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提留地和留用地一樣嗎
提留地和留用地的意思是一樣的。
留用地的性質可按被征地的村集體的意見確定,即可轉為集體建設用地,也可一並征為國有。
農村用地主要分為幾個方面:
1、住宅房基地
2、耕種自留地
3、村留備用地。村留用地就是歸村裡大隊所有的土地,是用來備用為村裡發展所需要的。
(1)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擴展閱讀:
廣州市的留用地安置政策,從1992年開始不斷地探索和完善,經歷了由局部地區推廣到全市,由政府文件上升為地方法規的一個過程。2009年,廣東省出台了《廣東省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 其中第二條明確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稱留用地),是指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後,按實際徵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作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生產的建設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權及其收益全部歸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㈡ 廣東省80年代征地補償標准有沒有留用地
關於貫徹實施《廣東省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穗府辦〔2012〕7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確保留用地指標兌現,規范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結合本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貫徹實施《印發廣東省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41號)的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核定,建立台賬,實行留用地指標動態管理
(一)嚴格核定留用地指標。新徵收集體土地的,征地單位應當在征地預公告發布並取得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後,向市(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經濟聯合社和村民委員會)核發留用地指標核定書,明確留用地指標面積和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額。
從本通知頒布之日起,留用地指標面積按照實際征地面積的10%計算;本通知頒布之前已簽訂征地協議或已核發征地預公告的,留用地指標按原規定的標准執行。
為受征地影響需搬遷村民安排居住集中安置用地的,實際征地面積按照征地總面積扣減居住集中安置用地面積後確定。
(二)建立留用地指標台賬動態管理制度。市(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建立留用地指標台賬,以行政村(包括經濟聯合社、村民委員會或改制後的經濟公司)為單位,對留用地指標的核定、使用、調劑、注銷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台賬信息供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和相關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共享使用。
二、因地制宜,多策並舉,多種方式兌現留用地指標
(三)兌現留用地指標可採取以下形式:
1.折算貨幣補償款。留用地指標可以折算為貨幣補償款,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額按照不低於發布征地預公告時留用地指標面積與被徵收土地所在區域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級別價乘積的150%計算,具體標准可由各區(縣級市)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
2.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包括集中留地和分散留地。集中留地,即留用地集中安排在本區(縣級市)或本鎮(街)工業集聚區,或者集中安排在本區(縣級市)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區內;分散留地,即留用地分散安排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屬集體土地范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區域內。
3.等價置換房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按照留用地指標核定書載明的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額與征地單位提供的有權處分的房屋進行等價置換,並簽訂書面置換協議。
三、加大力度,統籌解決,實施「三鼓勵一適度」政策
(四)鼓勵留用地指標折算為貨幣補償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是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組成部分,按國家有關規定征、免各項稅費。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採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1.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折算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的;2.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范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可供選址安排作為留用地的;
3.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提出的留用地選址的方案不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市、鄉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安排,經充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
(五)鼓勵統籌集中留地。城市、鄉鎮規劃應統籌布局留用地集中安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集中安置區進行留地選址,自行辦理用地手續。區(縣級市)、鎮(街)人民政府可對集中安置區用地進行儲備,也可在政府儲備用地中安排留地選址,統一辦理用地手續,按劃撥方式供地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塊狀征地項目的,應在征地范圍內安排留地,同步辦理用地手續。
(六)鼓勵留用地指標等價置換房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留用地指標置換獲取房屋,是征地補償安置措施之一,在辦理該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過戶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征、免各項稅費。
(七)適度分散留地。本集體土地范圍內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用地、擬建項目符合規劃要求可以獨立供地、擬用地面積不超過可用的留用地指標總面積的,可以安排分散留地。不能同時具備上述分散留地條件的,應當選擇集中安置區留地或者以置換房屋、折算貨幣補償款等其他方式兌現留用地指標。
未納入「城中村」改造統籌安排且不能提供留用地指標的無合法手續用地,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徵收為國有建設用地後統籌使用,優先用於其轄區內農村留用地落地、現代產業用地和拆遷安置房建設。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籌後仍安排給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產業用地使用的,辦理協議出讓手續,並按規定計收土地出讓金。
四、規范制度,全程監督,嚴格留用地使用管理
