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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水平制約人權的發展

發布時間:2020-12-24 09:58:04

① 一切權利屬於人民原則主要通過憲法規定得以實現的表現

憲法基本原則是指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則,是貫穿立憲和行憲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憲法都不可能憑空產生,都必須反映一國當時的政治指導思想、社會經濟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憲法基本原則是對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而認真、全面地分析和歸納憲法的基本原則,對於了解憲法發展的規律性,特別是資本主義類型憲法與社會主義類型憲法間的歷史聯系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世界各國憲法與憲政理論和實踐的考察表明,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權力制約原則和法治原則。

一、人民主權原則

主權是指國家的最高權力。人民主權是指國家中絕大多數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在法國啟蒙思想盧梭看來,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人民的公意表現為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國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據契約協議的產物,而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國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託,因而主權只能屬於人民。人民主權學說的出現,是國家學就發展史上的一大飛躍,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的銳利思想武器,是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核心。因此,從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宣布人的天賦權利不可轉讓、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宣布「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託於國民」以來,西方國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認人民主權,並將其作為資產階級民主的一項首要原則,而且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主權在民。如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主權屬於人民」;日本1946年憲法規定,「茲宣布主權屬於國民」;義大利現行憲法規定,「主權屬於人民,由人民在憲法所規定的形式和范圍內實現之」,等等。但這些形式上的規定並不意味著在資本主義國家中,廣大人民群眾已經享有當家作主的權利了。在生產資料資本家個人佔有的社會中,只能是有產者的權,人民主權則根本無從談起。只有在廢除生產資料私有制,建立起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之上,人民主權才有可能實現。

盡管在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規范中,我們並沒有看到如資本主義國家憲法那樣明確規定的主權屬於人民,而只看到「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但實際上「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是無產階級在創建自己的政權過程中,批判性地繼承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基礎上,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創造性運用和發展,「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實質上也就是主權在民。

二、基本人權原則

人權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盡管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是社會中的人,因而當人權與某一個體的人相結合時,不能不打上這個人所處客觀社會歷史條件的烙印,從而使人權在階級社會中,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就人權最原創的意義而言,它在本質上屬於應有權利、道德權利。而且,雖然在人權源起於何時問題上,學者們有所謂人權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級的產物,是在法律之後產生的,或者認為人權是隨著人類的生產而產生的等不同論斷,但人權口號由17、18世紀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最先提出這一點上,則認識基本一致。

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不僅國家政權建立在「君權神授」基礎之上,而且還公開推行等級特權和不平等。隨著封建社會末期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資產階級經濟地位的不斷提高,新興的資產階級也就強烈要求摧毀君權神授學說,要求建立以自由、平等為核心的發展資本主義的條件。因此,17、18世紀的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學說,強調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在啟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賦人權學說和人權口號的指導下,資產階級開始進行了爭取人權的斗爭。在資產階級革命過程中以及革命勝利後,人權口號逐漸被政治宣言和憲法確認為基本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建立以後,同樣也在憲法中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雖然在措辭上,社會主義憲法並未直接合作「人權」一詞,但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實質上就是對基本人權的確認。如我國憲法中規定的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權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權的主要內容。同時,我們說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柄質特徵就是人民當家作主,而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則是人民當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現,因此,如果憲法不對此加以規定,那麼,人民當家作主就只能是抽象的原則。

必須明確的是,由於資本主義憲法所體現的基本人權原則以資產階級所有權為核心,因而雖然其憲法規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權的形式表現出來,但它的特點在於以人權的普遍性掩蓋人權的階級性;社會主義憲法則在具體規范中,公開限制少數敵對分子的部分人權,其特點在於以人權的階級性謀求人權的普遍性。

三、法治原則

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統治階級按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並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是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重要的民主原則。如洛克認為,政府應該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潘恩也說,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其核心思想在於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

