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會計的工作主要做什麼
哈嘍,大家好,我是棉言麻語,每天都會有不同的精彩資訊分享給你。
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一下,會計工作都有哪些,需要考什麼證書嗎?
下面我們來具體說一下。
(二)具體條件
報名參加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4年;(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1年;(5)取得博士學位。
『貳』 抗美援朝的背景
1、背景。1950年6月25日,朝鮮人民軍南進作戰,朝鮮戰爭爆發。28日即攻佔南韓的政治中心漢城。韓國軍隊在朝鮮的強大攻勢下,節節敗退。
美國為維護其在亞洲的領導地位和利益,立即出兵干涉「聯合國軍」以美軍為主導,其他15個國家也派小部分軍隊參戰。7月5日美軍參加了第一場對朝鮮的戰役。
1950年9月15日,美軍第10軍於朝鮮半島南部西海岸仁川登陸,朝鮮人民軍腹背受敵,損失嚴重,轉入戰略後退。9月30日,周恩來發表講話,警告美國:「中國人民決不能容忍外國的侵略,也不能聽任帝國主義者對自己的鄰人肆行侵略而置之不理。」
但是麥克阿瑟認定中國不敢出兵與美國對抗,所以美國不顧中國政府的多次警告,10月1日美軍越過北緯38°線,19日佔領平壤,企圖迅速佔領整個朝鮮,並公然聲稱:「在歷史上,鴨綠江並不是中朝兩國截然劃分的、不可逾越的障礙。」同時,美國飛機多次侵入中國領空,轟炸丹東地區,戰火即將燒到鴨綠江邊。
1950年10月8日,朝鮮政府請求中國出兵援助。中國應朝鮮政府的請求,作出「抗美援朝、保家衛國」的決策,迅速組成中國人民志願軍入朝參戰。
10月19日晚,彭德懷率領中國人民志願軍第38、第39、第40、第42軍(以後又增調了第50、第66軍)和炮兵第1、第2、第8師以及一個高射炮團、兩個工兵團,分別從安東、長甸河口(今上河口)和輯安等地,先後跨過鴨綠江,進入朝鮮北部地區。第13兵團過江後,於10月20日改組為中國人民志願軍總部。10月25日,志願軍打響了駐軍朝鮮後的第一仗。
2、意義。抗美援朝戰爭的勝利,維護了亞洲和世界和平,鞏固了中國新生的人民政權,打破了美帝國主義不可戰勝的神話,頂住了美國侵略擴張的勢頭,使中國的國際威望空前提高,極大地增強了中國人民的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為國內經濟建設和社會改革贏得了相對穩定的和平環境。
(2)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通報擴展閱讀:
抗美援朝,又稱抗美援朝運動或抗美援朝戰爭,是20世紀50年代初爆發的朝鮮戰爭的一部分,僅指中國人民志願軍參戰的階段,也包括中國人民支援朝鮮人民抗擊美國侵略的群眾性運動。
1950年7月10日,「中國人民反對美國侵略台灣朝鮮運動委員會」成立,抗美援朝運動自此開始。10月,中國人民志願軍赴朝作戰,拉開了抗美援朝戰爭的序幕。在抗美援朝戰爭中,志願軍得到了解放軍全軍和中國全國人民的全力支持,得到了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的配合。
1953年7月,雙方簽訂《朝鮮停戰協定》,從此抗美援朝勝利結束。1958年,志願軍全部撤回中國。10月25日為抗美援朝紀念日。
『叄』 公文標題:XXX縣人民政府通告要開經濟工作會議
某某中學關於開展校園文化建設工作的報告
某某宏遠公司關於表彰張軍質拾金不昧先進事跡的通報
通過宣傳教育,職工們掀起了學習新知識的思潮
驚悉你鄉遭遇嚴重的洪澇災害
特此通知
『肆』 急求劉明康在2009年第三次經濟金融形式通報會上的講話原稿
又漲了漲了,咱還是悠著點啊4298
『伍』 經濟應用文寫作作業---通報文
通報批評
吳XX,系工商系X級XX班學生,上學期,無故曠課30學時,並且三門功課在期中內考試不及格容,經學院領導研究,決定給該生警告處分一次,在全校給予通報批評。
特此通報
********
*******年***月 **日
『陸』 統計局向社會發布有關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人口普查等數據材料,可用的文種:A公告 B公報 C通告 D通報
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主要數據公報[1](第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內
2011年4月28日
因為:公報也容稱新聞公報,是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公開發布重大事件或重要決定事項的報道性公文,是黨和國家經常使用的重要文種。 公報是應用寫作的重要文體之一。
『柒』 如何信訪
《
華
民共
信訪條例》
第
章
總則
第
條
保持各級
民政府同
民群眾
密切聯系
保護信訪
合
權益
維護信訪秩序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
指公民、
或者其
組織採用書信、電
郵件、傳真、電
、走訪等形式
向各級
民政府、縣級
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
提
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依
由
關行政機關處理
採用前款規定
形式
反映情況
提
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公民、
或者其
組織
稱信訪
第三條各級
民政府、縣級
民政府工作部門應
做
信訪工作
認真處理
信、接待
訪
傾聽
民群眾
意見、建議
要求
接受
民群眾
監督
努力
民群眾服務
各級
民政府、縣級
民政府工作部門應
暢通信訪渠道
信訪
採用本條例規定
形式反映情況
提
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
打擊報復信訪
第四條信訪工作應
各級
民政府領導
堅持屬
管理、
級負責
誰主管、誰負責
依
、及
、
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
原則
第五條
各級
民政府、縣級
民政府工作部門應
科
、民主決策
依
履行職責
源
預防導致信訪事項
矛盾
糾紛
縣級
民政府應
建立統
領導、部門協調
統籌兼顧、標本兼治
各負其責、齊抓共管
信訪工作格局
通
聯席
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