(八)使用留用地指標。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留用地指標可累加使用。以分散留地方式申請使用留用地指標時,留用地指標面積中公攤基礎配套設施用地的比例不超過20%,超出部分可以與留用地一並規劃實施,但不計入留用地指標的用地總面積。
(九)確定留用地用途。留用地可以按照規劃要求用於除商品住宅建設以外的用途。
(十)預存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征地項目用地材料報批前,征地單位應當在市國土房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預存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與該征地項目的其他補償安置資金分科目管理。征地項目屬於政府儲備用地的,征地單位可以在征地批准後支付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
征地項目用地未獲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復的,市國土房管局通知銀行將預存的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本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一次性退還征地單位;已經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退還征地單位。
(十一)撥付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本通知規定或者自願選擇領取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的,征地項目用地經批准並發布征地公告後,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一次性全額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安排留用地的,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一次性全額支付給征地所在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籌使用。征地項目屬於政府儲備用地項目的,市(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通知土地儲備機構,將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支付給征地項目用地所在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辦理用地手續的,在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後向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申請返撥辦理留用地的相關費用(在征地項目支付的貨幣補償款額度內)。
(十二)辦理留用地的用地手續。留用地應當使用建設用地,現狀為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凡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歷史違法用地,應當優先用於安排留用地。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或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分散留地,以及集中留地,應當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現狀為集體土地的應當辦理徵收審批手續。留用地可以無償返撥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要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留用地凈用地超出留用地指標,超出部分佔留用地指標的比例不超過10%且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的,應當整體辦理徵收和土地有償使用手續;超出部分佔留用地指標的比例超過10%或者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十三)監管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的使用。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籌使用的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應當專項用於留用地集中安置區的征地拆遷、開發管理和分散留地已繳費用的返撥。市財政、國土房管、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對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統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領取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的,應納入農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在不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則,由村集體自行決定用於發展集體經濟、提高農民生活水平或改善養老和醫療保障。區(縣級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十四)監管留用地的使用。國土房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留用地使用情況,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可以作生產經營用途的建設用地批准書,由於自身原因未按照批准用途動工開發建設且自批准之日起超過2年的,應暫緩辦理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散留地的選址和用地手續,但可以允許其申請集中留地。
五、簡化程序,靈活高效,加快留用地選址和審批進度
(十五)多方案確定留用地選址。征地單位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規劃許可證或規劃條件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提出安排留用地的,應當同時提出留用地選址規劃方案。市(縣級市)城鄉規劃部門可以根據留用地選址規劃方案核發選址意見書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根據城鄉規劃要求另行提出2個新的選址意見;核發選址意見書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不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留用地項目的核准或備案文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就選址意見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2個新的選址意見在3個月期限內確定選址方案的,應改按置換房屋或折算貨幣補償款等方式兌現留用地指標。
(十六)同步辦理留用地報批。留用地選址方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按照本市申請使用建設用地規則與征地項目用地同步辦理用地手續。市國土房管部門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用於留用地報批,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在本轄區可用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中安排適當比例用於留用地報批。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線狀工程、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征地,以及經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關繫到國計民生的項目征地,可以在核定留用地指標後,先行辦理征地項目的用地報批手續。
六、屬地管理,加強指導,提高留用地使用效益