這種主張對於反對封建專制特權,確立和維護資產階級的民主制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各資本主義國家一般都在其憲法規定和政治實踐中貫徹了法治原則的精神。在他們看來,憲法本身就是國家實行法治的標志,並且一般都在憲法規范中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作為1971年法國憲法序言的《人權宣言》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體現,全國人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定。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別外不應有其他差別,等等。然而,由於資本主義國家的立國基礎是資本的特權,因此法治原則在資本主義國家中不可能真正實現。

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建立,使法治原則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如果說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是體現資本特權的法治,那麼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則是以消滅特權為目的法治。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不僅宣布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國家機關和全體公民最高的行為准則,而且還規定國家的立法權屬於最高的人民代表機關。這樣,在社會主義國家中,不僅憲法和法律具廣泛深厚的民主基礎,所有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而且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製作為堅強的後盾,從而使社會主義的法治原則有了真正實現的前提條件。

四、權力制約原則

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權力制約之所以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取決於憲法的邏輯起點和憲法的基本內容。盡管導致近代憲法產生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經濟的普遍化發展,但從政治的局面而言,則是國家權力所有者的轉換。也就是說當國家權力從過去由少數人所有,轉變為至在形式上由多數人所有,亦即人民主權出現後,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導致國家權力的所有者與國家權力的行使者相互分離。為了保障國家權力所有者應有的地位和作用,並使這種保障機制具有足夠的權威,確認權利制約權力的國家根本法也就應運而生。就憲法的基本內容來說,不僅保障公民權利始終處於核心、主導地位,而且對國家權力不同部分之間的制約機制也有明確規定。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殃為分權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監督原則。

分權原則亦稱公權、制衡原則。分權是指把國家權力分成幾部分,分別由幾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制衡則是指這幾個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過程中,保持一種互相牽制和互相平衡的關系。分權原則是17、18世紀歐美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資產階級根據近代分權思想確立的。它為資產階級革命以後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制度,以代替封建專制制度提供了方案。1787年美國憲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權、制衡原則,確立了國家的政權體制。法國《人權宣言》則稱「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受美、法等國的影響,各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均以不同形式確認了分權原則。從資本主義各國政治實踐看,分權原則對於確立和鞏固資產階級民主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美國總統尼克松被迫辭職,雖然是資產階級壟斷集團相互傾軋的結果,但分權原則不能不說也是一個重要環節。隨著資本主義國家行政權的日益擴大和立法權的日益縮小,分權、制衡原則也正在日益走向衰落。

社會主義國家的監督原則是由第一個無產階級專政政權巴黎公社所首創的。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區普選選出的城市代表組成的。這些代表對選民負責,隨時可以撤換。恩格斯也指出:公社一開始就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不例外地可以隨時撤換,來保證自己有可能防範他們。巴黎公社所首創的這一原則,被後來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奉為一條重要的民主原則,並在各國憲法中作出發明確規定。如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後,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等等。盡管如此,但由於監督觀念,特別是監督原則的法律化、制度化還有待加強,因此,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政實踐中,權力制約原則的貫徹落實還有許多工作可做

② 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原則。

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人民主權、基本人權、權力制約、法治)原則。
一、人民主權原則:
人民主權原則也稱主權在民原則,意思是指國家權力來源於人民,屬於人民。也是社會主義國家憲法的一個基本原則。但在社會主義憲法中,人民主權原則已被賦予了新的含義。
人民主權原則是近代以來全球范圍內民主化浪潮及其所建立的現代民主制度的理論基石,它已為一切民主或自詡為民主的國家所認同,但是,由於人民主權原則的思想發展極為復雜,各國對其基本內涵理解不一,故而相應的制度表現形式也相差甚遠。人民主權原則即便在其支持者那裡也並不具有完全一致的內涵,而是存在著作為"抽象原則"的人民主權原則和作為"具體原則"的人民主權原則的思想分野。對原則採取的不同的理論取向自然是特定歷史"情境"下的必然,但是,進入"革命後社會"的國家卻有必要對以往非常態下的制度選擇重新加以思考。

