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經濟法已被確認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首先,我國頒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經濟法法律。這些法律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繫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運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其次,我國已確立了經濟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國家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實行國家干預、調節的總的法律原則,被國家立法所確立;建立了經濟法體系構成中的重要的具體經濟法法律制度;已頒行的各種具體經濟法規范及已建立的各種具體經濟法制度,相互協調、配合,貫徹著共同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共同執行規范和保障國家經濟調節的使命。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發展。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極大的促進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
2)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一是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二是為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貫徹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證;三是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為了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我國先後在對外貿易、對外投資、涉外稅收、涉外金融、涉外經濟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於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有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
⑵ 請幫我翻譯成英文:自新中國建立以後到改革開放以前,由於我國實行的是嚴格的計劃經濟,對於資本制度和法
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to befor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because our country implements the strict planned economy, the capital system and legal provisions and theoretical research, almost in a blank state, not to mention the right of capital system and ty of contribution of stockholders. However, after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the introction of the western rule of law theory, the study of the related issues of the capital system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Economic base determines superstructure. Along wit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apital theory and the system of the rich, China's "company law" since 1994 began to implement so far, also immediately after a number of modifications, capital system also by the initial strict capital paid system evolved into today's subscription capital system. The continuous reform of the "company law" in the theory of company capit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proced important influence, especially of ty of contribution of stockholders have the impact of the new, and led to a series of held ty of contribution of stockholders of new problems. This article from the company to explore the reform of the system of capital under the ty of contribution of stockholders, on capital system are analyzed, and has carried on the analysis to the capital system reform of ty of contribution of stockholders have the effect of, and then through the different capital system of ty of contribution of stockholders to compare to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f the company reform after the shareholder's capital contribution obligation of.
⑶ 經濟法制度體系
【內容提要】本文依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與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實踐,運用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指出中國經濟法是中國特色之經濟法律的典型,重點研究了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進程及其「強制性制度變遷」和「路徑依賴」的低效率特徵,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中國經濟法創新的思路和途徑。
【關鍵詞】經濟法/制度變遷/制度創新
制度變遷是指制度的替代、轉換與交易過程。在經濟落後國家的制度變遷中,國家承擔著制度設計、規劃與組織的重要職能。(註:參見(美)諾斯著《經濟史中的結構變遷》一書中有關國家的制度變遷與經濟增長關系的論述。)現階段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法制建設,是經濟落後國家制度變遷的典型。因此,以代表國家和政府協調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的中國經濟法,在現代中國的市場化改革中正式制度變遷中的地位,舉足輕重。因為制度變遷重要的是實現制度事實的轉變,無論是法律制度還是經濟制度,都是以制度事實為根本的。制度事實是現實的社會存在,制度事實決定了制度規則,這和馬克思的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是一致的。是社會創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創造了社會,通過大規模的引進外國法律並不能實現法治和經濟的現代化。由此決定了提出我國市場經濟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變遷思路,必然包括我國現實和傳統相結合的制度分析思路。制度變遷的首要目標應當是促使社會實際經濟生活的轉變。
「強制性制度變遷」:中國經濟法建立的特點
依據制度變遷的理論,制度變遷包括自下而上的誘致性制度變遷(也稱需求主導型制度變遷)和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也稱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兩個基本類型。(註:參見林毅夫著《關於制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一文的觀點。轉引自《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一書,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其中誘致性制度變遷的主體以市民為主,且以自發性為基本特徵;強制性制度變遷的主體以國家且以強制性為基本特徵。據此推論,我們認為,在中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制度變遷中,民商法的主體以市民(自然人和法人)為主及其「約定大於法定」的規范特徵,使民商法制建設類似於誘致性制度變遷。經濟法的主體以政府為主及「法定大於約定」的規范特徵,使經濟法制建設類似於強制性制度變遷,從而中國經濟法的制度發展模式要借鑒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模式及其理論,注意發揮該模式在加速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步伐的規模經濟優勢,克服該模式中政府的有限理性、官僚主義等消極因素對中國市場經濟法制度建設阻礙的問題。