(十七)屬地管理留用地集中安置區。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會同城鄉規劃部門編制留用地集中安置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牽頭組建由土地所在村、留用地指標提供者、政府出資機構或社會出資者成立的經營實體或自治管理機構,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實行合作投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統籌管理留用地集中安置區。社會資金參與留用地集中安置區開發建設的,可以明確相應份額和分享開發收益。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留用地集中安置區的招商引資工作納入區(縣級市)招商引資計劃范圍,及時向社會公開引進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十八)加強指導促進留用地高效利用。市國土房管部門要研究制訂措施,運用經濟、行政、法律等多種手段,引導留用地及時高效開發利用。留用地欠賬較多的區,產業儲備用地供應時應當優先解決留用地欠賬。
七、其他
(十九)本通知實施前,征地已核發的留用地指標或留用地歷史欠賬指標,按照《關於統籌解決我市各區農村留用地遺留問題的意見》(穗府辦函〔2009〕118號)的規定使用。
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滿時根據實施情況修訂或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土地 留用地 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2年2月29日印發
㈢ 急需 青政發 2004 25號文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市區土地徵用工作的意見
法規號:青政發
[2004]25
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根據十六屆三中全會
「
按照保障農民權益、控制征地規模的原則,改革征地制度,完善
征地程序
」
和
《
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
》
(
國發
[2003]18
號
)
、
省政府
《
關於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
》
(
魯政發
[2003]115
號
)
等精神,
現就進一步加
強和改進我市市區土地徵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依法實行統一征地,建立征地與儲備結合的制度
(
一
)
嚴格按法定程序徵用集體土地,實行政府統一征地,統一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
保障制度。
徵用各類土地,
由市政府征地機構實施統一征地,
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
統一制定的政策予以補償。
被徵用土地單位在法律、
法規規定的補償、
補助費以外提出的其
他附加條件,
不予認定。
未經市政府征地機構依法征地,
任何單位、
個人不得私自與農村集
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
二
)
依法徵用的土地統一納入市政府土地儲備。按照
「
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儲備、
統一配置、統一管理
」
的原則,做到土地儲備和供應的統一化、規范化。征地規模要與農民
向二、三產業轉移的實際相適應,與土地開發實際規模相適應。
二、合理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標准,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
一
)
合理確定徵用土地補償標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規定和效益農業
發展、
農民收入增加的實際情況,
以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基本原則,
合理
確定徵用土地年產值標准
(
徵用各類土地年產值標准見附件一
)
。每公頃被徵用土地的土地補
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可控制在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以內。
(
二
)
統一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徵用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及附屬設施,按《青
島市徵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暫行規定》
(
市政府令第
141
號
)
執行;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
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見附件二。
對因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
停業損失的,
除按規
定計發補償費外,
再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
500
元的標准,
一次性計發經營性補助費。
本著
尊重歷史、
著眼現實的原則,
對一些批建手續不全但有一定合理性的歷史遺留問題,
區別不
同情況,經被徵用土地所在區政府審核同意後,妥善處理。
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征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推行留用地制度,不斷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為進一步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增加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崗位和收入來源,
對符合留地條件
的集體經濟組織,視其人均佔地情況,按被征地或可征地面積的
20
%
—
30
%,確定留用經
濟發展用地,並分別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
(
一
)
留用經濟發展用地為工業、商業、旅遊、娛樂等用途,屬被征地單位自建自用的,
土地依法征為國有後,按協議方式出讓給被征地單位,出讓金按評估確認地價的
20
%收取。
留用經濟發展用地土地出讓金減收優惠部分,
用於折抵征地費用,
由被征地單位按規定直接
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
(
二
)
留用經濟發展用地為居住用途的,及留用經濟發展用地為工業、商業、旅遊、娛樂
等用途但不屬於被征地單位自建自用的,
土地依法征為國有後,
必須納入政府土地儲備,
按
規定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出讓後,土地變現收益扣除有關稅費後的
80
%直接返還
被征地單位,用於折抵征地費用,由其按規定直接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
(
三
)
被征地單位有合法用地手續的村辦企業用地,可作為留用經濟發展用地;手續不全
的村辦企業用地,經依法補辦用地手續後,可作為留用經濟發展用地。
四、預留村莊改造安置用地,切實改善農民居住條件
符合撤村建居條件和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尚未改造的村莊,
按規劃選擇預留村莊改造安
置用地。安置住房建設、村莊改造按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市區舊城
(
村莊
)
改造的通知》
(
青政辦發
[2002]21
號
)
等有關規定,實施捆綁式開發改造。原則上舊村改造和征地工作要同
步進行,爭取一次性解決農民的居住條件改善問題。
五、強化征地費用管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
(
一
)
土地補償費由政府征地機構直接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於被征地農民參保、發展生
產、公益性建設,不得平分到戶,也不得列為集體經濟債務清欠資金。
(
二
)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由征地機構直接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由其按規定支付給地
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
三
)
安置補助費由征地機構直接撥付到被征地單位所在區政府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
生活保障專戶,按照魯政發
[2003]115
號文件和勞動保障部門制定的社會保障辦法等有關規
定,
專項用於被征地單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安置補助費必須實行專款專用,
用於妥善安