二、基本人權原則:
人權,即作為一個人應具有的權利。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黨和國家一貫致力於維護和保障人權。從《共同綱領》,《1954年憲法》到《1982年憲法》,雖然沒有直接使用"人權"一詞,但基本人權原則和人權的具體內容,則直接反映在憲法所確認和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之中,而且在實踐中始終把生存權和發展權放在首位。生存權是第一人權,是其它人權的基礎。在佔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國解決了公民的生存權問題,這在人權發展史是個傑出的貢獻,其根本原因無疑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制度確認與保障了人權。同時,民族的發展權在我國也得以充分實現,這對我國民族的興旺和繁榮有著深遠的意義。

三、權力制約原則:
在社會主義國家,權力制約原則表現為議行合一,即權力統一原則和民主集中制原則。這一社會主義的憲法原則是由巴黎公社所創建而為後來的社會主義憲法具體化,它在理論上確認國家權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實踐中以人民代表機關作為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它並不排斥行使國家權力的各部門之間的分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權作為主導,一切國家機關向人民的代表機關負責並接受它的監督。另一方面,這一原則並不排斥平衡與制約,而是在國家權力的統一和人民代表機關屬於主導地位前提下的平衡與制約。

四、法治原則:
法治原則又稱依法治國,其基本含義是依法辦事,按照法律來治理國家,建立秩序,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有法外特權。

③ 法治思維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法治思維就是將法治的諸種要求運用於認識、分析、處理問題的思維方式,是一種以回法律規范答為基準的邏輯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它有四個基本特徵:1、法律至上;2、權力制約;3、人權保障;4、正當程序。

(3)經濟發展水平制約人權的發展擴展閱讀:

法治文化的精神方面大概可以分為三個不同的層面。

一是法治意識和觀念的層面,這是最低最基本的層面。全社會成員都應當具備相應的法治意識、觀念,才能夠形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觀念基礎。

二是法治思維和理念的層面,表現在法治意識和觀念上升到思維、理念的層面,對制度建構和具體實踐起到更加巨大的推動作用。

三是法治的價值與態度層面,表現在人們的內心價值觀和態度上對於法治的內在認同和尊崇,直至法治內化為人們的日常生活方式。這是法治文化的最高層面。

④ 我國憲法有哪些

憲法基本原則是指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則,是貫穿立憲和行憲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憲法都不可能憑空產生,都必須反映一國當時的政治指導思想、社會經濟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憲法基本原則是對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而認真、全面地分析和歸納憲法的基本原則,對於了解憲法發展的規律性,特別是資本主義類型憲法與社會主義類型憲法間的歷史聯系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世界各國憲法與憲政理論和實踐的考察表明,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權力制約原則和法治原則。

一、人民主權原則

主權是指國家的最高權力。人民主權是指國家中絕大多數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在法國啟蒙思想盧梭看來,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人民的公意表現為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國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據契約協議的產物,而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國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託,因而主權只能屬於人民。人民主權學說的出現,是國家學就發展史上的一大飛躍,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的銳利思想武器,是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核心。因此,從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宣布人的天賦權利不可轉讓、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宣布「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託於國民」以來,西方國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認人民主權,並將其作為資產階級民主的一項首要原則,而且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主權在民。如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主權屬於人民」;日本1946年憲法規定,「茲宣布主權屬於國民」;義大利現行憲法規定,「主權屬於人民,由人民在憲法所規定的形式和范圍內實現之」,等等。但這些形式上的規定並不意味著在資本主義國家中,廣大人民群眾已經享有當家作主的權利了。在生產資料資本家個人佔有的社會中,只能是有產者的權,人民主權則根本無從談起。只有在廢除生產資料私有制,建立起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之上,人民主權才有可能實現。

盡管在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規范中, 們並沒有看到如資本主義國家憲法那樣明確規定的主權屬於人民,而只看到「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但實際上「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是無產階級在創建自己的政權過程中,批判性地繼承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基礎上,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創造性運用和發展,「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實質上也就是主權在民。