我們注意到,受公有制和共產黨執政的經濟和政治基礎條件的制約,以及在長期形成的封建儒家文化和計劃經濟體制的傳統制度慣性力量的作用下,中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這一制度變遷,應該以體現強制性制度變遷模式特點的經濟法制度建設為近期模式,而以體現誘致性制度變遷模式特點的民商法為目標模式。從而中國經濟法較之中國民商法,前者對於當前中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作用更大;加之,中國民商法制度理論資源,主要來源於建立在私有制的經濟基礎和市民社會的政治基礎上的羅馬法和德國法理論體系;而中國經濟法制度理論資源,主要來源於建立在公有制的經濟基礎和共產黨執政的政治基礎上的社會主義法理論體系。因此,從中國國情出發,中國推進市場經濟法治的最大的本土資源,就是中國的本土政治資源。所謂本土政治資源,大意是指一國領土范圍的可資利用的政治組織、政權效能及其社會基礎和影響。比如,中國擁有一個龐大且強有力的政治權力組織,6100多萬共產黨員集中了中國優秀人才的相當一部分,下至鄉鎮街道上至中央部門的黨政組織仍然比較有效地治理著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級黨政部門具有仍然很強的社會組織能力、動員能力和推動能力。這是中外人士都普遍承認的事實。對於中國本土政治資源的優秀,我們自己往往習以為常,甚至對這種優秀的實際存在究竟是好事還是壞事也存疑慮。其實,放眼整個世界現代化進程,尤其是第三世界國家的現代化進程,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具有現代化意識的、強大而穩定的政府的存在,對於第三世界國家現代化的順利進行,對於減少現代化進程中的社會代價與成本,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條件,可能也是最關鍵的因素。正如亨廷頓先生早在20世紀60年代就指出的那樣,第三世界的現代化是一個充滿動盪和激烈矛盾沖突的過程,有現代化意識的強大政治組織,是推進現代化進程又保持其過程穩定的關鍵性力量。為了維護政府在制度變遷中的權威地位和政府對經濟生活的主動參與和調控,強制性制度變遷首要的前提就是保持政府對經濟生活的權威。因為只有保持穩定的制度環境,才能實現經濟制度的良性轉變,而任何一個社會要保持繁榮和經濟發展,都應當保持穩定的社會制度。其中,以調整政府調控和管理市場經濟關系為己任的中國經濟法,在維護中國政府在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這一制度變遷中的權威地位的制度創新中的作用,舉足輕重。
正是在上述制度變遷的積極作用意義上,我們認為,中國經濟法是中國本土政治資源的典型法律例證,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度的核心內容,從而中國經濟法制度和理論的建立與完善,就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是否完備的一個決定性因素。這是因為:
首先,公有制和政府運用經濟和行政權力對經濟的強有力干預,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中國特色」的核心內容,由此產生了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中國共產黨及其政府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中的核心作用,從而以政府為主導的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是當前中國市場制度變遷的主導模式。與此相適應,中國也走上了政府推進法治的發展軌道,因為中國法治本土資源的貧乏,決定我們只能更多地藉助學習手段、藉助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手段,而無法更多地藉助於傳統。這也是一種近期內無法改變的現實。其中,以政府依法調控和管理市場經濟為核心內容的中國經濟法,是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本內容之一,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按照中國立法機關的最新觀點,「我國的法律體系劃分為7個法律部門比較合適,這7個部分是: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每類法律部門中又包括若乾子部門,有些子部門下面還可進一步劃分。這種劃分,能夠比較清楚地反映各類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既易於把各個法律部門區分開,又使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合乎邏輯,並且符合我國現有法律和將要制定的法律的狀況」。(註:引自王維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八講講稿《關於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幾個問題》(參加本講稿討論定稿的作者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專題研究小組」成員,包括:顧昂然、甘子玉、於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厲以寧、喬曉陽、劉政、劉海年、吳志攀、應松年、張晉藩、楊景宇、姜雲寶、胡康生、高銘暄、程湘清)。)其中,「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經濟法大體包含兩個部分,一是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傾銷和反補貼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計劃、財政、稅務、金融、審計、統計、物價、技術監督、工商管理、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等方面的法律」。(註:引自王維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八講講稿《關於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幾個問題》(參加本講稿討論定稿的作者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專題研究小組」成員,包括:顧昂然、甘子玉、於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厲以寧、喬曉陽、劉政、劉海年、吳志攀、應松年、張晉藩、楊景宇、姜雲寶、胡康生、高銘暄、程湘清)。)可見,經濟法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與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門並列的獨立法律部門,已成定論。
其次,公有制和政府幹預,是以政府協調經濟關系為基本宗旨的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強有力的經濟基礎和政治基礎。一方面,這一基礎強大於以私有制(非公有制)和市民自治為其基本經濟和政治基礎的私法即民商法,從而中國經濟法強大於中國民商法的現實力量,決定了要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非公有制經濟和市民社會所需要的民商法(私法)制度,必須以中國經濟法為其發展的基本「制度環境」。那種限制和排斥經濟法的民商法發展策略,將走上中國民商法失去自己生存制度環境的艱難之路。另一方面,如果我們假定中國的市場經濟不是建立在私有制經濟基礎和多黨執政的政治基礎上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而是建立在公有制經濟基礎和共產黨執政的政治基礎上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那麼與公有制和共產黨執政與更多親合力的經濟法,必然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的核心內容。從而那種用傳統民法和行政法取代經濟法的自由主義法學主張,將導致中國市場經濟失去社會主義的法律基礎,因而絕不會得到中國立法部門的採信。
最後,雖然中國經濟法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律制度,但對其中國特色之意要一分為二。一方面,中國經濟法制度創新是一種從公有制和共產黨執政並決定經濟發展道路這一實際出發的現實法律選擇,所以中國經濟法要立足中國實際並切忌照搬建立在私有制和多黨執政背景條件下的外國經濟法模式(如中國企業法中的反攤派制度,中國反壟斷法中的反行政壟斷制度的設計,不能局限於外國立法模式),從而中國經濟法制度及其理論,較之中國民商法制度及其理論,前者具有更大的挑戰和創新壓力,並在此壓力基礎上形成更偉大的且對世界法學有特殊貢獻的市場法律制度創新成果。
另一方面,中國經濟法中濃厚的中國政治、經濟、文化特色,較之具有濃厚西方政治、經濟、文化特色的西方國家民商法以及模仿而成的中國民商法,雖然前者具有實事求是方面的巨大優勢,但是中國經濟法中具有的中國特色中的一些帶有有悖市場經濟規律的舊體制、舊文化、舊傳統,如果不倍加註意克服,則中國經濟法就可能成為落入實用主義俗套,進而成為承認並保護舊體制和傳統的落後之法。為此中國經濟法的制度及理論創新,較之中國民商法的制度及理論建設,前者的革命意義遠遠超過後者。
「路徑依賴」:中國經濟法發展的障礙
應該強調指出的是,上述中國經濟法的中國特色及其意義(尤其是消極意義),還根源於中國經濟法於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之初(1979年為時間標志)開始的制度創新中的「路徑依賴」。依諾斯教授的觀點,路徑依賴的核心內容是,當人們選擇的制度變遷路徑是正確的,那麼沿著既定的路徑,經濟和政治制度的變遷可能進入良性循環的軌道,並迅速優化之;反之,則可能順著最初選擇的錯誤路徑走下去,並造成制度被鎖定在某種無效率狀態之中,而制度一旦被鎖定在無效率狀態,除非藉助強有力的外力推進,否則人們要想選擇新的制度就會變得十分困難。(註:參見諾斯著《制度變遷的理論:概念和原因》一文,轉引自《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一書,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據此,應該正視,經濟法(這里特指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過程中因下述典型的路徑依賴導致的一些低效率的「鎖定狀態」:
