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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稅費的經濟影響及改革研究

發布時間:2020-12-13 23:05:25

A. 中國稅務報: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國外怎麼做

在構成營商環境的諸多要素中,稅收營商環境由於其特殊的重要性,成為各界最為關注的焦點。各國稅收營商環境建設的趨勢有:加快稅收信息化建設,提高納稅人辦稅便捷度;優化稅制設計,增迦納稅人更多獲得感;簡化辦稅流程,為納稅人節省稅收遵從成本。
營商環境指伴隨企業活動整個過程(包括從開辦、營運到結束的各環節)的各種周圍境況和條件的總和。具體而言,營商環境包括影響企業活動的社會要素、經濟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方面,是一項涉及經濟社會改革和對外開放眾多領域的系統工程。
對於一個國家或地區來說,營商環境的優劣直接影響著招商引資的多寡,同時也直接影響著區域內的經營企業,最終對經濟發展狀況、財稅收入和社會就業情況等產生重要影響。正因為此,世界銀行每年發布的《世界營商環境年度報告》,都吸引著世界各國政界、商界、媒體人士的目光。
在構成營商環境的諸多要素中,稅收營商環境由於其特殊的重要性,更是成為各界最為關注的焦點。每年,在《世界營商環境年度報告》發布之後,普華永道和世界銀行隨即推出的營商環境指標中稅收指標的細化版本《世界納稅指數年度報告》——即坊間所稱的「世界稅收營商環境報告」,都會引發各國納稅人、稅務部門、稅務中介的熱議。
2017年11月,普華永道與世界銀行共同發布了《世界納稅指數報告(2018年版)》。從該報告,可以看到各國紛紛在優化稅收營商環境。
《世界納稅指數年度報告》指標已被廣為接受
稅收營商環境指企業在遵循稅法規定、繳納稅收方面的條件與狀況。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稅收營商環境越來越成為引導資本投資、產業轉移的重要因素。
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小組和普華永道在編制《世界納稅指數年度報告》時,通過4項關鍵指標評估全球190個經濟體的中型私營企業的納稅環境。4項指標分別為「納稅次數」「納稅時間」「總稅率和社會繳納費率」「稅後流程指標」。其主要目的是在統一假設的基礎上,從一個虛擬企業「樣本公司」的視角橫向比較世界各國的稅率和稅收遵從成本。該虛擬企業為中等規模的傳統製造業。為了簡化研究,全部經濟體使用同一樣本公司,不考慮各經濟體在歷史背景、社會體制、經濟發展階段和稅費制度設計等方面的差異。近年來,《世界納稅指數年度報告》指標已成為衡量區域稅收營商環境的權威標准。
具體來說,4項關鍵指標衡量的內容如下:
第1項指標「納稅次數」反映樣本公司支付所有稅費(包括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企業扣繳的稅費)的次數。若某一經濟體提供全面的電子申報和稅款繳納便利,並且被大部分中等規模公司採用,即使全年的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非常頻繁,也將該稅種的全年繳稅次數合並視為一次統計。
第2項指標「納稅時間」衡量樣本公司准備、申報和繳納三種主要類型稅費所需的時間,即: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以及勞動力稅費(包括個人所得稅和社保、公積金)。
第3項指標「總稅率和社會繳納費率」衡量樣本公司經營第二年負擔的全部稅費占其商業利潤的份額。作為分子的樣本公司負擔的稅費總額包括企業所得稅、由僱主承擔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部分、土地增值稅、房產稅等,但不包括由公司扣繳但不負擔的稅費(例如個人所得稅、由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及公積金部分、可轉嫁的增值稅)。作為分母的商業利潤是稅前凈利,即企業負擔所有稅費前的利潤。
第4項指標「稅後流程指標」衡量企業在納稅申報之後發生以下兩種事項所需要花費的時間:(1)由於樣本公司采購大型設備的進項稅超過了企業的銷項稅,各經濟體是否允許納稅人申請增值稅退稅以及所需要的時間。(2)樣本公司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截止日後發現申報錯誤導致少繳稅款,主動糾錯補稅所需的時間。
《世界納稅指數報告(2018年版)》是該系列的第12本報告,展現的是各國2016年度的納稅環境。根據該報告,2016年度,世界各國納稅環境評估的中型私營企業的平均納稅時間為240小時,平均納稅次數為24次,平均總稅率和社會繳納費率為40.5%。
加快稅收信息化建設,提高納稅人辦稅便捷度
《世界納稅指數報告(2018年版)》指出,信息技術的發展帶來了稅收征管方式的巨大變革,網路平台的有效利用極大地滿足了新興經濟形式對稅收征管工作的要求,移動辦稅方式正在成為各國稅收征管和納稅服務的新特色。
印度、波札那、汶萊、薩爾瓦多和印度尼西亞等國在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方面取得了長足進步。例如,印度政府為及時向納稅人反饋相關信息,創新互動形式,對於納稅人的問題利用「推特」即時回復,同時在網路平台及時發布;薩爾瓦多將在線稅收處理模式和稅款支付系統建設列入了國家戰略規劃,企業全面實現通過電子系統(DET軟體或在線處理模式)申報年度稅款。
2016年底,非洲的納米比亞稅務局的綜合稅務管理系統上線,企業可以進行電子申報。這是該國稅收征管過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大大改善了納稅人的辦稅體驗。
近年來,歐洲東南部的塞爾維亞以納稅人需求為導向,進行了一系列旨在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的改革,包括簡化地方稅費繳納次數以及推廣電子申報。目前,該國的企業可以電子申報工資稅、社保費、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2016年度,企業的平均納稅時間從279小時降至226小時。經過上述變化之後,與中歐和東歐的同類國家相比,塞爾維亞在納稅指數方面表現較好。
各國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的一個新趨勢是使用電子發票,這有利於對間接稅(如增值稅)實施更有效的管理。例如,從2016年開始,俄羅斯推出了網上收款,以電子方式記錄納稅人每項交易的信息,該信息實時傳輸到稅務部門可以訪問的伺服器。韓國已經對所有納稅人強制使用電子增值稅發票,包括個人業務。
優化稅制設計,增迦納稅人更多獲得感
高效、透明、可預期的稅收營商環境在引導世界資源流動,促進經濟轉型升級方面的作用越來越大。《世界納稅指數報告(2018年版)》分析發現,部分國家在優化稅制設計方面頗有成效。
例如,日本、挪威、比利時、法國、義大利、烏克蘭、巴哈馬、印度尼西亞、泰國和尚比亞等國通過降低稅率來優化稅務營商環境。2016年2月,日本《稅改法案2016》實施。該法案規定,從2015年4月1日及以後的納稅年度開始,國家統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由25.5%降低到23.9%。2016年,烏克蘭將社會繳納費率統一為22%,此前該國實施的是36.76%~49.7%的浮動費率。2016年,印度尼西亞將資本利得稅的法定稅率從5%降至2.5%。
在金磚國家中,中國和印度的稅制改革對營商環境的改善最為亮眼。2016年5月1日,中國全面推行營改增,將建築業、金融業、房地產業和生活服務業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此項舉措使購貨方取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多,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使得總稅率和社會繳納費率下降0.3個百分點。2017年7月1日,印度實施貨物和勞務稅(GST)改革。這對印度的稅收營商環境改造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GST在印度的中央和邦層面取代了多個間接稅稅種,形成了一個統一的全國市場,實現了貨物和勞務在全國范圍內的自由流通。
在海灣國家中,沙烏地阿拉伯和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率先引進增值稅制度,表明了向各國主流稅制接軌的積極姿態。
簡化辦稅流程,為納稅人節省稅收遵從成本
《世界納稅指數報告(2018年版)》指出,精簡報稅資料,優化辦稅流程,已成為各國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的共同選擇。其中效果較為卓著的國家有:印度、義大利、奈及利亞、茅利塔尼亞、帛琉共和國、烏克蘭、薩爾瓦多和泰國。
印度為規范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和其他稅收計算標准,引進了收入計算和披露標准系統(ICDS),並在企業中大力推行現代企業資源計劃軟體(ERP),提高和規范了印度數據收集的自動化程度。泰國稅務部門實施新式稅收風險自動管控系統來幫助企業進行相應的稅收風險自查,在稅收自查中出現錯誤或稅款支付不足時會對相關企業進行提示。從2016年3月起,中國對納稅信用級別較高的納稅人選擇數字技術校驗發票,替代傳統的手動掃描、校驗發票方式,此項舉措大大節省了納稅人處理增值稅發票的時間。
塞內加爾則以法律形式規定,增值稅退稅款必須在稅務當局收到納稅人相關文書之日起90日內支付,增值稅退稅申請必須在申請提交之日起30日內納入管理部門的審核過程。
納米比亞稅務局的稅收獎勵計劃深受納稅人歡迎,該計劃賦予納稅人機會「清理並糾正」過去的稅收違規行為。根據該計劃,當納稅人將過去的所有未繳稅款通過自查繳納時,70%的滯納金和100%的罰款將被豁免。
許多稅務部門已通過利用在線備案收集的大量納稅人歷史數據開展電子稅務審計。數據比對技術和數據分析技術的發展正在迅速提高電子稅務審計的效率。近年來,墨西哥稅務局嘗到了電子審計的甜頭,該局2012年向電子審計每投資0.50美元查補50美元的稅收;2016年,每投資0.27美元就查補了50美元的稅收。
巴西政府於2007年頒布了公共電子記賬系統(SPED),包括電子發票、稅務電子記賬、社會貢獻費電子申報、企業會計信息電子申報、會計稅務電子申報和企業員工社保信息申報等模塊。該系統從2014年起在大多數公司強制執行。2016年,隨著SPED的效率和使用率的不斷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時間又下降了80小時至1958小時。
中國的「納稅時間」指標表現亮眼
2017年10月31日,世界銀行發布了《2018年營商環境報告:改革以創造就業》。在營商便利度排名中,中國營商環境前沿距離分數為65.29分,較上年提高0.4分,穩住了在全球營商環境評價中第78位的排名。2013年~2016年,世界銀行的營商環境報告對中國的評價排名累計提高了18名。
《世界納稅指數報告(2018年版)》報告研究發現,2016年度,中國的「納稅時間」指標表現亮眼,相較於前一年大幅縮短了52小時, 即20%,反映了近年來中國稅務部門在不斷推進、落實納稅便利化改革方面的成效。例如,中國國家稅務總局重點打造的「互聯網+稅務」「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等,引入一系列便利納稅人的措施,取消大部分納稅人的增值稅發票掃描認證,減少辦稅環節,降低增值稅納稅人准備、申報和繳稅的時間。
報告表示,為了讓精簡報表更有「底氣」,中國國家稅務總局還致力於健全數據共享共用機制,加快金稅三期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網上辦稅系統的集成步伐,實現三大系統功能整合、數據自動傳遞,一處錄入多處使用,進一步便利納稅人辦稅。
報告稱贊了中國的「互聯網+稅務」行動,指出中國的一系列措施充分釋放了大數據的潛力,促進了政府各部門的信息共享、發票管理、納稅人在線學習,以及其他納稅服務。