式
及
化解矛盾
糾紛
各級
民政府、縣級
民政府各工作部門
負責
應
閱批重要
信、接待重要
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
研究解決信訪工作
突
問題
第六條縣級
民政府應
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
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
民政府應
按照
利工作、
便信訪
原則
確定負責信訪工作
機構(
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
員
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縣級
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本級
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
行政機構
履行
列職責:
(
)受理、交辦、轉送信訪
提
信訪事項;
(二)承辦
級
本級
民政府交由處理
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
處理;
(五)研究、
析信訪情況
展調查研究
及
向本級
民政府提
完善政策
改進工作
建議;
(六)
本級
民政府其
工作部門
級
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七條各級
民政府應
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
信訪工作
失職、瀆職行
嚴格依照
關
律、行政
規
本條例
規定
追究
關責任
員
責任
並
定范圍內予
通報
各級
民政府應
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
第八條信訪
反映
情況
提
建議、意見
民經濟
社
發展或者
改進
家機關工作
及保護社
公共利益
貢獻
由
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信訪工作
做
優異
績
單位或者
由
關行政機關給予獎勵
第二章
信訪渠道
第九條各級
民政府、縣級
民政府工作部門應
向社
公布信訪工作機構
通信
址、電
信箱、投訴電
、信訪接待
間
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
式等相關事項
各級
民政府、縣級
民政府工作部門應
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
關
律、
規、規章
信訪事項
處理程序
及其
信訪
提供便利
相關事項
第十條設區
市級、縣級
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
鄉、鎮
民政府應
建立行政機關負責
信訪接待
制度
由行政機關負責
協調處理信訪事項
信訪
公布
接待
接待
點向
關行政機關負責
面反映信訪事項
縣級
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
或者其指定
員
信訪
反映突
問題
信訪
居住
與信訪
面談溝通
第十
條
家信訪工作機構充
利用現
政務信息網路資源
建立全
信訪信息系統
信訪
提
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縣級
民政府應
充
利用現
政務信息網路資源
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
信訪信息系統
並與
級
民政府、政府
關部門、
級
民政府
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十二條縣級
各級
民政府
信訪工作機構或者
關工作部門應
及
信訪
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
信訪
持行政機關
具
投訴請求受理憑證
民政府
信訪工作機構或者
關工作部門
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
投訴請求
辦理情況
具體實施辦
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設區
市、縣兩級
民政府
根據信訪工作
實際需要
建立政府主導、社
參與、
利於迅速解決糾紛
工作機制
信訪工作機構應
組織相關社
團體、
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
員、社
志願者等共同參與
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
依
、及
、合理處理信訪
投訴請求
第三章
信訪事項
提
第十四條信訪
列組織、
員
職務行
反映情況
提
建議、意見
或者
服
列組織、
員
職務行
向
關行政機關提
信訪事項:
(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
員;
(二)
律、
規授權
具
管理公共事務職能
組織及其工作
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
員;
(四)社
團體或者其
企業、事業單位
由
家行政機關任命、派
員;
(五)村民委員
、居民委員
及其
員
依
應
通
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
定途徑解決
投訴請求
信訪
應
依照
關
律、行政
規規定
程序向
關機關提
第十五條信訪
各級
民代表
及縣級
各級
民代表
務委員
、
民
院、
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
信訪事項
應
別向
關
民代表
及其
務委員
、
民
院、
民檢察院提
並遵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規定
第十六條信訪
採用走訪形式提
信訪事項
應
向依
權處理
本級或者
級機關提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
辦理
信訪
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
級機關再提
同
信訪事項
該
級機關
予受理
