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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稅收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影響

發布時間:2020-12-13 08:35:34

A. 我國礦產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相關政策及發展趨勢

6.1.1 礦產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相關政策分類

礦產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相關政策是政府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和任務,用以引導相關主體在實現經濟發展的同時,節約資源與保護環境的活動准則或指南。礦產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相關政策分類見表6.1。

表6.1 礦產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相關政策分類表

6.1.2 我國目前執行的礦產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相關政策

我國目前執行的相關政策見表6.2。

我國目前實行的經濟手段主要是徵收稅費,具體有如下幾個方面:

1)稅務部門徵收的資源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采。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2)資源產業管理部門的收費。如地質礦產部門徵收的礦產資源費;建設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徵收的地下水資源費;林業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徵收的林地補償費、伐除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等。

3)土地管理部門徵收的土地復墾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對此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4)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徵收的排污費。某些地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試行徵收的生態環境補償費。

表6.2 我國礦產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相關政策

(俞海等,2006)

6.1.3 我國礦產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相關政策的弊端

上述各種政策對於遏制自然資源開發造成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籌集環境保護資金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還存在一些問題。

1)政出多門,缺少協調。如上所述,各個部門與自然資源開發有關的收費名目繁多,有的相互之間重復,有的缺乏法律依據,沒有得到明確的授權,這就削弱了國家作為自然環境資源所有者代表實現其價值的權威性,影響了政策的效果。

2)缺少科學依據,激勵作用不強。沒有根據自然環境資源的價值以及開發活動的損失為基礎制定收費費率,標准偏低,從而難以刺激開發者珍惜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3)手段單調。如上所述,運用的經濟手段絕大部分為徵收稅費,而其他經濟手段則運用甚少。

4)資金挪用嚴重。既然收取的費用是自然環境資源價值的體現,是自然資源產品成本的一部分,那麼,為了維護自然環境資源的再生產,這些費用必須再投入到自然環境資源的恢復、保護與增殖項目中去,但被挪作他用的現象卻時有發生。

6.1.4 我國礦產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相關政策改革趨勢

原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指出解決環境問題必須實現「歷史性轉變」,即「從主要用行政辦法保護環境轉變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解決環境問題」。根據國家環保局副局長潘岳介紹,我國將推行全新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包括以下七方面內容。

第一,綠色稅收。環境稅(綠色稅)已被西方廣泛採用。如果寬泛理解,環境稅包括專項環境稅、與環境相關的資源能源稅和稅收優惠,以及消除不利於環保的補貼政策和收費政策。嚴格來講,環境稅主要是指對開發、保護、使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污染、破壞和保護的程度進行徵收或減免。

第二,環境收費。對傳統的環境收費政策仍應繼續執行,但中國的排污收費水平過低,不但不能對污染者產生壓力,有時反會起到鼓勵排污的副作用。

第三,綠色資本市場。構建綠色資本市場可以直接遏制「兩高」企業資金擴張沖動,通過直接或間接「斬斷」污染企業資金鏈條,等於對它們開征了間接污染稅。

第四,生態補償。生態補償政策以改善或恢復生態功能為目的,以調整保護或破壞環境的相關利益者的利益分配關系為對象,具有經濟激勵作用。目前,發達國家大都採用了生態補償政策,成效顯著。

第五,排污權交易。排污權交易是利用市場力量實現環境保護目標和優化環境容量資源配置的一種環境經濟政策。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美國就嘗試將排污權交易應用於大氣及河流污染源的管理。其經驗在全球具有代表性。

第六,綠色貿易。在西方國家開始普遍設立綠色貿易壁壘對中國貿易進行擠壓的形勢下,我國的貿易政策應做出相應調整。要改變單純追求數量增長,而忽視資源約束和環境容量的發展模式,平衡好進出口貿易與國內外環保的利益關系。

第七,綠色保險。綠色保險又叫生態保險,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環境風險管理的一種基本手段。其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最具代表性,就是由保險公司對污染受害者進行賠償。

