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福建省。(4分)
(2)經濟呈現持續增長並不斷加速。(2分)
(3)經濟特區對我國進一步開放起示範作用;經濟特區為我國進一步開放積累了經驗;經濟特區有助於擴大我國的對外影響等。(答出兩點即可,言之有理即可得分。4分)
Ⅲ 我國經濟特區的窗口作用是哪些
A、吸收外資和引進先進技術的窗口
B、引進和傳播先進管理經驗的窗口
C、獲得知識和傳播信息的窗口
D、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的窗口
Ⅳ 我國設立的五個經濟特區目的和作用分別是什麼
1、目的:
是為了引進境外資金、先進科學技術和企業管理經驗,為我國社會內主義經濟容建設服務,發展社會主義經濟。
2、步驟:
第一步開始:1980年,建立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四個經濟特區(後增設海南經濟特區)。
第二步:開放廣州、上海等14個沿海開放城市。
第三步,建立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廈漳泉三角區、環渤海地區等沿海經濟開放區(後增設上海浦東開發區)。
第四步:內地。
3、成效:
形成了「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區-內地」的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對外開放格局。
Ⅳ 我國5個經濟特區14個沿海開發城市對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
特殊經濟區(Special Economic Areas,SEA),狹義上說,是指一個主權國家或地區為達到促進本國或本地區經濟發展等目的,在其管轄范圍內專門劃定的一塊、實行與國內其他地區不同的特殊政策的特殊經濟區域(廣義上說,SEA還包括不同主權國家之間或不同的關稅領土之間通過協定結成的旨在區域貿易自由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各類特殊經濟區域)。當今世界范圍內,SEA的稱謂、表象及具體做法千差萬別,但其基本類型主要有保稅倉庫、自由港、自由貿易區、出口加工區、綜合型經濟自由區和科學工業園區等幾種形式。SEA是世界經濟發展中的一個普遍現象,是為發達程度不等的國家及地區廣為採用的參與經濟全球化和促進經濟發展的戰略措施與政策工具。我國現存SEA是在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從封閉經濟走向開放經濟、從落後經濟走向發展經濟的過程與背景中,從我國國情出發,借鑒了世界SEA包括一些發展中國家及地區SEA的某些經驗,作為全國改革開放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政策措施而設立的特殊經濟區域,與世界上其他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及地區的SEA在設立目的、功能定位乃至政策體系等許多方面有著一些不同之處。實踐中,我國目前的SEA只是不同程度地實行了某些類似世界SEA的政策,而與SEA的一般共性及通行做法相去甚遠,並非嚴格意義上的SEA。20餘年來,SEA發展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時,也出現了許多問題,不斷面臨著有無繼續「特」的必要的置疑與困惑,以及進一步發展的困境。這些問題、置疑、困惑與困境的產生毋庸置疑有著各種各樣的原因,但其中一個重要的、深層次因素在於(較之於世界SEA)我國現存SEA的建設與發展有失作為SEA必須具備的共同特性與規范;正是這種不規范,在很大程度上不僅誤導了人們對SEA的認識從而不斷引發各種爭議,而且也導致我國SEA發展中出現了許多不良現象,影響到預期目的與發展成效,以及進一步發展;在中國加入WTO後新的發展階段,我國現存SEA的進一步發展需要進一步的規范(我國加入WTO時,WTO就對我國現存SEA提出了置疑和規范要求)。
一、加入WTO後中國特殊經濟區規范發展的內在必要性與外在約束要求
加WTO入後中國特殊經濟區進一步規范發展的必要性可以從以下角度來考察:
(一)從WTO的要求和中國的承諾看我國現存SEA發展規范問題
