵除印花稅、契稅外的 各項稅收;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出售收入的,按差額部分計征稅費。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房屋維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交的住房共 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結余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租的,當事人應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領取《房屋租賃證》,並按規定繳納稅費。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用於抵押的,當事人應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到期無法償還債務,以抵押房產 或其拍賣所得抵償債務的,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稅費。已購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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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www.chinashengjia.com/ 山東盛佳地產機構
4. 我是文成戶口在溫州能申請經濟適用房嗎
不能,必須要是當地城鎮戶口。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內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容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5. 溫州經濟適用房補差價早好還是晚好呢
溫州經濟適用房補差價,我覺得還是晚一點好,現在的樓市。起伏太大。
6. 新溫州人廉租房申請的條件
你想說的是經濟適用房吧?條件如下..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條件,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溫州市區(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條 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房改辦」)統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區房改辦負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發改、規劃、國土資源、財政、房管、建設、價格、統計、民政、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六條 市房改辦應當會同市房管、建設、發改、規劃、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並報省發改、建設、房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房管、房改、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並納入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集中建設的,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供地計劃。
政府可以從商品住宅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按成本價收購,扣除土地出讓金後,按規定程序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對象。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開發商品房。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市房改辦負責立項申報。
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財政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項目,報經省發改、建設、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後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按照政府指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招投標等方式擇優確定開發建設單位。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並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信譽。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開發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房質量保證書》和《住房使用說明書》,並按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戶型面積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小套住房建築面積:
1、多層建築戶型標准為60平方米;
2、高層、小高層建築戶型標准為70平方米。
(二)中套住房建築面積:
1、多層建築戶型標准為80平方米;
2、高層、小高層建築戶型標准為90平方米。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規劃以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
第三章 申請、核准和公示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市區城鎮戶口(含符合市區安置條件的軍人);
(二)無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當年人均建築面積12平方米以下;
(三)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線以下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統計部門確定的數據為准)。
年滿35周歲的單身者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五條 下列住房建築面積全部計入申請者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的核定范圍:
(一)按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資聯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批地建房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通過市場方式購買的商品房;
(四)通過贈與、繼承、析產、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十六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向所在社區或者單位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並提供下列書面證明材料:
(一)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三)住房狀況證明;
(四)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社區或者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請人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在社區或者單位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社區或者單位將申請人提供的書面證明材料、《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和評議、公示結果上報房改辦。
(二)房改辦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經濟收入、住房等基本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符合條件的,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後有投訴舉報的,房改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房改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准,並書面說明理由;對無投訴舉報或者有投訴舉報經查證不實的,核准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章 銷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改、財政等部門,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核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在面積控制標准內的,按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購買;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超過部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改、財政部門參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價格予以核定。
經濟適用住房超過面積控制標准部分的差價款收入應當上繳財政。
第二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行政劃撥土地。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後滿3周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滿3周年上市交易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過戶手續時,出賣方應當向政府交納交易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2%的收益。收益由房管部門收取,上交同級財政。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讓金的收取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財綜字〔1999〕113號)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將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故意刁難或者拒絕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手續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於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者採取編造、偽造住房情況證明及隱瞞家庭收入情況,或採取其他手段騙取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取消其購買資格,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責令其補交與同地段商品房價格的差價款,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滿規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補交收益擅自上市轉讓的,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其補交收益,並可處以0.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之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辦理。
7. 溫州瑤溪經濟適用房到底幾時能有啊
瑤溪經濟適用房已經開出好幾期了呀。
這個房子一般人不讓買的,是讓經濟困難、住房困難的家庭購買的,要抽簽呢。
8. 溫州經濟適用房申請的條件(文件或具體規定)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溫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4號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條件,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溫州市區(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條 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房改辦」)統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區房改辦負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發改、規劃、國土資源、財政、房管、建設、價格、統計、民政、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六條 市房改辦應當會同市房管、建設、發改、規劃、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並報省發改、建設、房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房管、房改、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並納入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集中建設的,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供地計劃。
政府可以從商品住宅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按成本價收購,扣除土地出讓金後,按規定程序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對象。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開發商品房。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市房改辦負責立項申報。
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財政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項目,報經省發改、建設、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後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按照政府指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招投標等方式擇優確定開發建設單位。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並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信譽。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開發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房質量保證書》和《住房使用說明書》,並按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戶型面積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小套住房建築面積:
1、多層建築戶型標准為60平方米;
2、高層、小高層建築戶型標准為70平方米。
(二)中套住房建築面積:
1、多層建築戶型標准為80平方米;
2、高層、小高層建築戶型標准為90平方米。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規劃以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
第三章 申請、核准和公示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市區城鎮戶口(含符合市區安置條件的軍人);
(二)無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當年人均建築面積12平方米以下;
(三)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線以下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統計部門確定的數據為准)。
年滿35周歲的單身者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五條 下列住房建築面積全部計入申請者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的核定范圍:
(一)按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資聯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批地建房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通過市場方式購買的商品房;
(四)通過贈與、繼承、析產、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十六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向所在社區或者單位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並提供下列書面證明材料:
(一)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三)住房狀況證明;
(四)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社區或者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請人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在社區或者單位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社區或者單位將申請人提供的書面證明材料、《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和評議、公示結果上報房改辦。
(二)房改辦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經濟收入、住房等基本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符合條件的,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後有投訴舉報的,房改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房改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准,並書面說明理由;對無投訴舉報或者有投訴舉報經查證不實的,核准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章 銷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改、財政等部門,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核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在面積控制標准內的,按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購買;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超過部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改、財政部門參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價格予以核定。
經濟適用住房超過面積控制標准部分的差價款收入應當上繳財政。
第二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行政劃撥土地。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後滿3周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滿3周年上市交易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過戶手續時,出賣方應當向政府交納交易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2%的收益。收益由房管部門收取,上交同級財政。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讓金的收取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財綜字〔1999〕113號)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將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故意刁難或者拒絕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手續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於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者採取編造、偽造住房情況證明及隱瞞家庭收入情況,或採取其他手段騙取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取消其購買資格,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責令其補交與同地段商品房價格的差價款,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滿規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補交收益擅自上市轉讓的,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其補交收益,並可處以0.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之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