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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經濟發展與制度

發布時間:2020-12-18 22:15:03

A. 民營經濟發展還受到哪些體制機制方面的障礙

落後的大企業通過既得利益者的支持形成了對國內市場的壟斷;龐大、低效而窮奢極欲的官僚機構,徹底窒息了企業的生命力。

B. 如何加快民營經濟發展

充分認識民營經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強抓好民營經濟的自覺性和責任感
民營經濟對於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指出:「大力發展和積極引導非公有制經濟。」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促進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力量。清理和修訂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除體制性障礙。放寬市場准入,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非公有制企業在投資、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的發展,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做強做大。非公有制企業要依法經營,照章納稅,保障職工合法權益。2005年,國務院出台了《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民營經濟發展如何,是一個影響經濟全局的大問題。沒有民營經濟的大發展,經濟戰略性調整的任務就不可能順利完成;沒有民營經濟的大發展,擴大內需的方針和積極的財政政策就難以充分發揮作用;沒有民營經濟的大發展,財政收支緊張、社會就業壓力大、農民增收困難等實際問題就難以切實有效地解決;沒有民營經濟的大發展,整個國民經濟發展就缺乏活力和後勁。為什麼從上到下對發展民營經濟如此重視,為什麼說它是市域經濟發展的戰略重點?主要基於以下兩點:
一是從實踐來看,這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廣東、浙江等省為什麼發展那麼快,主要是得益於他們大力發展民營經濟。廣東省、浙江省非公有制經濟2006年創造的生產總值占國內生產總值96%以上。廣東省南海市是一個縣級市,去年實現財政收入90多億元,該市財政收入的80%以上來源於民營經濟;全市108萬人口中,有61.7萬人從事民營經濟,個體、私營企業達到7萬多家。工業產值過億元的有100多家,按戶籍人口計算,平均每16人就擁有1家私營企業。
二是從理論上講,發展民營經濟和人的本性聯系在一起,能充分調動人的生產、工作積極性。人的本性之一就是不斷地追求自身的利益。馬克思說過:人們的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而民營經濟產權清晰,產權屬於自己,掙了是自己的,賠了也是自己的,和人們的切身利益密切聯系在一起,能最大限度地調動人們的生產積極性。現在上上下下都將其作為促進經濟發展的根本性舉措,對發展民營經濟高度重視。對國家、省市而言,發展民營經濟是根本性舉措,對我們領導幹部來講,發展民營經濟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C. 民營經濟的概念是什麼呀

作為我國國民經濟中最具生命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民營經濟已經成為支撐和推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其發展越來越引起經濟理論界的高度重視。從目前理論界的研究看,對「民營經濟」這一概念的認識主要可以歸納為兩種觀點。
一是所有制的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從所有制性質上看,民營經濟是屬於非國有經濟的范疇,是以非國有經濟為基本構成的經濟,是完全的非國營經濟,是公有與私有混合的經濟。按照中國目前的統計分類,民營經濟包括除國有經濟外的其他一切經濟成份,即城鄉集體經濟、個體私營經濟以及其他經濟。其他經濟中主要包括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外商投資經濟和港澳台投資經濟等。換句話講,民營經濟是非國有直屬機構的法人組織或自然人以自有資本、租賃資本、借貸資本為主從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並享有相對獨立的收益權和投資權的經濟活動的總和。
二是經營主體的觀點。這種觀點認為,民營的概念在國內外早就使用過,民營是相對於國營、官營而言的,民營經濟是就經營主體而言,不是所有制概念。民營經濟就是以民為主體的經濟,是利用民間的資金、民間辦法、民間的力量,由民間人士辦的經濟。它大體上相當於非國有經濟,但比非國有還要寬,因為國有經濟也可以實行民營,例如把國有企業承包租賃、委託給民間人士經營。這樣,民營經濟就包括個體、私營經濟,鄉鎮企業,民營科技企業,股份合作制和「三資」企業中的外資經濟,股份制企業中國家不控股企業,國有民營、公有私營企業等七塊。也就是說,民營經濟是非國有國營的所有制形式和經營方式的總稱。
我們知道,任何一種經濟形式都體現一定的所有制形式,又體現一定的經營方式。但是,從層次上講,前者更具有本質意義和決定作用。上述兩種觀點都強調民營經濟的所有制性質即非國有性,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兩種觀點都存在一些不足。(1)兩種觀點都過於寬泛,使人們很難准確把握。(2)兩種觀點都將外資經濟納入了民營經濟的范圍,這顯然是沒有考慮民營經濟中的主體是否有國籍的資格限定。(3)第一種觀點將處在變革中的城鄉集體經濟納入民營經濟范疇,從而得出民營經濟是公與私的混合經濟,這種結論難以接受實踐的檢驗。(4)第二種觀點將國有民營也納入非國有的范疇,這值得商榷。經營方式的變化並不能導致所有制的變化,我們不能將經營方式發生了變化的國有民營經濟視作非國有經濟。
目前,對民營經濟這一概念也有的使用的廣義與狹義界定:廣義的民營經濟是對除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以外的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統稱,包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集體企業、港澳台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狹義的民營經濟則不包含港澳台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
我們認為,民營經濟屬於非國有經濟的范疇,是非國有經濟中為民所有、為民經營的那一部分經濟形式。具體講,民營經濟就是指個體私營經濟,是個體私營企業的總稱。就目前個體私營企業的規模狀況而言,民營經濟的主要微觀構成部分就是中小企業。