我國現存的SEA數量大,分布廣、類型繁、名稱雜、層次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WTO議定書》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中國SEA是指在關稅、國內稅和法規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區,包括邊境貿易區、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特區、沿海開發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已建立關稅、稅收和法規的特殊制度的其他地區。除了5個經濟特區外,WTO還把14個沿海開放城市、6個沿長江開放城市、21個省會開放城市和13個內陸邊境開放城市等列入SEA。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WTO議定書》中,WTO就SEA問題對中國政府提出了如下要求:(1)中國應將所有與其特殊經濟區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這些地區的名稱,並指明界定這些地區的地理界線。中國應迅速,且無論如何應在60天內,將特殊經濟區的任何增加或改變通知WTO,包括與此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2)對於自特殊經濟區輸入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的產品,包括物理結合的部件,中國應適用通常適用於輸入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的進口產品的所有影響進口產品的稅費和措施,包括進口限制及海關稅費。(3)除本議定書另有規定外,在對此類特殊經濟區內的企業提供優惠安排時,WTO關於非歧視和國民待遇的規定應得到全面遵守。
根據《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中國對SEA問題的承諾可歸結為:(1)中國加入WTO後將及時向WTO通知有關特殊經濟區的信息。中國將保存並改進對中國特殊經濟區與其關稅領土其他部分之間貿易的統計數字,並將定期通知WTO;中國將在其通知中提供描述所實施的特殊的貿易、關稅和國內稅法律如何僅限於指定特殊經濟區的信息,包括關於實施的信息;中國將在60天內,向WTO秘書處通知其特殊經濟區的增加以及修改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中國沒有建立任何新的經濟特區的計劃(指原來意義上的經濟特區——筆者注);(2)隨著中國經濟改革和開放的發展,中國將在其關稅領土內統一實施關稅政策。中國將加強在特殊經濟區和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之間貿易的國內稅、關稅和非關稅措施的統一執行。經濟特區適用的特殊優惠關稅政策已經取消;國家有關稅收的法律法規統一適用於經濟特區。(3)對向位於特殊經濟區中的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任何優惠安排,均將在非歧視基礎上提供。(4)中國承諾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經濟貧困地區等每一此類地區中實行貿易制度的統一管理,且自加入WTO時起,向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經濟貧困地區提供的援助將以符合WTO義務的方式實施。
可見,WTO明確要求我國SEA必須遵循其有關規定,主要是透明度原則、非歧視原則及國民待遇原則,我國也就此做了相應的承諾。WTO的要求和中國的承諾,意味著加入WTO後中國SEA的發展政策與措施不僅「有法可依」,而且還須「有法必依」;意味著加入WTO後中國SEA的發展政策與措施、發展模式與運行機制必須與WTO多邊規則和世界SEA國際慣例接軌;意味著加入WTO前在SEA實施的發展政策與措施可能需要清理、發展模式與運行機制可能需要轉換(後文將做具體分析)。總之,WTO的要求和中國的承諾,為我國現存SEA的繼續存在與進一步發展規定了法律准繩與空間,從外在約束方面要求其規范發展。
(二)從與市場經濟國家SEA之比較中看我國現存SEA發展規范問題
在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從封閉經濟走向開放經濟、從落後經濟走向發展經濟的過程與背景中,作為全國改革開放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政策措施而設立與發展的SEA,與世界上其他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及地區的SEA在設立目的、功能定位乃至政策措施安排等許多方面有著一些不同之處:
一是設立目的與功能定位方面。以既定市場經濟體制為依託的世界SEA直接以國際慣例為前提,參與世界市場的規范運作,其功能定位相對單一,重心一般都在經濟功能的內部調試上,旨在發揮其獨特功能,以配合母國的總體開放和參與經濟全球化的步伐。而我國現在SEA尤其是經濟特區設立目的與功能定位是多元化和綜合性的(甚至還有特殊的政治功能),在我國體制改革與國際國內接軌、對外開放與參與經濟全球化、經濟發展與現代化建設過程中,發揮著窗口與基地、先行地與試驗場、排頭兵與增長極、輻射源乃至綜合性示範區等作用。