其一,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的制約,中國經濟法不可避免對民法產生了「路徑依賴」,如經濟法理論將屬於民法調整對象范疇的橫向經濟關系,也納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范圍,並用民法范疇構造經濟法范疇,許多民法制度(如合同制度)成為經濟法制度,由此產生了「縱橫統一說」大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民事關系的失敗現象。改革之初開始而至今在政府依法管理經濟活動中因過分強調市場主體自律管理(如合同管理)而屢屢出現的「一放就亂」,就是市場管理法的無效率的典型。
其二,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自上而下的經濟體制改革制度變遷模式的制約,經濟法也不可避免對行政法產生「路徑依賴」,如經濟法將行政法所反映的行政手段作為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手段,由此產生了「經濟行政法說」或曰「學科經濟法說」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如企業經濟關系)的失敗現象,改革之初開始至今的政府依法管理經濟活動中過分強調政府規制而屢屢出現的「一統就死」也是市場管理法無效率的典型。
其三,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黨政難分和政企難分的經濟管理體制的制約,經濟法也不可避免產生對經濟政策的「路徑依賴」,如把經濟法成為黨和政府經濟政策的同義語即典型的政策法,由此產生了在「經濟管理法說」或「政府幹預說」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的政策混同於法律的失敗現象,而政府依法調控經濟活動中屢屢出現的令行不禁止的失控現象,即為宏觀調控法無效率之典型。
上述中國經濟法的「路徑依賴」之所以謂之有悖經濟和法律規律的失敗現象,主要是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范疇與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調整對象的混淆所產生的體系混亂,以及經濟法的調整方法與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調整方法混淆所產生的方法混亂的角度觀察,從而使經濟法因在法律體系和規范構建上過分依賴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而失去其獨立法律部門的特色。任其發展,不僅政府在協調市場經濟關系過程中難以走出「一統就死,一放就亂」和「令行不禁止」的惡性循環,而且經濟法將鎖定在非部門法的法制低效率的學科經濟法狀態之中,而這一低效率的狀態至今是困擾中國經濟法發展的最大障礙。
就中國的經濟制度和經濟法的變遷而言,如前所述,從一開始就是由政府推動,從經濟政策到經濟法律手段,逐步實現經濟行為的規則化和制度化,這一過程,典型地說明了經濟政策、經濟法和經濟制度之間的密切不可分的聯系,以致於經濟理論和實踐中將經濟法誤解為「經濟政策法」。雖然這一誤解有悖法學和法律規律,但它卻是經濟法之「中國特色」的一個真實寫照,進而使富有法治傳統的國外法學家也感慨「要從中國共產黨的經濟改革的政策中認識中國經濟法的法律實質」,並產生了中共中央與國務院就經濟體制改革中重大事項共同作出的規定,也曾被視為法律淵源的中國法理論和實踐獨有現象。
如前所述,中國的經濟改革是政府主導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而政府推動制度變遷的目標是雙元的,即同時實現政治目標和經濟目標的最大化。因此,政府主導型制度變遷模式下,政治目標往往支配著經濟目標,政府主導的制度變遷往往導致財政收入的降低、通貨膨脹以及由此帶來的社會矛盾、政府權威的下降和擴散、原有經濟部分的增長困難等等,最終導致政府收縮權力或出現激進式改革,並由此在中國的市場化改革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如在經濟領域,出現了國有企業虧損、屢改不善等問題,又如在法律領域中,則出現了通過各種手段逃避法律調整,「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以及貪污腐敗現象。此點,也是導致中國經濟法低效率的一個主要制度原因。
我們認為,導致上述中國經濟法低效率狀態的一個法律方面的近因,是中國經濟法創建之初錯誤地選擇了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理論和實踐路徑,而且至今仍在不同程度上被鎖定在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低效率狀態之中。從而中國經濟法擺脫傳統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模式的困擾並謀求自己獨立的新發展,變得十分困難。因此認真分析上述經濟法路徑依賴的產生根源,是擺脫中國經濟法發展道路上重大理論和實踐障礙的基本前提。
走出「鎖定」狀態:中國經濟法創新的途徑
初步分析的結論是,中國經濟法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路徑依賴,主要根源於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在制度規范和理論資源方面的先佔優勢,以及由此使中國經濟法採取了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合而為一的綜合法律調整模式(「縱橫統一說」是其理論基礎),在有計劃商品經濟體制為主導模式的初始改革模式選擇作用下,而陷入被動的「鎖定」狀態。應該強調的是,經濟體制改革以來,特別是在市場經濟體制目標模式確立後,中國經濟法以政府經濟管理法作為經濟法制度模式初始選擇,加之在此模式下的經濟法成為強化政府權威和維護部門利益的工具這一「官方優勢」,使中國經濟法在政府依法管理的自身報酬遞增和利益集團作用下,雖然它可以在計劃體制轉型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制度變遷背景下,逐漸從民法中解放出來;但是經濟法至今仍被鎖定在行政法和經濟政策的雙重困擾狀態之中。據此,我們提出中國經濟法從傳統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鎖定狀態之擺脫出來的以下基本制度創新思路和途徑:
首先,國家作為經濟法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者,其在經濟法促進經濟增長的制度創新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加之經濟法作為一種以國家為主體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決定了通過國家力量促使經濟法擺脫上述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路徑依賴的法制低效率狀態,是經濟法創新和發展的基本思路。因此,促使國家機關尤其是國家權力機關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至關重要。
其次,上述經濟法產生之初形成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路徑依賴的一個主觀原因,是政府在信息不完全(如經濟體制改革信息不完全,特別是有關市場經濟體制信息不完全)基礎上構造了經濟法制度,所以在加快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基礎上,加強對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經濟法的理論研究,特別是從部門法名義上明確經濟法這一獨立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方法、體系的基本制度和規范,並運用新的研究方法(如法律經濟分析法)和傳統法學研究方法(特別是法理學研究方法)創立符合經濟學和法學規律的全新經濟法范疇,對於國家拋棄經濟法體系中低效率制度,保留和借鑒好的制度,並理性地進行經濟法的制度創新,至關重要。
再次,雖然上述加強中國經濟法理論研究和學習,是經濟法擺脫路徑依賴的一個有效途徑,但是由於中國經濟法因其強烈的政府性特徵,而在體制改革過程中,成為一些政府部門鞏固和擴張自身權力並謀取部門利益的工具。所以在政治體制特別是立法體制上,打破利益集團對經濟法制度創新的干擾,推動經濟法從傳統的經濟行政法模式下的「惡性循環」中徹底解放出來,又是擺脫經濟法對行政法和經濟政策路徑依賴的重要途徑。必須強調,如果我們假定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干預市場的基本途徑是宏觀調控和市場管理,而且干預市場的基本方法以體現經濟規律的法律手段為主,以體現行政規律的法律手段為輔;那麼將國家干預市場的法律等同於經濟行政法的主張,將導致中國經濟法「穿新鞋」、「走老路」。
最後,在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過程中,經濟法作為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它較之誘致性制度變遷為基本特徵的民商法,前者制度創新、設計和實施成本較之後者要高。為此將降低中國經濟法制度變遷成本,作為經濟法制度創新的一個關鍵環節。從經濟法的制度和實施方面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對現有的依政府經濟管理體制為依據構成的龐大中國經濟法體系進行消腫,以反映和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法律規律的新經濟法制度體系(市場管理法和宏觀調控法)的更高收益,來抵銷經濟法採取經濟行政法和經濟政策模式的舊經濟法制度體系被廢除而失去的利益,推進經濟法制度的創新。而且,要按照公法私法化的思路,改造傳統的以公法為基本特徵的經濟法,並用公法和私法兼容的法律技術將中國經濟法改造成具有公法和私法雙重性質的、兼顧市民社會利益和政治國家利益並集中體現社會利益的社會法。