B. 求環境方面的論文,200分

環境保護與相關法律制度完善

摘要:我國1989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去年9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至此,我國已經頒布國家級的環境保護相關法律6部,與環境有關的資源法9部,環境保護行政法規29項,制定環境標准364項。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由於我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的制定起步比較晚,而且我國歷史以來環境破壞比較嚴重,加上近年來經濟快速發展,環境污染和破壞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環境相關災害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大,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跟不上社會需求甚至落後於社會的現實越來越突出,本文試從分析《環境保護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相關環境保護法律入手,為完善我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制度提出一點薄見。
2009年3月28日晚上8點半,世界自然基金會發起的「熄燈一小時」活動在全世界64個國家和地區1189個城市舉行,其中包括中國的一些城市,這是近來人們關注地球環境保護的又一次大型活動。進入到21世紀,環境保護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人生活的一部分。從英國工業革命到今天,200多年過去了,人類不斷從自然界中大量索取資源,同時破壞和污染環境,特別是二戰以來,世界經濟加速發展,環境破壞和污染的速度和程度也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隨之而來的是環境對人類的破壞性反饋,極端自然災害頻頻發生,損失越來越大,中國是受環境破壞和污染影響最大的國家之一,每年因為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往往是天文數字。人們漸漸從人類造成的自然災害中醒悟,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世界各國大大加快和加強了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的立法,以及國際合作,環境保護走向了現代意義上的法制化。
一、完善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從世界范圍來看,全球變暖是近幾十年來地球氣候最突出的特點。世界200多年的工業化進程同時地球環境遭到了極大的破壞和污染。僅僅從大氣來說,溫室氣體越來越多地排向大氣層,今天人類甚至改變了65萬年來大氣的組成,二氧化碳現在達到了387PPM,比工業化前高了38%,地球氣溫一年比一年高,極端天氣頻頻出現,南北極冰川融化超出預計,許多物種因為氣候變化而滅絕,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報告認為到2050年,全球變暖每年將造成3000億美元的損失。氣候是沒有國界的,污染也常常是沒有國界的。據相關機構預計,我國70%左右的能源是煤炭,加上石油等,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耗的絕大部分,2009年中國將成為世界第一大汽車市場,同樣在2009年中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將取代美國成為第一。環境保護的責任不言自明。
再回到國內,我國現已查明的石油儲量僅佔世界1.8%,天然氣佔0.7%,鐵礦石不足9%,銅礦不足5%,鋁土礦不足2%。人均礦產資源約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2,人均耕地、草地資源約為1/3,人均水資源約為1/4,人均森林資源約為1/5,人均能源佔有量約為1/7,其中人均石油佔有量僅為1/10。資源利用效率方面,目前我國鋼鐵、電力、水泥等高耗能行業的單位產品能耗比世界先進水平平均高20%左右;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比國外先進水平低15%至25%左右;礦產資源總回收率為30%,比國外先進水平低20%;木材綜合利用率為60%,比國外先進水平低20%。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嚴重,當前,我國荒漠化土地面積約占國土總面積的27.9%;廢水年排放總量為439.5億噸;七大江河水系,劣五類水質佔40.9%,75%的湖泊出現不同程度的富營養化;尚有3.6億農村人口喝不上符合衛生標準的水。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長期居高不下,使得一些地區環境質量長期得不到改善,環境污染事故進入高發期。世界銀行2001年發展報告中例舉的20個污染最嚴重的城市中國就有16個。近年來,資源環境因素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日益凸顯,「綠色壁壘」成為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實施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這也成為我國擴大出口面臨最多、最難突破的問題,有的已對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造成了嚴重影響。這甚至關繫到國家競爭力及國家安全問題。
但是,禍兮福之所倚,筆者認為,環境問題既是挑戰又是機遇。 2009年3月28日,環保部科技標准司副司長劉志全在清華大學和中國水網聯合舉辦的2009城市水業戰略論壇上表示,2008年我國環保產業產值已達到7000多億元,預計到2010年,該產業產值將達到11000億元。根據國家推出的4萬億拉動內需投資的戰略安排,節能減排和生態工程大約將分到2100億元。未來十年環保產業平均增長率將在20%左右,大大高於國家經濟增長率,並且是長期的。根據2009年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發布的報告稱,世界各國需在2030年前每年投入5150億美元,用於清潔能源投資。聯合國一份最新報告說,對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能源的投資將成為"新的金礦"。預計,到2012年,世界對新能源發展的投資將達到4500億美元,到2020年將達到6000億美元。中國、印度和巴西2007年新能源方面吸引了260億美元的投資,而2004年時卻只有14億美元。另外,中國再生資源利用協會統計,我國工業及家庭廢棄物每年可回收利用但沒有回收利用的金屬、塑料、紙、木材、能源等等價值至少350億美元,除去這些浪費,其污染造成的損失同樣是巨大的。今後,毫無疑問環保產業各種投資、回收利用、規劃治理、技術交易等等數額是極其巨大的。
從以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我們需要一套相關的完善的法律制度,來促進環境的改善及相關產業的健康發展。
二 、我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的局限性和存在的缺陷
在我國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古已有之,《周易》有「井泥不食,舊井無源」,注重對水源的保護;商代法律中規定「棄灰於道者,斷其手」;秦國的法律更為嚴格,《田律》中規定:「從春季二月開始到夏季七月期間,不得進山伐林木、堵塞林間水道、不準燒草木灰,不準誘捕鳥獸」等等。但是環境保護真正走向現代法制化還是近幾十年的事,我國1989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去年9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至此,我國已經頒布國家級的環境保護相關法律6部,與環境有關的資源法9部,環境保護行政法規29項,制定環境標准364項。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由於我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的制定起步比較晚,立法水平有限,而且我國歷史以來環境破壞比較嚴重,再加上近年來經濟快速發展,環境污染和破壞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環境相關災害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大,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跟不上社會需求甚至落後於社會的現實越來越突出,急待完善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制度。
1、從立法目的上看, 我國傳統的環保立法觀念多是重利用輕保護。《環境保護法》第1條將「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作為一項立法目的。《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森林公園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發展森林旅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環境保護相關法規都過分注重對資源的利用,而輕保護,且體現不出對下一代利益的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原則,這是不符合現代環境立法趨勢的。概括和比較分析世界各國環境立法關於目的性的規定,不難發現以美、日等為代表的西方國家在環境立法目的上的規定體現了當代環境理念的基本要求,在立法目的的理念上逐步樹立了生態利益優先的現代環境價值觀,將保護目標已擴大到保護未來時代人類的利益以及生態環境的安全[1]。我國環境保護相關法規缺少正確價值理念的支撐,從而難以從整體上自始至終的貫徹好保護。因為在一系列立法的過程中,目的的設定才是第一重要的,它是立法者將一定社會的價值觀在成文法上所作出的表現和反映。而法律規范的具體內容則是在這種價值觀的指導下制定的。因此,價值觀是制定和實施法律、解釋和適用法律的指導原理和理論基礎[2]。
2、從頒布的時間上看,我國大多數環境保護相關法規都是在國家提出可持續發展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思想之前頒布的,80年代及90年代初期,我國環境立法大多是應急立法,所以很多法規有著濃重的工具性意味。《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頒布於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頒布於1988年,《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頒布於1985年,這些都是在1992年確立可持續發展戰略後頒布的,未將可持續發展的思想貫徹其中。更不用說科學發展觀思想了。有些像《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頒布,,《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1994頒布,雖然在1992年之後頒布但是也未將可持續發展的思想貫徹其中。而且這些法規本身存在著大量不適應保護資源的諸多有待進一步修改之處。
3、我國許多環境保護相關法規還存在著規定不全面不完善的特點。比如去年剛剛頒布的《循環經濟促進法》關於回收方面只有第十五條有相關規定,而且規定比較籠統,但歐、美、日等國家早已經頒布了專門的回收法,如日本《家庭電器回用法》、《建築材料回用法》,美國《資源保護和回收法》、《固體廢物管理和回用計劃》、《飲料容器回收法》。再比如《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海洋環境的單行法律。由於《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幾年來,一直沒有一部相關的實施細則及法規出台,一些重要的海洋環境標准仍是空白。由於渤海具有區域性與綜合性並存的特點,而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沒有具體規定一些可操作性條款,專家們認為,還應制定專門的《渤海法》,使排放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問題實現從原則規定到具體實施的轉化,
4、我國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在制定上各地立法水平和步伐參差不齊。 目前由於缺乏國家性法律的指導和規范,各地立法水平和步伐參差不齊:有的省市有些法規早已經制訂而且根據需要都進行了多次修改,比如海南省的旅遊條例在1995年制訂,1998年、2002年、2004年分別進行了修改,但是有的地方卻尚未頒布第一部,如青海省。這些地方立法只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拘束力,對其它地方沒有強制力。而且各地出台的環境保護相關條例指導原則和內容也不盡相同,處罰尺度不一。再例舉旅遊業,各地出台的旅遊管理條例指導原則和內容及處罰尺度不同,這些都與當前旅遊業跨區域、跨行業聯動發展的形勢不相適應。2004年中國旅遊業發展的第一個產業特徵,是全國區域旅遊合作蓬勃發展。不僅全國區域旅遊合作出現了新的高潮,而且區域旅遊合作的力度、深度和廣度都有了進一步拓展——合作主體更加積極,合作層次更加豐富,合作內容更加全面。在此形勢下,現行各地旅遊法規的統一就尤為重要。
5、我國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原則規定多,缺乏可操作性。比如《環境保護法》僅規定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責任承擔方式。筆者認為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適用賠償損失和恢復原狀這兩種責任承擔方式是有問題的。賠償損失以賠償當事人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既包括直接損失又包括間接損失,事實上沒有幾個環境侵害者能承受如此大的賠償數額,而且環境問題上對間接損失的認定也是很困難的;另外,在環境問題上,對恢復原狀也是也是令人懷疑的,以民法上恢復恢復是指當時雙方之間的利益關系回復到物理狀態下的原判或者回復到價值層面上的原狀的含義。試想對河流的污染多是眾多污染者造成的,由誰負責恢復原狀?如何才能恢復原狀呢?再比如《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1條規定,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海洋工程條例第50條、第52條也分別規定,對圍填海工程中使用非環保填充材料和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中違法排放從而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在實踐中,何為「重大事故」、「重大損失」、「嚴重後果」?這些模糊的、不具有現實操作性的犯罪構成量化標准,主觀性強,在目前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都缺乏切實明確的內容,使得執法者在實際辦案中無法參照。
6、當代社會出現的新環境問題無法可依,未恰當及時修改和補充。