D. 「民營經濟」的提法是什麼時候提出的

中共十三屆三中全會《決定》充分肯定「個體、私人等非公有制經濟是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力量」。明確提出了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是「大力發展和積極引導」這意味著各級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來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發展,也意味著每個民營企業要高舉憲法,合法經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國民營經濟聯合會是根據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個人,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力量」和胡錦濤同志指出「大力發展和積極引導非公有制經濟,是黨和政府堅定不移的方針」的精神而建立的。中國民營經濟聯合會的服務宗旨是:「以政府為依託,以企業為主體,以服務為使命,推動中國民營經濟全面發展」。堅持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堅持與時俱進的指導思想,堅持為民營經濟的合法經營維護其合法權益,正確引導和把握導向,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我們以獨特的親民視角,一絲不苟的工作作風把握民營經濟發展導向。真正地引導民營經濟走合法經營之路,在和諧社會主義的建設中發揮其重要作用。

民營經濟是候鳥型經濟,不受地域的限制,它總是飛向「陽光雨露充足」的地方,因為企業最大的目標是利潤,不可否認,過去由於對民營經濟認識不足,民營經濟面臨著競爭上的不公平,首先體現在制度上不公平,寧予友邦,不予家奴,其次是一些人對民營經濟有偏見和歧視,再加上民營經濟自身缺陷等等,造成民營經濟發展過程中有營養不良,環境欠佳,長不大,活不長等現象。在建設和諧社會,國民經濟飛速增長的今天,民營經濟已佔據GDP收入的半壁江山,我們沒有理由不對歧視民營經濟,藐視憲法的行為憤怒不已,更對吃、拿、卡、要民營經濟的現象而痛心疾首。因此,我們呼喚為民營經濟的發展立法,呼喚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使民營經濟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維護。

我們民營經濟聯合會服務宗旨是:「以政府為依託,以企業為主體,以服務為使命,推動中國民營經濟全面發展」。引導我們一直以良心和責任在踐行著我們把握導向、宣傳典型的使命。我們將以我們的資源和力量,以我們的正義和行動架起發展信息的橋梁,支起合法維權的天平,讓弱者前行,讓強者更攀登高峰。