二是政策措施安排方面。我國現在SEA尤其是經濟特區設立與發展的上述特殊背景、特殊目的與功能定位,使它的政策措施安排中包含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及地區SEA根本沒有的一些內容,一些本是市場經濟應有之義的東西在我國SEA尤其是經濟特區中以特殊權力、特殊政策甚至優惠政策的形式與名義而出現,而且中國SEA尤其是經濟特區的特殊政策基本上都是過渡性、臨時性的,這些特殊政策經試行後,不適宜的將被廢除,適宜的將在全國普及推廣,而不能像世界SEA一樣可以永久的擁有某些特殊政策。
顯然,隨著市場經濟體制在全國范圍的初步確立和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深化,我國一些SEA的原有功能定位尤其是一些特殊政策有必要調整和重新規范。
(三)從與世界SEA一般之比較中看我國現存SEA發展規范問題
所謂世界SEA一般就是指作為SEA必須具有的本質特徵和通行規則,是世界不同國家、不同類型的SEA都必須擁有的一些共同特徵,必須遵循的一些共同規則。正是這些一般意義上的共同特徵與共同規則使SEA能夠成為世界經濟發展中的一個普遍現象,成為發達程度不等、文化與體制不同的國家及地區參與經濟全球化和促進經濟發展的戰略措施與政策工具。
歸納起來,世界SEA一般的本質特性與共同規則主要有:(1)在空間上具有特定區域性,即劃定明確的區域范圍,有效地控制管理好SEA與國內其他地區的分界線;(2)在活動領域上具有經濟限制性,即嚴格地將自己的活動限制在經濟領域,以便獲得國際國內的廣泛認同與支持;(3)在經濟活動上具有自由性、開放性乃至准離岸性,即國家及政府特別賦予其SEA內的企業以充分自由,包括商品流通自由、進出口自由、資本投資自由、資金流動自由、貨幣兌換自由、經營活動自由、市場交易自由、人員進出自由等,從而使SEA中的企業與人員、要素及產品、經營方式與管理體制等都是世界性的,使各種形式的SEA都或多或少地處於一國關境之外,帶有離岸經濟的特性;(4)在生存與發展上具有特殊政策依賴性,即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一般都先行制定專門適用於SEA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對其建設與管理進行必要的規范,賦予SEA以特殊權力、特殊政策、特殊法規、特殊管理體制等,構築SEA存在與發展的根本前提及條件;(5)在管理體制上具有特殊性、權威性、靈活性、高效性與非贏利性,即世界大多數國家及地區的SEA管理當局一般都根據法律授權實行機構一體化、管理一元化、服務一條龍;管理機構一般都按照公共事業原則運作,不以贏利為主要目的,以減少使用SEA的成本,增強SEA吸引力,保障其戰略性目標的實現;管理體制一般都採用國家級管理系統與地方組織體系合理分工、有機結合的兩層管理體系(那些一國一區的國家或地區,則通常通過法律、法規授權地方管理機構進行直接管理,不設立專門的宏觀管理機構):國家設立專門的宏觀管理機構進行宏觀決策、立法、監督、協調,並負責對全國各地SEA進行設立審批、監督、檢查和協調管理;地方組織體系則對SEA的微觀經濟活動進行組織、領導和日常經營管理。
我國目前的SEA是在我國經濟體制轉型過程中,從我國國情出發,借鑒了世界SEA包括一些發展中國家及地區SEA的某些經驗設立的特殊經濟區域。從表面看,我國目前的SEA也都或多或少具備世界SEA上述這些一般意義上的本質特徵和共同規則。如我國目前的SEA一般也有明確劃定的范圍,是經濟性而非政治性的特殊區域,是國家及地區經濟發展戰略措施,相對國內其他地區來說,SEA內實行更加自由、開放的特殊政策。但是在實踐中,我國目前的SEA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世界SEA上述一般意義上的本質特徵和共同規則,甚至在一些方面已經面目全非。這種不規范發展直接影響到其功能的發揮和自身的進一步發展,甚至出現了有損國家整體利益的現象。
其一,我國目前的SEA雖然在設立時一般都劃定有明確的空間范圍,但在對實行了關稅減免的SEA與國內其他地區的分界線的監管方面,只有對保稅區實行較嚴格的海關監管,而對其他SEA的邊界卻沒有實行嚴格的控制,致使一些SEA助長了走私現象。
其二,在經濟活動自由性、開放性方面,我國目前的SEA幾乎都處在海關管轄的關境之內。我國目前的SEA雖然大多規定了關稅減免政策以及貨物、人員出入境簡化手續政策,但實踐中遠未如此。大多數SEA在對區內企業實行出口促進政策的同時,也仍然實行著許多嚴格的進口保護政策。此外,人民幣非自由兌換、外匯管制等因素都限制了SEA的開放性。