置被征地單位農民,不得列為集體經濟債務清欠資金。
(
四
)
土地變現收益返還部分全部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於折抵征地費用,由其按規定直
接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必須依照規定按時發放,
全額到位,
不得拖欠。
要確保專款專用,
任
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變相截留,
不得挪作他用。
各項費用的數額、
分配和參加基本生活
保障的對象要實行村務公開、
民主理財,
充分聽取農民群眾的意見。
要優先解決農民的基本
生活保障問題,
而後發展集體經濟、
興辦公益事業。
所有徵地費用由土地所在區政府負責監
管,
以年度為單位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並根據實際需要列入政府審計計劃。
國
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配合審計、
監察等部門及時監督檢查征地費用的分配、
使用情況,
對
征地費用管理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切實加強對土地徵用工作的領導
加強和改進土地徵用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
「
三個代
表
」
重要思想的要求,
統一思想,
提高認識,
把加強和改進土地徵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政府主要領導要負總責,國土資源、規劃、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要各司
其職,搞好指導服務,加強監督檢查,保證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本意見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內試行,四區內
「
農轉非
」
國有土地的收回,參照
本意見執行。嶗山、城陽、黃島三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本意見下發前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發布的有關規定,
凡與本意見不一致的,
按本意見執行。
㈣ 縣級人民政府能批徵收多少畝土地
縣級人民政府無權徵收,我國土地徵收審批權在省級政府和國務院,地方省級以下政府無審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4)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擴展閱讀
徵收土地就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徵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徵:
(1)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利
(2)必須依法批准;
(3)補償性。要向被徵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餘的必須予以安置;
(4)強制性。
(5)權屬轉移性。土地被徵收後,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不再屬於農民集體。
(6)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㈤ 求!!!粵府辦[2009]41號文,謝謝。
《廣東省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規范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有關精神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社會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粵發〔2007〕14號)的相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稱留用地),是指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後,按實際徵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作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生產的建設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權及其收益全部歸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三條 留用地按實際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的10%至15%安排,具體比例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以及項目建設情況確定。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採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
(一)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折算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土地范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可供選址安排作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留用地選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市、鄉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安排,在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充分協商後仍不能達成一致的。
已經是集體所有性質的留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將該留用地徵收為國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貨幣補償。
第四條 留用地選址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鄉規劃;
(二)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協商確定;
(三)根據產業分類分別向規劃功能區、城鎮社區集中。
第五條 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的,其標准參照基準地價評估確定,並不得低於該留用地辦理轉為建設用地需要的所有費用總和,具體標准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區平均土地收益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行制定。
折算成貨幣補償的,應當將不安排留用地和折算貨幣補償的情況在用地報批材料書面請示及徵收土地方案中予以說明,貨幣補償款項應當與實際徵收土地的征地補償費用一起兌現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六條 留用地應當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留用地原則上保留集體土地性質;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留用地可徵收為國有土地。
留用地辦理轉為建設用地或徵收土地手續的費用,納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單位承擔。其中,徵收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各地級以上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無償返撥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第七條 留用地應當在項目預審階段納入用地范圍,在申請城市分批次或單獨選址項目用地時一並上報審批,在徵收集體土地時安排解決。因留用地選址等實際條件限制確實難以一並報批的,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上報用地申請時應當附上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的具體書面承諾,並在批准用地後6個月內為其依法辦理留用地的用地報批手續;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不同征地項目的留用地累計合並安排,或者屬於公益性或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留用地的,可延長辦理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兩年,並在書面承諾中加以明確。