讓我們攜手,穩步在發展民營經濟的軌道上。

讓我們攜手,穩步在公平競爭市場的天空下。

讓我們攜手,穩步在建設和諧社會的大道上。

E. 民營經濟

淺析民營企業面向新世紀的可持續發展戰略
民營企業屬於個體私營企業的體制范疇。因此,民營企業的興起,得益於我國改革開放基本國策 的實施,黨的十五大進一步確立了民營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把民營經濟由作為公有制經濟必要的有益的補充提升到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的高度,表明了我國民營經濟經過改革開放二十年的不斷發展,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已形成越來越強的經濟實力,在我國的國民經濟宏觀格局中佔有著越來越重要的地位。隨著新的一個世紀的到來,知識經濟已然成為全球不可遏制的發展潮流,信息技術的突飛猛進,日新月異也使得經濟發展的傳統模式遭遇愈來愈嚴峻的挑戰,在這樣一個時代背景下,作為在市場機制下通過近二十年的發展和努力摸索剛剛煉就了一身適應市場經濟運行規律基本本領的民營企業,如何保持自己旺盛的生命力,在新一輪的經濟全球化的競爭格局中實現可持續發展,並為我國最終實現經濟的振興和全面繁榮作出舉足輕重的貢獻,應該是每一個民營企業管理者在定位企業的發展戰略中最應高度關注的課題,從長遠看,在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邁入一個新的世紀的時候,面對令人眼花繚亂,變幻莫測的經濟全球化景象和接踵面至,目不暇接的一波又一波推動經濟出現超常規發展的新技術革命,關注民營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對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否最終取得輝煌的成就,實現將我國帶入經濟強國的最終目標,尤其顯得意義深遠而重大。在此,本篇將分四個部分,對民營企業的發展戰略進行展開描述:

一、私營企業在改革開放二十年來的發展沿革及應有的地位評價

中國非公有制經濟經過二十年的不斷發展,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所佔份額也越來越大,尤其是民營企業作為非公有制經濟中的絕對主力,更是發揮的其不可抵估的作用。在我國實施改革開放之初的1978年,民營經濟占我國工業總產值的份額為0.7%,可以說是微乎其微,但是二十年後的1998年,也就是黨的十五大提出撁裼

F. 有關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1994年5月12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2001年4月28日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1983年12月8日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 1996年5月15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999年8月20日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1995年5月10日頒布
7.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9年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頒布
1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02年10月28日頒布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1993年7月2日頒布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
15.經紀人管理辦法 1995年10月26日頒布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4年8月31日頒布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頒布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年10月27日頒布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1995年12月28日頒布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996年7月5日頒布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7年12月29日頒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1985年9月26日頒布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頒布
24.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8日頒布
2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5日頒布
2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試行)》的通知 2003年1月3日頒布
2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94)
28.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訂) 2002年04月18日頒布
29.貸款通則 1996年06月28日頒布
3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2003年3月24日頒布
3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頒布
32.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2003年4月9日頒布
33.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3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 2003年4月4日頒布
35.關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 2003年4月26日頒布
36.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測規定 2003年4月9日頒布
3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1986年12月2日頒布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993年2月22日頒布
39.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 1988年5月18日頒布
40.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3年5月26日頒布
41.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6月26日頒布
42.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2002年3月1日頒布
43.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03年頒布
4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2003年6月24日頒布
45.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 1992年5月15日頒布
46.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47.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2003年6月18日頒布
48.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2003年頒布
49.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辦法(試行)
50.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8月29日頒布
51.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8月28日頒布
52.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 2003年9月9日頒布
53.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2日頒布
54.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 2003年09月03日頒布
55.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9月18日頒布
56.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2003年10月3日頒布
57.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10月16日頒布
5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頒布
59.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5月28日頒布
60.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頒布
61.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03年11月12日頒布
62.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 2003年12月01日頒布
6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 2003年12月1日頒布
64.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9月29日頒布
6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 2003年12月11日頒布
66.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 10月9日頒布
67.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年12月15日頒布
68.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2003年12月15日頒布
69.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70.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
71.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9日頒布
72.《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7日頒布
73.《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7日頒布
7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31日頒布
75.《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9日頒布
76.《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9日頒布
77.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2月4日頒布
78.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2004年1月15日 頒布
79.世界銀行技術援助項目(分項目)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25日頒布
80.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2001年11月16日頒布
81.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 2004年2月12日頒布
82.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 2004年4月1日頒布
83.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辦法 2004年2月14日頒布
84.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 2004年3月1日頒布
85.基金會管理條例 2004年3月8日頒布
86.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 2004年頒布
87.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 2004年8月17日頒布
88.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監測和考核暫行辦法 2004年3月25日頒布
89.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2004年4月2日頒布
90.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 2004年4月6日頒布
91.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30日頒布
92.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頒布
93.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2004年2月23日頒布
9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 2004年4月12日頒布
95.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月13日頒布
9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年5月13日頒布
97.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2004年頒布
98.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2004年頒布
99.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2004年4月8日頒布
100.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 2004年5月27日頒布
101.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頒布
10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 2004年6月19日頒布
103.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2004年6月14日頒布
104.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 2004年6月23日頒布
105.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2004年6月11日頒布
10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2004年6月25日頒布
107.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 2004年6月17日頒布
108.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4日頒布
109.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110.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7月27日頒布
111.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6日頒布
112.商務部國內貿易標准化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1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年7月26日頒布
11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04年8月28日頒布
115.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 2004年7月15日頒布
116.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8月16日 頒布
117.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5日 頒布
118.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19.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20.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21.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3日頒布
122.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3日頒布
123.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2004年9月5日頒布
124.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2004年9月17日頒布
125.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26.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工作暫行辦法 2004年8月30日頒布
127.經紀人管理辦法 2004年8月28日頒布
128.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29.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2日頒布
130.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6日頒布
131.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32.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3.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4.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5.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04年10月12日頒布
136.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2004年10月18日頒布
137.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 2004年10月9日頒布
138.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0月18日頒布
139.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3日頒布
140.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41.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1月8日頒布
142.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 2004年10月30日頒布
143.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 2004年11月11日頒布
144.金融機構外匯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 2004年10月29日頒布
145.外匯領域反洗錢信息分類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規定 2004年10月27日頒布
14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託管業務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規定 2004年10月30日頒布
147.拍賣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2日頒布
148.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 2004年12月7日頒布
149.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 2004年10月25日頒布
150.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2000年6月2日頒布
152.基層人口計生專干特困家庭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 行) 2004年10月12日頒布
15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日頒布
154.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5日頒布
155.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2004年10月19日頒布
156.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2004年11月5日頒布
157.保險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20日頒布
158.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159.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細則 2004年12月7日頒布
160.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試行) 2004年12月15日頒布
161.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0日頒布
16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0日頒布
163.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 2004年12月29日頒布
16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 2004年12月28日頒布
16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 2004年12月28日頒布
166.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 2004年12月25日頒布
167.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日頒布
168.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10日頒布
169.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10日頒布
170.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171.煤炭經營監管辦法 2004年12月27日頒布
172.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2日頒布

