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是什麼關系
農村集復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制員會的性質是不同的。集體經濟組織是以組織農民開展生產經營為目的的經濟組織,而村民委員會是以村民民主管理村務為核心的自治組織。由此決定了二者的職能有一定的區別。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主要是生產服務、協調管理、資產積累、資源開發和興辦企業等;而村民委員會的基本職能是組織村民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2. 政府收支分類改革中村級委員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區別
如村農工商公司.合作社等就是村集體經濟組織
3. 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什麼關系
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兩個獨立組織。根據《村委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是我國農村實行的村民自治制度的主要組織載體。而根據《憲法》和《農業法》等法律,村集體經濟組織則是我國農村集體經濟制度的主要組織形式。我國農村的基本經濟制度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機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統分結合雙層經營機制中「統」的功能的承擔者,大致可以分為鄉鎮、村和村民小組三級。在村一級,既存在村委會,也存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前者是農村群眾的自治組織,後者是具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自主權的經濟組織,兩者之間並不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級關系。
但是現有法律規定在兩者職責許可權上存在交叉重疊的問題。依據《農業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職能是做好集體資產的管理工作,使集體資產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並確保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包括: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集體所有的建築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對此,《村委會組織法》也予以肯定:「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機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這一規定應當說明確了村委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但是該法在同一條中又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從而造成了村委會職權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權的交叉。據此,村委會在集體土地等資產的管理方面,可取代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僅如此,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交叉的規定在多部法律中都有體現。比如,《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又如,《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4. 請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是一回事嗎
理論上講,村民宅基地所有權所村集體所有,但使用權歸個人。征地補償權應歸村集專體所屬有,即歸所有村民所有。新劃宅基地是把使用權給予村民,不影響所有權性質。
宅基地上的房屋等附屬物所有權歸個人,徵用其補償權歸個人所有,但村裡應該再劃給宅基地蓋房。不能新劃的,相給予適當補償。
村委會不是經濟組織,但對村裡的財產有管理使用支配的權力。
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需要組建和撤銷,村組織代表全體村民享有所有權利。
5.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是什麼關系
這2個不是一回事兒,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村農民集體、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統稱。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該條規定的解釋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其含義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村農民集體、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統稱。村民委員會是行政村,即原來的生產大隊,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所規定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包含了若干個村民小組,村民小組即原來的生產隊。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可以是一個自然村,也可以是若干個自然村。土地為村民委員會農民集體所有並由該村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或者為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並由村民小組經營、管理。人民公社改為鄉鎮後,原人民公社直接管理的土地現在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續直接經營、管理。本條規定沿襲了人民公社時期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管理體制,不至於產生混亂。在發生土地徵收徵用時,按土地管理的許可權給予補償。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由村民委員會管理發包的土地,補償由村民委員會收取管理;由村民小組管理發包的土地,補償由村民小組收取管理;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發包的土地,補償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管理。
6. 村民委員會和經濟聯社的區別
1、性質不同
村民委員會(簡稱為村委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經濟聯合社(簡稱為經濟聯社),是村集體經濟組織。
2、組成不同
村委會是由經過村民民主選舉產生的委員、主任和副主任組成的,整個村委會大概有3~7人。
經濟聯社則是由農村經濟合作社聯合組成,而農村經濟合作社是經過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的組織。
3、權責范圍不同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主要職責是管理本村的相關事務,為村民服務。
經濟聯社在鄉(鎮)、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接受各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的監督。實行民主管理,依法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
拓展資料:
村民委員會的發展歷史:
1980年廣西宜山、羅城兩縣的農民自發的組成了一種准政權性質的群眾自治組織即村民委員會。
1982年大陸的憲法確認了村民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因此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據。
1988年6月1日大陸《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開始試行。
1998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稿正式頒布實施,從民主原則到公民行為經歷了巨大的歷史跨越,也是大陸自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政治生活的最大變化。
從1988年村委會組織法試行至今,大陸地區絕大部分農村進行了3至4次村委會選舉,選舉的規范化、民主化程度有一定的提高。
7. 請問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的區別
村民委員會實質來上就源是村委,一個行政村只能有一個村委。
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村辦經濟實體,一個行政村可以有多個集體經濟組織。
兩者許可權不同,村委是負責全面工作,也可以管著村集體經濟組織。
村經濟組織只能負責本組織相關的經濟事項。
8. 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合作社領導誰的權力大
兩者沒有可比性:
1、村民委員會的領導權力大於經濟合作社的領導。
2、村民代表就是專這個集體組織的屬權利行使人,村主任就是集體的領導代表。
3、經濟合作社,就是村民委員會的一個分支,其領導隸屬於村主任和村書記管轄。
9.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委會,村民小組是什麼關系
《土地管理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2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上述法律並列出現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小組4個管理經營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這4個單位屬於什麼關系呢?
很多人誤以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是指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這種觀點不正確的。
(一)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不是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屬於農村自治組織,屬於行政組織,屬於管理組織,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如何理解集體經濟組織?
深刻地理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從人民公社談起。1962年9月,《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正式頒布,生產資料分別歸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所有,而以生產隊所有制為基礎,土地、耕畜和農具歸生產隊所有。即通常所講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
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在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逐步建立。隨之,農業經營形式轉為一家一戶模式,集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基本不復存在。因此,人民公社時代的以集體統一經營為特徵的各級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換句話講,公社的經濟職能、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等集體經濟組織從此進入了有名無實狀態。
為了適應這一經濟形勢的變化,1982年《憲法》做出了兩項重大規定:一是針對公社一級。規定將人民公社原來政經合一的體制改為政社分設體制,設立鄉人民政府和鄉農業合作經濟聯合組織。但是到1984年底我國基本完成由社到鄉轉變時,由於全國絕大部分農村地區已不存在集體生產經營活動,所以鄉農業合作經濟聯合組織一直沒有建立。二是針對生產大隊一級。在生產大隊的地理基礎上,設立自然村,在村設立村民自治組織。
(三)、因為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委會、村民小組經營管理。但是法律是承認集體經濟組織存在的。
參考資料:http://www.t262.com/read/133832.html
10.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哪些涉及土地的法定職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第十二條
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依法發包村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村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按照法定程序組織本村農民集體成員決定下列事項:
①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
②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③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④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收回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對原土地使用人依法給予適當補償。」
五、《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八條第一款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爭議,當事人向村民委員會申請調解的,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調解。
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收支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