B. 試述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狀況、作用和改革趨勢

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引進外資的重要措施,在不同的階段和不同的環境中對東道國和投資者產生了差異很大的效果。稅收優惠政策產生積極影響的關鍵在於因地制宜、注意與其他政策相互配合以及控制稅收優惠政策所產生的消極影響。我國在制定引進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時,應借鑒國際上的經驗,有效地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引進外資。本文主要論述稅收優惠的作用機制與特點以及產生稅收優惠效應的背景,並在此基礎上分析稅收優惠政策對我國引進外資的啟示作用。

近年來,外國直接投資(FDI)一直在快速增長。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的報告,1999年全世界的外國直接投資達8650億美元,2000年預計已超過10000億美元。近年來,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把吸引外國直接投資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手段之一,並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吸引外資的優惠政策。但是,各種優惠政策具有完全不同的激勵外國資本進入的效應。

一、稅收優惠是東道國通過各種手段減少外國直接投資者稅收負擔的政策措施,幾乎所有的欠發達國家和許多發達國家都以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吸引潛在的外國直接投資者。但是,稅收優惠對投資者決策產生的影響程度、稅收優惠的作用機制卻仍然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其中,關於稅收優惠在影響投資者決策的權重問題,一般性低稅率和特殊的暫時性優惠的效果問題,稅收優惠對吸引不同類型的外國直接投資的作用差異問題,是各國經濟學家和政策制定者首 先需要考慮的問題。

一般認為,政策穩定、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的可得性、市場規模、稅收優惠、基礎設施以及東道國對投資者的態度等,對直接投資者的決策都會產生影響。但是,在一系列影響因素中到底哪一個因素在起著決定作用?稅收優惠的吸引力是否會被其他因素所抵消?這些都是人們所關心的重點。早在1955年,美國經濟學家巴洛和萬德就開始著手研究影響跨國公司投資決策的決定因素。他們通過對美國247位外國投資者的調查發現,只有10%的投資者把稅收優惠作為影響投資決策的首要條件,而對投資決策起決定作用的因素的順序是:貨幣的可兌換性(57%)、政治的穩定性(39%)、市場容量和資源的可得性(26%)。另一項由羅賓遜主持的研究也得出了相同的結論:205家跨國公司的投資者認為,政治的穩定、政府對私人企業的態度、經濟和金融的穩定是最為重要的因素。在面臨關稅或外匯壁壘的情況下,影響投資決策的非政策因素是市場份額,影響投資決策的政策性因素是所有權管理和組織的繁瑣管制、東道國對外國企業的歧視性態度,稅收優惠政策被排除在投資者所考慮的因素之外。羅斯和克雷斯滕森(1959)發現在墨西哥的27項外國投資中,只有一個項目的投資者曾經把稅收優惠作為潛在的決定因素。有學者在1967年對牙買加的55個外商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的調查中發現,只有兩個項目的投資者把牙買加的稅收優惠作為他們在牙買加投資的決定因素。

但是,1980年以來卻有更多的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結論。1985年,世界銀行的經濟學家對10個國家74個外國直接投資項目進行了調查研究,其中有50個項目(67%)的投資者認為,他們對投資國的選擇完全取決於該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這些國家沒有相應的稅收優惠,他們極有可能投資於其他國家或通過出口供應當地市場。另一份對欠發達國家295個公司的研究(1990)表明,東道國的稅收優惠是決定跨國公司投資區位選擇的第二重要因素,排在匯款限制之後,60%的公司把東道國的稅收優惠視為關鍵因素,只有1%的公司認為稅收優惠是可以忽略的。

這表明,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各個因素的位次已經發生了變化。20世紀80年代以前,投資者比較注重投資環境,稅收優惠是投資者較少考慮的因素,有些投資者甚至完全不考慮稅收因素。但隨著東道國投資環境的普遍改善,投資者轉而注重投資的成本——收益問題,稅收因素因此被提到重要的位置。如對阿根廷外國直接投資者的調查顯示:1961和1971年,稅收因素被排在所有影響直接投資決策因素的第七位,而80年代以後,稅收因素就上升到了第一位。我們可以認為,稅收因素在外國直接投資的區位決策中已經變得越來越重要了。當然,應該指出,稅收優惠並不影響投資者是否在海外進行投資的決策,只是當海外投資已被決定、在進行投資國別選擇時,東道國稅率的高低才對投資者有較大的影響。 稅收優惠有許多表現形式,如減免所得稅、免稅期、擴大投資和再投資補貼、特殊扣除等。在這些優惠措施中,究竟是一般性的低稅率優惠還是特殊的暫時稅收優惠更能吸引外國投資者呢?從對許多案例的分析來看,東道國在稅收優惠政策的選擇上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政府採取一般性的優惠手段還是特殊的優惠手段,其效果是不一樣的。一般而言,對投資者產生較大影響的是一般性的稅收優惠政策。特殊的稅收優惠只能針對個別項目,對大多數投資者而言,獲得特殊稅收優惠的機會很有限,效果也非常有限,而一般性的稅收優惠是每個投資者都能享受和把握的。另一方面,投資者希望有一個相對穩定、政策透明的投資環境,特殊的稅收優惠可能導致對稅收政策的曲解,並由於對優惠政策不恰當的使用而難以使應有的優惠落到實處。因此,對潛在的投資者而言,一般性的稅率降低比特殊的稅收優惠或投資津貼更重要。

