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購買經濟適用房一年後就想出售了,並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這個合同有效嗎
問:購買經濟適用房一年後就想出售了,並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這個合同有效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商品房買賣的注意事項:
一些開發商利用購房者急於收房或疏於防範而設置圈套,在辦理交接時要求購房者簽署對購房者不利的協議,如寫明「雙方不再主張其他違約責任」等類似要求購房者放棄權利的文字。開發商沒有權利提出新的交房條件,購房者對此類協議或條款有權拒絕簽署。驗房的注意事項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購房人要仔細驗收房屋,確信沒有質量問題再辦理入住手續。
2、要求開發商提供該房產項目的竣工驗收備案表,並查看所購的房屋是否在該表的范圍內。此外還要讓開發商提供交付許可證、實測面積數據等,收取《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開發商還要提供《新建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及《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
3、發現房屋有一般質量問題,應立即要求開發商對有質量問題的地方予以書面確認並加蓋公章,在對方解決好該問題後再辦理入住手續。
4、如果在短時間內解決不了的質量問題,應要求開發商承擔延期交房的責任,並索要書面憑證。
5、如果發現是嚴重的質量問題,購房者認為就是修復了也無法正常居住,就可直接找開發商提出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如果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解決。
以上就是商品房驗房時所要注意的幾點事項,這里提醒購房者在交房時應多咨詢一下專業人士,避免相關的法律風險,以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最大維護。鑒於購房人專業知識的匱乏,建議購房人在收房時能夠集體收樓,可能的情況下可以聘請律師指導協助,這不但可以彌補單一主體知識的限制,更好、更有效地維權,還可引起開發商的重視,促使開發商就收房過程中的問題做約定。
㈡ 借名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怎樣寫寫協議書
寫的協議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這個協議本身就是違法的。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㈢ 購買了一個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與房主簽訂的私下協議受法律保護嗎有公正
你們倆個都違法``````
違法行為進行公正 還叫公正嗎?
不知道你們合同的詳細 所以 不好說
不過 應該不會吃什麼虧(比如他耍賴啊 什麼的)
下面 是一個類似的報道 你參考下`````````
`````````````````````````````````````````````````
經濟適用房購買未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這是硬性規定,很多人都知道。但事實上,經濟適用房未滿交易年限,房主私下與人簽訂買賣協議的事屢有發生,有人甚至直接把經適房「房票」賣給別人。但這種私下交易很容易「流產」,受房價上漲等因素影響,房主常常反悔,而「未滿5年不能賣」就是他們毀約免責的最佳理由。過去,這類糾紛鬧到法院,法院多半會判決合同無效。但現在記者發現,南京兩級法院都出現了認定此類經適房買賣合同有效的判例。
案例一
經適房名額2萬轉給親戚
6年後反悔,法院判履約
張清和李強是一對表兄弟。2004年,張清家老房拆遷,按規定可以申購一套經濟適用房,但他並不缺房子,而且一次性拿出十幾二十萬購房款有點吃力,因此拿不定主意到底要不要申購。李強得知後找到張清,表示願意花錢買下申購名額,張清同意了。兩人談妥轉讓費、過戶等細節後擬了份轉讓協議,協議內容包括:張清將經濟適用房申購名額作價20080元轉讓給李強;購房費、辦理房產證的相關費用、過戶費等一切費用均由李強承擔;約五年後,房屋達到交易年限,立即辦理過戶手續;一方違約應負法律責任。
幾天後,張清的妻子出面在轉讓協議上簽了字,李強隨即向張清支付了20080元轉讓費。2005年5月,張清與浦口區經濟適用房開發中心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契約。隨後,李強向該中心支付了約20萬元購房款及辦理房屋手續所需的各項費用。同年10月,李強拿到房屋鑰匙,隨即搬進去,居住至今。
根據《浦口區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規定:購買經濟適用房滿5年,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後,就可以上市交易。去年,這套經濟適用房正好滿5年,只需拿著兩證就可以交易過戶了。李強好不容易盼到這天,他三番五次催促張清到房產局辦理過戶,可張清總是支支吾吾。
原來張清早就後悔了,從2005年到現在,房價翻了好幾番,當年僅為2萬多元就把名額轉讓,真是太沒有遠見了!被李強逼急後,張清索性提出增加轉讓費,否則協議就作廢,他聲稱,當年在協議上簽字的是他妻子,而妻子不能代表他的意見。
李強認為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堅決不肯增加轉讓費。雙方談崩後,張清將房子掛到中介,聲稱要賣房。李強無奈,告到了法院。
法官點評
屬「附期限合同」 判決合同有效
南京浦口法院受理並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民事主體之間合法買賣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拆遷經濟適用房轉讓協議上賣方一欄「張清」二字,雖然為張清的妻子代簽,但張清對該事實是明知的,而且合同簽訂後,李強也向張清交付了約定的20080元轉讓費,並為張清所接受,因此張清妻子的代理行為是有效的。並且,雙方簽訂轉讓協議時,均明知該經濟適用房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交易,並明確了待可交易時張清應當協助李強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因此應當認定該轉讓協議為「附期限的合同」。所謂「附期限的合同」,簡言之,即到期後應當履行的合同。至於房屋在出售時尚未取得產權證,法院認定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因此,法院判決張清與李強之間的經濟適用房轉讓協議有效。目前,房屋所有權證已經辦好,法院責令張清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後,立刻將該房屋產權過戶給李強。
㈣ 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經濟適用抄房的出賣分為襲兩種: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具體時間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
①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②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以上是經濟適用房的出賣政策。
㈤ 經濟適用房有購房合同嗎,經濟適用房有購房合同嗎知識
1、經濟適用房是有購房合同的。
2、和普通商品房一樣,經濟適用房也是簽訂正規內購房合同的,以方容便後期辦理房地產權證。和普通商品房合同不同的是,合同中有關房屋性質欄為「經濟適用房」,而普通商品房則為「普通住宅」。
3、經濟適用住房,常簡稱為經適房,等同於國宅;指由中國政府出資扶持的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兩方面特點的社會保障住房。所謂經濟性,是指住房的價格相對同期市場價格來說是適中的,適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負擔能力。
4、所謂適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築標准上不能削減和降低,要達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許多國家一樣,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種出租為主的國宅政策稱為廉租房。
㈥ 二手經濟適用房買賣協議範本
你可以先簽訂長租協議,然後雙方約定高額賠償金,如果一方違約要求對方賠償高額賠償金。像經濟適用房的前五年買賣時國家不允許的,也就是不支持法律保護。即使你簽了長足協議現在約定的價格不能保證幾年後賣家如約!所以買這種房子風險很高,除非是特別可靠的朋友總之一句話這種房子買賣之能個靠雙方的信用!
㈦ 五年內,經濟適用房買賣協議有效嗎
無效。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㈧ 經濟適用房未滿5年簽訂的定房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無效。
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是不可以上市買賣的,否則會被房產部門收回或把房物轉讓的差價收繳的,只有購買五年以上的經濟房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
根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8)購買經濟適用房協議擴展閱讀
根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3、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
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九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