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如果我們假定經濟法視為一個傳統公法(如行政法)和私法(如民商法)兼容的新興法律部門,那麼公法與私法兼容這一現代法的發展趨勢,決定了中國經濟法在擺脫對傳統民商法和行政法的「路徑依賴」後,在建立和完善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這一偉大的制度變遷進程中,深深紮根於豐富的中國本土政治、經濟、法律及文化理論和實踐資源「營養土壤」之中的中國經濟法,比主要依賴於西方政治、經濟、法律及文化理論和實踐資源建立的中國民商法和行政法,前者具有更強大、更有效的制度創新動力。而且,更為現實的意義在於,中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公有制占據著重要地位,堅持公有制、保護國家對經濟生活的監督調控、管理、參與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必不可少的職能,而中國經濟法正是體現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實現公法與私法、國家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有效工具,所以在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中,經濟法的建設應當成為重中之重的「基礎工程建設」,需要我們集中更多的法律理論和實踐資源進行「投資」,才能確保我國在2010年之前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一偉大的跨世紀法制建設工程。
⑷ 改革開放前後,中國經歷了怎樣的變化
1、經濟體制的變化
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變化。
2、社會風氣的變化
從封閉半封閉的社會向全面開放的社會變化。
3、人民生活的變化
從溫飽轉向基本小康的社會變化。
(4)法對我國經濟制度改革的影響擴展閱讀:
改革開放取得的成就
一、中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
中國的經濟奇跡是建立在中國耀眼的經濟發展成就基礎上的。從經濟增速角度看,1978—2017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GDP)的年均名義增速高達14.5%,刨除年均4.8%通脹率,年均實際增速仍高達9.3%。
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整體提高
從經濟增長的角度看,中國近40年的經濟增長確實稱得上是一大奇跡。從數量規模上看,到2017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已經高達82.71萬億元人民幣,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
三、綠色發展與可持續發展
從經濟增長的質量上看,中國改革開放40年來的經濟發展同樣可圈可點。在已經過去的40年裡,中國經濟快速增長的背後包括了不同階段的發展思路。整體而言,中國的經濟發展思路日趨成熟,逐漸由初始「唯GDP」論的發展思路過渡到可持續發展思路。
⑸ 經濟法的研究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具有哪些指導意義
經濟法既是一整套制度規范,又是一種制度現象。作為現象,經濟法是歷史發展的制度性產物。按照實證社會學原理,制度現象的功能必須通過揭示它與某一社會目的的關系來分析,並且應該首先探索社會現象產生的原因,再由此揭示它所具有的功能。「社會事實是科學的直接論據。」根據實證社會學「原因-結果、目的一功能」的研究法則,選取制度生成的代表性樣本,對經濟法產生相對完整的歷史階段進行分析歸納,研究推動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揭示經濟法立法活動目的,能夠客觀地回答經濟法對「社會環境」的關系,評價制度現象的效用,即經濟法的功能
經濟性和社會性是經濟法兩個最顯著的特點。研究經濟法首先要從社會整體經濟人手。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是經濟運行中相互聯系、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分配是社會經濟的核心環節,不僅連接著生產和消費,而且在連續的動態過程中,既是上一輪經濟運行的結果,又是下一輪經濟運行的起點。分配在微觀上決定著經濟主體的利益,在宏觀上影響著國民經濟的總體運行,因而是影響穩定,制約發展的核心
市場分配總體貫徹按生產要素貢獻分配原則,社會成員根據所提供的要素量及其單位績效,基於要素所有權取得收入。市場分配通過交換實現,商品交換的過程就是分配的過程。市場分配的結果是差別分配,社會成員所投入的要素類型與數量不同,所獲得的收入也因而各異。
市場機製作為收入分配的實現機制,能夠較有效地實現公平和效率。按貢獻分配原則弱化了以特權和等級制度為基礎的傳統人際關系,充分尊重並承認個體對社會的不同具體貢獻,不僅體現了自由和平等的理念,而且能夠最大程度地調動經濟主體積極性,誘導資源實現最有效率的配置。
但從動態和長期考察,市場分配也存在固有缺陷:差別分配結果通過經濟運行的循環往復,導致收入差距不斷累積和放大。這一缺陷隨著生產社會化逐漸顯露並日益惡化:首先,壟斷的泛濫導致廣大中小經營者無法參與交換過程,因此逐漸被排斥在市場分配之外。其次,機器大工業的到來使資本要素的績效日益凸顯,勞動的作用則逐漸減弱,導致勞動者收入不斷減少和失業的廣泛增加。
整合這些元素可以發現,市場分配機制的缺陷,包含了經濟法功能研究中一切矛盾萌芽,並與經濟法制度現象生成的歷史起點「同步」,符合邏輯與歷史相統一的原則,適宜作為功能實證的研究起點
⑹ 簡述憲法與經濟制度的關系
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它應當具有穩定性,才能體現其權威性。馬克思在談到拿破崙法典的時候說:"這一法典一旦不再適應社會關系,它就會變成一疊不值錢的廢紙"[1]。然而,我國憲法中經濟制度修訂的爭議不僅在於頻率,更在於對已經修訂的內容反復進行修訂,表現出對這一制度修訂的盲目性。本文旨在通過對經濟制度憲法屬性的分析,探討憲法中經濟制度應有的表達方式和表達內容,試圖擺脫經濟制度一修再修仍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尷尬局面。
經濟制度的憲法表現
我們所說的經濟制度,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看,是指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各種生產關系的總和,包括人與人、人與物之間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其關系的內容是物質的、經濟的。
憲法學上所說的經濟制度是指國家確認並保護的一定社會的基本經濟關系,包括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和由此決定的分配原則以及人與人之間在經濟活動中的關系。[2]經濟學中所描述的經濟制度屬於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而憲法學所述的經濟制度則屬於上層建築的范疇,它反映了制憲者或修憲者們對不同經濟關系所持的態度。
考察經濟制度的憲法表現,有助於我們理解經濟制度在憲法中的重要地位。如果忽視對其憲法屬性的研究,則會造成整個經濟制度的設計和修改缺乏法學理論的指導,陷入頻繁修改也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怪圈。
經濟制度在憲法中的表現一般可以從兩個方面去考察:一是經濟制度在憲法結構中所處的位置;另一則是經濟制度具體內容的憲法表述。
(一)經濟制度在憲法結構中的地位
憲法結構一般是就成文憲法而言的,包括形式結構和內容結構。形式結構是指構築一國成文憲法典各個要素的外部組合,具體包括憲法典的體例(篇、章、節、條、款、項等)和憲法典的格式(名稱、序言、正文等)。
內容結構是指根據調整對象的性質和調整方式不同,將憲法典的內容分為若幹部分,並由此形成的有機組合和有序排列。根據調整對象的性質不同,憲法典的內容可分為國家與社會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組織、許可權和活動原則等。
我國憲法中的經濟制度,從形式結構上看,排列在憲法正文的總則中,屬於憲法典的重要部分,對憲法典的規范和制度的設計與安排起到指針和基礎作用。從內容結構上看,屬於國家和社會的基本制度,對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影響極為深遠。
關於憲法實施,涉及憲法不同部分的拘束力。學者鄭賢君曾撰文專門論述了憲法總則(總綱)的效力問題。他認為:"與純粹具有憲法規范性質的憲法正文不同,憲法文本中『總綱'的地位比較特殊,它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法規范,但也不同於非法律文件的道德宣示,而是具有特殊的法律意義",他認為我國憲法總綱的內容多屬於國家政策,而"國家政策不像普通憲法規范那樣產生直接的拘束力,它是憲法對國家機關發出的指示與委託,其實施有待於立法機關進一步制定法律,以明確具體概念、實施的標准和程序"。[3]
鄭文的觀點有一定合理性。憲法作為根本法,從總體上講,憲法規范比普通法律規范更為原則和抽象,相比之下規范性就弱一些。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排除憲法總綱中的有些內容還是比較具體明確的,雖然這些規范不具有直接的拘束力,或者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直接依據,但在現實的政治、經濟生活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的行為不能突破憲政的底線。
以現行憲法中的基本經濟制度為例:1999年第14條修正案明確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即公有制佔主體;第16條修正案則肯定了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再到2003年第21條修正案的鼓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其中"主體"的涵義尚未見到正式的憲法解釋,按照中共中央的文件精神,公有制的主體優勢不僅要體現在量上,更要體現在質上。而反觀我國的經濟現實,隨著憲法中非公有制經濟的地位越來越高,全國許多地方人大或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勵或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地方性規範文件,特別是在東南沿海地區,非公有制經濟得到長足的發展。依梁慧星教授的統計,有些地方非公有制經濟佔到了地方經濟的99%。[4]地方政府的這些措施,也許適應了生產力發展的需要,促進了地方經濟的增長。然而,這些舉措是否能夠符合"公有制佔主體"的要求呢?盡管黨的文件指出,佔主體是指總體上,而不是每個地區、每個行業都要求公有制佔主體。但試想全國每個地方均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同時公有制經濟又從許多競爭性的行業中退出,又如何保證總體上公有制佔主體地位呢?盡管基本經濟制度的內容不像一般的法律規范那麼明確具體,但其立法意圖還是明確的,作為各級政府,其行為方向能夠與這一立法意圖相矛盾嗎?