事實上,除了一般性優惠手段和特殊的優惠手段會出現效果的差異外,對不同類型的外國直接投資,稅收優惠的效果也會不一樣,最典型的是在出口導向型和進口替代型投資上的差別。對進口替代型的投資者而言,是否進行投資主要取決於當地市場的規模和條件,他們往往只考慮兩個問題:(1)他們是否有超過當地企業的競爭優勢。(2)直接投資是否比簡單地向這一市場出口產品更有利。由於投資者的競爭對手主要來自於當地企業和在當地投資的其他跨國公司,而每個競爭者都可以享受到相同的稅收環境。因此,東道國是否有稅收優惠就顯得不是那麼重要。但在出口導向型的投資中,生產成本對出口產品的競爭力有相當重要的影響,東道國的稅負越低,生產成本就越低,出口產品的競爭力就越強。在決定一個特定的項目是否值得去投資時,除了考慮政策的穩定性和有效率的、廉價的勞動力的可得性外,稅收優惠就成為投資者考慮的另一個重要因素。

另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是,東道國的稅收優惠是否會被雙重征稅所抵消?許多國家對本國居民的所有所得征稅,在海外投資取得的利潤往往被包含在母國公司的所得中,構成母國征稅的基礎。有些在東道國得到的稅收減免反而構成對外投資國的稅源,這樣,東道國的稅收優惠非但不能刺激投資者,反而成為東道國向母國提供的一種津貼。如果這樣,東道國的稅收優惠對投資者是沒有價值的。但是,由於大多數資本輸出國都准許稅收饒讓,在與欠發達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中,允許在東道國獲得的稅收減免作為本國稅收抵免的一部分,這樣看來,稅收優惠對投資者仍然是有價值的。即便沒有稅收饒讓,投資者的利潤在沒有匯出之前,可以較長時期地得到東道圍的優惠;如果投資者不將利潤匯回國內,就能無限期地享受到稅收優惠的好處。

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了許多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對吸引外國直接投資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較早的東南沿海地區,外資數量遠遠超過了內地。大量的調研資料也表明,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對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但是,我國是否要繼續執行稅收優惠政策呢?從國際直接投資的發展態勢看,回答應當是肯定的。為了達到引進外資、加快技術進步和推進我國經濟發展的預期目標,我國在很長的一段時期內,仍然必須通過制定和實施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來有效地引進外資。結合我國引進外資的戰略目標和國際資本的變化趨勢,我國在制定和實施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時主要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處理好稅收優惠與投資環境的關系,充分認識到我國引進外資的關鍵仍然是改善投資環境

按照聯合國貿發會議的定義,優惠是指政府提供給特定企業的任何可衡量的經濟方面的利益,由此可以提高特定外資企業的收益率,或降低其成本或風險。但是,我們應當注意區分優惠與投資環境要素之間的差異,優惠並不包括諸如基礎設施、有關外國直接投資的法律制度、企業經營制度、利潤的匯回或國民待遇等因素。毫無疑問,這些政策或者基礎設施會影響跨國公司的投資區位決策,但從實質上說都不是對外國直接投資的優惠,而是涉及一個國家的投資環境問題。只有在外資企業的其他生產經營條件已經具備的情況下,各種優惠政策才具有實際意義。因此,我們不能僅僅依靠競相給予外商優惠來引進外資,投資環境的改善同樣十分重要。

(二)必須認識到產生稅收優惠政策效應的有效條件,重視其他政策的搭配與組合

應當看到,稅收優惠在影響外國直接投資的區位選擇決策中作用的有限性,其他政策如政治穩定性、政府對私人企業的態度、經濟和金融的穩定性以及對外國控股企業的非歧視性等政策因素同樣重要。稅收優惠措施的效果取決於許多條件,同時還需要各級政府和政策的協調。只有稅收優惠而缺乏其他相應的政策,投資者從稅收優惠中得到的利益往往會被其他負面因素所抵消。這就要求我們在制定引進外資的政策中,注意稅收優惠與其他政策變數與非政策變數的配合。

(三)必須考慮稅收優惠的效率與代價,審慎地利用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有效率是指稅收優惠能顯著地增加經濟的產出,對東道國產生的實際利益大於由於稅收優惠而導致的利益損失或機會損失。通常,外國直接投資給東道國帶來的利益有創造就業機會、改善基礎設施、技術轉移與擴散以及拓展新市場等。同時,也可能由於損害環境、耗費原材料、割裂國內經濟等而導致東道國的較大損失。只有當投資利益大於損失時,東道國的稅收優惠才是有效率的。東道國不能因為片面追求外國投資的數量而犧牲本國的利益,在制定優惠政策時,要充分考慮該項政策的實施對本國的環境、市場、技術等方面的影響。

形象地比喻,我國稅收優惠政策是一種特殊的外資引進對策,是根據自身經濟「症結」和跨國公司相對應的「療效」而確立的。也即是建立在國際直接投資對我國經濟能夠產生增長效應的預期和現實之上的。從長遠來看,相對穩定的一般性國際直接投資政策,是我國利用國際直接投資參與國際分工、進而推進自身動態優勢的基礎。