二、基本人權原則

人權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盡管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是社會中的人,因而當人權與某一個體的人相結合時,不能不打上這個人所處客觀社會歷史條件的烙印,從而使人權在階級社會中,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就人權最原創的意義而言,它在本質上屬於應有權利、道德權利。而且,雖然在人權源起於何時問題上,學者們有所謂人權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級的產物,是在法律之後產生的,或者認為人權是隨著人類的生產而產生的等不同論斷,但人權口號由17、18世紀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最先提出這一點上,則認識基本一致。

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不僅國家政權建立在「君權神授」基礎之上,而且還公開推行等級特權和不平等。隨著封建社會末期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資產階級經濟地位的不斷提高,新興的資產階級也就強烈要求摧毀君權神授學說,要求建立以自由、平等為核心的發展資本主義的條件。因此,17、18世紀的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學說,強調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在啟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賦人權學說和人權口號的指導下,資產階級開始進行了爭取人權的斗爭。在資產階級革命過程中以及革命勝利後,人權口號逐漸被政治宣言和憲法確認為基本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建立以後,同樣也在憲法中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雖然在措辭上,社會主義憲法並未直接合作「人權」一詞,但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實質上就是對基本人權的確認。如 國憲法中規定的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權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權的主要內容。同時, 們說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柄質特徵就是人民當家作主,而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則是人民當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現,因此,如果憲法不對此加以規定,那麼,人民當家作主就只能是抽象的原則。

必須明確的是,由於資本主義憲法所體現的基本人權原則以資產階級所有權為核心,因而雖然其憲法規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權的形式表現出來,但它的特點在於以人權的普遍性掩蓋人權的階級性;社會主義憲法則在具體規范中,公開限制少數敵對分子的部分人權,其特點在於以人權的階級性謀求人權的普遍性。

三、法治原則

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統治階級按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並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是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重要的民主原則。如洛克認為,政府應該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潘恩也說,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其核心思想在於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

這種主張對於反對封建專制特權,確立和維護資產階級的民主制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各資本主義國家一般都在其憲法規定和政治實踐中貫徹了法治原則的精神。在他們看來,憲法本身就是國家實行法治的標志,並且一般都在憲法規范中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作為1971年法國憲法序言的《人權宣言》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體現,全國人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定。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別外不應有其他差別,等等。然而,由於資本主義國家的立國基礎是資本的特權,因此法治原則在資本主義國家中不可能真正實現。

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建立,使法治原則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如果說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是體現資本特權的法治,那麼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則是以消滅特權為目的法治。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不僅宣布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國家機關和全體公民最高的行為准則,而且還規定國家的立法權屬於最高的人民代表機關。這樣,在社會主義國家中,不僅憲法和法律具廣泛深厚的民主基礎,所有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而且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製作為堅強的後盾,從而使社會主義的法治原則有了真正實現的前提條件。

四、權力制約原則

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權力制約之所以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取決於憲法的邏輯起點和憲法的基本內容。盡管導致近代憲法產生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經濟的普遍化發展,但從政治的局面而言,則是國家權力所有者的轉換。也就是說當國家權力從過去由少數人所有,轉變為至在形式上由多數人所有,亦即人民主權出現後,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導致國家權力的所有者與國家權力的行使者相互分離。為了保障國家權力所有者應有的地位和作用,並使這種保障機制具有足夠的權威,確認權利制約權力的國家根本法也就應運而生。就憲法的基本內容來說,不僅保障公民權利始終處於核心、主導地位,而且對國家權力不同部分之間的制約機制也有明確規定。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殃為分權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監督原則。