中國自2001年正式成為WTO成員後,帶來了機遇也帶來了挑戰。就環境方面而言,中國面臨著來自於他國單邊環境措施對中國產品市場准入的潛在或現實的威脅。據國家環保總局透露,全世界數量驚人的電子垃圾中,有70%進入中國,但是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卻沒相關規定來約束「洋垃圾」的侵入。2005年11月22日哈爾濱市因為石油吉化公司雙苯廠胺苯國間發生爆炸導致江水污染停止供水4天。雖然現行《環境保護法》對環境污染的防治作出了相關規定,如第二十九條:「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但是這種「出現一個,治理一個」的方法卻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法的修改和補充,既要及時,又要慎重。及時才能使法適合社會發展的需要,保證法的體系的協調一致,消除法的弊端,有益於執法、司法、守法的進行;慎重,才能維護法具有穩定性、連續性[3]。另外,現行地方環境保護法規中有應當及時修改或補充而長時間得不到修改或補充的:比如:現行法規本身是暫行的和試行的,經過一定階段的實踐,有必要加以變動,以便從暫行和試行的形式過度到正式的形式。還有,由於立法時考慮不周,現行法律中有不科學之處,隨著實踐的發展已帶來明顯的甚至較大的弊端,如難以執行、適用、遵守,因而有必要修改、補充;還要注意法制統一原則,一個重要的新法出現了,或一個重要的法修改了,地方法規及時隨之法修改或補充。與憲法,國家保護法律和行政法規保持一致。較大的市的地方法規要與省級地方性法規保持一致。地方性法規之間以及地方性法規和其他的地方性法規也要注意協調一致[4]。
上面例舉的是筆者認為比較突出的幾個問題。此外我國環境保護相關法規還存在著一些別的問題,比如很多環保相關的規定只停留在政策上還未法律化,還有法規中權責不明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缺少銜接、法規中邏輯結構很不完整有行為無後果等等不一而足,在此不再做一一深入探討。
三、完善我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中國需要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法
盡快修改完善《環境保護法》使其上升為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198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很大程度上已經落後於這個時代了,法律界也存在激烈的修廢之爭。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其進行全面的修改完善,進一步使其上升為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筆者以為,應從如下方面進行制度完善:(1)明確宣示可持續發展戰略,將實施可持續發展作為環境基本法的立法宗旨,確立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地位。(2)按照法治政府建設的原則,確立處理環境保護中的政府與市場、公權與私權、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原則,明確國家環境管理權力與公民環境權利的配置方式。(3)確立國家環境管理的基本體制,打破行政區劃,按照生態規律設置生態區域管理為主的新型管理體制。規定環境管理的權力分配、協調、運行、監督的基本規則。(4)確立公民環境權,規定環境權與民事權利、行政權力的關系與協調原則。(5)完善環境責任制度,明確規定責任的構成要件與法律後果,規定環境法律責任的社會性、公益性判斷標准。(6)建立專門的環境程序制度,根據環境權運行的特殊性,確立環境司法救濟以及其他救濟的方式與程序。(7)完善《環境保護法》的監督管理制度,根據風險預防、代際公平、全過程式控制制、公眾參與等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重新構建環境管理的基本制度。在充分認識市場規律與環境保護關系的基礎上,引進市場化的管理手段與措施。
(二)提高立法質量
我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制度在立法上由於指導思想、觀念,立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出現了諸多問題,為了從根本上克服環境立法的「缺陷」,切實提高環境立法質量,筆者認為在立法中重點要全面貫徹可持續發展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思想,堅持法制統一,堅持環境與經濟發展綜合決策,充分發揚環境立法民主,法律法規完整和可行,對於中央立法而言,就要本著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立足於全面統籌兼顧的原則,遵循法制統一,確立環境管理體制,建立高效的組織機構即環境管理機構來承擔指導和協調任務,通過立法明確有關機構的設置、分工、職責和許可權以及行使職權的程序,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並進步確定有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和違法責任。地方環境立法要從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出發,堅持為保護環境服務,強化環境管理,突出重點,兼顧其它的指導思想,以環境的保護為環境保護立法的重點,具體說來要堅持現實性與超前性相結合原則,在科學預見基礎上超前立法,以彌補國家立法的滯後性;強化污染責任制原則,進一步明確和加強污染者的法律責任,地方立法應將國家立法中污染者與責任具體化明確化。
(三)執法與司法需要改進
行政主導是我國環境保護的一大特點,環境保護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近幾年環保行政主導還呈現出不斷加強的趨勢。行政主導固然有其優勢,如具有較高的效率,能適應我國生態環境復雜的特點,但其局限性也很明顯。首先,它主要適用於污染防治,而對環境保護和生態環境建設則另當別論;其次,行政主導具有嚴格的隸屬關系,很容易出現部門分割,條塊分割,不能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造成體制上的混亂;再者,行政主導的方式降低了環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環境執法的功能,因此,要實現環境法治,必須改進執法與司法。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首先,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發展,將現行大量的行政處罰上升為具有刑事責任性質的處罰,檢察機關應積極參與其中。其次,生態保育要逐步擴大民事保護的范圍而縮小刑事責任的范圍,這要取決於民法物權的完善,與取決於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關系的正確處理以及大眾環境意識的提高等各種因素。再次,建立起以檢察院為主體的公益訴訟制度,檢察院代表環境公害的受害者提起訴訟。現行環境侵權訴訟是由民法通則規定的,由於環境侵權的受害民眾較廣,在訴訟中容易出現「搭便車」現象,不利於共同訴訟人的共同求償,而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能夠克服此弊端,並且在當今我國公眾法律意識普遍淡薄的情況下實施此舉不失為良策。最後,要正確理解和掌握加大環境執法力度。筆者認為,在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系統工程中,執法是末端環節,前面的問題不解決而僅靠末端一刀切,無異於以堵口子治洪水,是治標不治本,甚至會激化矛盾,為環境法治的發展埋下隱患。
(四)完善環境保護中公益訴訟
完善環境公益訴訟的必要性毋庸質疑的,通過改革開放以來的法律實踐和近幾年理論界的研究,環境公益訴訟法的立法是可行的。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相關的組織和個人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在環境受到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壞的情形下,為維護環境公益不受損害,對行為人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的訴訟活動[5]。筆者認為,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詳細規定公益訴訟內容,以保障訴權的行使。同時,也要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責任承擔方式進行進一步修改完善。筆者建議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賠償損失應置換為承擔損失,且以承擔直接損失為限;恢復原狀應置換為恢復原態且以恢復到破壞前的初步生態為限,這並不意味著損害者的責任將會減輕,因為各種承擔方式是可以合並適用。
(五)引入和完善市場機制
我國在環境保護立法時可以更多的引入市場機制,具體體現為一系列經濟手段的利用。但這里的經濟手段並非指經濟學領域中所有手段,而是指那些符合環境成本內部化要求的,能夠體現有效利用環境資源,適應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手段。(重點如產業升級、落後生產設備淘汰、節能產品銷售、廢物回收)。此處介紹的是在OECD國家廣泛運用的稅收、收費、排污權交易、押金等方式。首先,稅收是指政府徵收一定的環境稅,又稱綠色稅收,主要可分為排污稅和產品稅兩種。前者,主要是針對污染企業,從污染源頭、污染行為進行控制。這些污染企業主要是那些「夕陽產業」,如造紙、化工、冶煉等等。產品稅主要針對那些可能造成污染的產品,如塑料製品、一次性電池、石油、天然氣、碳、煤等。其次,收費主要是對企業排污進行收費,通常是擬定「三廢」排放標准,超過一定標准則收取一定費用。近年來,收費項目除了傳統的「三廢」以外,還有危險廢物處置、畜禽牧場污染排放、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再次,排污權交易主要是通過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並允許這種權利象商品那樣買入和賣出來進行污染排放控制。政府先要設定某區域內的總量調控,對該地域或空間內可容納的最大污染物總量面向企業進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後允許企業進行交易排污權,這樣通過市場手段將排污權從治理成本低的企業流向治理成本高的企業,最終實現社會以最低成本減排污染物,從而使環境資源得到最有效利用。 最後,押金制度是指通過強制性的措施,使消費者在玻璃或塑料等容器(包裝物)上存款或押金,以促進消費者退回或循環使用這些容器或包裝物。一般作法是;在消費者購買飲料等商品的同時,為包裝或裝有這些飲料或商品的容器或包裝物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如果消費者將使用過的這些容器或包裝物退回給原銷售者,則銷售者根據其退回的容器或包裝物的數量,退還消費者預先為這些容器或包裝物所支付的押金。如果消費者不退回其已經付過押金的容器或包裝物,則其所支付的押金將不能退還。這是一種強制性的市場機制。 除了上述這些手段之外,還有其他諸如建立環保基金、環境損害保險金等經濟手段。在這一領域內,西方發達國家為我們提供了許多經驗。
(六)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機制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環境有影響的人類活動進行預先評估,或者對擬議中的人類活動可能產生的環境後果進行分析,即對於擬議中可能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的活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或環境後果包括對各種環境因素或環境介質的影響、對動植物和人類健康的影響,有時還涉及對社會、經濟和文化的影響。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是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是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重要機制。環境影響評價成為各國環境法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是環境法的科技化的一個突出表現,是當代決策方法的重大發展,是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基礎之一,是綜合決策的根據和前提。健全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對於環境影響評價活動的順利推廣和有效開展,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6]
(七)對環境構成物的物權歸屬思考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水面資源等自然資源是構成環境的主要方面,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在我國這些財產所有權都屬於國家或者集體的也就是共有制度,這種所有制在一定時期內使用權和所有權是相分離的,盡管法律明確規定使用人「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 [7]但使用人往往為了追求更多的經濟利益而逃避這種義務。當然,當前我國存在多種因素影響,但外部性影響是十分重要的。外部性是指行為人私人成本社會成本,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相一致或不一致的情況。外部性分為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行為人的私人成本大於社會成本,私人收益小於社會收益的行為。由於此時行為人的貢獻多而獲益少,其產生的動力就會不足。相反,負外部性就會導致個人的收益大於社會收益,而導致將成本的轉嫁社會或他人,例如通過損人利已或損公肥私等手段。 正因為這種外部性對行為人的影響。實際中行為人往往會置社會利益於不顧而追求個人利益。例如我國為了保護環境而實行的「退耕還林」政策與「封山育林政策」這顯然會減少農民與林木工人的收入,而政府卻沒有有效的措施去補償他們的損失。所以,許多地方盜伐、亂伐現象就屢禁不止。 但是,如給與私人更長的承包期,更大的支配權,「私人的物品往往受到最大可能的保護」 [8]。從這種觀點出發,中國人往往有珍惜自己財產的傳統,相信人們會從自身的長遠利益出發,做到最大的保護。在這樣的基礎之上,政府再加以宏觀調控,效果應該是非常明顯的。所以,改革我國目前的自然資源所有權的模式就是很值得思考了。
另外,筆者建議還應該增加各級政府和管理機構在環保工作上「作為」和「不作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完善環境保護相關監督機制,加大法律監督力度。
四、小結
完善環境保護相關法制建設是一項長期的過程,不可期望於一觸而就,但是面對全球和我國國內現實的迫切需求,我們又必須高度重視起來,盡快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問題常常沒有國界,國內環境問題常常也關繫到世界環境問題,因此也要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基於我國國情和環境問題成因的特殊性,國外環境治理舉措並沒有多少可以值得借鑒的經驗,我們應該立足於本國的實際情況去探索一條適合我國的切實可行的法治化道路,不斷完善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現代社會法治先行,時代賦予我們的法治保護環境的重任,我們也必將沿著這條路一直向前。相信我們能夠建設一個環境更美好的家園。