(二)經濟制度具體內容的憲法表述
從1954年憲法到現行憲法,從憲法本文到憲法修正案,我國憲法中的經濟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確認生產資料所有制的形式和結構;2.表明國家對各種所有制的態度;3.確認分配製度;4.確認經濟運行體制。
以生產資料所有制的形式和結構(即基本經濟制度)為例,1954年憲法第五條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在主要有下列各種: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個體勞動者所有制;資本家所有制。"
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的第五條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階段主要有兩種: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1982年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82憲法的第一條修正案對憲法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82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將第六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又將憲法第十一條的內容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修改為: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經濟制度內容的上述變化,反映了我們對經濟制度認識不斷加深的過程和經濟建設對經濟制度的新要求。應當說,納入總綱的經濟制度,對國家和社會的經濟生活起著指導和調控作用。但如果在理論上忽視研究經濟制度的憲法屬性,對經濟制度的特性認識模糊,則目前這種對經濟制度中的同一或相關條款的修正似乎還要重復進行下去。這種不良狀態,不僅損害憲法的尊嚴,同時,憲法中有關經濟制度的不科學的規范還可能阻礙經濟改革和經濟發展。
經濟制度的憲法屬性
所謂屬性,根據《辭海》的解釋,意義有二:一是哲學名詞,在馬克思以前的西方哲學中,一般指實體的本性,即屬於實體的本質方面的特性;在馬克思主義哲學中,屬性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性質。二是邏輯名詞,指對象的特性、特徵,包括狀態、動作、關系等[5]。本文從哲學意義上使用屬性一詞。所謂憲法經濟制度的憲法屬性,是指我國憲法中經濟制度屬於國家制度,還是社會制度。
國家制度是一國統治階級通過法律形式確立的統治與被統治關系的制度,具體包括國家性質和國家形式,它是支配國家政治生活、制定其他各種制度的基礎。[6]國家制度,實質上是法律化了的國家政治制度。國家制度屬於政治上層建築,其核心問題是國家政權問題。從世界各國的憲法典來看,均明確規定了各國家機關的權力,未授予的權力由人民保留。因此,國家(政治)制度中的政府權力,從法律特性上來講是有明確界限的,並且受到嚴格的監督。人們對於政治制度的設計,取決於特定社會的意識形態、立憲主義的價值追求和人民主權的思想。立憲、行憲、護憲,意在規范政府權力,促進和保障人權,實現憲政。所以,無論是近代憲法還是現代憲法,人民和政府之間的關系歷來就是憲法規范的重點。處理這一關系的哲學基礎是對立統一原理:在代議制的近現代政治運作模式下,人民通過其選舉產生的政府來實現對國家各項事務的管理,實現憲法上規定的人權和公民權。從憲政理論分析也可以看出,政治關系是一國憲法規范和調整的主要對象。"憲政是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7]憲法實施是建立憲政的基本途徑,建立有限政府是憲政的基本精神,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是憲政的集中表現,實行法治是憲政的基石。
長期以來,我國憲法學界的主流觀點是將經濟制度納入國家制度的范疇的。以我國發行量較大並具有一定代表意義的憲法教材為例,便可窺其一斑:(1)將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並列,共同作為國家制度的組成部分[8];(2)不僅將經濟制度作為國家制度的組成部分,而且作為政權的經濟基礎,與階級性質、精神文明共同構成國家性質。[9]第一種觀點將經濟制度定性為國家制度,而作為設定國家機構權力和職責的憲法規范,經濟制度則應具有較強的剛性,各類國家機關特別是政府,應當不折不扣地行使憲法賦予的經濟權力,履行憲法規定的經濟職責。縱觀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二十多年歷史,應當講總體上屬於政府主導型改革,但政府諸多的改革措施是否完全合乎現行憲法的要求呢?特別是前文提到的許多地方政府以發展非公有制經濟作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並出台了一系列扶持非公有制經濟、收縮公有制經濟戰線的政策以及地方性規章。如果按照憲法中基本經濟制度(公有制經濟佔主體)的要求來衡量政府的這種行為是否合憲,恐見仁見智。為了擺脫這一尷尬局面,理論界曾有人將經濟體制改革中出現的形式上不合憲但客觀效果良好的改革措施稱之為"良性違憲"[10]。
第二種觀點與前一觀點並無實質不同,只是將國家政權的階級性、國家政權的經濟基礎和社會的精神文明按作用力的大小作縱向排列,成為共同決定國家性質(國體)的三要素。但經濟制度仍屬於國家政治制度的范疇。
值得一提的是另外一個觀點:將經濟制度定性為社會制度范疇,與國家制度並列。[11]張慶福在其主編的《憲法學基本理論》中,將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列為第三編,內容包括國體、政體、國家結構、選舉制度、政黨制度和國家象徵。而將經濟制度列入第四編,該編內容冠以"社會經濟制度、社會文化制度和社會意識形態的憲法基礎",共分三章:社會經濟制度、社會文化制度和社會意識形態憲法基礎。這種編排體例反映了作者將經濟制度從國家(政治)制度中獨立出來,納入社會制度,這與前述兩種觀點具有明顯不同。
眾所周知,憲法是以調整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為核心內容的。傳統的憲法一般有兩個主要功能:一是限制政府的權力,另一是保障公民的權利。表現在憲法的內容上,一方面是政治上對政府的限制,另一方面,經濟上充分保證私人自由。基於嚴格自由主義的消極憲法,國家只是作為經濟生活的守夜人,為經濟生活主體的經濟自由提供保護。而隨著機器大工業的發展,許多國家越來越關注社會公平的問題,因此,1919年的魏瑪憲法成為憲法範式的轉折。
一般認為經濟制度入憲,最早出現於第一部現代憲法的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例證是該法第五章共計15條,內容涵蓋經濟自由、契約自由和財產所有權的保障,法律強制和公共徵收的限制等。應當說魏瑪憲法的結構和內容都突破了傳統憲政憲法的二分法,突出表現在對經濟生活的關注,既增加了政府幹預經濟的權力,又對私人經濟自由作了限制,即在原先涇渭分明的限權、護權之間產生了一個政府和私人共同活動的經濟區域。憲法中的經濟制度主要是體現經濟公平,是對古典憲法所奉行的經濟自由的一種補充。
而自1918年社會主義憲法--《蘇俄憲法》誕生以後,各社會主義國家憲法都將經濟制度作為重要制度加以規定,新中國的4部憲法對此都有較大篇幅的記載。但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經濟制度的內涵與以魏瑪憲法為代表的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中指稱的經濟制度大為不同。我們所說的經濟制度是指一國通過憲法和法律調整以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為核心的各種經濟關系的規則、原則和政策的總和。經濟制度一旦表現為憲法規范或法律規范,便進入社會上層建築體系之中。憲法學所研究的經濟制度正是作為上層建築體系中制度范疇之一的經濟制度,而不是作為生產關系總和的經濟基礎。由此看出,社會主義憲法中的經濟制度既要反映客觀經濟基礎,又要體現人們的意志因素,是主客觀的統一,它不是現實生產關系的簡單再現。
比較兩個不同社會的經濟制度,可以發現兩者都以實現社會經濟公平為目的,但具體內容是不同的。魏瑪憲法體現了對個人經濟權利濫用的限制,而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制度則體現了制憲者對不同所有制的好惡,相比之下,意識形態的色彩較濃,從一定意義上講,忽視了社會經濟關系的客觀性。
如果說國家(政治)制度是以人民主權思想為基礎,並以實現人權為目的,那麼經濟制度的目的則是增進人民的福利。如果說政治制度旨在賦予政府權力並嚴格約束其權力的行使,以免政府損害人民權利,體現人民政治架構的預設的話,則作為社會制度基礎的經濟制度,應主要以保護社會經濟主體的經濟權利和經濟自由為主旨,對各種經濟活動形式保持足夠的張力,而不是相反,除非經濟主體濫用權利損害了社會經濟公平。
經濟制度屬性的前兩種觀點,多是受到列寧關於憲法實質的著名論斷的影響,即"憲法的實質在於:國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關於選舉代議機關的選舉權以及代議機關的許可權等等的法律,都表現了階級斗爭中各種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12]。這一論斷科學地揭示了憲法的階級屬性,但憲法的這一本質屬性歸根到底是由一定的經濟關系所決定的。馬克思說過"這些現實的關系決不是國家政權創造出來的,相反地,它們本身就是創造國家政權的力量。"[13]生產力反映了人類物質資料生產所達到的水平和程度,體現了物質資料生產的物質內容。生產關系反映了進行社會生產的生產結構,體現了物質資料生產的社會關系。生產力和生產關系所構成的生產方式對人類社會具有決定性的影響,是人類社會一切制度所賴以建立的基礎,憲法中的各種制度當然也取決於這一基礎。
