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北京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可行嗎
房地產律師靳雙權作為從業十餘年的資深房地產律師辦理了大量房地產糾紛案件,積累了大量辦理房地產案件的經驗,本案系一起因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被判無效引發的房屋增值補償糾紛,現在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將這個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紛爭,以下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
一、原告訴稱
原告胡中華系北京市昌平區居民,因家庭困難,已取得了購買北京經濟適用房指標資格,只在搖號等待中。2006年12月,王毅力將其位於北京市昌平區某經濟適用房轉讓給胡中華,自己經濟適用房指標再沒有享用。王毅力收取了胡中華轉讓費5萬元。王毅力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合同,胡中華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及相關費用。胡中華經過裝修居住至今已達六年之久。期間產生的物業費、採暖費等均由胡中華交納。2008年,胡中華、王毅力共同辦理了房產證,一直由胡中華持有。後王毅力提起訴訟,經民事判決書確認,胡中華、王毅力之間簽訂的協議無效。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胡中華退房時,王毅力理應向胡中華返還房屋轉讓費、購房款等各項費用,以及向胡中華賠償房屋升值獲得的利益、胡中華喪失購買其他經濟適用房訂約機會損失和房屋裝修損失的法律責任。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王毅力返還購房款34萬元,各項費用合計363602元。2、依法判令王毅力返還胡中華支付的轉讓費5萬元。3、依法判令王毅力賠償房屋增值損失200萬元。
二、被告辯稱
王毅力不同意胡中華的訴訟請求。因胡中華的過錯遠遠大於王毅力的過錯。胡中華、王毅力雙方曾經約定胡中華取得經濟適用房指標之後再將指標返還給王毅力,但胡中華始終沒有返還。
三、審理查明
其一,胡中華與王毅力協議一份,內容為:「本人王毅力把經濟適用房自願轉讓給胡中華,由胡中華支付全部房款,如與房有關之事,本人有義務提供一切手續。立字人:王毅力;交款人:胡中華」。2013年9月,此協議經判決書確認無效。
其二,胡中華交納的購房款及各項費用,王毅力除房屋產權證代辦費和裝修管理服務費外都表示認可並同意返還。
其三,2006年12月23日,王毅力為胡中華出具字據,內容為「本人今收到胡中華人民幣五萬整,收款人為王毅力」。王毅力對此表示認可並同意返還。
其四,胡、王雙方對涉案房屋的價值不能達成一致,法院依法委託了北京某房產評估公司進行了評估,結果為:該房屋市場價值為273萬元,其中包含裝修價值11萬元。
四、法院判決
1、被告王毅力返還原告胡中華購房款、公共維修基金、契稅、有線電視入網費、補繳地價款、裝修管理服務費共計36萬元;
2、被告王毅力返還原告胡中華轉讓費五萬元;
3、被告王毅力給付原告胡中華房屋增值補償金167萬;
4、駁回原告胡中華的其它訴訟請求。
五、律師點評
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優惠,是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國家對該類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規定和限制,其購買人必須滿足國家規定的條件,購買資格具有專屬性。本案中,胡中華、王毅力雙方簽訂經濟適用房轉讓協議書,該協議書已經被民事判決書確認無效。因此胡中華要求王毅力返還因購買涉案房屋所支出的購房款、公共維修基金、契稅、有線電視入網費、補繳地價款、轉讓費的請求,於法有據。對於胡中華請求王毅力返還裝修管理服務費、房屋產權證代辦費用的請求,律師認為裝修管理服務費是購買涉案房屋的合理支出,法院應予以支持。對於房屋產權證代辦費用,由於不是購買涉案房屋的必要支出,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確的。
對於該經濟適用房轉讓協議的無效,胡中華、王毅力雙方均有過錯,考慮到胡中華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及相關費用等因素,王毅力應對該協議的無效承擔主要責任,即70%的責任。故對於因房屋升值所產生的收益,王毅力應按照其過錯程度給予胡中華相應的補償,補償數額應由法院根據房地產評估報告、胡中華支付的購房款數額、為房屋繳納的各項費用等相關因素酌情予以確定。
Ⅱ 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
經濟適用房購買步驟.
