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經濟改革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基本框架初步建立 到2004年6月,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全部組建;目前市(地)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組建工作已基本完成,國有資產監管的組織體系基本建立。國務院國資委以《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為依據,共制定發布了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評估、業績考核、財務監督等16個規章和40餘件規范性文件。各地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也相繼出台了1000多件地方法規和規章制度,國有資產監管的法規體系基本形成。國務院國資委在中央企業實施了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初步規范了薪酬管理。各地國資委也先後對所出資企業實施了業績考核,並積極探索各種行之有效的考核激勵方式和方法,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體系基本形成。 金財工程建設取得階段性成果 2006年,財政部從財政改革的大局出發,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全力推進金財工程建設,提高財政管理水平。2006年組織召開了全國財政系統金財工程建設座談會,對全國金財工程建設起到重大推進作用。一年來,在應用支撐平台建設、預算編制和執行貫通、標准制度建設、核心業務系統推廣應用和網路安全建設等方面取得重大進展,信息技術在財政改革與管理創新中的作用進一步顯現。
應用支撐平台建設取得新進展
為統一標准,建立各環節一體化管理的大系統,財政部在總結國內外信息化建設經驗基礎上,著手建設應用支撐平台。至2006年4月底,基本完成了平台設計建設內容。在此基礎上,逐步開展了現行業務系統向應用支撐平台的移植改造工作,並在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進行了試點。從效果和評估情況看,應用支撐平台基本達到了統一標准、信息共享、協同工作、銜接通暢的目標,為實現本級財政、上下級財政、財政與部門之間系統貫通奠定了堅實的技術基礎。
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貫通工作實現新突破
預算編制與預算執行貫通是理順財政核心業務關系的重要環節。2006年8月全國財政系統金財工程建設座談會後,財政部黨組根據財政改革和金財工程建設推進的要求,提出了實現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貫通的目標。為此,財政部組織業務部門和技術部門對預算編制、指標管理、用款計劃、資金撥付、賬務處理等各環節業務重新進行了梳理,研究提出了預算與執行貫通業務方案和技術方案,並就實現預算編制與執行貫通應重點考慮的系統切換問題以及預算單位、代理銀行、清算銀行等外部系統建設問題進行了研究和規劃。2006年,財政業務流程、控制規則、司局職責分工和工作規劃擬定等工作已經完成,實施方案正在落實。
金財工程技術標准和管理制度建設邁出新步伐
為規範金財工程建設管理,使全國金財工程建設步入健康發展軌道,財政部金財辦在已制定的金財工程網路、安全、經費使用管理等辦法基礎上,2006年進一步加大了金財工程技術標准和管理制度建設力度。在技術標准建設方面,制定完成了《財政業務基礎數據規范》及基於平台的《應用系統開發標准》和《數據交換標准》,為應用支撐平台在財政部門推廣實施,確保各地現有應用系統與平台實現順利銜接奠定了基礎;在管理辦法制定方面,研究擬定了《金財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和《金財工程網路安全管理辦法》,進一步建立健全了金財工程管理辦法體系,為規範金財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財政核心業務系統推廣實施取得新成效
按照政府收支分類改革的要求,在積極做好應用支撐平台建設的同時,進一步加強了現有核心系統的完善和推廣實施工作,全面支撐各項財政管理和改革的推進。一方面,按照政府收支分類改革要求,改造現行中央、地方核心業務系統,開發預算編制和執行數據科目對照轉換系統,開展中央部門項目預算編制細化到經濟分類試點,啟動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系統和行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另一方面,積極穩妥推進現行成熟業務系統推廣應用工作。截止2006年底,部門預算編制已在全部中央部門、34個省級財政部門及304個地市級財政部門成功應用,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推廣到所有中央預算部門及所屬5300多個基層預算單位、18個省級財政部門和87個地市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應用到42個中央部門及226個執收單位、6個省級財政部門,工資統一發放系統連續6年完成了115個部委機關近3萬名公務員的工資統一發放工作,並推廣應用到17個省級、91個地市級財政部門。
網路及安全建設再上新台階
為了提高網路運行、管理的質量和效率,進一步鞏固和加強信息化基礎設施,財政部按照建立一個安全穩定、功能完善的網路基礎平台的建設思路,根據金財工程網路及安全建設規劃,結合實際應用需求,2006年重點推進了網路整合和安全建設工作。積極穩妥推進部機關網路整合工作,研究制定了《財政部網路整合及安全建設規劃方案》,加大了網路安全建設與管理力度,建立了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保障了部機關計算機網路及信息系統健康穩定運行。 政府采購工作開創新局面 2006年是「十一五」的開局之年,也是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由初創階段向全面發展階段轉變的關鍵之年。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工作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十一五」規劃和中央紀委再次提出的深化和健全政府采購制度要求為契機,在進一步擴大政府采購范圍和規模,發揮政府政策功能,推進規范化管理和監督檢查等方面繼續深化創新,不斷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工作。
2006年,政府采購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規模持續增長,預計突破3500億元;重點做好政府采購領域治理商業賄賂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兼顧社會效益,發揮政府采購制度的政策功能,在政府采購支持節能、節水、環境標志產品、自主創新產品等方面發揮了導向作用;政府采購機構不斷健全,運行機制日趨協調,初步建立了財政部門、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人職責清晰、運轉協調的工作機制;公開招標方式的主導地位基本確立,公開招標采購規模已達到政府采購總規模的70%以上;采購透明度不斷提高,在財政部指定媒體上發布的信息數量從2002年的5000多條增加到2006年的近8萬條;基本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投訴處理機制,2006年財政部收到16起投訴和舉報,受理14起,都及時作了處理;建立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證制度,組織專門力量開展資格認定工作,已審批和確認了600多家甲級資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WTO《政府采購協議》研究工作全面展開。2006年4月,我國政府在第17屆中美商貿聯委會上承諾,將於2007年12月底前提交政府采購市場開放清單,啟動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GPA)談判。國務院要求財政部盡快制訂工作方案,做好相關工作,為啟動談判做好准備。財政部全面展開了GPA研究工作。同時,加強了國際溝通與合作。5月16日,作為中歐政府采購對話機制的重要內容,中歐首次政府采購對話在京舉行。2月28日,我國就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與美國舉行了首次技術性磋商。4月26-27日,財政部與亞洲開發銀行、世界銀行聯合舉辦了電子化政府采購國際研討會。此外,財政部還參加了多次中澳等自由貿易區雙邊磋商、WTO政府采購委員會會議、APEC政府采購專家組會議,以及聯合國電子化政府采購能力建設研討會等活動。 大力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 2006年,財政部按照中央的決策部署,以解決體制問題、機制問題和制度問題為重點,大力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各項工作成效顯著。