其三,為簡化行政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實現機構一體化、管理一元化、服務一條龍,我國目前大多數SEA都標榜按照「小政府、大社會、大服務」的原則設置其管理機構,但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形成的傳統觀念、條塊分割的行政管理模式及手段使大多數SEA很難真正成為一個手續簡單、辦事高效、市場開放、自由競爭的特殊開放區域,與世界SEA相比相去甚遠。
其四,與世界其他國家的SEA一樣,我國目前的SEA也是由政府審批設立的,但在我國,目前擁有SEA審批權的不僅有中央政府,而且還包括了省、市、縣等各級地方政府。審批權的這種高度分散性必然造成而且事實上已經造成SEA的泛濫。這種泛濫不僅是我國名義類型與數量眾多的現存SEA實際經濟功能及產業結構趨同的一個主要原因,造成很難實現設立SEA的初衷與目的,而且造成各級政府、各SEA在政策優惠上相互「博弈」,競相優惠讓利,從而損害了國家整體利益。
其五,我國目前尚未針對類型、數量眾多的SEA制定一部全國統一實施的法律,對之進行必要的規范,也沒有根據法律授權在國家層面上設立專門的宏觀管理機構,對之進行宏觀決策、立法、監督、協調。這與世界各國先立法再設區的通常做法和世界各國通行的SEA管理體制背道而馳,也是我國目前SEA發展極不規范且成效不顯的一個主要原因。
(四)從與發達程度不同的兩類國家SEA之比較中看我國現存SEA發展規范問題
除了一般意義上的共同特徵與共同規則之外,同是實行市場經濟的世界各國及各地區的SEA,又因所在國家及地區的發達程度不同等因素而在其功能、類型、體制、政策、特徵等方面存在相當程度的個性差別。也就是說,發達國家SEA和發展中國家SEA在有其作為SEA的一般共同特徵與規則的同時也有其特殊特徵與規則。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要素資源稟賦、比較優勢狀況決定了我國目前的SEA必然有別於發達國家及地區SEA,並具有大多數發展中國家SEA的一些共同特徵,而且這些特徵在我國目前的SEA中表現得較為突出。主要方面有:
一是SEA的設立目的及其功能定位與類型方面。發達國家及地區SEA較多以發展對外貿易、轉口貿易、出口加工工業及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就業為目的,主導形式是保稅倉庫、自由港、自由貿易區、綜合型SEA和科學工業園區。發展中國家及地區由於在勞動力價格低廉同時存在資金與外匯缺口、科技水平落後與產業結構低下等制約經濟發展的因素,因而較多賦予其SEA以引進外資、出口創匯、引進先進技術和發展高科技產業的主要目的。相應地,發展中國家及地區SEA以出口加工型、綜合型、科技型為主導形式,貿易型較少。我國國情在總體上與其他發展中國家類似,所以我國現存SEA目的與功能定位也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的SEA類似。但我國SEA設立與發展的時代因素(20世紀80年代以來正是新技術革命的高潮時期以及知識經濟初露端倪時期)以及急於求成的趕超心態與戰略,使我國現存SEA目的與功能定位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相比對技術目標更為重視,以至於客觀上忽視了我國經濟賴以發展的現存比較優勢,甚至違背了經濟發展內在的客觀規律。一個明顯表現就是我國名稱不同、類型各異、條件有別、數量眾多的SEA都以發展高技術為目標,而現實上不僅大多數SEA不得不引進了許多技術水平較低的勞動密集型項目,不得不以貿易和簡單加工為主要內容,真正能夠培育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為數不多,結果造成我國現存SEA名義類型雖多,但實際經濟功能及產業結構都趨同。事實上,一些SEA辦得較好的國家或地區,如新加坡、韓國、及我國台灣等,都是基於自身現存的比較優勢,首先創辦的是勞動資源密集型的出口加工型SEA,後來在條件成熟時才提高SEA產業的技術含量並創辦科學工業園區。
二是發展SEA的支持與限制政策方面。發達國家及地區對其SEA內企業實施的特殊優惠政策主要是關稅減免,而在限制政策方面主要是禁止進入涉及國家安全的個別部門。除此之外,極少對SEA內投資實行鼓勵措施或限制措施。而且發達國家及地區在實施這些政策措施時通常是對SEA內所有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即既不歧視也不優待外資。因而發達國家及地區一般沒有針對外國投資的基本法律和專門法規,對SEA內的外資及其活動的調節適用於與內資企業相同的法規。發達國家主要依靠全國范圍良好的市場經濟體制、法制軟環境和投資硬環境來吸引投資。而發展中國家及地區通常對不僅SEA內企業實行鼓勵和限制並存並用政策,以達到其設立SEA的多重動機與目的,而且對SEA內的內、外資企業實行差別性待遇,超國民待遇、國民待遇、次國民待遇都可存在(WTO成員方的SEA中一般沒有次國民待遇)。因而發展中國家及地區一般都頒布有針對外資的法規,總體上給予外資更多優惠待遇,以期彌補自身在引資競爭中軟、硬環境競爭力之不足。