G. 鼓勵發展民營經濟的具體措施有哪些

推進全民創業,大力發展民營中小企業:

(一)推進全民創業。加強政府引導,充分調動群眾辦企業的積極性,形成千軍萬馬、千家萬戶創新創業的態勢。對企業下崗職工、大中專畢業生、轉業軍人、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辦或領辦民營中小企業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對吸納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中小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其稅費、小額貸款擔保、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等,執行國家對下崗職工的有關優惠政策。

鼓勵具備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轉化升級為微型企業,引導規模較大的個體工商戶轉化升級為中小民營企業,實現集約發展,增強吸納就業能力。建立農民工返鄉創業綠色通道,為項目推進、群眾創業創造寬松、便捷的市場准入環境。

(二)放寬創業條件。鼓勵各類資本在我市投資、參(控)股發展民營企業。降低門檻,放寬注冊資本限制,注冊資本達到3萬元以上即可申請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貨幣出資可降至注冊資本的30%。

對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上新設立的公司(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可實行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制,首期實繳的注冊資本可降至注冊資本額的20%(不低於3萬元),其餘注冊資本可在2年內分期到位。

(7)民營經濟發展與制度擴展閱讀:

民營經濟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民營經濟在我國經濟結構中所佔的比重逐步擴大,開始發揮越來越廣泛的作用。

(1)民營經濟的發展有利於企業產權多元化和產權明晰,從而有利於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2)民營經濟的運行機制最接近於市場經濟的運作機制,價值規律、供求規律、競爭規律在民營經濟中體現得最充分,因而民營經濟對國有經濟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3)民營經濟的發展有利於增加供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