C. 徵收環境保護稅是如何加劇企業競爭的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污染問題也日趨嚴峻。現有的環境保護手段難以有效地解決我國環境污染的問題,而稅收是我國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開征環境保護稅成為我國的必要選擇。但是開征新稅種必然會碰到很多的問題、難點,本文主要對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的若干問題予以探析,並提出對策建議。
中國論文網 http://www.xzbu.com/2/view-6548061.htm
關鍵詞:環境保護稅 必要性 問題 對策建議
一、引言
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日趨嚴重,近期多個城市的霧霾使環境保護、大氣污染治理、產能過剩等話題升為熱點話題。環境污染影響著人們的身心健康,也是阻礙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若要更加有效地解決我國環境污染問題,現有的排污收費制度已不能滿足,需另闢路徑,開征環境保護稅是一個必然選擇。環境保護稅是以保護環境為目的,對破壞生態平衡或者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主體徵收一定稅額的財政手段,稅收所得可以作為保護環境的專項資金。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為了保護環境、控制污染已開始實行環境保護稅,且成效明顯。我國在開征環境保護稅的過程中可以借鑒國外環境保護稅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考慮諸多方面的問題、難點,並予以解決。
二、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的必要性
(一)我國環境污染問題嚴峻。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的加速發展,環境污染問題也不斷的加劇,存在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大氣污染、水污染等多種污染。例如,近期我國多地遭遇霧霾天氣,覆蓋了近1/7的國土,影響了人們的生活質量、身體健康和生產活動。雖然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GDP總值已居世界第二,但是污染造成的環境與健康損失是對GDP增長意義的打折,間接阻礙了國家經濟的發展。
(二)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是十八大報告明確的工作重點,也是保障民生、保護環境和資源的必經之路。科學合理地制定和優化稅制結構,不僅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同時也有助於促進科技進步、管理創新和改善民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推動社會進步。開征環境保護稅符合「綠色稅制」,可以推動循環經濟發展。
(三)現有的環境保護手段存在諸多弊端。1982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標志著中國排污收費制度的正式確立。這條規定在沿用了20年之後,也開始發生改變。2002年1月,國務院通過《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排污收費雖然在實踐中不斷得到完善,但也存在諸多不足。目前主要存在徵收面窄,徵收標准過低;徵收力度不足,徵收效率低,缺乏必要的強制手段;徵收來的費用不能按照法定用途使用等問題。另外,由於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排污收費難以刺激企業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的排放。同時,現行排污收費制度未對危險廢物、生活垃圾、生活廢水,以及流動污染源進行收費。由於排污費收入主要歸地方財政,中央財政不參與對排污費的分配,削弱了中央對排污費的調控能力。
(四)財政補貼也存在不足。環境補貼政策目的是讓企業在不減少產品供給的前提下,加強對污染技術和設備的投入,達到降低環境污染的目的。但其不足之處在於:一是補貼會加重財政負擔,存在財政風險;二是財政補貼會增加企業的利潤,可能使部分污染企業轉虧為盈而未能退出,甚至可能吸引企業進入該領域,使環境更加惡化;三是財政補貼會扭曲產品的相對價格,違背了公平原則。
因此,對我國現行環境稅費制度進行必要的改革,開征專門的環境稅,通過稅收這種經濟刺激的手段來解決我國環境保護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是我國改善環境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選擇。
三、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的相關難點問題
(一)確定環境保護稅徵收范圍和稅率。稅率設計要綜合考慮現行排污費收費標准、實際治理成本、環境損害成本和收費實際情況等因素。現在環境保護稅開征遇到的主要問題是如何真正准確地測算出某種稅率對經濟、物價、人和消費的影響究竟有多大。
(二)如何與其他稅收制度改革相互協調。例如資源稅、消費稅;再有就是與現在環境方面的收費如何協調,如排污費、礦產開發保護費等。環境保護稅的開征涉及財稅體制的方方面面,以及多個部門之間的協調等,必須統籌兼顧。
(三)如何解決技術問題。目前《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已有較為完備的法律框架,一旦費與稅之間融合或過渡,還需要解決很多技術問題。環境保護稅的征稅依據是企業的生產和排放數據,有些數據需要通過企業申報來獲得,因此要增強相關部門的能力,配備相應設備,建立准確、可靠的排污申報和核實制度。
(四)如何化解來自企業的阻力,特別是工業企業。很多地方擔心徵收環境保護稅會影響企業競爭力,環境保護稅徵收既要能夠調整企業的行為,同時又不能給企業和企業所在的行業過重的負擔。
四、對策建議
(一)針對征稅范圍及稅率的對策。建議開征初期的征稅范圍不應過於寬泛,有針對性,稅率也不應過高,根據我國當前最主要的環境污染問題和環保目標,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從污染嚴重、易於征管的征稅對象著手。結合我國當前環境污染的具體情況,建議可依次開征以下幾個具體的稅種: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炭稅、農業資源污染稅、白色污染稅和聲音污染稅。稅率的設計十分復雜,但仍有原則可以遵循:(1)環境保護稅額不小於補償費用(補償費用包括因破壞環境引起的損害補償、治理環境污染的費用以及設施運轉費用)。(2)差別稅率原則。對再生性資源、非再生性資源、非替代性資源和稀缺性資源予以差別;根據污染的程度加以區分。(3)多因素疊加征稅。根據排放的時間和濃度累進征稅。
(二)建立我國的「綠色稅制」,相關部門積極配合。與其他稅制改革以及現有環境保護方面的收費之間的相互協調是個難點問題,我國需盡快建立綠色稅制體系。綠色稅收體系由環境保護稅、改革後的資源稅、消費稅、有關環保各項收費的費改稅以及分散在各個稅種中的有關環保的零星稅收政策組成,使環境保護稅成為我國在流轉稅和所得稅後的第三個主體稅種,增強綠色稅收的財政職能,從而為節能減排、限制污染、保護環境、建設生態文明提供穩定的、充足的財政支持。開征環境保護稅,有相當部分是費改稅,要在一定范圍內調整分配,改變既得利益的分配格局。由於征管難度大,需從全方位立體監控。因此,應在國家稅務總局領導下,由環保、海關、財政等有關部門相互協作。同時,還應發動行業協會等民間組織的力量,實行「多組織協同作戰」。 (三)借鑒國外環境保護稅的實踐經驗。在技術問題方面,我國可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起以計算機網路為依託的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體系,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稅務部門需加強開發的力度,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將環境保護稅納入其中,建立統一的信息處理平台。同時,要健全硬體與軟體的稅收管理制度,且使所開發的軟體適用於稅收實際征管工作,實現各部門的聯網和信息共享,減少稅收征管漏洞。將計算機網路應用到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上,進行全方位監控,提高環境保護稅收征管的工作質量和效率,節約社會成本。另外,要加強對稅務人員綜合能力的培訓,以不斷適應稅收信息化建設的需要,實現良好的社會效益。
由於環境保護稅征管的特殊性,征管人應分類分環節進行征稅,可按照「開采――生產加工――消費」的過程來分別確定征稅環節、徵收方式。同時,為了提高征管水平,需要相應地提高環境監測技術水平。為此,國家應大力支持鼓勵環境污染檢測技術行業的發展。
(四)促進全社會共同參與,創造良好稅收氛圍。為了減少環境保護稅改革阻力,取得全社會支持,需要加強對環境保護稅收政策宣傳,廣泛、深入、持久開展節約資源、防止環境污染的社會教育和宣傳,促進國民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良好意識的確立與整體素質的提高。具體可從稅收的經濟環境、法制環境和社會環境開展。環境方面,使產品市場及要素市場更加的公平有效,市場競爭秩序更加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更加完善;法制方面,堅持正面宣傳與違法整治相結合,營造嚴肅有序的稅收環境,另外,要推進稅收民主,加強稅收自覺性,建立稅收的民主協商機制;社會方面,採用多樣化的宣傳教育方式來提高稅收服務人員的素質,改善提高個人自覺納稅意識,確保稅收制度能有效實施。
五、結束語
環境污染問題是全世界面臨的共同問題,隨著經濟飛速的發展,環境污染問題也日益嚴重,這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又反向制約著經濟的發展。世界各國都在積極探索一條協調生存和發展的有效途徑。越來越多國家的實踐表明:徵收環境保護稅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手段。在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是必然趨勢,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重要環境保護手段,是通過經濟手段來解決環境問題的主要方式,也是提供環境保護資金的重要形式。在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既有其必要性,又有其可行性。我國應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綠色稅收制度