C. 環境稅的改革要求

任何一國在稅制建設中,總是希望能實現最優稅制結構(Optimal Taxation),這一結構是公平和效率兼顧並重的均衡結構。但在現實中由於種種原因,並不存在一個既成的最優稅制,人們更多的是接受既定的一個次優選擇,並不斷地追求稅制結構的最優化。
稅制最優化的可行性取決於決策者的意志和制度轉換成本等因素。政府在稅制最優化的進程中扮演了決策者,而政治市場上的決策者作為稅收制度的供給方,受制於作為制度需求方的選民(納稅人)的偏好,因為政府的再次當選需要得到選民的選票。
如果稅收制度轉換成本太高,政府考慮到各種納稅人群體的利益,就不會輕易改變現有稅制的整體結構,突破納稅人群體間的現存利益格局,實施強制性的稅收制度變遷。但是對最優稅制這一終極目標的追求,又促使稅制供給方的政策決策者尋找一種漸進的,溫和的稅收制度變遷方式作為替代,以不斷完善現有的次優稅制結構。 既然現有稅制是一個次優選擇,那麼它就必然存在稅收扭曲效應。比如:如果一個稅制整體累進程度太高,這實際上意味著政府對生產者自由的干預過甚,抽取了高收入階層(其中許多是企業家)過多的經濟剩餘,扭曲和妨礙了經濟激勵機制的運作,最終會導致納稅人工作積極性下降,也就是產生以閑暇或者減少工作努力來替代工作、投資和創新的替代效應,從而影響一國的經濟增長。
這些措施的實行,一方面為政府籌集了專門用於環境保護的綠色收入,另一方面又有效減輕了現存稅制的扭曲效應,推動了稅制的優化進程。 具體包括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兩個方面,將圍繞經濟效率展開討論。
一般而言,稅收引起的價格變化的總負擔,並非簡單的等同於所徵收稅款的絕對額。在現實中,征稅常常帶來納稅主體經濟決策和行為選擇的扭曲,干擾資源的配置。當這種扭曲超過一定限度時,納稅人或者改變其經濟行為,或者採取不正當手段以減輕或逃避其稅收負擔,這種狀況被稱之為稅收的「額外負擔」。
當然,征稅的過程也同樣會帶來納稅人的「額外收益」,對經濟產生良性刺激。因此,檢驗稅收經濟效率的標准,應當是本著稅收中性原則,達到稅收額外負擔最小化和額外收益最大化。
環境稅的征稅目的主要是為了降低污染對環境的破壞,這必然會影響污染企業的稅收負擔,改變其成本收益比,迫使其重新評估本企業的資源配置效率;同時環境稅也對其他企業的經濟決策和行為選擇產生了影響。 在環境稅制的建設和設計時,要結合中國具體國情,積極借鑒這幾年來國際上已經成熟的經驗,探索一條適合中國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特點的環境稅制改革之路。比如,在發揮環境稅制倍加紅利對經濟結構優化作用的同時,要考慮中國就業壓力巨大和社會收入分配不均衡的實際國情,適當發揮其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再分配的效用。
環境的惡化不但直接影響著中國人民的生存質量,而且制約著中國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通過開征環境稅來籌措專門的環境保護費用固然很重要,但更應該重視發揮環境稅的倍加紅利作用,在運用經濟手段消除外部不經濟的同時,也應該利用稅收工具刺激外部經濟,減輕合乎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所承受的稅收負擔。因此,環境稅制的完善過程不能脫離本國的國情。不切實際的高標准環境稅制會阻礙經濟的發展,最終導致環境保護水平的下降。環境稅制的建設還應該與稅制改革的總體方向和發展進程相協調。
環境稅法律制度作為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關系的重要制度,源起於對各種環境問題根源的深刻揭示與反思求解,正式誕生在可持續發展的全球戰略背景下,體現了用稅收手段來促進環境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新思維。環境稅最早實施於OECD國家中,尤以北歐國家為典型代表,並逐漸形成了世界范圍內的「稅制綠化」現象。
經過較長時期的發展,環境稅已經演進成為比較成熟的一項法律制度。並且,在全球性環境危機步步緊逼的形勢下,環境稅法律制度正處於蓬勃發展中,其重要性也在不斷彰顯。
中國當前也正面臨著嚴重的環境問題,環境與發展之間的矛盾沖突已達致十分緊張的程度。然而,在國外取得良好效果的環境稅,在中國還處於剛剛開始嘗試、尚未有效加以利用的狀況。
如何運用環境稅這一手段來保護環境、實現環境與發展的均衡協調,已成為中國環境法和稅法發展的時代性主題,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從第一部分的分析中可知,庇古稅方案通過以外部成本內部化的途徑來維護社會經濟中的公平原則問題。而公平原則也是設計和實施一國稅制時首要的同時也是最重要的原則。它往往成為檢驗一國稅制和稅收政策優劣的標准。所謂稅收的公平原則,又稱公平稅負原則,就是指政府征稅要使納稅人所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並且在納稅人之間保持均衡。 公平原則也是建立環境稅的首要原則。
因為市場經濟體制下,由於市場經濟主體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決策選擇和行為實施會產生外部性,高消耗、高污染、內部成本較低而外部成本較高的企業會在高額利潤的刺激下發展,降低社會的總體福利水平和生態效率,而這些企業未付出相應的成本,也就是說其稅收負擔和自身的經濟狀況並不吻合,違背了稅收的公平原則。
因此,各國環境稅大多以糾正市場失效、保護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為政策目標。
有可能會向消費者推導。企業在競爭過程中比拼誰更能取,看誰的節能降耗性價比更好,但不可能由前面的環節把環境稅完全消化掉,傳導給消費者也是正常的。政府要掌握的是,如果有最終落在消費品上的表現,比如說水、電價格上漲,要及時適度地提高低保標准。低保標准提高了,可以保證低收入人群實際收入水平不下降,剩下的人就沒問題了,中產以上的人群能夠適應比價關系的變化,調節自己的消費習慣和消費行為。

D. 我國房地產企業稅收環境與對策研究論文

完善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的思考
【摘要】房地產稅費制度是房地產市場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房地產稅費制度,對於充分發揮國有土地資源的效益,防止其流失,保障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等都有重要的意義。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不正常發展帶給我們對現行房地產稅費制度的思考。本文通過分析現存制度的弊端和國外相關制度的成功經驗,提出完善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的一些建議。

【關鍵詞】房地產 稅費 完善 宏觀調控

【正文】
稅收杠桿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工具,近年來,我國部分地區如北京,上海房價飛漲,房地產業發展,大到影響市場交易能否順利進行,國土資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小到影響城市居民能否安居樂業。在這種持續高溫的態勢下,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市場交易行為,以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點。為遏制畸高房價,給過熱的房地產市場降溫,稅收的杠桿調控作用不容忽視。科學的房地產稅費改革比其他控制土地、提高利息、加征房地產轉讓稅等控制房產熱的措施都要有力有效。因此,完善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發揮其對於經濟的宏觀調控功能已是時之所需,勢在必行。

一 我國房地產稅費制度的現狀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的房地產稅費制度也逐漸確立和完善。我國的房地產稅費體系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房地產稅收,一是房地產費。

(一)房地產稅制

經過1994年稅制改革,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在稅種的設置、稅目、稅率的調整、內外稅制的統一方面逐漸完善起來,形成了一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復合稅制體系。按照征稅客體性質的不同,可將房地產稅收分為四類:流轉稅(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包括房產稅,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和行為稅(包括印花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2003年10月十六屆三中全會的決議中明確提出:「實施城鎮化建設稅費改,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2005年2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等有關部門就《中國房地產稅收政策研究報告》進行研討。該會議明確了我國從2005年開始就新的稅制進行設計,並在合適的城市進行模擬運行。政府目前正積極推進以「明租、正稅、清費」為改革方向的房地產新稅制的改革。

(二)房地產費制。

房地產費是指在房地產市場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費用,它是國家機關為房地產方面提供某種服務(管理)或國家授予他方開發利用國家資源而取得的報酬,它也是國家在房地產方面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根據有關規定,現行的房地產費主要有三類:一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房地產一級市場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使用費,主要包括地租,國家對土地的開發成本,徵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二是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管理房地產業所收取的費用即房地產行政性收費,主要包括登記費,勘丈費,權證費,手續費和房屋租憑登記費及其監證費;三是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或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即房地產事業性收費,主要包括拆遷管理費,房屋估價收費等。

二 現行房地產稅費體系存在的問題

通過不同的稅種,我國對房地產業的發展進行著多層次的調節,但現行的房地產稅種的設置,絕大部分是參照其它行業的稅種,沒有考慮到房地產業自身的特點,因而這些稅種結構已不適應房地產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一)宏觀稅制的缺陷。

首先,房地產交易缺監控,稅收征管難度大。一是沒有普遍建立起房地產評估制度,房地產交易只能以實際成交價為准,加之法律又沒有設置針對明顯低於市場公允價的房產交易,政府有權優先收購的規定,這便為炒房提供了條件;二是沒有嚴格的注冊登記制度,使稅務機關面對納稅人的虛假申報常無從查證。其次,「隱形市場」中逃避稅,國有資產流失大。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未補交出讓金、補辦出讓手續,或集體所有土地未經國家徵用即也是未交出讓金,而直接進入市場交易,對此兩種情形是採取行政處罰措施還是征土地增值稅,如果征,如何計算增值額,這些都是法律的空白。第三,出讓、轉讓土地界限不明,稅收征免難以確定。一是兩類所有權土地納稅主體難以確定。法律規定我國土地所有權分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城市管理法》又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這樣實際上集體所有土地正在逐步國有化,使兩類土地所有權在現實中難以確定,並使派生的土地出讓、轉讓不易劃清,從而影響了納稅主體的確定,具體的征免界線也難以把握;二是性質不明的房地產公司,征免界限難劃定。目前許多「房地產公司」掛靠國土部門,又是法人又得履行行政職責,體現政府意願,致使稅務機關很難分清公司業務中哪些屬於政策性「代理」,哪些屬於「自營」項目,征免界限難確定。

(二)微觀稅制的缺陷。

首先,稅種分布結構不合理,保有環節相對偏輕。這個環節主要調節政府與房地產佔有者之間的收益分配,目前的結構會使土地成為保有者的無息貸款,加之保有階段的增值幾乎都流向保有者,致使更刺激了房地產投機行為;保有階段的低稅負致使流通環節負擔過高稅負,助長了隱形交易,逃稅現象。其次,計稅依據不合理,稅負不平等。如房地產稅從價與從租計征稅率差別甚大,導致隱形市場泛濫;現行的契稅區分國有與非國有企業納稅;耕地佔用稅,房產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都實行內外企業有別制。第三,單個稅種征稅范圍有待擴大。一是現行稅制中除耕地佔用稅外,其它各項稅種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征稅主體均不包括集體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和附著物,這無形中喪失了國家對這部分房地產的管理和調控;二是城鎮土地的規定中也排除了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以及由國家財政拔款的單位自用個人所有的非經營性房地產。