(4)民營經濟具有相對分散、規模小、易吸納勞動力的特點,有利於增加社會就業。

(5)民營經濟有助於調動多種積極性。由於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和經營特點不同於傳統的經濟形式,所以能夠充分調動所有者、經營者和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6)民營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培養和造就了能夠適應市場經濟規律運作的經營、管理人才。

H. 民營經濟的地位和積極作用

地位:民營經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經濟概念和經濟形式。

1、民營經濟的發展有利於企業產權多元化和產權明晰,從而有利於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2、民營經濟的運行機制最接近於市場經濟的運作機制,價值規律、供求規律、競爭規律在民營經濟中體現得最充分,因而民營經濟對國有經濟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3、民營經濟的發展有利於增加供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

4、民營經濟具有相對分散、規模小、易吸納勞動力的特點,有利於增加社會就業。

5、民營經濟有助於調動多種積極性。由於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和經營特點不同於傳統的經濟形式,所以能夠充分調動所有者、經營者和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6、民營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培養和造就了能夠適應市場經濟規律運作的經營、管理人才。

(8)民營經濟發展與制度擴展閱讀

1、加大落實政府政策的力度。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增強服務意識、責任意識,真正把支持民營經濟發展,作為貫徹落實第一要務的實際行動,自覺地、主動地為民營企業排憂解難。

2、轉變政府職能,為民營經濟發展搞好服務。要進一步做好為民營經濟的服務工作,把根治」三亂作為優化民營經濟發展投資環境的重點。通過改革審批制度、簡化辦事程序、推行政務公開、整治「三亂等,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和機關作風提高對民營企業的服務水平。

3、加強對民營企業的監督和管理。要全面推進民營企業依法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保證其從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障待遇。促進民營企業依法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嚴厲打擊非法使用童工,惡意拖欠工資等行為。

4、為民營企業開拓市場搭建平台。政府可責成有關部門組織民營企業產品展覽會,協助民營企業打造市場,建立完善的市場體系,提高民營企業產品的競爭力。

5、加強民營企業家隊伍建設。民營經濟要快速發展,關鍵還要提高民營企業決策者的水平。

6、依法維護民營企業及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設立民營經濟投訴中心,及時受理各種投訴舉報。對阻礙民營經濟發展的人和事。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