D. 幫我寫一個論文提綱 <<對建立綠色稅收的思考>>

—、我國現行稅制抄存在的有關問題襲

1、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單一,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

2、收費政策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首先,對排污費的徵收標准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間收費標准不平衡。

二、國際經驗對我國實行綠色稅收政策的啟示

三、建立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建議

(一)調整和完善現行資源稅
完善計稅方法 .................

E. 淺析我國企業在可持續發展中存在的若干問題論文

目標不確定,范圍太大,給一篇予你,你參照一下,自己修改吧!

中小企業的迅猛發展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強勁動力之一,隨著我國加入WTO及市場競爭的進一步加劇,中小企業的發展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困難。如何正確認識中小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並針對這些問題提出解決的對策,對中小企業的發展,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從中小企業所面臨的內外環境分析了其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從產業組織結構的角度看,推動我國經濟持續增長和良性發展的主角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國有大企業,而是包括鄉鎮企業在內的廣大中小企業。根據國家五部委局聯合發布的《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統計資料顯示,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已超過800萬家,佔全國注冊企業總數的99%以上,其工業總產值、銷售收入、實現利稅、出口總額分別已佔全國的60%、57%、40%和60%以上,並提供了約75%的城鎮就業機會,從農村轉移出來的約2.8億勞動力,大多數也在中小企業就業。浙江經濟近年來的迅猛發展,也與中小企業的異軍突起是分不開的,它們已經成為浙江市場經濟的主力軍。

雖然中小企業這些年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是總體發展水平還不高,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仍處於弱勢,其生存和發展面臨著許多不可忽視的困難和問題。如何正確面對並解決這些問題,加快其發展,將對我國經濟發展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要充分認識和客觀評價中小企業的地位和作用

面廣量大的中小企業,一方面為國家創造了稅收來源,增加了財政收入;另一方面,特別是在當前就業壓力較大的情況下,它們成為創造就業機會、吸納城鎮下崗失業人員以及轉移農村剩餘勞動力的主渠道,為確保社會穩定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小企業所需投資較少,並能夠充分利用各地分散的自然資源和豐富的勞動力資源,它組織結構簡單,管理方式靈活,管理成本較低,適應市場的能力較強,並且有利於發揮從業人員的創造性。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還加快了區域特色經濟的發展壯大,進一步加快了一批區域特色經濟的形成和發展。以浙江嘉興為例,先後涌現出了皮革、羊毛衫、木業、服裝、化纖、絲織、光機電、小家電、電聲電子等具有鮮明地方特色和較大競爭優勢的產業群,它們的形成基本上以中小企業為主。在浙江,中小企業已成為外向型經濟的生力軍,浙江省的來料加工、訂單出口等傳統對外貿易已經是中小企業的天下。

如上所述,中小企業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在促進市場競爭、增加就業機會、方便群眾生活、推進技術創新、推動國民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小企業也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並為大型企業提供配套服務及分工協作做出了重要貢獻。