其SEA以引進外資為主,甚至對國內企業進入SEA加以限制。發展中國家及地區一般通常採用的鼓勵措施有減免關稅、所得稅、國內間接稅、加速折舊等;一般通常採用的限制措施有嚴格的審批制、限制外資的投向、投資期限、投資規模、股權比例、利潤匯出、外匯兌換等、規定最低外銷比例、要求實行國產化、當地僱工人數要求等。此外,在發展中國家及地區的SEA中,通常還將特殊優惠政策與投資措施直接掛鉤。在發展SEA的支持與限制政策方面,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與其他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及地區的做法類似。支持政策方面,從優惠政策對象看,我國現行SEA優惠政策實施中採納了著眼於吸引外資的超國民待遇做法,優惠的主要對象是外資企業。我國現行SEA優惠政策除了上述的對微觀主體實行差別待遇以吸引外資外,一般還對不同產業實行差別待遇以期實現產業發展導向,但遺憾的是,由於各種原因,政策的產業導向作用不明顯。從優惠政策措施看,涉及面很廣,不僅包括其他發展中國家及地區通常採用的減免關稅、所得稅、國內間接稅、加速折舊等做法,還包括利潤再投資稅收優惠、金融支持、公用設施費財政補貼、土地租金優惠等措施。但實際中廣為採用的措施是減免稅和降低土地使用費,其他措施並未普遍使用。與其他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及地區類似,我國現存SEA中也普遍將優惠政策與投資措施直接掛鉤。但其中,許多做法例如一些鼓勵外資企業出口的優惠政策就有違WTO規則。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禁止對進口替代和出口給予直接補貼。就是說,在SEA中,不能將對外資企業的出口補貼或優惠同鼓勵出口政策相掛鉤。而我國現行的一些優惠政策並非如此,需要逐步進行修改或者取消。從政策優惠程度看,總體上我國現存SEA政策優惠程度比其他發展中國家及地區的某些SEA的更大。如我國現存各類SEA中,不但企業生產用機器、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徵進口關稅,而且企業日常生產所需辦公用品、交通工具以及SEA開發所需的機器設備等物資也免徵進口稅。此外,SEA設立權力的分散化導致的政出多門及缺乏規范統一使我國優惠政策從國家到省再到市和SEA一級一級地層層加碼,也使不同類型的SEA間也互相攀比,競相優惠讓利,在政策優惠上出現了有損國家利益的「博弈」現象。
與此同時,同一種具體政策措施的優惠程度在不同類型的SEA間也不統一。在限制政策方面,為了保護國內經濟,我國對現存SEA也制定有一些限制措施,包括嚴格控制外資投向、股權比例、外匯兌換,規定最低外銷比例、進出口平衡要求、國產化要求等次國民待遇做法。但實際執行中,很多規定由於我國現存各個SEA的上述支持政策方面缺乏統一規范,加之各級各地政府因政績考核等因素引進外資心態外迫切等原因給外資留下了討價還價和「博弈」、「尋租」的廣闊空間而往往形同虛設。而且,上述許多限制性規定還與WTO國民待遇原則相悖。
三是SEA基礎實施投資與開發建設方面。發達國家主要依靠全國范圍良好的市場經濟體制、法制軟環境和投資硬環境來吸引投資,政府很少對SEA進行規模龐大的基礎設施投資,而且在條件許可時,政府也將SEA交由公共機構或私人出資興建和經營。為彌補全國范圍主體上的基礎設施及投資軟環境的不足,塑造一個有利於吸引外資和適宜投資的良好的局部環境,發展中國家及地區對其SEA中的基礎設施、土地開發等投資通常較為龐大,從而形成較大的財政負擔。我國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及地區在這方面類似,政府是SEA的建設資金的主要承擔者。不僅如此,由於我國現存SEA的數量遠較一般國家多,規模又明顯偏大;加之,我國現存SEA的大多選址在小城市、遠離老市區的市郊結合部或者城市邊緣易隔離的地區,使得SEA不得不搞「小而全」的社會建設,從而造成我國SEA的建設負擔極為沉重。我國大多數SEA的這種「孤島型」開發建設,不僅需要大部分開發資金投入到基礎設施和銀行、稅務等經濟活動不可缺少的設施之中,從而使開發費用過高,造成資金短缺困難、無法及時完成開發建設工程和財政負擔沉重,而且客觀上因遠離城市中現有經濟體系等區位因素也影響到SEA功能的發揮。
二、加入WTO後中國特殊經濟區規范發展的准繩、目標、方向與內容