分權原則亦稱公權、制衡原則。分權是指把國家權力分成幾部分,分別由幾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制衡則是指這幾個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過程中,保持一種互相牽制和互相平衡的關系。分權原則是17、18世紀歐美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資產階級根據近代分權思想確立的。它為資產階級革命以後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制度,以代替封建專制制度提供了方案。1787年美國憲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權、制衡原則,確立了國家的政權體制。法國《人權宣言》則稱「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受美、法等國的影響,各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均以不同形式確認了分權原則。從資本主義各國政治實踐看,分權原則對於確立和鞏固資產階級民主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美國總統尼克松被迫辭職,雖然是資產階級壟斷集團相互傾軋的結果,但分權原則不能不說也是一個重要環節。隨著資本主義國家行政權的日益擴大和立法權的日益縮小,分權、制衡原則也正在日益走向衰落。

社會主義國家的監督原則是由第一個無產階級專政政權巴黎公社所首創的。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區普選選出的城市代表組成的。這些代表對選民負責,隨時可以撤換。恩格斯也指出:公社一開始就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不例外地可以隨時撤換,來保證自己有可能防範他們。巴黎公社所首創的這一原則,被後來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奉為一條重要的民主原則,並在各國憲法中作出發明確規定。如 國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後,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等等。盡管如此,但由於監督觀念,特別是監督原則的法律化、制度化還有待加強,因此,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政實踐中,權力制約原則的貫徹落實還有許多工作可做

⑤ 制約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的途徑是什麼

霸權主義,強權政治,就是大的欺負小的,強的欺負弱的!只有很強的國家才可以搞.實際上,只有美國可以在整個地球搞霸權主義,強權政治,地方大國在美國的陰影下連地方霸權都沒的搞.
這樣只有美國敢打仗,能打贏.
你想美國還不瞧誰不順眼就修理修理?
仗都是美國打的,威脅和平的主要根源不是他是誰? 者們分析了人類對戰爭根源理論的探索歷程。普遍認為,在西方國際政治理論中,關於戰爭根源的觀點有幾十種,但是,這些理論都未能科學地揭示戰爭的根源。只有馬克思主義才真正解決了這一問題。馬克思主義認為,戰爭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隨著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出現、社會分化為對立的階級之後才產生的一種社會歷史現象,是民族和民族、國家和國家、階級和階級、社會集團和社會集團之間相互斗爭的最高形式。列寧根據帝國主義經濟政治發展不平衡的規律,進一步論證了戰爭的根源。他指出:「現代戰爭產生於帝國主義。」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斯大林繼續堅持了列寧的觀點,指出資本主義的固有矛盾必將隨時導致新的沖突,並引起世界戰爭。毛澤東曾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出現的這些新情況進行過多方思索,他指出:「美國在世界上有利益要保護,蘇聯要擴張,這個沒法子改變,在階級存在的時代,戰爭是兩個和平之間的現象。」毛澤東已經開始思考美蘇爭霸對世界歷史的影響。鄧小平根據70年代以後美蘇兩霸激烈爭奪的形勢,一針見血地指出:「霸權主義是世界最危險的戰爭策源地,是危害世界和平安全和穩定的根源。」「現在威脅世界和平的主要是霸權主義。」「當今世界不安寧來源於霸權主義的爭奪」。「戰爭是同霸權主義聯系在一起的。」他說:「我們講的戰爭不是小打小鬧,是世界戰爭。打世界大戰只有兩個超級大國有資格,別人沒有資格,……所以,反對超級大國的霸權主義也就是維護世界和平。」(《鄧小平文選》,1版,第3卷,104頁。)後來,他又一次指出,現在有能力、有資格發動世界大戰的只有蘇美兩個國家。(參見上書,233頁。)在這些論述中,鄧小平不僅譴責和批評美國的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而且也揭示出社會主義國家如果搞霸權主義,也會成為戰爭的主要策源地。蘇聯的解體結束了兩個超級大國對峙爭霸的局面。但是,霸權主義和霸權主義的影響依然存在,仍然是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脅。