(三)稅費關系缺陷。

首先,房產費項目過多,徵收不規范,費明顯重於稅。目前行政收費多缺乏法律依據,行政機關主體不一,亂收費,亂攤派現象嚴重。據了解北京徵收的各種費有40多種,有的地方多達近100種。據調查,房地產業的政府收費佔到了稅費總額的75%以上,土地成本中,收費項目佔30%,土地出讓金佔50%,稅佔20%,明顯費大於稅,權大於法。其次,稅費並舉,重復課征,雙重負擔。最為突出的例子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營者既要支付土地使用費,又要繳納土地使用稅。

三 借鑒國外經驗 完善稅費體制的改革與建議

(一)各國稅制的共性

1以稅為主,費為輔。國外一般要繳納的房地產規費僅占房地產價值的2%左右。並充分遵循「誰受益,誰納費」的公平原則。

2重保有,輕轉讓的稅收分布結構。各國土地稅都由土地保有,經營,取得三征稅環節組成,各國房地產權屬轉讓的稅收較少,而重視保有環節的征稅。

3堅持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的基本原則。除公共宗教慈善等機構免稅外,其它均為納稅對象。少稅種避免了稅種復雜帶來的高管成本和重復征稅的不公。在前兩者實現的前提下,低稅率實現了稅負的減輕,保證了穩定的財政收入。

(二)我國稅費改革的建議

1規范我國的法律體系,健全宏觀稅收配套體系。

首先,要完善房地產稅收法規。目前,我國稅收立法的層次較低,涉及房地產業的大多是行政法規和規章,缺乏足夠的法律統一性和權威性。「有稅必有法」,為了維護市場主體的獨立性,充分發揮他們的主動性與積極性,制定相關稅收法律,依法計稅,減少行政干預。其次,建立完整而系統的房地產評估制度,即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監督下,由具有專業資人員組成的專門機構。等時機成熟悉後再建立房地產評稅制度,在稅務部門建立房地產的評稅機構,對納稅人應負房地產稅額給予法定的評估。第三,建立房地產管理機構與稅收征管機構的信息溝通制度。規范的財產登記、房地產估價、咨詢、工程監督、代理交易等內容的房地產服務體系,為稅務部門提供客觀的征稅信息和專業化服務,協作稅務部門搞好房地產稅收的征管工作。

2設計稅收體系,完善微觀稅收制度。

第一,稅收分布結構合理化。重視對房地產保有的征稅,開征統一規范的不動產稅,強化保有課稅,這樣一方面可以防止業主低效率使用財產,推動房產要素的優化配置;一方面政府參與資源再分配,可以增加財政收入來源;再者,可以分擔流通環節的高稅負擔,扼殺不規范的隱形交易,;第二,改變計稅依據,調整稅率,擴大征稅范圍。以市場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基於「誰受益,誰支付」的原則,設置幅度比例稅率如市中心地段的稅率高於郊區,使計稅更合理,更具監督性,收入更有彈性。城建稅應以納稅人的經營收入為其計稅依據以體現稅收平等原則。對於房產稅從租與從價計征也作相應調整,使稅負更公平;稅率做適當調整,如適當調低契稅稅率,適當調高印花稅和耕地佔用稅的稅率,加大調節力度,充分發揮稅收的杠桿調節作用;將農村非農業用房,納入征稅范圍,對城鎮內所有,使用土地和房產的單位和個人都征稅。第三,改革內外有別,統一城鄉稅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合一加快了內外資合一的步伐,實行國民待遇,營造公平競爭環境,以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情況。改革城鄉有別的雙軌稅制,營造寬稅基的稅制環境,增加國家對所有土地的監督和調控。

3協調稅費關系,建設和諧稅費體制。

第一,清理壓縮收費,簡化收費項目。收費的雜亂多帶來的是開發建設成本的過高,最終構成了房價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將部分費改稅,減少重復徵收現象,可借鑒國外將收費項目圈定在:不動產轉移手續費,登記費,公證費,對集體所有土地徵收收取工程受益費(政府進行一次土地投資向周圍土地所有者徵收的因該投資使其價值提高的費用),差餉(向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四類中,稅費可由稅務機關集中徵收、集中管理、分頭開支,這樣可以簡化辦事程序,加大政策透明度,既可保證財政收入,又可穩定房價,保障房地產業的正常發展。第二,明確租稅費概念,理順三者關系。將本質上屬於地租的土地使用費納入地租體系,並做相應的更名,如土地出讓金可改為土地批租金;理清稅費層次,避免帶給納稅人雙重負擔,如取消城鎮土地使用稅,避免繳納土地出讓金後的重復徵收,同時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范圍和審批許可權的控制;將土地閑置費改為土地閑置稅或空地稅,加強稅收調控職能。

結語

任何一項制度都是在實踐的洪流中不斷完善的,房地產稅費制度亦如此,我們應立足稅收的基本原則,結合房地產業自身的特點,以實現公平與效益的統一為目標,建立稅種科學,稅負合理,分權恰當,收費簡化,為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提供製度基礎的稅費體系。