然而我國憲法中的經濟制度,忽視了社會關系的基礎性作用,成為國家(政治)制度的組成部分,混淆它與國家制度的不同規范對象和不同目的。說到底,政治制度是限制政府、規范政治行為的,防止政府濫用權力侵犯私權;而經濟制度是規范社會主體經濟活動,保護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各種生產關系,以有效地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
應當說,對憲法中經濟制度屬性的准確把握,有助於經濟制度的完善。
我國憲法中經濟制度的完善
我國從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開始,此後的每一部憲法均規定了經濟制度的內容。現行憲法中的經濟制度已歷經四度修改。應當說,經濟制度的每一次修改,都是為了適應經濟改革的需要,適應生產力發展的需要。但值得深思的是,經濟制度的頻繁修改固然有其積極作用,但對憲法威嚴的損害也顯而易見。首先,在依法治國的今天,任何重大的經濟改革都應當在憲法和法律的規范和指導下進行。而由於原有經濟制度的包容性較小,實踐中的每一重要新舉措,往往都超出憲法的范圍,此種憲法現象被稱為"良性違憲"。應當承認,"良性違憲"事實上往往成為修憲的前奏,我國現行憲法中經濟制度的修改也正是對實踐中成功的改革經驗的承認,通過修憲使"良性違憲"現象合憲化。但這種以犧牲憲法權威為代價的改革畢竟突破了憲政主義的底線,是一種不正常的憲法現象,如果形成這樣的憲法慣例和憲法傳統,後果不堪設想;其次,實踐中對經濟體制的探索與改革,由於沒有憲法事先提供的保障,使得政府和市場主體在改革中畏首畏尾。如許多地方政府在領導經濟體制改革中,出台的政策往往是大幅度地收縮國有資本的戰線,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這一行為是否滿足憲政主義的"底線"--"形式上合憲"的要求?我國憲法修正案第14條明確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從憲法的角度評價政府上述的改革措施,作為根本法的作用又何從體現?最後,憲法的穩定性是判斷其科學性、適應性的外在的、直觀的標准,憲法的科學性、適應性也應當體現為穩定性。而就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和相關經濟政策來看,經濟制度修改的主線逐漸清晰,只要是有利於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的生產關系,憲法便確認它的合法地位和利益。因而,非公有制經濟的憲法地位越來越高,對其實施的經濟政策也越來越優惠[14],但仍然沒有擺脫修憲中"摸著石頭過河"的窘態,當然也就難以確立憲法真正的權威。因此,我們尚需繼續探討經濟制度憲法表現的合理方式和理想模式,提高經濟制度的適應性和穩定性。
(一)指導思想
鄧小平理論是馬克思主義在當代中國的發展,鄧小平的全部經濟思想始終貫穿著一條主線,這就是高度重視生產力的發展,把是否有利於生產力的發展看作衡量各種體制和政策長短優劣的根本標准。鑒於鄧小平理論的重大戰略意義,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正式將鄧小平理論納入憲法,作為憲法的指導思想,它不僅指導我們行憲、護憲,當然也指導我國的修憲。
中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貧困是我國的根本問題,富強是立憲修憲的根本價值關懷。要實現這個目標,必須用鄧小平的經濟發展觀,實事求是地審視我國的經濟制度,指導憲法中經濟制度的修改和完善。經濟制度的核心是如何對待公有制的問題,在馬克思主義產生以前,一切形式的空想社會主義都主張公有制。應該說,社會主義的理想從來是和公有制的要求相聯系的,摒棄公有制就無所謂社會主義。但以往的社會主義思想都在低下的生產力的基礎上考慮公有制,幾乎都是主張貧窮的社會主義。馬克思主義的科學社會主義的特點就在於要把公有制建立在高度發展的,比資本主義社會更高的生產力的基礎上。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共產黨宣言》中就說:無產階級在實現自己的政治統治後,要盡可能快地增加生產力的總量。鄧小平也說:"馬克思主義最注重發展生產力。"[15]所以,經濟制度的修改應注重其社會屬性,在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下,保護社會經濟主體依法處理各種經濟關系的權利和自由,在競爭中發展、創新適合生產力發展的各種生產關系,對一切適應生產力發展的所有制形式,都給予其充分的憲法地位和生存、發展空間。
這裡面臨的關鍵是如何對待基本經濟制度中的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問題。我們當然應當鼓勵適合先進生產力發展的公有制占"主體",但公有制的生命力和主體地位主要靠適應和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所取得,而不應在基本經濟制度中預設為"主體",否則會排擠其他適合生產力發展的所有制形式的生存空間,損害其他經濟形式在憲法和市場經濟中的平等地位。
(二)基本原則
將經濟制度定性為社會制度,在具體安排經濟制度的內容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1.尊重和保障經濟權利與經濟自由
93年憲法修正案正式承認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無論何種市場經濟,相互間均有共性,這就是要承認市場主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擁有平等的經濟權利和經濟自由,合理配置社會資源,增加社會財富。只有這樣,各種不同的經濟形式和經濟主體才能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有效地進行自由競爭,形成不同所有制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不斷地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
2.適度干預市場原則
市場經濟從它誕生的那一天起,既能起到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要素效率的作用,又有因過度追逐利潤而導致的市場失靈問題。資本主義國家從自由競爭時期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期以後,一直在尋求克服市場失靈的有效機制。我國憲法中的經濟制度,也應對政府幹預經濟的職能加以規定。與資本主義私有制經濟基礎不同的是,社會主義國家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的。我國原有的經濟制度總體上是適合計劃經濟運行體制的,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無論是廣度還是深度上,遠大於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堅持適度干預的原則,可以對政府幹預經濟的范圍和方式作出明確限制,確保市場主體的經濟權利和經濟自由得以實現,有利於生產力的發展。
3.從技術層面上,經濟制度應堅持彈性原則
經濟制度與政治制度不同,它旨在為生產力的發展創設廣闊空間,而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相比更為活躍,所以就必然要求憲法中的經濟制度應具有較大的彈性,以便能在包容、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同時,又保持憲法穩定性,否則,憲法中的經濟制度將永遠跟隨在社會變革之後,亦步亦趨,一改再改,難以指導社會經濟體制改革,同時也會失去其應有的價值追求。
當然,經濟制度是一個有機整體,並且具有較大的彈性。在基本經濟制度中強調各種經濟形式的平等憲法地位,並不排斥政府從宏觀經濟調控的角度,運用財政、稅收、分配製度,調節各種經濟資源和經濟形式在社會經濟各部門、各行業中的合理分布,實現全社會的經濟公平。
⑺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的變化,從哪些方面為公共事業法律制度的發展創造了條件
通過對40年來社會治理創新的整體審視,可以發現我國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經歷了「社會管控」、「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的不同階段。馬克思說「最後的形式總是把過去的形式看成是向著自己發展的各個階段」,我國社會治理創新既有明顯的階段性特徵,同時又具有內在的連續性。
「社會管控」階段(1978~1992年)。這一階段主要是指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到十四大之前,此階段「社會管控」作為社會治理模式的一個類型,彰顯出特有的時代特徵。經濟體制改革單兵突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並沒有協調跟進,原有社會管理體制在總體上仍然得以延續,全能型社會管理體制並沒有實質性變革,「社會管控」的特徵非常明顯。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們黨面對的是一個一窮二白、千瘡百孔的爛攤子;與此同時,還受到各種國內外敵對勢力顛覆新生政權的威脅。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指出:「政治統治到處都是以執行某種社會職能為基礎,而且政治統治只有在它執行了它的這種社會職能時才能持續下去。」為了改造舊社會、鞏固新政權,當時在社會管理上採取了高度集權的管理模式,建立了由政治意識形態主導的,以黨和政府為中心、政府包攬一切的全能型社會管理體制。這種全能型社會管理體制以戶籍制度、單位制度、職業身份制度和檔案制度為基礎,在城市以街居體制輔助,在農村以「人民公社」制度輔助,實現職業身份統一確定、各類人員統一安置、社會事務統一部署、一切活動統一組織,社會絕對服從政府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管理。這一時期社會管理的目標,就是極大地增強國家的組織動員能力和對社會的控制能力,使社會成員都被固定在某一個既定的位置上。