I. 怎樣發展民營經濟

一、推進全民創業,大力發展民營中小企業
(一)推進全民創業。加強政府引導,充分調動群眾辦企業的積極性,形成千軍萬馬、千家萬戶創新創業的態勢。對企業下崗職工、大中專畢業生、轉業軍人、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辦或領辦民營中小企業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對吸納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中小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其稅費、小額貸款擔保、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等,執行國家對下崗職工的有關優惠政策。鼓勵具備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轉化升級為微型企業,引導規模較大的個體工商戶轉化升級為中小民營企業,實現集約發展,增強吸納就業能力。建立農民工返鄉創業綠色通道,為項目推進、群眾創業創造寬松、便捷的市場准入環境。
(二)放寬創業條件。鼓勵各類資本在我市投資、參(控)股發展民營企業。降低門檻,放寬注冊資本限制,注冊資本達到3萬元以上即可申請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貨幣出資可降至注冊資本的30%;對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上新設立的公司(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可實行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制,首期實繳的注冊資本可降至注冊資本額的20%(不低於3萬元),其餘注冊資本可在2年內分期到位。
(三)支持發展優勢特色企業。對凡在內江市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優勢特色產業、為大項目協作配套、開展資源綜合利用、開發資源節約型產品的各類中小民營企業,對被列為市上重點企業及優勢特色中小民營企業,在安排新徵用地、項目立項、資金支持、技改項目貸款貼息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土地政策實行一事一議,享受國家、省、市有關優惠政策。
(四)扶持創業發展。各銀行機構要積極落實國家創業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簡化貸款審批手續,放寬對勞動密集民營小企業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幫扶失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和再就業。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工業技改投資項目,在爭取上級項目貸款貼息或資金補助的同時,市、縣(區)可在工業發展資金中安排資金補助。
二、提升民營企業核心競爭力
(一)大力實施品牌戰略。大力實施品牌帶動戰略,引導民營企業樹立品牌意識。指導具有比較優勢、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好、消費者信譽度高、市場競爭力強的民營企業依法申請中國馳名商標、四川省著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四川名牌,著力打造一批名牌產品或馳名(著名)商標。對首次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獎勵50萬元;對首次獲得國家免檢產品、國家出口免檢產品、中國出口名牌的企業,獎勵10萬元;對首次獲得四川名牌產品、四川省著名商標、四川出口名牌的企業,獎勵5萬元。對被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給予5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3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獲得經鑒定的國家級自主創新產品(重點新產品)、省級高新技術產品(自主創新產品)給予30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承擔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企業獎勵30萬元、10萬元;對重點戰略產品開展關鍵技術攻關獲得國家發明專利的每件給予2萬元補助。對首次獲得「國家出口基地」稱號的工業企業,獎勵30萬元,對其它行業首次獲得國家級基地的獎勵可參照執行。以上獎金由受益財政承擔。
(二)加快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好我市現有信息技術研發資源,加快建立行業創新中心、產品設計中心,突破產業信息改造中的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提高產品工業水平和市場的響應速度。大力推進企業信息化、深化信息技術在企業設計、製造、管理和市場營銷等各個環節的應用,著力抓好計算機輔助技術的應用。積極開展網路營銷,通過發展電子商務,降低企業營銷成本,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市場開拓能力。積極推進工業園區信息化建設,改善區內服務環境,提高區內企業競爭力,提高園區的承載能力和吸引力。
(三)促進提升民營企業管理水平。積極推進中小民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優化企業治理結構,推動企業在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體系、管理內容、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等方面進行全方位創新。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實施股份制改制,規范資產權屬,為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打好基礎。引導有條件的民營企業推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把引入職業經理人和企業內部培養相結合,建立管理團隊,實現科學決策和管理。進一步健全企業自律機制,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引導民營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依法建立黨團組織、工會組織,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和用工管理制度,依法簽定勞動合同,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引導民營企業家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公益事業。