從當前中小企業發展的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看,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從外部環境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不順暢的宏觀管理體制。據有關資料顯示,目前,大多數縣市至今尚未形成一個超越部門和所有制界限、按社會內在分工要求,對中小企業發展進行合理規劃、扶持、監督和協調的專門管理機構,並且在實際工作中,對中小企業的宏觀管理較為分散,口徑不一致。這就導致政令不統一,一部分國有及集體中小企業被管得太死,而大部分非國有中小企業則少有人關心和指導,致使中小企業無所適從。並且,許多地方的領導,熱衷於製造「航空母艦」,搞多少個百億、十億元工程,對中小企業的生存環境很少關注。這些都導致政府對中小企業的狀況和發展趨勢既缺乏全面掌握,也缺乏宏觀上的規劃、引導、協調、監督和扶持。

二是中小企業缺乏資金支持,融資相當困難,特別是非國有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就更加突出。資金短缺,生產能力不能充分有效地發揮,已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問題之一。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金融機構的「惜貸、恐貸、拒貸」現象;現行上市融資、發行債券、信託融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導向不完備(剛推出的中小企業板,進入門檻仍較高,絕大部分中小企業仍難以進入);風險投資機構少、規模小;區域性資本市場不健全,財政扶持能力不足,招商渠道太少,信用擔保剛剛起步等,都使企業缺乏有效的資金補充機制。同時,國家加強宏觀調控,銀根抽緊,商業銀行加強金融風險防範,人民幣市場利率管制尚未完全放開等,也嚴重影響著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所以,「融資難」這一老大難問題仍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據統計,中小企業90%以上的資金源於企業內部籌集、家人和朋友,還有各種非正常的渠道(如私下高息借款、攬蓄等),這些不僅加重了企業經營成本,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是社會化服務體系不健全。中小企業的發展不僅需要政府的金融、財政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也需要社會中介組織從教育培訓、管理咨詢、市場營銷、技術開發和法律支援等方面提供中介支持。中介機構支持與政府的政策支持是同等重要的,從國外的情況看,政府的政策支持往往通過中介機構而發揮作用,但在我國,這一社會化服務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健全起來。

四是不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目前,針對中小企業較強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鄉鎮企業法》及剛實行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前兩部法規是按所有制性質和不同的組織形式分類立法的,缺乏統一的立法標准和行為規范,容易導致不同所有制性質和不同組織形式的中小企業在法律地位和權利上的不平衡發展與不規范運行,而後一部法律,還缺乏實施的相應配套措施。同時,在金融信貸、稅收、技術開發、人才培訓以及限制行業壟斷等方面,更是缺乏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扶持、保護法規,致使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受到諸多方面的制約。

五是中小企業社會負擔較重。多數中小企業認為,其普遍承受了許多額外的負擔和事業性攤派。以浙江嘉興市為例,中小企業這幾年連續承擔了南排工程、太浦河、城市防洪工程、教育等的集資,另外還有一些部門和鄉鎮政府的集資和攤派。

六是不協調的企業間協作配套關系。大、中、小企業間的組織聯系相當鬆散,作為「主角」的大企業兼當「配角」,搞「大而全」。而作為「配角」的中小企業又充當「主角」,搞「小而全」。大企業難以從中小企業獲得低成本、高質量的零部件和中間產品,中小企業則難以從大企業得到資金、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支持,能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的中小企業也只是少數。據統計,中小企業80%以上的產品銷售直接依賴最終市場。這些都與經濟發展的專業化、規模經營、分工協作的趨勢背道而馳。

此外,地方政府在財政、技術開發、信息服務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夠。特別在當前,能源、電力等壟斷性資源的分配不公和嚴重短缺,也嚴重束縛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二、從中小企業自身看(即內部環境),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中小企業布局分散,總體規模較小,產業層次偏低,品牌意識淡薄,大部分是「小而全」和低水平重復建設。「村村點火,鄉鄉冒煙」是對中小企業布局的真實寫照。許多中小企業是看別人賺錢就一哄而上,不能真正根據市場需求和自身實際去生產適銷對路的產品,並存在著粗加工產品多、深加工產品少;一般產品多、名優產品少,品牌意識淡薄;低附加值產品多、高附加值產品少的「三多三少」現象。大部分中小企業的產品開發能力弱,升級換代慢,產品技術結構落後,技術含量低,面對入世的實際,同其他發達國家相比,更加表現出競爭的劣勢和更大的壓力。

二是產業結構趨同,調整乏力,企業技術進步遲緩,技術創新能力不足,而「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從中小企業的發展軌跡看,往往起步於家庭工業,脫胎於個體私營經濟,再加上所在區域(村、鎮、縣市)范圍小,文化和技術支撐後續乏力,致使工廠規模小,企業組織離散度大,產品技術含量低、企業技術進步遲緩等。據杭州市有關資料顯示,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行業結構雷同、低水平重復投資和布局散亂、缺乏合理有效分工的現象,各區縣中小企業主要從事一些勞動密集型、傳統的資源粗加工型等行業,經常出現一哄而上的現象,進入高科技領域的相當少。

三是從業人員知識結構不合理,整體素質不高,人才匱乏,觀念陳舊,管理落後。人是生產力中最活躍最積極的因素,人力資本已成為生產中的第一資本。就大多數中小企業來說,許多是在充滿著傳統的自然經濟和小農經濟的土壤里成長起來的,不免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和小農意識,往往是三親六戚辦廠、兄弟姑嫂管理,這種沾親帶故的人員封閉、財產封閉、經濟運行狀況封閉的「三封閉」管理狀態,在企業初創階段還有一定的優勢,但當企業發展到一定的規模、市場競爭又異常激烈時,這樣的企業經營者素質和管理模式顯然是難以勝任的,並且與經濟全球化浪潮是背道而馳的。

四是不顧自己的能力,盲目投資,四面出擊,擴張無度。企業是否應該多元化經營,一直難有定論。像韓國現代、GE等全球化大企業都已將非主流產品剝離,可口可樂百年歷史也只做飲料,可我國的中小企業卻一直有「做大做全」的情結,為做大而「做大」。有相當多發展不錯的中小企業因「四面出擊」,進入自己不熟悉的領域,無度擴張,而沒有「集中兵力」發展自己的優勢,最後倒閉破產的案例比比皆是。

如何解決以上問題,對中小企業和我國整個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建立健全法律體系,形成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良好宏觀環境

要進一步提高政府及全民對中小企業地位和作用的認識,形成良好的企業發展的輿論環境;應加強立法,加快有關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建設,要以實施《中小企業促進法》為契機,積極地制定配套性的全國法規及地方性法規,改變中小企業的法律保障機制;切實轉換中小企業的宏觀管理機制,政府要轉變職能,做好中小企業發展、經營管理等宏觀政策的制定、執行、監督、指導、服務等工作,營造中小企業發展的良好政策環境,使中小企業的援助走上法制化軌道,形成有利於各種中小企業公平競爭的法律和政策體系,形成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按照國際慣例,各級政府應重點扶持中小企業專業區、服務聯合體、社會化服務系統的建設和發展。

二、切實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的資金困難是當務之急

第一,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一是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准備金制度。准備金由政府掌握,重點用於支持地方中小企業產業、產品換代,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做到有償使用,滾動發展。初始資金可由財政撥款、原國有中小企業出售所得、中小企業提取一定的發展准備金等方式籌集。

二是建立中小企業銀行,鼓勵開辦多種經營模式的金融機構。鼓勵組建以中小企業為主要股東、以企業互助為主要業務范圍的、區域性的中小企業互助合作銀行及投資財團,並在法律上規定資金投向(主要為中小企業)和扶持的政策。同時,各大商業銀行也應積極為中小企業的融資提供支持。