1978年改革開放後,黨和國家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經濟工作成為全部工作的重點和中心,政府開始由政治主導型向經濟建設型轉變。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國家開啟了現代化建構的大門,開始放棄全能型社會管理體制。國家對與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關系密切的社會管理體制進行了局部調整。從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政府逐漸開始小范圍地放權讓利,社會管理工作隨之不斷調整。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出《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1984年底以前完成建立鄉政府的工作。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國家開始向社會分權,農村基層村民自治與城市基層居民自治成為國家向社會分權的重要方式。
從總體上審視,這一時期政府的主要關注點放在經濟建設上,國家改革的重點是如何調整社會管理來適應改革開放初期的經濟體制改革,社會管理的局部調整都是為發展經濟提供配套服務,社會建設在一定程度上成為經濟發展的附庸。在社會管理主體上,實行「單一行政主體」;在管理手段上,實行「運動式治理」;在管理機制上,突出單向管控;在管理環節上,突出事後處置。這一時期,由於政府的權力沒有得到有效約束和轉移,「大政府、弱社會」的社會格局非常明顯,政府在國家與社會的權力分配格局中占據著絕對的主導地位。待續
⑻ 經濟法對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有什麼影響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的作用
1.保護、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權益、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社會主義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保護社會主義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重大任務和保證社會主義方向和整個經濟穩定發展的決定性條件。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有關國有經濟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對於加強宏觀經濟調控,擴大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實行經濟責任制,充分發揮中央、地方、企業、職工四個積極性,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國有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現階段生產力發展的水平,決定了許多領域的生產建設事業都可以放手依靠集體來辦。《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等有關法規,賦予集體經濟組織比國有企業更大的自主權,並且作出了一系列相應的規定,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集體經濟的迅速發展。
此外,憲法還規定要保護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合法權益,經濟法也將之具體化。
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也是促進我國以公有制為體的多種所有制經濟發展的組成部分。我國一系列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改善了吸引外商來華投資的法律環境,推動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迅速發展。
2.經濟法是保障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力工具
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體制下的市場經濟。發展市場經濟就要按市場經濟的規律辦事。市場經濟對發展生產、繁榮經濟、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等方面起著很大作用。但是,對市場經濟要進行調控、管理,防止出現無政府狀態破壞正常的經濟秩序。對市場經濟的管理和調控也不能過於僵化,防止走向市場經濟的對立面。市場經濟是有效率的,但不可避免存在著缺陷及市場失靈,因而,國家要在國民經濟總體方面加強協調,對國民經濟實行協調,實現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3.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經濟法對於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揮著巨大作用。其表現有三:一是有助於引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法不僅肯定已經取得的成就,保護現實生活中合理的事物,而且可以作出綱領性的規定,促進事物合乎規律地向前發展。經濟法律、法規對經濟體制改革的正確方向作出明確規定,就是把反映客觀經濟規律要求的經濟體制改革方向規范化、法律化。這是運用法律的形式,預先地、有計劃地把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引導到符合經濟規律的軌道上來,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以利於實現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二是有助於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為了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在經濟法律、法規中對經濟體制改革的措施作出規定,使這些措施規范化、法律化,有助於國家機關、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嚴格地遵守和執行這些措施。同時,規定了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上述規范性文件具有強制性,就可以依靠國家強制力來排除經濟體制改革中的阻力,落實需要採取的措施,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三是有助於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有助於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穩步發展。通過經濟立法可以把經濟體制改革中建立起來的、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的、新的現代企業制度、市場管理制度、宏觀調控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在經濟法律、法規中肯定下來。同時規定,對破壞這些新制度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這就賦予了上述新制度以高度的權威和必要的穩定性,使其成為人人必須遵守的制度。否則,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就不可能得到鞏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不可能順利建立和不斷完善。
4.經濟法是促進我國發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的有力工具。
對外開放是我國長期的基本國策,是加快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戰略措施。在當代,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技術聯系十分密切,任何一個國家的經濟技術都不能孤立地發展。閉關自守,就不可能縮短我國同發達國家在經濟、技術上的差距,不可能實現現代化。我們必須積極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參加國際交換和競爭。隨著我國加入WTO,經濟法的作用將更加突出。它一方面規制我國的經濟活動遵循WTO的法律規則,參與經濟全球化的國際市場競爭;另一方面經濟法堅持民族經濟的獨立性,維護我國的經濟安全。
5.維護經濟秩序,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沒有良好的經濟秩序,要實現國民經濟的現代化是不可能的。我國經濟能不能加快發展,不僅是重大的經濟問題,而且是重大的政治問題。我們必須抓住有利時機,集中精力把經濟建設搞上去。但是,不能一講加快經濟發展,就一哄而上,大起大落,而要使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走出一條既有較高速度又有較好效益的國民經濟發展路子。