(四)大力實施人才戰略。積極引進培育一批高素質企業家,加快培育企業經營者市場,建立企業經營者人才庫,建立健全職業經理人制度,努力引進一批外來經營者。拓寬培訓渠道,不斷提高企業家的綜合素質,堅持正確導向,創造有利於企業家成長和創新、創業的社會環境,充分調動企業家的創造性和積極性。在加強現有人才的教育培訓、用好現有科技人才的同時,積極引進培育一批高層次科技開發人才,鼓勵企業引進和聘請外來高科技人才,幫助企業進行創新活動。通過人力資源開發,積極培養一批高級產業技術工人,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人力支撐。積極開展民營企業管理人員培訓,組織參加國家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和省、市組織的各種培訓,進一步提升民營企業經營者素質,加大對企業員工的教育培訓力度,轉變發展觀念,堅定發展信心,形成整體合力。
三、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進一步加強融資服務。
1、拓寬融資渠道。加強對優質民營企業上市的指導服務協調工作,加大對民營企業的上市培育和政策支持力度,對成功上市的民營企業,按照省、市相關政策予以獎勵扶持。積極支持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的發展,加快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建設一批小額貸款公司,拓寬城鄉創業主體融資渠道。積極推動村鎮銀行試點工作,提高對農村民營企業金融服務水平。探索發行民營企業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集合票據和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開展股權融資、項目融資和信託產品等直接融資。引入各類風險投資、私募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投融資機構投資民營企業。
2、創新金融服務。銀行業機構監督管理部門要引導銀行業機構積極支持其分支機構所在社區、區域的經濟發展,有效加大對民營、特別是對民營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認真落實信貸傾斜政策,積極創造條件加大對民營中小企業信貸額度的授信工作,重點支持有市場、有技術、有發展前景、信用良好的民營中小企業,各銀行業機構縣域一級(或以下)分支機構在當地發放貸款余額至少應達到其在本地吸收存款余額的60%以上。除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銀(社)團貸款外,農村信用社吸收的存款一律不能流出本縣(區)。要不斷完善民營中小企業擔保抵押貸款方式,加快發展創業貸款、聯戶聯保貸款,以及知識產權、應收賬款、訂單合同、集體土地使用權質押貸款等業務,充分運用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遠期外匯等各種表外金融工具,不斷滿足民營中小企業差異性融資需求。各金融機構要積極創造條件設立專門為民營中小企業服務的信貸部門,配備專人負責中小民營企業信貸業務,根據民營中小企業融資「短、頻、快」的需求特點,制定服務民營中小企業的專門授信管理辦法,開辟「中小民營企業貸款綠色通道」,簡化業務操作流程,形成從市場調研、客戶篩選、營銷安排、客戶開發、客戶維護到貸後管理的「一條龍」服務模式。
3、積極推進政銀企合作。進一步加強民營企業與銀行間的交流、合作,每半年舉辦一次駐內江銀行與民營企業銀企合作專項洽談會,為民營企業融資提供平台。建立完善市級中小民營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和激勵機制,對中小民營企業貸款實際形成的風險,按照金融機構、擔保單位誰損失誰受償的原則,按不超過銀行當年新增民營企業貸款總額的0.3%給予風險補償。資金來源由同級發展資金列支。
4、發揮調劑資金「搭橋」作用。為解決全市中小民營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臨時、急需的資金需求,按照《內江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調劑資金管理辦法》對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的中小民營企業,根據「政府推動,部門聯動,政策促動、金融機構合作帶動」的原則,以調劑解決中小民營企業在季節性原料采購、申報貸款、項目補貼過程中,由於程序性等原因影響中小民營企業資金鏈時,由市國資公司通過協作金融機構以委託貸款方式提供給企業作為短期性周轉資金,確保企業資金鏈不斷裂,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不受影響。
5、推進信用建設。加快推進民營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民營企業信用信息徵集機制和評價體系,提高民營企業的融資信用等級。依託人民銀行和工商徵信系統,不斷完善個人和企業徵信系統,為民營企業融資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詢服務。構建守信受益、失信懲戒的信用約束機制,增強民營中業信用意識。大力實施千戶誠信民營企業培植計劃,組織開展信用宣傳、信用培育、信用徵集、信用激勵、信用評級工作,支持民營企業積極參加第三方信用評級。實施重點企業信貸客戶培植計劃,每年選擇60家以上符合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合法誠信經營的民營企業,加強輔導培植,完善信用檔案,開展信用評級,把評級結果納入信貸審批流程,重點給予信貸支持。
(二)切實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嚴格落實國家、省、市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稅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經認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一個納稅年度內,民營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降低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對鼓勵類產業工業投資項目,國家政策規定的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於上繳中央和省的部分,按收費標準的下限收取;屬於市、縣(區)收取部分,行政性收費全免,事業性收費按收費標准下限的50%收取,經營性和中介服務性收費按成本價收取。對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款)在5億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免收市、縣(區)的全部行政事業性收費。鼓勵外商及港澳台商獨資或參股、控股(國家規定不允許投資控股的行業除外)在我市創辦民營中小企業,並給予政策扶持。
(四)政府采購優先支持。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要按照有利於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在技術、服務等指標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本地的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促進民營企業發展。對以綜合評標為主的招標項目,要增加自主創新評分因素並合理設置分值比重。
四、大力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
加強服務指導,成立內江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協調領導小組。建立民營企業發展督導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辦事效率。建立民營企業發展優秀企業家表彰獎勵制度,制定符合民營企業發展特點的文明單位創建辦法,促進民營企業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