鄧小平提出了「霸權主義是戰爭根源」的論斷,豐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關於戰爭觀的理論。有的學者認為,鄧小平的這一思想,有著豐富的內涵:第一,超級大國推行的霸權主義是當代世界戰爭的主要根源。第二,地區霸權主義是引發戰爭的另一個重要根源。第三,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如果在對外政策上違背國際准則和人民的意願,推行霸權主義,同樣會成為引發戰爭的根源。

冷戰結束以來,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以人權作為推行強權政治、霸權主義與「和平演變」的突破口,對發展中國家展開「人權外交」。國際人權斗爭的較量成為反對霸權主義的新內容。正是在與西方國家「人權外交」的斗爭中,鄧小平提出了富有中國特色的人權思想,豐富了反對霸權主義的理論。學者們將鄧小平的人權思想具體概括為:第一,批駁了西方國家「人權無國界」的謬論,揭示了社會主義人權與資本主義人權的本質區別。社會主義人權是以人民群眾為人權主體的,講的是多數人的人權,它具有普遍性、廣泛性、公平性和真實性;資本主義人權是以資產階級為人權主體的,講的是少數剝削者的特權,它具有虛偽性、欺騙性。第二,揭露了西方國家的「人道主義干涉」論的實質,指出「搞強權政治的國家根本就沒有資格講人權」。世界上最不講人權的國家恰恰是那些自詡為「人權衛士」的霸權主義國家,它們才是傷害和踐踏世界人權的罪魁禍首。第三,抨擊西方國家「人權高於主權」的謬論,提出「國權比人權重要得多」的論斷。一個國家如果喪失了主權,沒有國家的獨立、民族的尊嚴,就根本談不上什麼人權;國際領域的人權保護也依賴於各主權國家的共同認可和協同努力。第四,從和平與發展的時代主題出發,強調發展權的重要性。第五,從中國的實際出發,提出了發展社會主義人權事業的新思路。即在國際人權斗爭中,要始終把國家主權放在第一位,反對強權政治、霸權主義的人權觀;立足於中國國情,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為社會主義人權的實現創造更有利的條件。

冷戰時期推行霸權主義的主要是美、蘇兩個超級大國。隨著蘇聯的解體、東歐的演變,世界的戰略局勢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出現了「一超多強」的新格局。但是霸權主義並沒有隨著冷戰的結束而消失,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推行的是新霸權主義。鄧小平作為一個思想敏銳的政治家對此有著清醒的認識。他明確指出,「霸權主義過去是講美蘇兩家,現在西方七國首腦會議也是霸權主義、強權政治」,是新的霸權主義。研究者們認為,圍繞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所推行的新霸權主義,鄧小平主要講了四個問題:第一,人權高於主權是新霸權主義的理論依據。第二,到處煽動動亂,推行有條件援助和經濟制裁是新霸權主義的基本手法。第三,控制別國、壟斷一切是新霸權主義的根本目的。第四,繼續奉行冷戰思維是新霸權主義的基本思維方式

⑥ 關於憲法的一個問題~~~~~~~~~~~~~

憲法基本原則是指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則,是貫穿立憲和行憲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憲法都不可能憑空產生,都必須反映一國當時的政治指導思想、社會經濟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憲法基本原則是對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而認真、全面地分析和歸納憲法的基本原則,對於了解憲法發展的規律性,特別是資本主義類型憲法與社會主義類型憲法間的歷史聯系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世界各國憲法與憲政理論和實踐的考察表明,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權力制約原則和法治原則。

一、人民主權原則

主權是指國家的最高權力。人民主權是指國家中絕大多數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在法國啟蒙思想盧梭看來,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人民的公意表現為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國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據契約協議的產物,而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國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託,因而主權只能屬於人民。人民主權學說的出現,是國家學就發展史上的一大飛躍,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的銳利思想武器,是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核心。因此,從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宣布人的天賦權利不可轉讓、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宣布「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託於國民」以來,西方國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認人民主權,並將其作為資產階級民主的一項首要原則,而且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主權在民。如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主權屬於人民」;日本1946年憲法規定,「茲宣布主權屬於國民」;義大利現行憲法規定,「主權屬於人民,由人民在憲法所規定的形式和范圍內實現之」,等等。但這些形式上的規定並不意味著在資本主義國家中,廣大人民群眾已經享有當家作主的權利了。在生產資料資本家個人佔有的社會中,只能是有產者的權,人民主權則根本無從談起。只有在廢除生產資料私有制,建立起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之上,人民主權才有可能實現。

