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適用房買賣最新政策 經濟適用房能買賣嗎
經濟適用房的出賣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具回體時間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答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
①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②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以上是經濟適用房的出賣政策。
⑵ 經濟適用房相關規定和政策的要求有哪些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2)已婚[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3)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含);
(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⑶ 經濟適用房政策有哪些 怎樣購買經濟適用房
關於經濟適用房的政策都有哪些,如何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什麼樣的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小編馬上為您詳解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根據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報送國務院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
一、什麼房子能賣
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具體時間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
①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②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二、賣了房子後的結果,
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後,原購房人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者還可再次購買他處的經濟適用住房。
三、怎麼購買
①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購買此類經濟適用房不需要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特殊條件,任何購買人群都能購買。購買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除正常繳納1.5%的契稅、5‰的印花稅外,不需要再繳納成交價3%的土地出讓金。例如:購買一套面積為95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2650元/平方米,現市場售價為3600元/平方米的已購經濟適用房,其總購房款為3600×95=342000元,除購房款外,購房人還需繳納342000×1.5%=5130元的契稅,以及342000×0.0005=171元的印花稅。
②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購買此類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客戶,首先必須滿足普通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其次購房人還需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手續。若所購置的已購經濟適用房超過核定購房總價標准以外部分,則需補交10%的綜合地價款並所購房屋仍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
四、如何選購經濟適用房
首先,結合工作單位、居住習慣、生活方式等綜合因素,再決定購買哪個區域內的經濟適用房項目。如上班單位離項目的遠近、周邊的親朋好友居住情況等都屬於綜合考慮因素。
其次,到項目現場考察,了解項目本身的配套設施,並結合自身的需要進行購買。如新婚夫婦,要考慮到幼兒園、小學以及醫院等配套。還有,對社區的綠化率、停車、物業管理等狀況都應有所了解。
第三,根據自身的居住要求,詳細了解經濟適用房的戶型結構及面積大小,以及通風、採光、朝向等基礎資料。
第四,對房屋的權屬關系要有詳細調查,特別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防止購買後,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另外,特別提醒務必別買沒有房產證的二手經濟適用房。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0-1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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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經濟適用房政策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指導、監督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劃、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所屬主管部門批准後,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統一管理。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二條 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並嚴格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並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四章 價格的確定和公示
第十七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應當按照《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的規定確定;其租金標准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交易和售後管理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准;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規定享受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及面積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查意見,並註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標准。
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選購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補交差價。超面積部分差價款的處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五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具體年限和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第六章 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二十九條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條 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一條 向職工或社員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三十三條 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三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狀況、居民收入、房價等情況,確定是否發展集資、合作建房以及建設規模。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准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集資、合作建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並對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並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價格、金融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通知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⑸ 經濟適用房轉商品房後是否可以認定為退出了政策房
目前市場上在流通的經濟適用房有兩種:一類經濟適用房和二類經濟適用房。
一類經濟適用房,需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5年後,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不滿5年的不能上市交易。
二類經濟適用房不受5年限制,取得房屋產權證便可以出售。
一、什麼是經濟適用房?
我們日常提到的經濟適用房其實是一類經濟適用房,是根據國家計劃安排的一類政策性住房,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藉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
1.一類經濟適用房: 面向社會公開發售的經濟適用房;
2.二類經濟適用房: 回遷性質或康居、安居性質的房屋,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其他類房屋。
二、經濟適用房的上市條件是什麼?
1.一類經濟適用房上市條件
一類經濟適用房需滿5年才可以上市。
1) 不滿5年的
對於不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契稅票填發日期或房產證登記日期不滿5年),不允許上市交易。對於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2)滿5年的
對於一類經濟適用房滿5年的(契稅票填發日期或房產證登記日期滿5年),可以上市交易。但部分城區需戶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辦公室開具放棄優先回購證明。
一類經濟適用房房產證
2)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的
a.賣方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
b.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入戶查看,了解房屋狀況,確認賣方結清水、電、氣、熱和物業管理等費用。
c.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與賣方簽訂回購協議,支付購房款。
d.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憑回購協議及其他相關材料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將回購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名下,並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特別提醒:
1.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場價格出售的購房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2.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原價出售的購房家庭,如再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重新申請。
⑹ 經濟適用房買賣有何政策
關於經濟適用房買賣的問題,也是很多經濟適用房申購者關心的問題。要問經濟適用房能買賣嗎?根據國家規定是可以的,只是有一些限制性要求,而且每個城市的要求也不相同。
那麼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到底是如何的呢?經濟適用房能買賣嗎?很多人都有這一方面的疑問,那麼現在來幫大家解答一下。
【經濟適用住房能買賣嗎?】
要明確一點,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房一樣,都會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如果是經濟適用房,會在產權證上附註一欄寫明是經濟適用住房。根據相關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五年內不得上市出售。超過五年出售,除了商品房交易過戶費用以外,出售人按原價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且能提供由當地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同意其出售的證明的,免收土地收益金,該住房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出售人不能提供該出售證明的,當地房地產交易管理中心應對其經濟適用住房面積部分收取相應價款15%土地收益金,該住房取得完全產權,視為商品房。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解析】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銷售對象
主要是家庭年工資收入3萬元以下的住房困難戶,同等條件下優先銷售給教師和離退休職工。
經適房買賣政策——購買程序
凡購買經濟適用房,須由職工所在單位(無固定職業者有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住房、收入情況調查和審查證明,由經濟適用房項目建設單位進行審核,符合條件後方可購買。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銷售價格
經濟適用房銷售的價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基準價為每平方米1500元,根據地段等方面情況不同,各處的房價有所不同。其銷售價格由以下因素構成: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上4項之和為基數的2%以下的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等。
經適房買賣政策——房子什麼才能賣
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可以。但需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具體時間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第一種的經濟適用房除正常繳納1.5%的契稅、5‰的印花稅外,不需要載繳納成交價3%的土地出讓金。第二種的經濟適用房,由於偵測對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或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賣房後,再次購買?