*****如果中國能夠嚴格依照經濟法辦事就好了,可惜現實卻不一樣.中國要盡快擺脫人治,盡快上升到依法辦事上來.
⑼ 國家修改公司法對市場經濟的優缺點
為公司法來說它調整的內容,又不是僅僅涉及到公司的股東、公司本身,它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利益,比如說公司還有打工的,就是公司還有職工,那麼公司在交易過程當中,它要和人家發生債權債務關系,還會影響到債權人的利益.那麼公司的產品,是在市場上銷售的,還會影響到消費者的利益.所以一個國家的公司法,它是關繫到全社會的整體的利益,關繫到一個國家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那麼這個修改以前的這個公司法,是在11年前,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五次會議,在1993年通過的,從1994年開始,7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麼也就是說這部法到現在已經施行了11年了.那麼應該說公司法的制定,對於規范公司的這種企業組織的行為,對於保護股東、債權人以及公司本身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們國家現在企業制度的形成,以及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應當說是起到了很大作用.因此,修改以前的、原來的公司法,它的歷史功績是一定要充分肯定的.那麼為什麼我們現在要修改呢?那麼主要的原因我想是兩個方面.一個方面就是我們在十一年前,制定公司法的時候,當時正好是我們國家剛剛從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這么一個時期,因此在公司法當中,不可避免地帶有比較多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遺留下來的政府幹預的色彩.在一些具體的制度安排上面,那麼也存在著一些缺陷.主要我概括起來有三個方面,比如一個方面,那麼對公司的設立門檻過高,因為設立門檻一高的話,它就不利於鼓勵投資,不利於鼓勵大家去創業,這是一個方面.第二個方面,對於公司的組織機構的一些規定的話,應該說應該更注重,因為公司大小是不同的,應該是更注重讓公司自己來選擇,體現公司和股東的意思自治.但是原來的公司法的規定,在這方面應該說體現得不夠.那麼第三個方面的話,對我們一些股東,特別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應該說還不足,特別是缺乏了,一旦發生了糾紛,發生了爭議的時候,能夠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這種救濟渠道,來維護自己權利的,這種在訴訟程序方面的一些制度的安排.那麼第二個方面,公司法實施這11年來,應該說我們國家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整體國力是明顯上了一個台階,不管是說它的經濟體制也好,說它的企業制度也好,應該說都發生了很大變化.那麼再比如,我們國家的證券市場,從無到有,這十幾年的發展,不斷在發展壯大,再比如我們已經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因此可以說,我們現在的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初步建立,情況和十幾年前發生了很大變化,那麼法律當然也要適應形式的變化要做出新的修改.那麼我們這次公司法的修改,就是在充分地徵求社會各級各方面的意見,在認真地總結這11年來公司法實施當中的經驗教訓,這樣一個基礎上,對我們公司這些法律制度呢,進行一些適時、適度的調整,目的就是使我們的公司法能夠更加地適應我們這個經濟市場化的需求,適應我們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求.為我們國家經濟的持續穩定的這種發展,提供法律保障.那麼這個應該說是修改的一個簡要的背景,那麼我想分成三個部分的內容,來給大家介紹一下這次公司法做的一些重要的一些修改.那麼今天先講第一部分.新的公司法是怎麼樣降低設立公司這個門檻.作為公司法來說,我覺得它應該起到一個作用,就是能夠起到鼓勵大家去創業,鼓勵大家去投資,盡量多設立公司,因為只有在這樣的情況下的話,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才會提高,整個社會的財富才會不斷的涌流.那麼為什麼說我們老的公司法在這方面有缺陷呢?那麼我覺得主要是表現在兩個方面,那麼一個是在公司的注冊資本這個表示上面,我給它概括起來是「一高二死」,怎麼叫「一高二死」呢?就是原來公司法的規定,注冊資本的數額太高,按照原來公司法的規定,比如對有限責任公司,它是分成三檔的,比如說搞一個從事生產經營和商業批發的這種公司,你最低的注冊資本必須達到50萬元,那麼你搞一個從事零售商業的這么一個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額要達到30萬元,那麼你就是從事一個一般咨詢服務活動的小公司,你最低的注冊資本額也不能少於10萬元,這就是它的門檻是比較高的,因為大家知道,十幾年以前,對於工薪階層來說,或者我們絕大多數中國老百姓的收入來說,一下子要拿出10萬元,就是按照最低的資本額來設立一個公司,應該說都是有一定困難的,這就是一高.二死呢,就是同時我們的法律規定,你注冊資本的話,你必須一次全額全部繳清,比如說10萬元,10萬元一下子就全部掏出來,你如果不繳清的話,你的公司就不能設立.那麼這個是第一個方面的缺陷.
⑽ 從我國憲法的變化來看,憲法對經濟的影響
憲法對社會經濟的作用主要表現為:確認、保護和鞏固自己的經濟基礎;專確認其他制度,為經濟建設服屬務;在憲法的指引下和范圍內進行經濟體制改革。
在正常時期或和平時期制定並適用的憲法是平時憲法。平時憲法與戰時憲法相比較,它的特點是,規定的內容和結構都比較全面、周密,公民的自由和權利比較有法律保障。
國家任務重在經濟建設,國家機構的設置比較正規化,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較嚴格,貫徹施行穩定性比較強。世界上各國的憲法基本上都屬於平時憲法。
(10)法對我國經濟制度改革的影響擴展閱讀:
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有的國家因此就把憲法稱為根本法或基本法。憲法除規定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外,還規定國家政權機關組織和確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憲法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准則。
由於憲法所規定的是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則和制度,憲法就成為立法機關進行日常立法活動的法律基礎。因而憲法又被稱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則被稱為「子法」。但是憲法也只能規定立法原則,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