第十七條信訪
提
信訪事項
般應
採用書信、電
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
提
投訴請求
應
載明信訪
姓名(名稱)、住址
請求、事實、理由
關機關
採用口
形式提
投訴請求
應
記錄信訪
姓名(名稱)、住址
請求、事實、理由
第十八條
信訪
採用走訪形式提
信訪事項
應
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
接待場所提
採用走訪形式提
共同
信訪事項
應
推選代表
代表
數
超
5
第十九條
信訪
提
信訪事項
應
客觀真實
其所提供材料內容
真實性負責
捏造、歪曲事實
誣告、陷害
第二十條信訪
信訪
程
應
遵守
律、
規
損害
家、社
、集體
利益
其
公民
合
權利
自覺維護社
公共秩序
信訪秩序
列行
:
(
)
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
聚集
圍堵、沖擊
家機關
攔截公務車輛
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
(三)侮辱、毆打、威脅
家機關工作
員
或者非
限制
身自由
;
(四)
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
或者
能自理
棄留
信訪接待場所
;
(五)煽
、串聯、脅迫、
財物誘使、幕
操縱
信訪或者
信訪
名借機斂財
;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
家
公共安全
其
行
第四章
信訪事項
受理
第二十
條
縣級
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
信訪事項
應
予
登記
並區
情況
15
內
別按
列
式處理:
(
)
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信訪事項
應
告知信訪
別向
關
民代表
及其
務委員
、
民
院、
民檢察院提
已經或者依
應
通
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
定途徑解決
予受理
應
告知信訪
依照
關
律、行政
規規定程序向
關機關提
(二)
依照
定職責屬於本級
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
信訪事項
應
轉送
權處理
行政機關;情況重
、緊急
應
及
提
建議
報請本級
民政府決定
(三)信訪事項涉及
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
員
按照
屬
管理、
級負責
誰主管、誰負責
原則
直接轉送
權處理
行政機關
並抄送
級
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縣級
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
級
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
級
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
級
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
辦理情況
(四)
轉送信訪事項
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
直接交由
權處理
行政機關辦理
要求其
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
提交辦結報告
按照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關行政機關應
自收
轉送、交辦
信訪事項
起15
內決定
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
並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信訪
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
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外
行政機關提
信訪事項
關行政機關應
予
登記;
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
款規定並屬於本機關
定職權范圍
信訪事項
應
受理
推諉、敷衍、拖延;
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
信訪事項
應
告知信訪
向
權
機關提
關行政機關收
信訪事項
能夠
場答復
否受理
應
場書面答復;
能
場答復
應
自收
信訪事項
起15
內書面告知信訪
信訪
姓名(名稱)、住址
清
除外
關行政機關應
相互通報信訪事項
受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
員
信訪
檢舉、揭發材料及
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
檢舉、揭發
員或者單位
第二十四條涉及兩
或者兩
行政機關
信訪事項
由所涉及
行政機關協商受理;受理
爭議
由其共同
級行政機關決定受理機關
第二十五條應
信訪事項作
處理
行政機關
立、合並、撤銷
由繼續行使其職權
行政機關受理;職責
清
由本級
民政府或者其指定
機關受理
第二十六條公民、
或者其
組織發現
能造
社
影響
重
、緊急信訪事項
信訪信息
近向
關行政機關報告
各級
民政府接
報告
應
立即報告
級
民政府;必要
通報
關主管部門
縣級
民政府
關部門接
報告
應
立即報告本級
民政府
級主管部門;必要
通報
關主管部門
務院
關部門接
報告
應
立即報告
務院;必要
通報
關主管部門
行政機關
重
、緊急信訪事項
信訪信息
隱瞞、謊報、緩報
或者授意
隱瞞、謊報、緩報
第二十七條
於
能造
社
影響
重
、緊急信訪事項
信訪信息
關行政機關應
職責范圍內依
及
採取措施
防止
良影響
產
、擴
第五章
信訪事項
辦理
督辦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
員辦
『捌』 通報及經濟處罰可以在一起行文嗎
我也不懂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