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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優化涉企行政執法行為

發布時間:2020-12-24 05:46:42

㈠ 民營經濟如何再創新優勢麻煩告訴我

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浙江民營經濟遭遇了30年來從未遇到的困境。發展中長期積累起來的矛盾在這次危機中也暴露無遺。問題引發反思,危機促進改革,浙江民營經濟要轉「危」為「機」,繼續保持領先優勢,最根本的出路還是繼續深化體制機制改革,以體制機制改革來釋放民營經濟和民間資本發展的能量。
<b>新的歷史條件下浙江民營經濟的發展困境和體制制約</b>
經過改革開放30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民營經濟成為浙江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2008年末,浙江省法人企業56萬家,其中民營企業52萬家,佔全省企業總數的90%以上。民營經濟總量達到15470.57億元,佔全省國內生產總值的72%。浙江城鄉居民收入特別是農民人均收入一直居於全國前列,這與浙江省民營經濟的發達密不可分。
浙江民營經濟的快速發展得益於區域性的歷史文化背景,以及改革開放以來形成的體制機制先發優勢。但隨著形勢的變化,使先發遭受了「後發」劣勢。從體制機制等深層次原因分析,民營經濟發展所獲取的行政資源支持與市場資源的支撐仍相當有限。目前,無論是法律法規層面還是政府管理體制,乃至於市場經濟體制,相對於民營經濟發展的新要求仍很不適應。
1.管理體制改革滯後。低層次產業結構面臨國際競爭壓力,塊狀產業組織方式面臨惡性競爭壓力,粗放型發展模式面臨要素資源瓶頸壓力,民營企業傳統管理和組織體制及治理機制面臨升級壓力。同時,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和領導幹部的考核任用上,重GDP排名、重財政收入、重形象工程的現象仍然較為突出,而對資源節約、產業升級、人才培養等關系企業長遠發展等方面還關注不夠。
2.市場准入和要素配置機制不公平。市場准入「進入難、壁壘多、遭歧視」問題依然存在。有的行業即使允許進入,也設置了很高的門檻,給民營經濟設置一道看得見,進不去,一去就碰壁的「玻璃門」。據2009年中國改革評估報告調查:目前全社會80多個行業中,允許國有資本進入的有72項,允許外資進入的有62項,而允許民營資本進入的只有41項。可見,民資的待遇不僅不如國資,連外資的相應待遇也沒有得到。市場准入的不公平限制了民間資本的發展空間。民營經濟發展所需的財稅、金融、土地、科技和社會等政策不夠完善,某些方面存在不公平。用地難、融資難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民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主要障礙。
3.法律政策導向機制不到位。當前,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政策環境仍然存在諸多問題。法律規范既有大量重疊產生沖突,又存在內容上的缺失而留有立法空白,此外,還有結構不合理問題。如現階段,關於民營企業的立法,主要有《鄉鎮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公司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及浙江省出台的地方性法規。但這些立法多以所有制來劃分,缺乏統一性、系統性、科學性,每部法律都有相應執法主體和主管部門,致使出現監管力量分散,出現宏觀層面管理不力,微觀層面干預過多等問題。
4.企業自治和行業自律機制不健全。家族化管理是浙江民營經濟的特徵之一。家族化管理在民營經濟中的主導地位有其合理性。但是,隨著民營經濟的發展和壯大,家族化管理的弊端逐步顯露。一方面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無法規范化、法制化;另一方面容易造成企業的內部分化,使企業進一步成長受到很大制約。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中介服務體系發育不充分。行業協會還沒有從政府機關中脫鉤,其作為社會中介組織的「中立性」還未確立。行業協(商)會的錯位和缺位,使眾多中小民營企業缺乏與政府互動的載體,使中小企業的聲音形不成「共鳴」,引不起「關注」,這也是影響和制約民營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的體制性因素。
<b>加快推進民營經濟體制機制創新的對策建議</b>
根據30年來浙江民營經濟發展的基本情況、成功經驗以及今後民營經濟在浙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對未來浙江民營經濟發展趨勢作以下基本判斷:(1)在充分競爭領域,民營經濟的制度優勢和績效優勢將保持相當長時間,並可以延伸到非完全競爭行業領域。(2)在壟斷領域,依靠獨特的國家政策和資源支撐,國有經濟仍將處在競爭高位,民營經濟面臨「擠出效應」,某些領域甚至呈現「國進民退」的趨勢。(3)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不同資本間的重組和融合將更加普遍,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將會是今後民營經濟轉型突圍的一條現實途徑。
今後改革的思路:堅持市場化的改革導向,遵循「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則,以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和改革行政管理體制為突破口,創新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政策體系、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公平競爭機制、要素保障機制、社會化中介服務體系,優化發展環境,拓展發展空間,再創民營經濟發展新優勢。
(一)著力構建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政策運行導向機制。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國務院非公經濟36條」和「省政府非公經濟32條」精神,並建立貫徹落實情況的督查機制。從法律層面加大中小企業支持力度。建議國家把《鄉鎮企業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整合,重新制定新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法制化建設。抓緊出台《行業商會法》,將行業協會、商會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軌道。進一步完善私人財產保護制度,完善各種市場環境。鼓勵民營企業進行產權制度改革,建立授權激勵機制,完善職業經理人市場。加強法律政策制定的針對性、嚴肅性和實效性。制定出台重大法律法規(特別是涉企的法律法規)前要充分廣泛聽取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和職工意見,並保持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透明度和連續性。為民營企業制度創新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和正確的政策導向。
(二)著力創新行政管理體制。創新地方政府績效考核制度,建立有利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科學評價體系。要建立GDP增長、就業、居民收入提高及中小企業健康發展並重的幹部政績和政府績效考核體系。改革審批制度,積極整合部門監管職能,減少審批環節、規范審批程序。全面推行涉企審批事項辦理情況評價制度,建立有行業協會(商會)、民營企業和職工代表參與的政府服務評價和行政問責制。繼續取消、暫停或降低涉企收費標准,並逐步實現審批事項「零收費」制度。加快推進擴權強縣改革,賦予縣級政府更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深化鄉鎮體制改革,大力推進擴權強鎮,擴大中心鎮部分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充分激發基層政府和民間的創造性與活力,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加快推進政府信息公開與市場信息服務。加強重點困難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動態監測,引導企業建立健全經營危機預警及應對處置機制。
(三)著力推進市場准入公平化。繼續深化壟斷行業改革,嚴格審查並清理壟斷部門自行設置的市場准入壁壘,進一步降低民間資本准入門檻,鼓勵民資參與壟斷行業生產經營。放寬民營中小企業的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核准、投資者出資方式、經營場所限制和企業集團登記等准入條件,以更低成本激發更多創業主體。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機制。繼續對競爭性領域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積極吸引民資進入,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深化國有企業領導人管理體制改革。取消國有企業行政級別和參照的行政待遇,從政治上消除國企和民企不平等政策。
(四)加快推進要素配置市場化。積極推進資金要素供給市場化。支持國有商業銀行設立中小企業貸款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度。創立專門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中小企業銀行,強化民營企業融資服務針對性;積極推進民間融資合法化,穩步發展各種所有制中小金融企業,建立健全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區銀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台放貸人條例,設立更多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和再擔保公司,為民營企業融資提供更多渠道和支持。推動民營企業上市融資,探索資產證券化試點。創新金融產品服務,積極開展企業知識產權、林權和海域使用權抵押貸款等金融創新試點。推動土地供給市場化配置。改革工業用地公開出讓制度,在積極推進土地出讓「招拍掛」的同時,大力開展標准產房建設,拓展小企業用地空間;完善節約集約用地的激勵機制,實行畝產用地考核,鼓勵企業在原有用地建設規劃中建造多層廠房,提高容積率,並減免相關規費;幫助中小企業解決用地歷史遺留問題,辦好產權證,盤活存量資產;調整土地等級劃分范圍和標准,適當降低土地使用稅標准。完善企業人才社會化服務體系。統一國有、民營企業人才社會保障待遇,取消企業人才檔案代理收費事項,設立科學公正的企業人才評價晉升機制。推動煤、電、油等要素價格市場化。改革煤電油價格形成機制,放鬆政府對壟斷經營產品價格的管制,盡可能發揮市場競爭機制的積極作用。
(五)著力強化行業協會(商會)服務職能。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落實行業協會(商會)職能。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務企業」的思路,大力推進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人員、機構和財務「三脫鉤」,確保協會(商會)的「中立性和公信力」; 結合政府職能轉變,把政府的一部分技術性、服務性職能委託、強制移交或通過簽訂協議交給行業協會(商會)來運作。加快行業協會(商會)培育,加強協會內部制度建設,提升服務質量。加大行業協會、商會的培育扶持力度,加強行業協會的內部選舉、決策、監督機制建設,充實行業協會專業人才,規范收費及財務管理,推進行業協會運行績效評估、行業協會地方立法,切實提升行業協會(商會)的代表、協調、服務與自律職能。理順行業協會(商會)的管理體制。重視、支持工商聯組建各類行業性商會,在確保各行業協會(商會)獨立行使職能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在各行業性商會運行中的指導和協調作用。