三是成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加快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為企業提供有償服務。如:目前浙江省已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113家,累計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貸款94.88億元,這些信用保障體系的建立,起到了「四兩撥千斤」的作用。不過,這些機構基金規模還比較小,承擔風險的能力也很弱,還遠遠不能滿足面廣量大的廣大中小企業發展的要求。所以,國家也應在總結有關省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借鑒日本等國和中國台灣地區的成功做法,積極探索組建國家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司和中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為省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供再保服務。

四是組織中小企業建立資金互助會。在一些農村,農民自願入伙建立的農業互助基金會已在農業生產上發揮了積極地作用。所以,借鑒這一經驗,成立中小企業互助基金會,增加企業資金來源渠道。

五是允許中小企業以股票、債券等非信貸方式融資。要鼓勵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到深、滬兩地上市,選擇有條件的中小企業以共擔風險方式聯合發行企業債券等,國家應加快資本市場的發展。

第二,在資金政策上給予其優惠。

一是政府對中小企業給予直接資助,以地級城市為基礎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專項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創辦中小企業的創業資助、中小企業吸納下崗職工和城鄉待業人員就業的獎勵。這樣,等於失業救濟金轉為生產資金,更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目前,浙江省已經實行中小科技企業發展資助政策,使一些中小科技企業得到了較好發展。

二是在貸款利率方面給與優惠。建議採取鼓勵貸款的激勵機制,可採取無息、貼息、低息等各種方式支持中小企業自主開業,擴大對中小企業貸款,特別是信用保證貸款的利率幅度應該下浮,要簡化中小企業貸款抵押手續和條件,允許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作為抵押物。

三是在稅收方面優惠。鼓勵社會各界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資本性投資,企業和個人以固定資產投資入股開辦中小企業的,以及從事農副產品加工、出口產品生產、挽救古老手工技藝的生產等,應在一定期限內減稅或免稅;對於應納稅但暫時有困難的,可以緩交。

三、建立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

首先,應將中小企業組織起來,引導企業組建自我約束、自我服務的自律性組織。這些組織應積極為中小企業提供多方面的服務,維護好其權益。政府應通過改革,將相關行政職能逐步轉化為服務職能,轉移到這些組織,形成「小政府,大服務」的格局。

其次,應吸取國外經驗,實行咨詢服務補助制度,培育壯大社會中介服務組織,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診斷、信息咨詢、市場營銷、技術支持、人才培訓、引進、法律咨詢等全方位的服務。社會各界都應積極為中小企業牽線搭橋,做好中小企業的「紅娘」和載體。

四、理順中小企業工作體系

要結合政府機構改革,盡快改變各級政府對中小企業的管理方式和體系,取消現有的按所有制、行業和地域管理中小企業的政府部門,逐步實現從以政府為主向社會為主、以管理為主向服務為主、以操作為主向監督為主的轉變,堅決制止亂收費、亂攤派。

五、為中小企業發展培訓人才,更新其觀念

中小企業無論是經營管理的高級人才,還是從事各種專業管理和技術工作的專門人才,都遠不能適應其發展的要求,而它們自身又沒有能力實現在職人員的自我培訓,這使政府和社會的幫助就顯得十分必要。中小企業也應更新觀念,樹立人力資源是企業發展第一資源的觀念,要捨得在人才培養上投入,並要樹立「不為我有,但為我用」的人才觀念。

六、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

中小企業的優勢在於競爭,但必須是公開、公平的競爭。所以,應當通過深化改革,發展市場經濟,形成適合各類企業游泳的大海。要在中小企業的開業登記、注冊等方面,降低條件,簡化手續,減少費用。對能夠放開的行業,應當通過改革,打破壟斷,盡早放開。凡允許國外企業進入的行業,就應當允許私營和個體企業經營。

七、加快中小企業發展的新平台:中小企業工業園區建設

各地要統籌規劃,加大工業園區的建設和整合力度,發揮規模經營優勢。能進園的盡可能進園,以降低企業成本,形成信息、資源等的共享,努力營造企業發展壯大的新平台。

八、加大中小企業的技改投入,形成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機制,形成中小企業的新優勢

經濟發展走在全國前列的浙江,區域科技創新能力與經濟發展的矛盾突出,已成「浙江現象」的軟肋。為解決這些深層次的矛盾,這幾年,浙江各級政府和科技部門對此進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實踐。實施了「技術和人才的大引進」,建立高層次的科技服務中心(如:浙江省和清華大學在嘉興建立了清華大學浙江科技研究服務中心,香港科技大學已准備在餘杭設立研究中心,中科院也准備在浙江建立研究中心等),以便使浙江成為以自主知識產權為標志的「技術創新大省」,打造一流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形成先進製造業基地,這些都為中小企業的技術改造和創新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時,中小企業也要積極加強與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的聯系,要捨得在技改和技術創新等方面的投入,以形成自己的核心技術和核心產品,形成自己的特色,要明確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到底在哪裡。只有「做強」、「做優」,走「小而專」、「小而優」、「小而精」、「小而強」的路子,才能真正走好、走遠。

F. 在實踐上,我國發展循環經濟在能源和環境方面還存在哪些難以克服的問題

制度創新、技術創新與循環經濟

摘 要 循環經濟是我國走向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社會的現實選擇,是當前經濟研究的熱點問題。分析了發展循環經濟的必要性,闡明技術創新是發展循環經濟關鍵,而制度創新是技術創新的制度保障。
關鍵詞 制度創新 技術創新 循環經濟