可以。若出售家庭如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現行規定重新申請即可。
現在對「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的這個問題知道答案了吧!作為我國的優惠政策經濟適用房的出現解決了一部分人的居住問題,同時也給了一部分蛀蟲提供了貪墨的條件,我覺得我國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有待改善。
【經濟適用房買賣案例】
五年內買賣過房產,會被取消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昨日,有被取消資格的家庭到市國土房管局上訪。據稱,其是為籌集買經適房的首付款才被迫賣房。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在下一批經適房銷售時考慮這一特殊情況。
據吳女士稱,她和兩個小孩以及婆婆住荔灣區耀華北約。原來的房子僅9平方米。2007年,她曾貸款買了間22平方米小房。後聽說可申請經濟適用房,才把房子賣了籌集首付款。
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副局長黃金鋒表示:「因為你們買賣房屋的面積沒有超出人均10平方米的條件,而且你們是迫不得已才買賣房的,所以我們會針對這種買賣房面積小的特殊情況進行研究,再推出相關政策。」黃金鋒強調,吳女士確實違規,這批的經適房不能買,下批經適房會考慮這一情況。
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副主任黃信敬強調,按照規定,申請經濟適用房的家庭五年內不能有房屋買賣記錄,即使因為籌錢買經濟適用房,也要謹慎遵守相關規定。為了保持政策的穩定性,暫時沒有考慮調整這一限制條件。他同時指出,目前住房保障還是要解決最困難的無房戶住房問題。
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對今年第二批經適房復核結果顯示,進行購房意向登記的3473戶申購家庭中,因住房狀況發生變化等原因,有16戶家庭被取消申購資格,其中有11戶人均住房面積超過10平米,有兩戶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有房產買賣,還有3戶曾經購買過房改房。
隨著樓價高企,生活壓力的倍增,一些家庭望房興嘆,根本不敢奢望買房子,現今的經濟適用房政策更適合80後裸婚的人群,讓我們遠離「蝸居」、「房奴」、「蟻族」吧!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0-1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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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經濟適用房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1、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商業網點建設費以及契稅,減半徵收水電增容費等各種稅費。建設用地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優先給予辦理有關手續。另外,經濟適用房建設管理費只限於1%~3%,市場利潤被限在3%以下。
2、經濟適用房的價格構成
(1)住房建設的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
(2)勘探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
(4)建設安裝工程費;
以上4項之和為基礎的1%~3%的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3%以下利潤、規費(各地有優惠政策)。商品房除以上8項外,還包括土地出讓金,其利潤不受限制,由市場決定。
3、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按建設成本確定。
建設成本包括征地拆遷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費、小區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貸款利息、稅金、1%~3%的管理費。經濟適用房以微利價出售。只售不租。其 成本價由7項因素(征地折遷費、勘察設計費、配套費、建安費、管理費。貸款利息、3%以內的利潤)構成。出售經濟適用房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售價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以上幾項因素綜合確定。而且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價銷售。
4、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稅費如下:
1、在交易過程中:
①契稅:買方繳納房價款的4%;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減半交納,即交2%。
②買賣手續費: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稅:買方房價款的0.5‰。
④公共維修基金:購房款的2%。
2、在申辦產權證過程中:
①登記費:每建築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權工本費:每證收費4元。
③印花稅:每件5元。
⑻ 經濟適用房法律法規調整有哪些
2015經濟適用房買賣又有哪些新政策出台?2015經濟適用房買賣最新政策有哪些?購房者在購買經濟適用房時,需要了解哪些政策?2015年的經濟適用房政策對於購買經濟適用房又有哪些影響?
2015經濟適用房買賣最新政策:
經適房政策1、經濟適用房規定未滿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經適房政策2、政策規定滿5年後,補交土地出讓金把經適房轉為商品房後就可以合法銷售;
經適房政策3、目前還未滿5年情況下,簽署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經適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購買的經濟適應房
經適房政策二手經濟適用房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另一種是尚未住滿年的。「住滿5年」是以購房家庭取得的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者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準的。可由業主提供兩個證件中的任一個來確定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的居住時間。
經適房政策1、 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二手經濟適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場價格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補交的綜合地價款的計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經濟適用房,面積80平方米,原購價4000元/平米,按市場價4600元/平米出售,補交的綜合地價款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經適房政策2、 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
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者必須符合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方可購買。
出售方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後,仍符合經濟適用房購房條件的,還可以再次購買他處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
二、 如何購買二手經濟適用房
1、 購買已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購買此類經濟適用房不需要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特殊條件。購買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除正常繳納房屋成交價1.5%的契稅、5元印花稅外,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2、 購買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可按不高於原購房價格來購買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淡須滿足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並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手續。
所購置的二手經濟適用房超過核定的最高購房總價標准以外部分,需補交10%的綜合地價款,所購房屋仍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
例:某購房人經職位等審核後,購買標准核定為最高4000元/平方米,面積在70平方米以內,即總價在280000元以內的經濟適用房,若購買一套面積為80平方米,原購價格為4100元/平方米,未住滿5年的二手經濟適用房,其購房總價為328000元,超過了核定的280000元的購房標准,則超出部分需補交10%的綜合地價款,即補交(328000-280000)×10%=4800元。並且此房屋仍然按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管理。
希望廣大購房者在購買經濟適用房之前,務必了解清楚有關政策,能夠避免在買房過程中遇到相關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