E. 如何通過稅收改革來實現社會主義更加繁榮

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這一科學論斷,與我國社會主義稅收的本質是完全一致的.改革開放30年,就是解放思想的30年,解放思想是我們堅定不移走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富民強市、富民強區的寶貴財富.在改革發展又一新的關鍵階段,我們只有進一步解放思想,才能在堅持「科學發展觀」中,更好地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才能更好地為經濟繁榮發展、民生改善提高作出新的貢獻.
「經濟是基礎」.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反作用於經濟.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是促進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的有效途徑.一方面,經濟的發展需要一片適宜經濟生長的「沃土」,一個制度不健全、競爭不公平、產業配套不完備的市場,必然沒有投資吸引力,最終也無法發展壯大.稅收通過政府財政,反哺於市場經濟,既能在完善產業配套中為經濟發展提供「硬環境」,又能通過完善稅收法律體系,嚴格推進依法治稅,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軟環境」,從而推動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另一方面,市場經濟在連續多年高速增長中,也存在著產業結構不合理、區域發展不平衡、投資消費關系不協調,以及能耗、污染等制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力的矛盾和問題.要解決這些發展中的問題,就必須從宏觀調控入手,利用稅收杠桿,充分發揮稅收調節經濟和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通過國家對稅種的開征、稅率的調整、稅收優惠政策制度等,引導經濟結構進一步優化升級,從而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推動區域經濟在發展方式上加快轉變.
「國之稅收,民惟邦本」,稅收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保障.稅制的設計、稅收政策的調整、稅收征管的公正與否、稅收收入的使用、稅收負擔率的高低和收稅人的綜合素質等等,無不關繫到國家建設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一方面,改善民生要依靠財務和制度作保障.沒有稅收的持續穩定增長,保障和改善民生就是在沒有財務支撐下的空談.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這些年來,黨和國家在改善民生方面已不斷加大了投入,為民之意、利民之舉隨處都有彰現,其中,重要的表現方式之一,就是運用稅收為國家和地方籌集財政收入,通過預算安排,支持了「三農」和社會的發展,推進了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推進了國防、科技等國家建設事業的發展,推動了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的進步,提高了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加強了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和城鄉公共建設項目,維護了社會治安,為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作出了努力.特別是在「有一定財務保證下」出台的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扶持「三農」、鼓勵資源綜合利用、促進節能減排、推動文化事業改革發展等政策,都說明了我們黨「權為民所用、心為民所系」.事實也證明,一系列惠及民生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了個體經濟發展,增強了農村和低收入人群的「造血」功能,引導建立了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另一方面,稅收通過促進經濟發展,也間接地改善了民生.民生問題是人民生活水平高低的問題,「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最終是體現在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經濟的持續發展,帶來的是城鄉居民收入的持續增長,城鄉居民收入的持續增長,必然起到改善人民生活質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實效.
稅收促進發展,發展改善民生.稅收既是政府改善國計民生、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重要財務保障,也是廣大納稅人對社會的回報和貢獻.總結改革開放30年經驗,我們希望社會各界和方大納稅人進一步關心和支持稅收工作,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我們倡議全體稅收人要進一步學習稅法,要在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的同時,進一步發揮好稅收職能作用,進一步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納稅人和全社會的監督.我們要通過扎扎實實的努力,為構建和諧征納關系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為建設富民強市、和諧文明的新南京作出新貢獻.
稅收在一定的政治經濟條件下對國家、社會和經濟所產生的影響或效果.由於它同稅收職能存在密切的聯系,故人們又經常把它和稅收職能合並起來,統稱為「稅收職能作用」.
稅收作用是對象化了的稅收職能,是行使稅收職能產生的效果,是稅收職能與一定的政治經濟條件相結合的產物.它是有條件的,具有因時因地而異的特點,可以隨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不同歷史時期的政治經濟條件的變化而變化.在不同社會制度下,由於政治經濟條件不同,稅收的作用也就存在著廣度和深度上的差別.在資產階級統治的社會制度下,稅收為實現統治階級的國家職能發揮作用;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稅收為實現社會主義國家職能發揮作用.在同一社會制度下,由於各個歷史時期的經濟和政治條件的差異,稅收發揮的作用也不盡相同.例如中國,在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時期,稅收作用主要是貫徹黨的「公私區別對待,繁簡不同」的原則,配合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有步驟、有條件、有區別地利用、限制和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保護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同時為國家積累大量的財政資金,用於國家重點建設.
在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以後,稅收的主要作用表現為:為社會主義國家籌集大量財政資金,貫徹國家經濟政策,調節經濟,促進經濟發展;調整協調社會主義經濟利益,調節分配關系;在對外經濟往來中,維護國家權益;參與國民經濟的管理,監督社會經濟生活.稅收作用有應當發揮的作用和際發揮的作用之分.在一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稅收能夠發揮的作用和在現實生活中實際發揮的作用,是有區別的.稅收實際發揮的作用,除了客觀的政治經濟條件以外,還取決於人們對稅收職能作用的主觀認識、掌握和運用.認識正確,運用得當,才有可能建立、健全與客觀政治經濟條件相適應的稅收法制,從而使稅收發揮較大的作用.反之,就只能發揮較少的作用甚至發生反作用.因此,必須正確認識稅收的作用,將稅收應當發揮的作用全部、充分地體現在稅收法制中,使稅收真正成為國家實現其職能的一種強有力的手段.同稅收職能相適應,稅收作用可以從大的方面表述為:組織財政收入的作用,調節經濟的作用和監督管理的作用.具體表現又有各種不同的表述.西方國家稅收職能作用的演化及其啟示[1]稅收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有著幾千年的歷史.稅收是作為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手段而產生的,這既是稅收產生的原因,也體現著稅收最初的職能作用.隨著歷史的變遷.政權的更替.經濟的增長.時代的進步,稅收不斷地在發展,其職能作用也隨之發生改變.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的作用主要有:
一、組織財政收入的作用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成為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稅收收入逐年大幅度上升,稅收組織財政收入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稅收來源的廣泛性.
稅收不僅可以對流轉額征稅,還可以對各種收益、資源、財產、行為征稅;不僅可以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征稅,還可以對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征稅;等等.稅收保證財政收入來源的廣泛性,是其他任何一種財政收入形式不能比擬的.
(二)稅收收入的及時性、穩定性和可靠性.由於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徵,因此稅收就把財政收入建立在及時、穩定、可靠的基礎之上,成為國家滿足公共需要的主要財力保障.
二、配置資源的作用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資源配置起主導作用,但市場配置資源,也有它的局限性,可能出現市場失靈(如無法提供公共產品、外部效應、自然壟斷等).這時,就有必要通過稅收保證公共產品的提供,以稅收糾正外部效應,以稅收配合價格調節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企業和行業的生產,使資源配置更加有效.
三、調節需求總量的作用
稅收對需求總量進行調節,以促進經濟穩定,其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運用稅收對經濟的內在穩定功能,自動調節總需求.累進所得稅制可以在需求過熱時,隨著國民收入的增加而自動增加課稅,以抑制過度的總需求;反之,亦然.從而,起到自動調節社會總需求的作用.
(二)根據經濟情況變化,制定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來實現經濟穩定.在總需求過度引起經濟膨脹時,選擇緊縮性的稅收政策,包括提高稅率、增加稅種、取消某些稅收減免等,擴大征稅以減少企業和個人的可支配收入,壓縮社會總需求,達到經濟穩定的目的;反之,則採取擴張性的稅收政策,如降低稅率、減少稅種、增加某些稅收減免等,減少征稅以增加企業和個人的可支配收入,刺激社會總需求,達到經濟穩定的目的.
四、調節經濟結構的作用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對改善國民經濟結構發揮著重要作用,具體表現在:
(一)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稅收涉及面廣,通過合理設置稅種,確定稅率,可以鼓勵薄弱部門的發展,限制畸形部門的發展,實現國家的產業政策.
(二)促進產品結構合理化.通過稅收配合國家價格政策,運用高低不同的稅率,調節產品之間的利潤差別,促進產品結構合理化.
(三)促進消費結構的合理化.通過對生活必須消費品和奢侈消費品採取區別對待的稅收政策,促進消費結構的合理化.
此外,通過稅收調節,還可以促進社會經濟組織結構、流通交換結構等的合理化,同學們可以自己對此做出總結歸納.
五、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市場決定的分配機制,不可避免地會拉大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客觀上要求通過稅收調節,縮小這種收入差距.稅收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一)公平收入分配.通過開征個人所得稅、遺產稅等,可以適當調節個人間的收入水平,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二)鼓勵平等競爭.在市場機制失靈的情況下,由於價格、資源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不平等競爭,需要通過稅收進行合理調節,以創造平等競爭的經濟環境,促進經濟的穩定和發展.
六、保護國家權益的作用
稅收是對外開放進程中保護國家權益的重要手段.稅收在這方面的作用,主要有:
(一)根據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原則,與各國進行稅收談判,簽定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發展我國的對外貿易和國際經濟技術交往.
(二)根據國家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對進口商品徵收進口關稅,保護國內市場和幼稚產業,維護國家的經濟獨立和經濟利益.
(三)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對某些出口產品徵收出口關稅,以限制國內緊缺資源的外流,保證國內生產、生活的需要.
(四)為擴大出口,實行出口退稅制度,鼓勵國內產品走向國際市場,增強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五)根據發展生產和技術進步的需要,實行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引進國外資金、技術和設備,加速我國經濟的發展.
(六)對外國人和外國企業來源於我國的收入和所得徵收所得稅,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
七、監督經濟活動的作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礎上仍然存在著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矛盾,因此,必須加強稅收監督,督促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具體有:
(一)保證稅收組織財政收入任務的圓滿完成.隨著我國經濟形勢的不斷發展,出現了一些偷逃稅款的現象,使國家財政收入遭受嚴重損失,因此,必須加強稅收監督,嚴肅稅收法令和納稅紀律,才能保證稅收組織財政收入任務的順利完成.
(二)保證經濟杠桿作用的充分發揮.通過稅收監督,可以了解稅收政策的效應,有利於協調稅收活動同整個宏觀經濟的運行相吻合,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作用;同時,將搜集到的稅收信息及時傳遞給企業,可以使稅收更好地發揮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的作用.
(三)保證國家稅法的正確貫徹執行.通過稅收監督,可以揭露、制止和查處違反國家稅法的行為,增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自覺性,從而保證國家稅法得到正確的貫徹執行.
(四)保證社會經濟運行的良好秩序.通過稅收監督,積極配合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自覺維護社會主義財經紀律,保證社會經濟運行的良好秩序.

