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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間重復征稅對經濟影響

發布時間:2020-12-19 08:47:09

❶ 法律意義上的國際重復征稅構成要件

所謂法律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納稅人就同內一征稅對象,在容同一時期內課征相同或類似的稅收。法律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概念包括以下5項構成要件:首先,存在兩個以上的征稅主體;其次是同一個納稅主體,即同一個納稅人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負有納稅義務;第三,課稅對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筆所得或財產價值;第四,同一征稅期間,即在同一納稅期間內發生的征稅;第五,課征相同或類似性質的稅收。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五項要件,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國際重復征稅。這種法律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亦稱狹義的國際重復征稅,是目前各國通過單邊的國內立法和雙邊稅收協定努力克服解決的核心問題

❷ 國際經濟法中雙重征稅的影響有哪些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主要是指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當發生兩種稅收管轄權重疊時,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國家,通過優先承認跨國納稅人向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國家所繳納的稅收來藉以減輕或消除國際重復征稅。
在各國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中通常採用的避免、消除或緩和國家重復征稅的方法主要有免稅法、扣除法、低稅法、抵免法等。
(1)免稅法,免稅法也稱豁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對本國居民來源於國外的所得免稅,只對來源於國內的所得征稅。實行該方法的指導原則是承認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獨占征稅權,這就意味著居住國政府完全放棄對來自國外的所得征稅的權力,將這種權力留給該筆所得的來源國政府。
(2)扣除法,扣除法也叫列支法,是指居住國政府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時,將納稅人的國內所得和國外所得匯總後,扣除納稅人來源於國外所得所繳納的外國稅額而僅就其餘額按居住國政府規定的稅率征稅的方式。
(3)低稅法,與扣除法相類似的還有低稅法,即居住國政府通過對其居民來源於國外的所得單獨制定較低稅率的方式來減輕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
(4)抵免法,抵免法是指居住國政府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時,通過允許納稅人以在國外繳納的稅款沖抵本國匯總國內外所得按本國稅率所計征的稅額的方法。

❸ 簡答國際重復征稅的原因以及如何避免國際重復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納稅人所得或收益的國際化、各國所得稅制的普遍化、各國行使稅收管轄權的矛盾性。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單邊方式、雙邊方式和多邊方式。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基本方法有4種:1. 扣除法。扣除法是居住國政府在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時,允許本國居民(公民)用已繳非居住國政府的所得稅或一般財產稅稅額,作為向本國政府匯總申報應稅收益、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的一個扣除項目,就扣除後的余額,計算徵收所得稅或一般財產稅。(顯然,扣除法下,在居住國交納的稅收僅作為費用扣除,無法消除重復征稅,因而這種方法較少採用。)2.免稅法。免稅法,即「別國單征,本國放棄」。 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對本國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稅,完全放棄征稅權,而僅對其來源於國內的所得征稅。(此法可以有效避免和消除國際重復征稅,一般適用於營業利潤和個人勞務所得,有的還包括財產。此法多適用於居住國為單一實行地域管轄權的國家。)3.抵免法。抵免法即「別國先征,本國補征」。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時,允許其用國外已納稅款抵扣在本國應繳納的稅額。(但抵扣法的實行通常都附有「抵扣限額」規定,這是因為,由於收入來源國可能採用比居住國更高的稅率,因而本國居民就境外所得已在收入來源國繳納的稅款在國內抵扣時,其抵扣數以按本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超額部分不能抵扣。)4.國家間的稅收協定。國際間重復征稅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各國稅收管轄權間的沖突。各國政府間通過簽訂稅收協定,主動在一定范圍內限制各自的稅收管轄權,是避免國際重復征稅較為通行的一種做法。真的要簡答的話括弧裡面的就不要了吧,呵呵

❹ 論國際重復征稅和國際重疊征稅的區別和聯系

國際重復征稅和國際重疊征稅的區別

1、納稅對象不同

國際重復征內稅納稅人不同國際重復征稅是對同一納稅人的同容一所得重復征稅;

國際重疊征稅則是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所得兩次或多次征稅

2、納稅人不同

在國際重疊征稅的兩個納稅人中,就一般情況而論,至少有一個納稅人是公司;