(一)健全民營及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充分發揮民營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的功能,大力開展針對民營中小企業的專業服務。按照市場化運作,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為民營企業提供信用擔保、籌資融資、創業輔導、技術支持、信息咨詢、市場開拓、人才培訓、國際合作等領域的服務。積極推進內江市民營企業信息網建設,建立覆蓋全市規模以上民營中小企業公共信息服務平台,逐步建立民營企業項目庫、人才庫、產品庫、政策法規庫、技術專利庫等,為民營企業在互聯網上發布各類需求信息,開展電子商務、網上交易提供便利;建立技術服務體系。充分利用省、市行業協會,中介等機構及市內外各類技術創新和科研機構,為民營企業提供技術支持。推進建立區域性技術服務中心和科技企業創業孵化器,指導和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中小企業和園區建立技術研發中心;鼓勵和幫助民營中小企業與國內外科研機構、大專院校開展產學研對接活動,為民營中小企業應用新技術提供咨詢、診斷、論證等服務;建立人才服務體系。積極做好各類中小企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與推薦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各類人才培訓、評定、使用、交流機制。建立健全民營中小企業培訓體系,形成政府引導、社會支持和企業自主相結合的培訓機制,不斷提升民營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素質。按照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原則,發展商業性中介服務機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商會在非公經濟發展中的協調服務、行業自律、橋梁紐帶等作用。
(二)優化生產要素保障。針對民營及中小企業存在的融資難、招工難、用地難、用氣難等突出問題,各級相關部門要多渠道破解企業融資難題,切實做好水、電、煤、氣、運等生產要素的協調保障工作,有力保障企業正常生產需要。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深化政銀企對接,努力擴大信貸規模,創新金融服務,做大做強政策性擔保公司--內江市農業產業化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以及省上備案的5戶縣級擔保公司,逐年增加資本注入,擴大資本金,有效放大擔保比例,確保全市全年新增擔保貸款同比增長30%以上,著力緩解民營及中小企業「融資難」;加強本地勞動力資源保護利用,加大職業技術學校人才的培育平台建設,突出實際操作運用能力,使其培育出來的技術人才順利走上適宜的工作崗位。同時,要密切關注東部沿海一帶技術人才、專業技術工人迴流,組織專業力量為他們開辟常態招工渠道,要不失時機地開展園區企業用工服務活動,全力化解入園企業和大企業「招工難」;進一步加大園中園建設,為本土中小企業急需的發展用地創造發展空間。強化老廠房改造,集約利用土地,努力擴充增量、盤活存量、提高質量,全力破解「用地難」。積極加強溝通協調,爭取內江地區的管網改造。要向上爭取我市工業用氣指標,切實解決工業企業「用氣難」,為企業發展提供更多服務支持。
(三)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繼續整治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嚴禁對民營企業亂代理、亂指定、亂評比。不準要求企業提供贊助,不準指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嚴格執行涉企檢查、檢測、檢驗(簡稱「三檢」)備案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對民營企業的各種檢查和評比活動,凡舉辦全市性評比活動,必須經市政府批准。繼續加強維權保護工作,紀檢監察部門應當進一步完善對重點民營企業的掛牌保護制度。對民營企業的行政許可事項或投訴事項,要按照職責分工和規定時限及時辦理,並告知申請人或投訴人。民營企業要依法維護和尊重員工的合法權益,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證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等;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四)加強監測與分析。健全民營中小企業統計體系,加強預警監測,及時掌握中小民營企業生產經營和發展趨勢。市統計局、市經信委、市中小企業局等部門要加強對我市中小民營企業發展狀況的事前調查、事中研究和事後形成結果的分析研究,及時、准確、全面反映民營經濟發展情況,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J. 什麼是民營經濟

民營經濟是指除了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外商和港澳台商獨資及其控股企業以外的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統稱。

民營經濟包括國有民營經濟、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混合所有民營經濟、民營科技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類型。民營經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經濟概念和經濟形式。

民營經濟曾一度在中國消失,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漸進發展中,民營經濟得以復興,成為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的主力軍。

(10)民營經濟發展與制度擴展閱讀:

民營經濟職能作用

1、加大落實政府政策的力度。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增強服務意識、責任意識,真正把支持民營經濟發展,作為貫徹落實第一要務的實際行動,自覺地、主動地為民營企業排憂解難。

2、轉變政府職能,為民營經濟發展搞好服務。要進一步做好為民營經濟的服務工作,把根治」三亂作為優化民營經濟發展投資環境的重點。通過改革審批制度、簡化辦事程序、推行政務公開、整治「三亂等,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和機關作風提高對民營企業的服務水平。

3、加強對民營企業的監督和管理。要全面推進民營企業依法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保證其從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障待遇。促進民營企業依法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嚴厲打擊非法使用童工,惡意拖欠工資等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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