留用地與征地一並報批的,應當附上留用地安置方案,列明留用地選址位置、面積和擬安排用途等內容。
留用地單獨報批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專門作出書面說明,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對應的用地批次或項目,原用地批次或項目征地面積、征地時間、留用地比例、留用地指標安排、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留用地選址方案的意見、是否經充分協商等情況,並附上當時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的具體書面承諾文件或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相關協議文件。
第八條 城市分批次報批及地級以上市、縣級工程項目涉及留用地的用地指標由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安排解決。國家、省重點工程項目因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需要安排留用地的,用地指標由省統籌安排解決。
對在徵收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時難以一並安排解決留用地的,對留用地實行指標管理。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留用地指標管理台帳,以村為單位,對留用地的用地指標核定、使用、調劑、注銷等實行動態管理。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不同征地項目安排的留用地指標累計合並使用,報批用地時使用當年土地利用計劃指標。
已分配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留用地指標不得轉讓;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徵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協商購回該留用地指標。
用於核定留用地指標的原征地項目不獲批準的,該留用地指標自動失效。
第九條 留用地應當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進行登記,不得以個人名義登記。
嚴禁將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
第十條 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國有留用地使用權或出讓、轉讓、出租、抵押集體留用地使用權,須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流轉方案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15日。
留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或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形式用於經營性項目和工業用地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但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獨)資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第十一條 留用地安置不影響征地補償,不得因實施留用地安置降低征地補償標准。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擅自轉讓留用地用地指標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使用該留用地用地指標審批手續。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和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將留用地分配給本村村民,擅自轉讓、出租和抵押留用地使用權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該留用地權屬變更等登記手續。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留用地使用權不實行公開交易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或者他項權利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設征地,按照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精神,結合各地區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留用地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2010年1月6日
㈥ 求《廣東省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文
《廣東省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規范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有關精神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社會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粵發〔2007〕14號)的相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稱留用地),是指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後,按實際徵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作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生產的建設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權及其收益全部歸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三條 留用地按實際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的10%至15%安排,具體比例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以及項目建設情況確定。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採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
(一)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折算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土地范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可供選址安排作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留用地選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市、鄉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安排,在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充分協商後仍不能達成一致的。
已經是集體所有性質的留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將該留用地徵收為國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貨幣補償。
第四條 留用地選址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鄉規劃;
(二)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協商確定;
(三)根據產業分類分別向規劃功能區、城鎮社區集中。