F. 稅收在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和典型例子

「稅收與經濟是可以實現良性互動的,稅收應該也能夠為促進經濟發展、民生改善作出更大貢獻。」在京出席全國人代會的我省全國人大代表、省地稅局局長唐志萍說。

唐志萍代表說,我省地稅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一是為各級政府履行職能提供財力保證。在稅收工作中,通過加強稅收征管,努力做到應收盡收,切實把經濟發展成果體現到稅收上來。

二是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良好的稅收環境。近年來,全省地稅機關不斷強化稅收環境就是發展環境、就是投資環境的意識,大力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優化稅收服務、加強政行風建設,為全省經濟社會大發展、好發展營造了良好的稅收環境。

三是支持老工業基地振興、改善民生等經濟社會重點工作開展。在地方稅權有限的情況下,圍繞全省重點工作,全面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每年減免稅收都在12億元以上,有力推動了老工業基地振興、國企改革、工業提速增效、民營經濟發展和服務業跨越、下崗再就業、棚戶區改造和新農村建設等經濟社會重點工作的發展。

對於未來我國地方稅制改革的方向,唐志萍代表認為,一是應抓緊進行資源稅改革。溫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改革資源稅費制度,這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及時的。盡管近年來國家對現行資源稅進行了多次調整,提高了煤炭等資源類產品的資源稅稅額,但這種調整還是遠遠跟不上產品價格的上漲,應該及時根據市場變化的情況適時進行調整。當務之急就是抓緊推進資源稅的全面改革和完善,使資源稅由過去的「從量計征」轉變為「從價計征」。按照現行稅收分成體制,地方政府可以獲得更多的財政收入,從而可以更好地解決資源所在地群眾的生存、生活和生產問題。

二是應抓緊開征物業稅。物業稅是社會各界非常關注的稅收熱點問題之一。目前,大中城市中居民住房不均衡的現象愈發嚴重,少數富人擁有多套住房,而部分低收入者無房可住。今後如果在房地產保有環節開征物業稅,能從一定程度上調控房地產市場,將會有效緩解這種不平衡現象,同時能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三是應抓緊開征環境稅。環境稅的研究開征已被寫入《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這說明環境稅問題已經進入了政府部門的視野。目前我國企業在使用資源和環境保護上付出的成本很低,企業繳納排污費的積極性很低,欠繳情況很嚴重,徵收的難度也很大,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法律依據不足。將目前對企業徵收的排污費上升為環境稅,將使國家對企業排污行為徵收相應補償的法律依據大大加強,將進一步增強這項收入的剛性和穩定性。

G. 我國環境保護稅收政策有哪些不足

1、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環境保護專稅。屬這一稅種應當在環境保護稅收制度中處於主體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稅收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的調整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用於環境保護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的環境保護作用。
2、污染收費制度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首先,對排污費的徵收標准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間收費標准不平衡;其次,按單因子收費,即在同一排污口含有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時,按含量最高的一種計算排污量,這種徵收依據很不科學。
3、現行稅制中為貫徹環境保護政策而採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比較單一,主要限於減稅和免稅,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而且顯得力度不足。
4、消費稅、資源稅中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不健全、稅率過低、稅檔差距過小、徵收范圍狹窄,對環境保護的調控力度不夠。

H. 依據彈性原理說明政府該如何制定稅收政策

推行累進制稅率,對彈性低的高收入人群徵收高額所得稅,對彈性高的低收入人群徵收低額所得稅。在徵收流通稅,關稅等稅收時,也可如此制定稅率,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I. 求助論文高手關於稅收論文

實現我國稅收制度綠色化的政策建議

一、開征系列環境稅

我國在環保方面採取的稅收措施很少,生態稅收嚴重滯後於環境和資源保護對稅收提出的要求。嚴格地講,我國目前還不存在純粹法律意義上的環境稅。因此,我國實現稅制綠色化的第一步應當考慮將現行的一些宜於以稅收形式管理的環保收費項目納入征稅范圍,根據環境保護的需要逐步設立環境稅。

(一)環境污染稅。目前,我國環境污染稅缺位,治污資金主要通過徵收排污費籌集。而現行的排污收費,由於缺乏強制性和規范性,徵收困難,任意拖欠現象嚴重。在我國環境污染日趨嚴重、環保資金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費為征稅,對排污企業課征污染稅。
1.水污染稅。對直接或間接排放廢棄污染物和有毒物質而造成水體污染的活動或行為從量徵收。開征水污染稅的目的,在於減輕和防止現有水資源的進一步毒化和污染,保護我國有限的水資源。
2.大氣污染稅。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稅和碳稅。我國目前已有對二氧化硫的排污收費,可通過「費改稅」,開征二氧化硫稅。至於碳稅則可在條件成熟時考慮開征。
3.固體廢物稅。可先對工業廢棄物征稅,然後逐步考慮對農業廢棄物、生活廢棄物征稅。具體稅種可考慮飲料容器稅、舊輪胎稅、潤滑油稅、化肥稅等。
4.噪音稅。可借鑒國外經驗,按飛機著陸次數對航空公司征稅,並將所得收入用於補償機場周圍居民。
(二)環境保護專項稅。我國環保投入嚴重不足,僅佔GDP的0.7%~0.8%,而發達國家已佔1.5%~2.5%,這也是造成我國現在環境問題的原因之一。加大環保投入,迫在眉睫。建議開征環境保護專項稅,為環境保護籌集專項資金。可借鑒義大利的經驗,開征廢物垃圾處置稅,專門用於處理城市廢物垃圾。

二、調整現行稅制,改革和完善現行資源稅

1994年稅制改革後,我國與環境保護有著直接或間接聯系的稅種主要有:資源稅、消費稅、車船使用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盡管這些稅與環保有一定聯系,但其設立之初一般也很少直接出於保護環境的考慮。借鑒國外的經驗,我們對現有稅制的完善就應滲透環保意識,採取對環境友好的態度,以為環保服務(特別是對資源稅和消費稅的調整與完善上)。如對能源(煤炭、石油、水電和天然氣)、交通工具(主要是機動車)和汽車燃料(含鉛汽油和無鉛汽油)這樣一些產品間接稅收(消費稅、銷售稅或增值稅)中就可多考慮環境問題,根據保護環境的日益需求,根據其污染程度的大小,調高或降低稅率。具體談到關於我國現行資源稅的改革與完善,建議措施如下:
(一)擴大資源稅的徵收范圍。我國現行資源稅僅對礦產品和鹽類資源課稅,徵收范圍過窄,基本上只屬於礦藏資源佔用稅。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低、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極不相稱。資源稅的開征不僅是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也應起到全面保護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稅收作用。因而應將目前資源稅的征稅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首先,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第二,增加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後,再對其他資源(如土地、海洋、地熱、動植物等資源)課征資源稅,並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
(二)完善計稅辦法。應將現行資源稅計稅依據由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計征改為按實際生產數量計征,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盡可能減少產品的積壓和損失,使國家有限的資源得到充分利用,杜絕浪費。
(三)規范資源稅制。我國現行稅制中對土地課征的稅種有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一方面稅種多,計算復雜;另一方面稅制內外有別;同時徵收范圍過窄,減免過寬,稅率過低,不利於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鑒於土地課征的稅種屬於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規范、完善,建議將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並入資源稅中,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采、開發。同時應擴大對土地征稅的范圍,並適當提高稅率,嚴格減免措施,統一內外稅制。

三、對環保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國家對生產者改進技術和工藝流程,減少污染物排放、資源損耗所給予的一種正面的稅收鼓勵或間接的財政援助,作為一種環境保護手段,在西方國家中頗受重視。在稅收方面,對環保產業生產者給予適當的稅收減免補償非常必要。

四、在不加重微觀經濟主體負擔的前提下實現稅制綠色化

綜合的綠色稅制改革通常是在一種收入中性的背景下進行的,即為了不加重納稅的總體財政負擔,新增的生態稅將通過降低其他一些稅的稅負來加以抵消。西方國家在實現稅制綠色化的過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觀經濟主體現有的總體稅負基本不變,比如在開征新的環境稅的同時,降低企業的其他稅收負擔(如所得稅負擔)。這一點尤其值得我們借鑒。因為目前我國企業的負擔(尤其是費)已經相當重,實現稅制綠色化應該建立在不加重企業負擔的基礎上,主要是做好相關的「費改稅」工作。結合目前稅費制度的改革,在開征上述生態稅收之後,應及時將企業繳納的大多數環保方面的收費(如排污收費、水資源收費等)並入生態稅收中一並徵收,以避免重復徵收,加重納稅人負擔。另外,還應做好環境稅與其他相關稅種的銜接工作,實現統一、高效運行。根據收入中性的原則,對現有稅種不當的稅收,評估其對環境的有害影響,以對環境有利的生態稅取而代之。