㈡ 鼓勵發展民營經濟的具體措施有哪些

推進全民創業,大力發展民營中小企業:

(一)推進全民創業。加強政府引導,充分調動群眾辦企業的積極性,形成千軍萬馬、千家萬戶創新創業的態勢。對企業下崗職工、大中專畢業生、轉業軍人、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辦或領辦民營中小企業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對吸納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中小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其稅費、小額貸款擔保、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等,執行國家對下崗職工的有關優惠政策。

鼓勵具備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轉化升級為微型企業,引導規模較大的個體工商戶轉化升級為中小民營企業,實現集約發展,增強吸納就業能力。建立農民工返鄉創業綠色通道,為項目推進、群眾創業創造寬松、便捷的市場准入環境。

(二)放寬創業條件。鼓勵各類資本在我市投資、參(控)股發展民營企業。降低門檻,放寬注冊資本限制,注冊資本達到3萬元以上即可申請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貨幣出資可降至注冊資本的30%。

對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上新設立的公司(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可實行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制,首期實繳的注冊資本可降至注冊資本額的20%(不低於3萬元),其餘注冊資本可在2年內分期到位。

(2)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優化涉企行政執法行為擴展閱讀:

民營經濟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民營經濟在我國經濟結構中所佔的比重逐步擴大,開始發揮越來越廣泛的作用。

(1)民營經濟的發展有利於企業產權多元化和產權明晰,從而有利於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2)民營經濟的運行機制最接近於市場經濟的運作機制,價值規律、供求規律、競爭規律在民營經濟中體現得最充分,因而民營經濟對國有經濟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3)民營經濟的發展有利於增加供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

(4)民營經濟具有相對分散、規模小、易吸納勞動力的特點,有利於增加社會就業。

(5)民營經濟有助於調動多種積極性。由於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和經營特點不同於傳統的經濟形式,所以能夠充分調動所有者、經營者和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6)民營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培養和造就了能夠適應市場經濟規律運作的經營、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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