第五條 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的,其標准參照基準地價評估確定,並不得低於該留用地辦理轉為建設用地需要的所有費用總和,具體標准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區平均土地收益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行制定。
折算成貨幣補償的,應當將不安排留用地和折算貨幣補償的情況在用地報批材料書面請示及徵收土地方案中予以說明,貨幣補償款項應當與實際徵收土地的征地補償費用一起兌現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六條 留用地應當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留用地原則上保留集體土地性質;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留用地可徵收為國有土地。
留用地辦理轉為建設用地或徵收土地手續的費用,納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單位承擔。其中,徵收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各地級以上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無償返撥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第七條 留用地應當在項目預審階段納入用地范圍,在申請城市分批次或單獨選址項目用地時一並上報審批,在徵收集體土地時安排解決。因留用地選址等實際條件限制確實難以一並報批的,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上報用地申請時應當附上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的具體書面承諾,並在批准用地後6個月內為其依法辦理留用地的用地報批手續;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不同征地項目的留用地累計合並安排,或者屬於公益性或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留用地的,可延長辦理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兩年,並在書面承諾中加以明確。
留用地與征地一並報批的,應當附上留用地安置方案,列明留用地選址位置、面積和擬安排用途等內容。
留用地單獨報批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專門作出書面說明,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對應的用地批次或項目,原用地批次或項目征地面積、征地時間、留用地比例、留用地指標安排、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留用地選址方案的意見、是否經充分協商等情況,並附上當時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的具體書面承諾文件或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相關協議文件。
第八條 城市分批次報批及地級以上市、縣級工程項目涉及留用地的用地指標由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安排解決。國家、省重點工程項目因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需要安排留用地的,用地指標由省統籌安排解決。
對在徵收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時難以一並安排解決留用地的,對留用地實行指標管理。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留用地指標管理台帳,以村為單位,對留用地的用地指標核定、使用、調劑、注銷等實行動態管理。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不同征地項目安排的留用地指標累計合並使用,報批用地時使用當年土地利用計劃指標。
已分配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留用地指標不得轉讓;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徵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協商購回該留用地指標。
用於核定留用地指標的原征地項目不獲批準的,該留用地指標自動失效。
第九條 留用地應當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進行登記,不得以個人名義登記。
嚴禁將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
第十條 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國有留用地使用權或出讓、轉讓、出租、抵押集體留用地使用權,須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流轉方案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15日。
留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或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形式用於經營性項目和工業用地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但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獨)資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第十一條 留用地安置不影響征地補償,不得因實施留用地安置降低征地補償標准。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擅自轉讓留用地用地指標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使用該留用地用地指標審批手續。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和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將留用地分配給本村村民,擅自轉讓、出租和抵押留用地使用權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該留用地權屬變更等登記手續。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留用地使用權不實行公開交易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或者他項權利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設征地,按照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精神,結合各地區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留用地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2010年1月6日
㈦ 村級經濟發展用地與村級留用地的區別
1、土地留用的原因不同:
農村經濟發展用地是指鄉(鎮)村建設用地。農村(鎮)村建設用地是指農村(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者集資興建各種非農建設用地。
村級留用地一次全部承包給村民,五十年不變。一部分土地由村裡統一管理,可以自由承包,也可以籌集資金,准備發放住房基地,或者為新生子女提供住房。
2、土地的使用情況不同:
村級經濟發展用地為非農業用地。分為住宅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經營用地三類。
村級保留地為農用地。主要用於耕地,部分用於宅基地建設。
3、土地的所有權不同:
村級經濟發展用地的所有權在於國家,用於鄉鎮村的建設。
村級留用地的所有權在於村集體,用於農業人口用地的調整。
4、用地指標不同:
村級經濟發展用地用於村一級經濟發展,應當按照被徵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批准土地利用指標,使被徵收的集體經濟組織能夠組織和發展第二、三產業,加強集體經濟建設。重新安置失地農民。其實質是一種有效的移民安置方式。
村級留用地范圍稱為地圖斑塊,地圖斑塊內的土地可作為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村級保留地一般為耕地和林地,不能開發利用。
㈧ 如何發展村級集體經濟求解答
(一)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必須要選好配強村幹部。