在國際重復征稅中,有時只涉及個人,而與公司無關。

3、稅種有可能不同

國際重復征稅是兩國按同一稅種對同一所得重復征稅。

但是國際重疊征稅中,如股東也是公司,則兩國將按同一稅種分別征稅,如股東為個人,則一國按公司所得稅徵收,另一國按個人所得稅計征。

國際重復征稅和國際重疊征稅的聯系

1、國際重復征稅和國際重疊征稅都存在兩個以上的征稅主體。

2、國際重復征稅和國際重疊征稅的課稅對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筆所得或財產價值。

3、國際重復征稅和國際重疊征稅都是同一征稅期間,即在同一納稅期間內發生的征稅。

4、國際重復征稅和國際重疊征稅的課征相同或類似性質的稅收。

❺ 國際重復征稅與國際避稅的關系

粗知淺見:國際重復復征稅——跨國制公司在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稅種重
復交稅;
國際避稅——在多國間對同一稅種進行不足補繳,足額不
繳,不重復繳納。

❻ 法律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與經濟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區別與聯系

同屬一個概念,只是立足的角度不一樣!
這個概念來源於國際經濟貿易中,不內論是法律領域或容經濟領域都會涉及該問題!
學習法理就知道,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法律就是社會的上層建築之一,它也是社會活動的行為規范,經濟活動屬於社會活動之一,所以法律也是經濟活動的行為規范,二者相互聯系,彼此又專注不同角度,所以法律意義上和經濟意義上的重復征稅從本質上是相同的。
非要說區別,那就是,法律意義上側重於對雙重征稅制度的評價,經濟意義上側重於具體的被重復征稅的數額!

❼ 如何避免國際重復征稅

2個主要方法,1.出處原則,按哪個國家交哪個國家的稅來算。2.當地原則,就在當地繳稅,無區別,這個方法方便快捷。]

❽ 何謂國際重復征稅它產生的原因及後果是什麼

1、國際重復征稅的含義:

法律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納稅人就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時期內課征相同或類似的稅收。

2、產生的原因:

有關國家所主張的稅收管轄權在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財產價值上發生重疊沖突的結果。

主要有居民稅收管轄權與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居民稅收管轄權與居民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兩個國家的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

3、後果(危害):

從法律角度看,國際重復征稅使從事跨國投資和其他各種經濟活動的納稅人相對於從事國內投資和其他各種經濟活動的納稅人,背負了沉重的雙重稅收負擔,違背了稅收中立和稅負公平的稅法原則。

從經濟角度看,國際重復征稅造成稅負不公,使跨國納稅人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勢必挫傷其從事跨國經濟活動的積極性,從而阻礙國際間資金.技術和人員的正常流動和交往。

(8)國際間重復征稅對經濟影響擴展閱讀:

國際重復征稅的含義:

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國家各自依據自己的稅收管轄權按同一稅種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征稅期限內同時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前提條件有二:

1、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擁有跨國所得,即在其居住國以外的國家取得收入或佔有財產;

2、兩國對同一納稅人都行使稅收管轄權。

兩國對同一納稅人重復管轄,主要是一國按居民稅收管轄權,另一國按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所得重復征稅。

國際重疊征稅主要是一國對位於本國境內的公司、另一國對居住於該國境內的股東就同一來源所得分別征稅。

它和國際重復征稅至少有兩點區別:

1、納稅人不同國際重復征稅是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所得重復征稅;國際重疊征稅則是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所得兩次或多次征稅,同時,在國際重疊征稅的兩個納稅人中,就一般情況而論,至少有一個納稅人是公司;在國際重復征稅中,有時只涉及個人,而與公司無關。

2、稅種有可能不同。國際重復征稅是兩國按同一稅種對同一所得重復征稅;但是國際重疊征稅中,如股東也是公司,則兩國將按同一稅種分別征稅,如股東為個人,則一國按公司所得稅徵收,另一國按個人所得稅計征。

❾ 簡述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

居民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的重疊
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的重疊
地域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的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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