我國稅制改革的建議

經濟全球化是世界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WTO是適應和推動經濟全球化要求而產生的。加入WTO對我國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稅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我國工商稅制中的地方稅而言,目前的狀況是:稅種多,收入少,立法層次較低,改革進度滯後,對內對外兩套稅制並存。加快我國地方稅制的改革步伐,既是政治經濟形勢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國進一步完善稅制的內在要求。

筆者認為,我國地方稅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應該是: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地方稅體系。應遵循的原則應是:(1)堅持國民待遇原則,減少優惠;(2)堅持透明度原則,簡化稅制;(3)發揮稅收調控作用,保護國內幼稚產業;(4)適度調整稅負,增加地方稅收收入;(5)提高稅收立法層次,適當下放稅權;(6)清費立稅,規范稅制。具體地說,應該著重於以下幾方面的改革:

一、改變現行對內對外兩套稅制並存的做法,制定統一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稅法

(一)房產稅

對內對外應按統一的房產稅稅法征稅;改變計稅依據,與國際慣例接軌,把按房產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後的余額計稅的辦法,改為按評估值計稅,以公平稅負,減少稅收流失;改進稅率設計,由中央統一制定幅度比例稅率,以適應我國地域遼闊、地區間經濟發展差別很大的實際情況,便於地方根據本地實際確定適用稅率。

(二)土地使用稅

目前,很多外資企業和大型內資企業,不是設在城鎮,而是設在城鎮以外的地區,因此,將原「城鎮土地使用稅」改為「土地使用稅」更為確切;內外資企業及其他納稅人應統一徵收土地使用稅。建議修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有關外商投資企業不徵收土地使用稅的條款,以貫徹國民待遇原則。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是1988年制定的,10多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物價水平的提高,原制訂的稅額已顯得過低,不利於發揮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應適當調高稅額,拉大級距,以適應我國地區間經濟差距懸殊的狀況,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三)車船使用稅

內外資企業和其他納稅人在我國境內擁有並使用的車船,應統一徵收車船使用稅。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是1986年制定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物價水平的提高,原定稅額過低,不適應分稅制財政體制的需要,也需要調整稅額,以貫徹公平稅負原則。

二、改革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種,對外資企業也依法徵收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我國地方稅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城市維護建設稅應重新立法,建立獨立的稅種,外資企業同樣也應繳納,名稱改為「城鄉維護建設稅」為宜;計稅依據宜改為按生產經營收入額計征,以公平稅負、穩定稅基、便於征管;稅率改為由中央制定幅度比例稅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和城鄉維護建設的需要確定具體的適用稅率。這樣,有利於地方政府將有關城建的收費並軌徵收,規范徵收行為,有利於保證城鄉維護建設資金的需要,也有利於貫徹國民待遇原則。

三、取消筵席稅,停徵土地增值稅

(一)筵席稅

筵席稅是1988年在特定情況下開征的一個稅種,自開征以來,收入甚微,1994年全國共徵收了87萬元,至1997年也只徵收了3089萬元,對抑制不合理的高消費、提倡勤儉節約的社會風尚,效果也不顯著;1994年國務院將此稅下放給地方管理後,多數省、市已停徵,建議在全國范圍內取消筵席稅。 (二)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1994年1月1日開征的一個新稅種,開征目的主要是為了抑制當時的房地產投機炒賣活動,防止國有土地收入的流失,增加財政收入。此稅開征7年多來,收入很少,開征當年全國只徵到了52萬元,至1997年也只徵收2.5億元。近幾年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正常快速發展,行業利潤已逐步趨向平均化;根據實際情況和簡化稅制的原則,建議暫停徵收土地增值稅。

四、清費立稅,開征社會保障稅

(一)清理整頓亂收費

應採取多種渠道分流的方法:巧立名目或重復收取的亂收費,堅決取消;確需收取、具有「規費」和「使用費」性質的,可繼續採取收費的形式徵收;對那些不以提供公共設施或特定服務為基礎,而以取得財政收入為目的的收費,應改費為稅。這也有利於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外商來華投資。

(二)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

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重要保證。國際上多數國家都開征了社會保障稅。我國目前的各種社會保險基金,雖有繳納人直接受益性質,但主要內涵屬於稅,現在有的省、市已由稅務機關徵收。借鑒國際經驗,應積極創造條件開征社會保障稅,它能有效克服社會保險統籌基金在繳納和使用管理上的混亂現象,充分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

五、推進農村稅費改革,增強我國農業產品競爭力

我國加入WTO後,農產品市場將受到強烈沖擊,必須加快推進農村稅費改革,減輕農民負擔,增強我國農業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中央通過多方面的調查研究,已提出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方案,堅決取消各種不合理的收費、集資和攤派,取消屠宰稅,在農村原有稅費綜合負擔減輕的原則下調整農業稅稅率,重新核定作為農業稅計稅依據的常年產量並使之保持長期穩定。這一改革方案,已在安徽全省和有些省市的部分縣試點。從試點的實踐來看,這一改革方案是可行的,要抓緊總結試點經驗,及早全面推開。

六、提高稅收立法層次,適度下放地方稅管理許可權

地方稅收管理體制必須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兼顧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實行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相結合的模式。為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需要,加快改革步伐,應提高立法層次,合理劃分稅權。

一是全國統一開征的地方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頒布;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實施細則。授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一定的稅收加征和減免等權力,以更好地貫徹提高民族產業國際競爭能力和保護幼稚產業的稅收政策。

二是對不具備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開征的地區性特有稅源,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開征新稅種的立法權,避免稅源流失,增加地方收入。

地方制定的稅收法規,都應上報中央備案;凡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有權糾正。

J. 徵收環境稅的意義

環境稅(Environmental Taxation),是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經濟手段。部分發達國家徵收的環境稅主要有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雜訊稅、固體廢物稅和垃圾稅等5種。2011年12月,財政部同意適時開征環境稅。
征稅意義
環境稅收的社會經濟意義環境稅收的產生拓寬了稅收的調節領域,不僅在保護人類生存環境方面發揮了重作用,而且充分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和效原則,具有重要的社會經濟意義。

1.保護人類生存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續發展。

那些高消耗高污染、內部成本較低而外部成本較高的企業或產品會在高額利潤的刺激下盲目發展,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降低宏觀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率。對此,市場本身是無法進行自我矯正的。為了彌補市場的缺陷,政府必須採取各種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除通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來規范經濟活動主體的行為之外,還應採用稅收等經濟手段進行宏觀調控。

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資金的工具和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宏觀調控的經濟杠桿,在環境保護方面是大有可為的。首先,針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課征環境保護稅無疑是保護環境的一柄「雙刃劍".它一方面會加重那些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或產品的稅收負擔,通過經濟利益的調節來矯正納稅人的行為,促使其減輕或停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另一方面又可以將課征的稅款作為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環境保護,在其他有關稅種的制度設計中對有利於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的生產經營行為或產品採取稅收優惠措施,可以引導和激勵納稅人保護環境、治理污染。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環境稅收是政府用以保護環境飛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力手段。

2.體現「公平」原則,促進平等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法則。但是,如果不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個別企業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就需要用全體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進行治理,而這些企業本身卻可以藉此用較低的個別成本,達到較高的利潤水平。這實質上是由他人出資來補償個別企業生產中形成的外部成本,顯然是不公平的。通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徵收環境保護稅,並將稅款用於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可以使這些企業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利潤水平合理化,同時會減輕那些合乎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的稅收負擔。

從而可以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有利於各類企業之間進行平等競爭。
由此可見,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場經濟運行、發展的需要。環境稅收的產生,既是源於人類保護環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而且市場經濟體制使經濟活動主體所擁有的獨立經濟利益和獨立決策權利又是環境稅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基礎條件。環境稅收首先誕生於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恰好證明了這一點。
3、實現對重工業高污染高排放行業實行優勝劣汰
由於工業產生大量的廢氣、廢水和廢渣,所以大規模的環境稅徵收對工業的影響較大,其中重工業高污染高排放行業受沖擊更大。徵收環境稅將是一個非常有效的方法,可以增加企業成本和環保投入,用市場化的手段倒逼,淘汰一些環保意識差的企業,減少政府用行政手段強制關停的阻力。環境稅開征是從經濟手段督促企業環保,政府應做的是切實保障環境稅的合法性、強制性,加強監督管理,落實環境稅的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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