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主體在村,關鍵在人,必須著力抓好村級班子建設,不斷提高村幹部的政治素質和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使村兩委成為帶領群眾發展致富的堅強堡壘。一是創新選人用人方式,通過公開招聘、公推直選、機關下派、請外出務工經商中的能人回村任職、選派大學生到村裡任職等多形式、多渠道選配村幹部,逐步建立起一支富有朝氣活力、奮發有為、開拓進取、群眾基礎較好的村幹部隊伍。二是加強對村幹部的教育培訓,進一步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素質、法制觀念、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三是制定政策解決基層幹部福利待遇、醫療養老保險等切身利益,解除其後顧之憂。四是制定完善村幹部監督激勵辦法,把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能力和績效作為考核的硬指標,激勵村幹部把精力聚集到發展集體經濟、帶領群眾致富上。
(二)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必須要深度開發集體自然資源。
立足當地優勢資源,按照合作共贏、互惠互利的宗旨,大力開展招商引資,吸引各類工商企業、農業企業等投資深度開發集體水面、山場、田地、四荒地等,積極發展農產品基地、休閑觀光農業、農家樂等產業,形成「資源承載產業實體,產業凸顯資源價值」的發展氛圍,將自然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發展優勢。
(三)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必須要搞活經營性資產運作。
對村原有閑置或低效使用的公用房、廠房、設備等集體資產,通過整修或翻建,以公開招標形式實行租賃,或以投資入股形式參與經營,切實提高存量資產的利用效益。有效拓展集體資產運作空間,積極實施宅基地、農用地整理項目,增加有效用地面積,努力獲取集體建設用地指標。積極推進不動產物業開發建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前提下,根據區位條件和產業發展優勢,用足用好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引導建設標准廠房、街面營業房、辦公樓、專業市場、倉儲設施,發展物業經濟,培育集體經濟增長點。
(四)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必須要深化股份制改革。
開展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革,探索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對防止集體資產流失、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要選擇一批有穩定收入來源、有改革願望、有組織能力的村開展農村股份制改革試點。通過量化資產、固化股權,明晰和保障村級集體資產的產權主體及其成員的主人翁地位,進一步理順村級集體經濟分配關系,建立健全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會」制度,創新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和集體經濟治理機制,使村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走上「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運轉高效」的現代經營管理之路。
(五)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必須要不斷完善土地使用政策。
在有條件的村探索建立村級留用地政策,並對村級用地涉及農轉非的,優先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內安排農用地轉用指標。積極開展試點,探索建立集體用地流轉機制。對各種所有制企業進行生產經營和項目建設涉及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利用、城鎮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參照國有土地出讓模式,探索實行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出租,集體獲得土地出讓金和出租收益。
(六)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必須要強化對集體資產和財務的監管。
在推進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同時,要建立健全監督約束機制,加強和規范對村級集體經濟的管理。一是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機制。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的規范化管理,完善「村財鄉管」制度,進一步建立健全集體承包合同管理、工程招投標、財務公開、財務審批等規章制度,合理確定村幹部報酬標准和辦公經費開支標准,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二是建立審計監督機制。建立村級財務審計制度,定期對村財務實行檢查監督。三是建立村級債務化解機制。對村級的各種債權、債務組織全面徹底清理,對清理出的不良債務,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加以化解。
(七)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必須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要加快制定和落實各項扶持政策措施,尤其在財政資金投入、金融稅收優惠、結對幫扶等方面,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和辦法,為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和政策環境。一是加大財政資金投入。結合推進城鄉一體化綜合配套改革,加大公共財政向村級延伸和覆蓋力度,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等,減輕村級配套資金壓力和集體經濟負擔。要安排一定的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扶持資金,用於扶持村級集體經濟建設。二是實行金融稅收優惠。對村集體經營或參股的項目,在信貸上要給予傾斜,在利率上要給予適當優惠,在稅收上要給予一定減免,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收入的稅收,屬地方財政可支配部分實行全額返還。三是深化結對幫扶。鞏固選派機關幹部到村任職、機關與村結對共建等成果,繼續採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幫助結對村出思路、出資金、出人才、出技術,推動村集體經濟發展。鼓勵企業與村結對共建,引導富裕村與薄弱村結對共建,實現共同發展。
㈨ 如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增加村民收入
要根據村集體的實際情況,例如:村集體產品整合.村辦企業招商引資.村辦企業依託自身資源深挖本地特產等。找到可行的方案才是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的根本吧,下面有些案例供您參考。
留地利用型:積極鼓勵引導城鎮規劃區內土地被徵用村通過自主開發、合資合作等形式,興建標准廠房、寫字樓、專業市場、賓館、民工宿舍、商鋪店面等物業項目,獲取穩定的租賃收入。如湖州開發區陳板橋村利用33畝村級留用地建成2.1萬平方米標准廠房及5000平方米與之配套的職工宿舍樓,每年租金收入達200多萬元。吳興區環渚鄉邵家墩村利用村級留用地投資建設2980平方米綜合大樓、4539平方米標准廠房等物業用房,面向社會招租,年租金達50萬元。
盤活存量型:鼓勵村級組織以村莊整治為抓手,通過收購、置換等途徑,對集體舊的老辦公用房、會堂、學校、廠房、倉庫等房產、存量建設用地以及農戶廢棄宅基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通過改建、新建物業房產的形式,對存量、閑置資產、土地進行盤活,增加物業租賃收入。
異地發展型:對一些受規劃限制、發展條件較差的村,積極幫助創造條件,引導這些村在區位條件較好的區域或城鎮規劃區,興建或購置物業房產,增加村級集體資產和物業租賃收入。如開發區楊家埠鎮黃芝山村等7個集體經濟薄弱村在市、區、鎮三級的支持下,每村各投資90萬元左右集中購置億豐建材市場的商鋪,通過返租,每村每年可獲租金收入約5-8萬元。南潯區雙林鎮顯洪村、黃泥兜村、勤裕村在鎮政府的協調下,各投資40多萬元,在集鎮工業功能區集中購置了3000多平方米的標准廠房,每村每年可獲出租收入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