1、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內道辦事處、鎮政府領取《廣州容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
2、申請。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3、初審和公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初審並在社區公示。
4、復核。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會同區民政局復核並評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辦會同市民政局復核並在市國土房管網站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市住房保障辦向申請人發放有效期為3年的准購證明。
6、輪候。市住房保障辦應當將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輪候順序;分數相同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輪候的先後順序。
7、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辦根據房源情況,並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出配售通知。
8、選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輪候人可根據配售項目房源情況選擇購房或繼續輪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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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北京三中院對借名買經濟適用房判決案例
鄭某作為原告訴至回龍觀法庭稱:2 0 04年2月,鄭某購買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天通西苑三區*號樓單元*號經濟適用住房一套。由於鄭某與楊某、吳某、肖某的親情關系,購房款由楊某支付,先由楊某居住,以解決楊某及其丈夫吳某在京經商暫時住房問題,故未立任何字據。吳某及吳某之母肖某也居住在該房屋內。2 0 0 7年鄭某因結婚需要住房,多次向楊某提出還款退房,但均遭到拒絕,甚至聲稱斷絕親情關系。有鑒於此,故訴至法院,要求:1、判令楊某、吳某、肖某將佔有鄭某的位於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天通西苑三區*號樓1單元*號房屋騰空後交還給鄭某;2、楊某、吳某、肖某返還鄭某房屋的所有權證書及購房合同原件、購房發票;3、訴訟費用由楊某、吳某、肖某承擔。
楊某答辯:該房屋系我實際出資購買,只是借用了鄭某的名字,該房屋的所有權應歸我所有。我購買房屋後,對房屋花了30萬元進行了裝修,如果僅僅是借住,不符合常理。盡管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書上所有權人一欄記載的是鄭某,但是該房屋的購房款由楊某支付,所有手續是楊某辦埋的,房屋實際上也由楊某支配、佔用,因此楊某就是該房屋的事實上的產權人。
經審理查明:2004年2月27日原告鄭某與北京順天通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購買其開發的位於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天通西苑三區第*幢*單元*號房屋,總價款為518738元。合同簽訂後被告楊某向北京順天通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交納了全部購房款購得此房,並自房屋交付使用後與家人吳某、肖某一起在該房屋內居住。房屋所有權證書、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購房款發票在被告處保存。
回龍觀法庭認為:現位於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天通西苑三區第*幢*單元*號房屋的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所有權人為鄭某,其享有該房屋的相關權利受法律保護。但基於系楊某向該房屋出賣人交納了全部的購房款,且與吳某、肖某一直在該房屋居住並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雙方對此亦未作約定,故鄭某目前主張楊某、吳某、肖某為其騰房,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
第二次:上訴,維持原判
鄭某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房屋雖然登記為鄭某,但基於系楊某向該房屋出賣人交納了全部的購房款,且與吳某、肖某一直在該房屋居住並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雙方對此亦未作約定,故鄭某目前主張楊某、吳某、肖某為其騰房,本院不予支持。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三次:申請再審仍被駁回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審判決事實清楚,合法有據,駁回了鄭某的再審申請。
第四次:以所有權確認糾紛為案由起訴
鄭某在上述官司失敗後,找到了安居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此時,鄭某的案件已經過了回龍觀法庭一審駁回請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其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其申訴。靳律師經過認真研究後,提出原案件的案由選擇上存在問題,原案由是返還原物,然而,該房屋雖然登記在鄭某名下,但是房款及裝修款都是由被告支付的,法院在房款及裝修款未解決的情況下,不能直接要求被告騰房。因此,靳律師提出先以所有權確認糾紛為由起訴,案件勝訴後,再打物權保護糾紛。得到鄭某的同意後,靳律師以所有權確認糾紛為由請求確認該房屋所有權人為鄭某。因隸屬關於調整,該案由由東小口法庭審理,該法庭於2012年判決支持了鄭某的訴訟請求。
第五次:對方上訴被駁回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認為,該房屋登記在鄭某名下,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認定該房屋歸鄭某所有。
第六次:以物權保護為由起訴
靳律師代理鄭某以物權保護為由要求被告騰退房屋,法院受理該案。對方提起反訴,請求按市場價格賠償對方的房屋增值的損失。法院委託北京中評評估公司對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該評估公司按市場比較法進行評估,結果為天通苑西三區的房屋單價為25000元每平米。靳律師經過到天通苑地區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屋管理部門調查,了解到該房屋由於戶型較大,單價僅21000元左右。後靳律師到該評估公司咨詢,該評估公司認為評估依據合法、客觀,評估結果可信。評估報告結果出來後,東小口法庭繼續安排開庭,靳律師申請評估公司工作人員出庭接受質詢,該公司派兩名工作人員出庭。靳律師經過詢問,該兩名人員聲稱出現場及全部手續都由該二人完成,後靳律師要求其出示評估師執行證書,但該二人出示的是評估從業資格證書。根據評估規范的規定,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人員必須具備評估執業證書,並且必須出現場,該二人只有從業資格證書,並不是評估師,而在評估報告上簽字的人員,經查有評估師執業證書,但該人並未出現場。後靳律師申請重新評估,法庭認為評估存在重大瑕疵,委託另一家評估公司重新評估,評估結果為21000元左右。
法庭最終判決對方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房屋返還給鄭某,鄭某按房屋市場價值賠償對方80%的損失。雙方均未提起上訴,鄭某通過各種途徑籌集資金賠償了對方損失,對方現以將該房屋返還給了鄭某。
該案件一波三折,歷時五年,從每次的案由來看,我們可以從中總結出法院對該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在打官司時,一定要按照法院的思路進行,否則極有可能敗訴卻不知道什麼原因。
Ⅳ 借名買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無效的,需要來本人買
申請條件源.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戶口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准(見附錄);
(三)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於10平方米;經濟適用房
(四)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公有住房;
2. 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 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 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 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五)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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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借名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怎樣寫寫協議書
寫的協議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這個協議本身就是違法的。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Ⅵ 如何解決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糾紛
借名買經濟適用房,存在非常大的風險。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在實踐中往往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如下:
1、 從建設經濟適用房目的考慮: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這項針對特殊人群的優惠政策,在開發安居房和限價房的過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給予財政補貼,而名義買房人轉讓的實際上是基於其符合政府規定的條件從而享有的購房權,如果這類合同有效,就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安居房或限價房,而原應享受安居房或限價房的人群的住房條件仍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就違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初衷,因而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
2、 從無效的民事行為分析:這也是一種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規避法律的民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同時由於你的問題描述的不是很具體,如果有疑問,可以咨詢相關的法律人士。
Ⅶ 名下有一套經濟適用房,如果再借名買商品房,出現糾紛是否受法律保護,
借別人名買房且不說違規不違規,單就房產名不是你的,就存在很大風險。如果所借名人將房產賣了,你打官司,打贏了,錢要不回怎麼辦。這幾年的許多借名買房案例,說明風險太大。
Ⅷ 經濟適用房怎麼借名買房才有效
經濟適用房申請條抄件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戶口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准(見附錄);
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於10平方米。
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公有住房;
2. 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 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 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 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Ⅸ 借名買房再引糾紛 經濟適用房滿五年借名買房有效嗎
滿五年後,由申請人去辦理土地金交納,然後取得全產權後怎麼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