盡管在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規范中,我們並沒有看到如資本主義國家憲法那樣明確規定的主權屬於人民,而只看到「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但實際上「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是無產階級在創建自己的政權過程中,批判性地繼承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基礎上,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創造性運用和發展,「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實質上也就是主權在民。

二、基本人權原則

人權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盡管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是社會中的人,因而當人權與某一個體的人相結合時,不能不打上這個人所處客觀社會歷史條件的烙印,從而使人權在階級社會中,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就人權最原創的意義而言,它在本質上屬於應有權利、道德權利。而且,雖然在人權源起於何時問題上,學者們有所謂人權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級的產物,是在法律之後產生的,或者認為人權是隨著人類的生產而產生的等不同論斷,但人權口號由17、18世紀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最先提出這一點上,則認識基本一致。

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不僅國家政權建立在「君權神授」基礎之上,而且還公開推行等級特權和不平等。隨著封建社會末期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資產階級經濟地位的不斷提高,新興的資產階級也就強烈要求摧毀君權神授學說,要求建立以自由、平等為核心的發展資本主義的條件。因此,17、18世紀的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學說,強調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在啟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賦人權學說和人權口號的指導下,資產階級開始進行了爭取人權的斗爭。在資產階級革命過程中以及革命勝利後,人權口號逐漸被政治宣言和憲法確認為基本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建立以後,同樣也在憲法中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雖然在措辭上,社會主義憲法並未直接合作「人權」一詞,但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實質上就是對基本人權的確認。如我國憲法中規定的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權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權的主要內容。同時,我們說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柄質特徵就是人民當家作主,而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則是人民當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現,因此,如果憲法不對此加以規定,那麼,人民當家作主就只能是抽象的原則。

必須明確的是,由於資本主義憲法所體現的基本人權原則以資產階級所有權為核心,因而雖然其憲法規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權的形式表現出來,但它的特點在於以人權的普遍性掩蓋人權的階級性;社會主義憲法則在具體規范中,公開限制少數敵對分子的部分人權,其特點在於以人權的階級性謀求人權的普遍性。

三、法治原則

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統治階級按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並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是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重要的民主原則。如洛克認為,政府應該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潘恩也說,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其核心思想在於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

這種主張對於反對封建專制特權,確立和維護資產階級的民主制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各資本主義國家一般都在其憲法規定和政治實踐中貫徹了法治原則的精神。在他們看來,憲法本身就是國家實行法治的標志,並且一般都在憲法規范中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作為1971年法國憲法序言的《人權宣言》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體現,全國人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定。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別外不應有其他差別,等等。然而,由於資本主義國家的立國基礎是資本的特權,因此法治原則在資本主義國家中不可能真正實現。

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建立,使法治原則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如果說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是體現資本特權的法治,那麼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則是以消滅特權為目的法治。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不僅宣布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國家機關和全體公民最高的行為准則,而且還規定國家的立法權屬於最高的人民代表機關。這樣,在社會主義國家中,不僅憲法和法律具廣泛深厚的民主基礎,所有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而且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製作為堅強的後盾,從而使社會主義的法治原則有了真正實現的前提條件。

四、權力制約原則

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權力制約之所以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取決於憲法的邏輯起點和憲法的基本內容。盡管導致近代憲法產生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經濟的普遍化發展,但從政治的局面而言,則是國家權力所有者的轉換。也就是說當國家權力從過去由少數人所有,轉變為至在形式上由多數人所有,亦即人民主權出現後,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導致國家權力的所有者與國家權力的行使者相互分離。為了保障國家權力所有者應有的地位和作用,並使這種保障機制具有足夠的權威,確認權利制約權力的國家根本法也就應運而生。就憲法的基本內容來說,不僅保障公民權利始終處於核心、主導地位,而且對國家權力不同部分之間的制約機制也有明確規定。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殃為分權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監督原則。