1 發展循環經濟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現實選擇
1.1 突破資源約束「瓶頸」,防止經濟增長大起大落
我國經濟面臨的資源約束「瓶頸」正日益凸顯。從2003年開始,中國的煤、電、油、運全面緊張,這一現象在2004年尤為明顯。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依靠物質資源的高消耗來實現的,沒有從根本上改變「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不協調、難循環、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長方式。2003年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一煤炭消費大國和第二石油、電力消費大國,水泥消耗佔世界總量50%、鐵礦石佔35%、氧化鋁和銅佔20%,而GDP僅佔5%,說明我國資源消耗是驚人的,同時伴隨高投入的是低產出。據測算,中國每創造一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國的4.3倍,是日本的11.5倍。因此,為了減輕經濟增長對資源供給的壓力,必須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
1.2 減輕環境污染壓力,協調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我國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越來越突出,經濟增長的背後是資源耗竭、生態破壞、環境惡化,已嚴重製約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據世界銀行和國內有關機構測算,20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每年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佔GDP比重已經高達6%~8%。我國環境污染已經達到十分嚴重的程度。2003年七大水系斷面檢測,達到Ⅲ類水質的僅佔29.5%,而劣Ⅴ類水質高達44%;全國城市有66.7%缺水;大氣中SO2排放量達
1 995萬t,比國家二級標准要求的1 200萬t容量高66.3%;農田化肥農葯污染、重金屬污染、土地荒漠化、各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等現象嚴重。淮河治污10年投入600億,治污水質又回到「原點」。全國「兩控區」(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控制區)面臨巨大壓力,原定目標難以完成。由於2003年全國煤炭消費量陡增,導致全國SO2排放量達到2 220萬t左右,比2002年增加293 萬t,酸雨控制區內年均pH值小於4.5的城市比例2003年達到16.5%,呈明顯上升趨勢,比2000年上升12.6%。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推行清潔生產,可將經濟社會活動對自然資源的需求和生態環境的影響降低到最小程度,從根本上解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
1.3 實現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現實選擇
傳統經濟增長方式,單純追求經濟增長,忽視生態環境保護,採取掠奪式資源開采方式,勢必造成生態破壞、環境污染。循環經濟是一種全新的發展模式,注重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注重人口質量的全面提高,注重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同時,發展循環經濟,降低資源消耗,克服「綠色壁壘」,提高產品國際競爭能力,更有利於經濟增長。一句話,發展循環經濟有利於促進人口、資源、環境、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2 技術創新與循環經濟
實現循環經濟,必須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走新型工業化道路,而新型工業化道路靠的是技術創新,特別是我國經濟發展仍處於追趕時期,註定要不同於西方發達國家走過的道路,技術創新是關鍵。
傳統經濟活動是 「資源消費→產品→廢物排放」單程線形的物質流動模式,而循環經濟是「資源消費→產品→再生資源」閉環型物質流動模式。其技術特徵表現為資源消耗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再生化,可以用盡可能小的資源消耗和環境成本,獲得盡可能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從而使經濟系統與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過程相互和諧,促進資源永續利用。從表面上看,循環經濟只不過是強調「三廢」的回收利用,但這只是一種誤解。從技術經濟學角度講,循環經濟實際上是一種技術範式的革命。傳統經濟增長方式,表現微觀技術層面上是資源(能源)消耗增長過快、資源利用效率過低、資源再生化率不高。這一點我國經濟增長狀況表現尤為突出。因此,從技術角度講,循環經濟要求我們經濟發展必須大大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強調對廢舊物品回收利用和廢棄物的再生利用,減少廢棄物排放,在保護環境同時實現經濟增長。這就是循環經濟的技術範式特徵。
有關專家指出循環經濟的支撐技術體系大體由五類構成:替代技術、減量技術、再利用技術、資源化技術、系統化技術。替代技術是旨在通過開發和使用新資源、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替代原來所用資源、材料、產品和工藝,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輕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環境壓力的技術。減量技術是用較少的物質和能源消耗來達到既定的生產目的,在源頭節約資源和減少污染的技術。再利用技術是延長原料或產品的使用周期,通過多次反復使用,來減少資源消耗的技術。資源化技術是生產或消費過程產生的廢棄物通過回收處理,成為有用的資源。系統化技術是指主要從系統工程的角度出發考慮,通過構建合理的產品組合、產業組合、技術組合,實現的物質、能量、資金、技術的優化使用的技術,如多產品聯產和產業共生技術。
毫無疑問,發展循環經濟,就是要突破原有的技術範式,大力研發和應用環境友好技術,研究清潔生產管理、資源利用最大化和排污最小化技術,開展生態工業和產品生態設計理論研究與示範,實現末端治理轉向生產全過程式控制制,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增長方式根本轉變。

3 制度創新與循環經濟
循環經濟需要有相應的制度規范,沒有制度保障的技術是不能創造出循環經濟的。如果只有技術進步,而沒有良好的制度安排,再先進的技術也只能束之高閣,無法產業化,技術不能產業化也就無法對經濟增長起促進作用。由於環境資源是典型的公共產品,公共產品具有兩個基本的特性,即消費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如果某人投資控制污染改善環境,那麼其他沒有投資的人也可以分享環境改善的好處,即所謂「免費乘車」,那麼享受環境好處的人越來越多,願意投資的人越來越少,勢必出現資源耗竭、生態惡化,出現「公地的悲劇」。另一方面,如果企業投資設備控制污染、則勢必增加企業成本,降低產品競爭力,企業沒有激勵控制污染。因此,發展循環經濟,必須進行制度創新,建立一個有效的生態環境保護框架的利益分配體系。
3.1 制度創新的重要性
(1)為技術創新和循環經濟提供激勵機制。通過制度安排來規范企業的行為,做到「誰使用誰補償,誰破壞誰恢復」,有獎有罰,形成良性激勵機制。在美國,政府充分發揮綠色稅收政策,鼓勵新能源開發和節能技術的應用,每購買一輛新能源的汽車可減免聯邦稅2000美元。每回收處理一條廢舊輪胎,國家都給相應補貼,企業利用輪胎進行加工,製造成膠粉、添加劑等,獲得新的收益。而在我國,如果企業自己花錢收購處理舊輪胎,這便增加企業成本,使許多企業不能盈利。因此,國家應通過減稅、補貼和信貸政策,鼓勵循環經濟型企業的發展,使他們能獲得比傳統工藝更高的價格優勢和效益。制度安排使經濟主體的技術創新和循環經濟企業所付出的成本與收益相聯系,提高技術創新和循環經濟的積極性,保障其投資利益。
(2)制度創新為技術創新和循環經濟提供約束和規范標准,為循環經濟發展創造條件。如制定循環經濟技術規范、框架以及行為准則,從而使技術創新和循環經濟的實現具有行為度量的標准,減少經濟活動的不確定性和信息成本,減少技術創新的障礙。
(3)降低技術創新的交易費用。好的制度安排可以通過降低經濟活動中的不確定性,抑制「經濟人」的機會主義傾向、提供穩定的預期而降低交易費用,促進技術進步,並使技術產業化,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3.2 制度創新重點領域
(1)創建科技創新的激勵制度。建立健全促進循環經濟技術的政策保障體系,加強循環經濟科研隊伍建設,健全科技人員激勵政策體系,通過實施人才工程促進技術創新;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導的多元化、社會化、國際化的科技創新投入體系,從根本上改變技術創新投入不足的問題。同時,通過科技制度創新鼓勵科研機構進入企業或與企業實現多種形式的合作,實現循環經濟產業化。
(2)制定循環經濟產業政策,促進產業結構重組。盡快研究制定循環經濟產業政策,實施強制性的耗能標准,促進產業結構重組。明確取締對環境破壞較大的落後工藝、落後技術、落後產品,用清潔生產技術改造能耗高、污染重的傳統產業,支持發展節能、降耗、減污的高新技術產業;積極開展清潔生產審計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按照「減量化、再使用、再循環」的原則,要求在產品的設計、生產過程中推行生態化理念。大力發展廢舊資源回收、再生利用和安全處置產業,提高資源的利用率,減少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通過發展循環經濟延長生態工業產業鏈,以創造更多的社會就業崗位。
(3)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提高公眾生態文明理念。因為環境資源的公共性,所以發展循環經濟需要大眾的參與,需要提高公眾的生態環保理念。可以建立國家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發布城市環境質量、主要河流斷面水質狀況以及企業環境質量。構建一個完全信息的環境質量平台,鼓勵公眾監督企業的環境行為,建立區域環境評估與巡查制度,促進全社會參與環境保護。
(4)加快循環經濟立法,嚴格法律約束。我國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予以立法。德國和日本最先嘗試以法律手段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在德國,20世紀90年代以來相繼頒布了《包裝條例》和《循環經濟和廢物管理法》。《包裝條例》要求生產商和零售商首先減少直至消除不必要的包裝,其次要求對包裝物回收再利用,盡量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循環經濟和廢物管理法》則系統地運用3R原則來解決廢棄物問題。在日本,2000年批准了《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這部法律對推進循環經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日本還頒布了《容器包裝循環法》、《家電循環法》、《廢物處理法》、《資源有效利用處理法》、《綠色采購法》等法律,這些法律構建了一個資源回收與再生利用方面比較完善的法規體系。
參考文獻
1 馬凱. 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性轉變[J].宏觀經濟研究,2004(3)
2 解振華. 關於循環經濟理論與政策的幾點思考[J].環境保護,2004(1)
3 齊建國. 關於循環經濟理論與政策的思考[J]. 經濟縱橫,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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