中國加入WTO之前,中國SEA的特殊使命、目的、功能及其發展思路更多以本國角度為視點、作為全國范圍改革開放發展的「參照系」來思考和設計的,只是為中國整體體制轉型、對外開放、經濟發展探路。當時構想的中國SEA的發展目標主要就是一個與國際經濟接軌的實行對外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特殊區域,相應地,其特殊性也主要是相對於國內廣大的相對封閉、實行計劃經濟的其他地區而言的。顯然,這既有其歷史進步性,也有其歷史局限性。其歷史進步性在於它與世界經濟的一般國際慣例的接軌,即實行對外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其歷史局限性在於當時的中國SEA在與世界經濟的一般國際慣例接軌同時,沒有充分注重還應與世界經濟的特殊國際慣例接軌,即既沒有考慮世界經濟的以GATT/WTO為代表的多邊經貿體制的要求,又沒有充分尊重世界SEA一般共性、通行做法及發展經驗,沒有規范發展。中國SEA的這種不規范發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功能的發揮和自身的發展,甚至出現了前述的一些有損國家整體利益的行為。
在中國加入WTO新形勢下,中國SEA應嘗試從世界經濟體系及其發展趨勢以及世界SEA的發展經驗與趨勢這個大背景與中國自身改革開放發展需要有機結合的角度去構思和設計,以求在更高、更深層次上有新的突破和創新,從而為中國整體進一步改革開放發展和SEA自身進一步發展找到新的道路和方向。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應參照市場經濟體制和WTO相關規則要求以及世界SEA發展的一般共性與國際慣例,規范中國SEA的發展模式、政策措施、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等,並向世界SEA轉型,以便充分發揮後發優勢。總體上,首先,我國SEA應該遵循市場經濟體制內在要求和WTO相關規則以及世界SEA發展的一般共性與國際慣例,在此基礎上進行自我創新和實現自我發展。其次,我國SEA要進一步發展,應根據當前我國現存SEA建設發展和經營管理中出現的實際問題、實際情況,借鑒世界SEA尤其是WTO成員方SEA一般共性、通行做法和發展經驗(主要有:提供法律保障、制訂發展規劃、重視區位選擇、完善管理體制、制訂合理的優惠政策、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以便減少失誤,少走彎路,事半功倍,發揮後發優勢。
Ⅵ 我國的經濟特區有哪些有什麼作用
目前我國有6大經濟特區,包括: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島、喀什。
經濟特區是在國內劃定一定范圍,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採取較國內其它地區更加開放和靈活的特殊政策的特定地區。
Ⅶ 深圳等經濟特區的設立對我國經濟建設產生了怎樣的影響 初二歷史
1.可以利用外資引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增強產品競爭力;
2.可以利用外商銷售渠版道,適應國際市場需權要和慣例,從而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入;
3.有利於引進先進技術,了解世界經濟信息;
4.有利於學習現代經營管理經驗,培訓管理人才;
5.可以擴大我們走向世界的通道,開辟世界了解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窗口。
Ⅷ 從影響工業布局的因素考慮,我國建設經濟特區的因素是什麼
中國已完成擺脫了外國對中國內部事務的干預,早已當家作主,並以建立經濟特區吸引外資,引進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理念,不斷推動中國融入全球經濟,在可駕馭的環境中不斷探索擴大市場經濟,不斷增大就業機會。像深圳這樣從幾乎一無所有的沿海小漁村極為迅速地發展成為現代生產中心,不僅生產勞動力密集型的出口產品,也生產非常先進的工業產品。「我們回頭來看,1978年中國決意進行改革開放後,具有先驅性探索性質的經濟特區建設意在縮小中國『文革』結束後與先進的全球經濟體之間的巨大差距。」柯白說,「30年前歷史性的創新政策使得中國建立了經濟特區,經濟特區建設在推動中國經濟深刻轉型,促使中國迅速崛起,使得中國在全球經濟中佔有重要地位方面意義極為深遠,其歷史性作用應得到充分承認。」
「生活永遠不是靜止的,特別是在中國。」柯白博士說,隨著中國經濟和社會現代化進程的加速,早期經濟特區得以快速發展的社會、經濟等條件也發生了很大改變。從只有國家規劃的幾個經濟特區,到幾乎每個省和直轄市都有旨在多種發展目標的「特區」,中國又向前邁出了一大步。隨著中國經濟繼續向高新科技方向發展,一些經濟特區原有的作為勞動力密集型出口產品中心的優勢地位可能會減弱。如同中國在其他方面的發展一樣,經濟特區建設必須保持與時俱進,以便能夠適應中國乃至整個世界經濟、社會條件的不斷變化。「今日之中國已大不相同,在所有方面都發生了不可想像的變化。」柯白博士說,「值中國經濟特區建立30周年之際,有必要對中國經濟特區未來的發展進行深思,以便推動這些經濟特區繼續為中國的現代化和全球化發展做出貢獻。」
Ⅸ 1980年我國設立了哪幾個經濟特區```
"改革開放"始於1978年.