分權原則亦稱公權、制衡原則。分權是指把國家權力分成幾部分,分別由幾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制衡則是指這幾個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過程中,保持一種互相牽制和互相平衡的關系。分權原則是17、18世紀歐美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資產階級根據近代分權思想確立的。它為資產階級革命以後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制度,以代替封建專制制度提供了方案。1787年美國憲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權、制衡原則,確立了國家的政權體制。法國《人權宣言》則稱「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受美、法等國的影響,各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均以不同形式確認了分權原則。從資本主義各國政治實踐看,分權原則對於確立和鞏固資產階級民主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美國總統尼克松被迫辭職,雖然是資產階級壟斷集團相互傾軋的結果,但分權原則不能不說也是一個重要環節。隨著資本主義國家行政權的日益擴大和立法權的日益縮小,分權、制衡原則也正在日益走向衰落。

社會主義國家的監督原則是由第一個無產階級專政政權巴黎公社所首創的。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區普選選出的城市代表組成的。這些代表對選民負責,隨時可以撤換。恩格斯也指出:公社一開始就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不例外地可以隨時撤換,來保證自己有可能防範他們。巴黎公社所首創的這一原則,被後來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奉為一條重要的民主原則,並在各國憲法中作出發明確規定。如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後,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等等。盡管如此,但由於監督觀念,特別是監督原則的法律化、制度化還有待加強,因此,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政實踐中,權力制約原則的貫徹落實還有許多工作可做。

⑦ 憲法監督與制約原則

憲法的基本原則
一、人民主權原則:人民主權是指國家或政府的最高權力來源於和最版終屬於人民,即國家或政府權的最高權力的「民有」,並且這種來源是政府或者國家權力的合法化依據或者前提。
二、基本人權原則:人權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天賦人權是指自然生物普遍固有的權利,並不由法律或者信仰來賦予。
三、法治原則: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概念,基本價值在於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權,其核心思想在於依法治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
四、權力制約原則: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利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分權原則,即三權分立。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人大、政府、檢察院之間相互監督的原則。

⑧ 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哪些方面

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人民主權、基本人權、權力制約、法治)原則。

⑨ 為什麼要給每個人人權,感覺這個應該讓少部分人擁有,可以制約其他人,,,,

人權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但是人權不等於為所欲為的權利。人權的享有是人人平等享有的,其他權利是人用各種行為得到的或被賦予的權利。目前因人權鬧出的笑話和矛盾很多。
但是人權不等於為所欲為的權利。為所欲為的權利觀念也不是人權。比如不工作,老闆就有權開除,這是作為老闆的權利,但是對於員工來說,你不工作還想拿工資,不給就說沒人權,這是絕對錯誤的想法。
人權會造成自由散漫是不對的,自由散漫一是個人行為,如果他不會影響別人,那就是他自己的行為自己為自己負責。如果是在工作上自由散漫,除了他自己的原因外,還有就是管理上出了問題。
看您的問題,您可以對這有誤解。
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是: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徵。
按享受權利的主體分,人權包括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兩種。前者是指個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權利;後者是指作為個人的社會存在方式的集體應該享有的權利,如種族平等權、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環境權、和平權等。按照權利的內容來劃分,人權包括公民、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兩大類。前者是指一些涉及個人的生命、財產、人身自由的權利以及個人作為國家成員自由、平等地參與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後者是指個人作為社會勞動者參與社會、經濟、文化生活方面的權利,如就業、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障、文化教育等權利。總之,人權是涉及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廣泛、全面、有機的權利體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諸方面權利的總稱。它既是個人的權利,也是集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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