1978年12月31日召開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了對外開放的政策。確定了建立深圳、廈門、汕頭、珠海四個經濟特區。
1980年8月26日 我國正式設立經濟特區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務院提出的決定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和福建省廈門建立經濟特區。1980年國務院提出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規定:特區鼓勵客商及其公司投資設廠或與我方合資設廠、興辦企業和其他工業,並在稅收、金融、土地和勞動工資等方面予以適當的優惠條件。這4個特區的總面積為526.26平方公里,實行不同於內地的管理體制和以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為主,多種經濟並存的綜合企業、綜合體制。
我國對外開放新格局形成的過程,可以分為四個步驟。
第一步是創辦經濟特區。1979年7月,黨中央、國務院根據廣東、福建兩省靠近港澳,僑胞眾多,資源豐富,便於吸引外資等有利條件,決定對兩省的對外經濟活動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給地方以更多的自主權,使之發揮優越條件,抓緊當時有利的國際形勢,先走一步,把經濟盡快搞上去。1980年5月,中央確定在深圳市、珠海市、汕頭市、廈門市各劃出一定范圍的區域,試辦經濟特區。1983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批轉了《加快海南島開發建設問題討論紀要》,決定對海南島也實行經濟特區的優惠政策。1988年4月的七屆人大一次會議正式通過了建立海南省和海南經濟特區兩項決定,海南島成為我國最大的經濟特區。創辦經濟特區邁出了我國對外開放的第一步。鄧小平評價經濟特區「是個窗口,是技術的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識的窗口,也是對外政策的窗口。」(《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頁。)
第二步是開放沿海港口城市。1984年5月,黨中央、國務院批轉了《沿海部分城市座談會紀要》,決定全部開放中國沿海港口城市,從北到南包括大連、秦皇島、天津、煙台、青島、連雲港、南通、上海、寧波、溫州、福州、廣州、湛江和北海共14個大中港口城市。1990年4月,在鄧小平提議下,黨中央、國務院正式公布了開發開放浦東的重大決策,要把浦東建設成為世紀現代化上海的象徵」,把上海建設成為國際金融、貿易、經濟中心。沿海開放城市是國內經濟與世界經濟的結合部,是對外開展經濟貿易活動和對內進行經濟協作兩個輻射扇面的交點,它直接影響全國改革開放形勢的發展。
第三步是建立沿海經濟開放區。1985年2月,黨中央、國務院批准了《長江、珠江三角洲和閩南廈漳泉三角地區座談會紀要》,將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閩南三角區劃為沿海經濟開放區,並指出這是我國實施對內搞活經濟、對外實行開放的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布局。1988年初,中央又決定將遼東半島和山東半島全部對外開放,同已經開放的大連、秦皇島、天津、煙台、青島等連成一片,形成環渤海開放區。中央還提出在這些經濟開放區形成貿——工——農一體化的生產結構。
第四步是開放沿江及內陸和沿邊城市。進入90年代以後,我國對外開放的步伐逐步由沿海向沿江及內陸和沿邊城市延伸。1992年6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開放長江沿岸的蕪湖、九江、岳陽、武漢和重慶5個城市。沿江開放對於帶動整個長江流域地區經濟的迅速發展,對於我國全方位對外開放新格局的形成起了巨大推動作用。不久,黨中央、國務院又批准了合肥、南昌、長沙、成都、鄭州、太原、西安、蘭州、銀川、西寧、烏魯木齊、貴陽、昆明、南寧、哈爾濱、長春、呼和浩特共17個省會為內陸開放城市。同時,我國還逐步開放內陸邊境的沿邊城市,從東北、西北到西南地區,有黑河、綏芬河、琿春、滿洲里、二連浩特、伊寧、博樂、塔城、普蘭、樟木、瑞麗、畹町、河口、憑祥、東興等。沿江及內陸和沿邊城市的開放,是我國的對外開放邁出的第四步。
到1993年,經過多年的對外開放的實踐,不斷總結經驗和完善政策,我國的對外開放由南到北、由東到西層層推進,基本上形成了「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區——沿江和內陸開放城市——沿邊開放城市」這樣一個寬領域、多層次、有重點、點線面結合的全方面對外開放新格局。至此,我國的對外開放城市已遍布全國所有省區,我國真正進入了改革開放新時代。
Ⅹ 我國最早設立的經濟特區是哪幾個
我國最早設立的經濟特區是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經濟特區。
中國經濟特區誕生於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長於90年代。經濟特區的設置標志中國改革開放進一步發展。截至目前,中國大陸地區共有7個經濟特區。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1988年4月,設立海南經濟特區。
1992年中國加快改革開放後經濟特區模式移到國家級新區,上海浦東等國家級新區新的特區擴大改革等發展起來,成為中國新一輪改革重要標志。
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會議上中央正式批准霍爾果斯、喀什設立經濟特區。

(10)我國經濟特區的作用與影響擴展閱讀:
特區發展:
一、制度兼容、演進與經濟績效
正式制度的目標取向與組織中個人的利益偏好是否一致決定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兩者的兼容與否決定了組織和經濟運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終決定了經濟績效的影響,主要通過激勵、監督費用和強化成本三方面進行。
一是當一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的成員的偏好和利益一致時,將會大大提高組織的經濟績效。組織中的成員受到一種自我激勵,這種激勵通過正式制度的確立而更加明確。
而當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規則一致時,它們將相互強化。非正式與正式約束的一致性將導致較低的交易成本,因為監督和強化機能以一種非正式的方式取得預期的效果。
二是當一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成員的偏好和利益有較大差異時,這種不一致性導致較低的績效。因為首先,對立的規則與規范使經濟行為者無所適從,缺乏激勵。
其次,由於組織目標與個人的利益偏好不一致,不能使個人自覺為組織的目標工作,監督成本高,從而導致正式制度的形式化、組織的沖突和摩擦。
用進化博弈論的方法研究制度演進中的兼容性問題的結論:
一是進化過程不一定帶來最佳的傳統和制度。由於社會的歷史初期條件的原因,最佳反應動力的結果難以從帕累托劣勢的社會傳統中擺脫出來,即社會體制進化的路徑依賴性。
二是與正式制度相比,非正式制度的變遷更具演進特點。且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變遷受不同之手——「劉易斯之手」和「斯更努之手」的指引。
前者是指通過理性的共同知識、主觀的認識和批判,來預設和推動制度的變化;後者指人們只通過他們過去的行為觀察到其獲得的效用,並強化好的行為或繼承壞的行為。因此,在制度演進過程中仍可能出現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不一致。
進化博弈論給出關於克服路徑依賴,實現制度演進中的制度兼容的解決之道:
一是通過引入較系統的突然變異,使社會脫離原有的低水平的均衡;
二是通過政府政策性介入,將人們的行動轉換到更高支付的戰略上;
三是積極促進低水平均衡的社會與具有不同習慣的高水平均衡的社會交流,提高原社會形成更佳習慣的可能性。
據此達到新制度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較高水平上的兼容,並使兩者以一種非正式制度的形成達到自我強化,通過互動強化,使兩者結合得更加緊密,造成一種報酬遞增的機制,從而降低交易費用,提高經濟績效。
總之,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條件下,如果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一致,則無論是從激勵角度還是從約束角度所需的交易成本都較低,從而導致較高的經濟績效;反之則相反。
二、WTO規則與特區制度兼容、經濟績效
加入WTO,中國面臨WTO規則與中國現存制度的兼容問題。提高制度的兼容性,增強整個制度的經濟績效已成為當務之急,即使中國的經濟特區也不例外。
WTO規則的變遷、演進具有「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的雙重性質,是兩種正式制度的制度結晶體。
但對加入WTO者來說,則明顯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徵,尤其對市場經濟不發達國家即發展中國家這種表現更加明顯,而加入WTO者本國原有的制度則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因此,兩者既存在著相容的可能性,也存在著不相容的可能性。
在WTO規則與本國原有的制度能夠兼容的情況下,經濟運行所需的交易成本較低,而經濟績效相應較高;當兩者不一致時,或當WTO規則與本國原有制度由於各自變化的機制不盡相同,造成兩者不能兼容時,則均對應著較高的交易成本和較低的經濟績效。
現實表現為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制度與WTO規則具有強兼容性,而市場經濟不 發達國家的制度與WTO制度具有弱兼容性,經濟績效的差異即市場經濟的發達與不發達由此引出。
中國的經濟特區制度與WTO規則同樣既具有兼容性較強的一面,同時更有兼容性較弱的一面。說其兼容性較強,是相對於市場經濟不發達的非經濟特區而言具有較強的兼容性;而說其兼容性較弱則是指相對於WTO制度的要求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即市場經濟不發達而言的。
經濟特區較強的制度兼容性與欠發達地區較弱的制度兼容性的差距,足以使加入WTO後的經濟特區在相當長時間內繼續保持其制度優勢、經濟績效優勢和地位的優勢;並構成經濟特區今後的「特」之主要所在,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相對WTO規則而言,各國的內在制度均屬「非正式制度」,就制度的兼容性強弱程度來講,發展中國家的國內制度的「非正式制度」程度更高,而其經濟特區與非經濟特區在「非正式制度」程度上只有參差不齊之分,而無本質上的區別,經濟績效上的差異是制度兼容性的晴雨表。
三、強化經濟特區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經濟特區的高績效
與WTO正式制度比較形成的各國的制度雖屬「非正式制度」,但各國的制度又存在著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分。加入WTO國家的制度兼容,將面臨WTO規則與本國的正式制度兼容和與本國非正式制度的兼容兩方面的難題。
而由於WTO制度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性,決定了加入WTO國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均居於屈從地位,並應努力改變本國現存制度,以適應WTO制度,強化整個制度的兼容性,達到加入WTO提高經濟績效的目的。
此點對於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及其經濟特區概莫能外。比較而言,經濟特區由於市場經濟相對發達,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與WTO規則均有較強的兼容性,而非經濟特區由於市場經濟的欠發達在制度兼容性上則明顯弱於前者。
但兩者的制度兼容性與WTO的制度要求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只不過是程度不同而已,需變革的制度多少不同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