積極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政策,推動國有經濟結構調整
2006年,財政嚴格執行關閉破產工作規劃,加大了對政策性破產項目的審核和監督力度,加強對財政資金的監管。自1999年至2006年底,中央財政累計撥付1009戶企業破產補助資金近1184億元,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322萬人。2006年,中央財政撥付93戶企業破產補助資金201億元,妥善安置職工41萬人。實施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工作,為優化國有經濟產業結構,提升國有企業整體競爭能力,發揮了重要作用。破產資金的及時撥付到位,保障了破產企業職工的生產生活,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和諧社會建設。
組織實施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工作,解決企業發展的體制性障礙
企業辦社會職能問題給企業增加了大量運營成本及社會性支出,分散了企業的精力,影響了企業市場主體地位的形成。自2004年以來,中央財政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決定,按照積極推進、穩步實施、先搞試點、逐步推開的方針,分兩批將中石油、中石化等77戶中央企業所屬的中小學和公檢法等職能單位,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對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小學和公檢法機構,中央財政通過劃轉基數的方式對地方予以補助。截至2006年12月底,共移交普通中小學、公檢法機構2382個;移交在職人員156073人,離退休教師72913人;移交資產總額88.46億元;中央財政核定經費補助基數91.06億元。經過三年的努力,妥善地解決了中央企業辦社會這一歷史遺留的老大難問題,在體制和機制上為國有企業的發展創造了條件。
全面推進東北地區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
妥善解決東北廠辦大集體問題,是中央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從體制上解決制約國有企業發展問題的一項重要政策。2006年,財政部全面啟動了東北地區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工作,審核批復了吉林省長春、白山、四平三個城市的改革試點方案,審核批准了黑龍江慶華工具廠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向國務院上報了關於中石化集團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的意見,並已經國務院同意。研究制定並下發了《財政部關於東北地區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問題的通知》。東北地區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的全面啟動,標志著長期以來制約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這一體制性障礙已經開始進入實質性解決階段,對實現東北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進一步減輕國有企業負擔,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大力支持外經貿事業發展和實施「走出去」戰略
一是支持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安排「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資金,支持國內生產能力較大、競爭力較強的企業對外投資,建立境外加工基地、營銷網路和研發機構,促進原產地多元化。
二是支持內貿流通體制改革。加大了對「萬村千鄉市場工程」的支持力度,提高了資金支持標准,加大了貼息力度。通過安排專項資金,支持農產品現代流通體系建設。
三是支持「東桑西移」工程。將2006年度國家繭絲綢發展風險基金發展性項目專項用於支持「東桑西移」工程桑蠶基地建設。對50個有基礎、有條件、繭絲綢產業化經營初具規模的龍頭企業建設萬畝蠶桑基地及配套設施予以了資助,以及對50個為蠶桑基地配套提供優質蠶種場改造予以了資助。
四是支持紡織企業「走出去」,促進紡織行業轉變外貿增長方式。向國務院上報了《財政部關於促進我國紡織行業轉變外貿增長方式、支持紡織企業「走出去」相關政策的請示》並得到國務院的批准。制定了支持紡織行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支持海外紡織工業園區建設、支持海外投資設廠實現原產地多元化的具體政策措施。
五是支持企業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對外經濟術合作專項資金支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的領域和范圍。
六是支持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增加了對外承包工程保函風險專項資金,同時加大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貸款財政貼息額度。
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中小企業在保障就業、穩定經濟、促進科技進步、填補大企業的空缺及提供協作配套、改善經濟布局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中央財政十分重視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2006年,中央預算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共10億元,比2005年增加2億元。同時,安排下達資金15.4億元,加大了對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支持力度。
積極研究提出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政策意見
黨中央、國務院對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十分重視。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將「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作為完善收入分配製度、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舉措之一。2006年,財政部提出了《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代擬稿)》(以下簡稱《意見》),並草擬了《財政部國資委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請示》。這兩個文件的起草,對推進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有著重大意義,不僅明確了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界定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入和支出范圍,確定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職責分工及編制政策,而且還提出了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試行方案,為國務院做出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這一重大決策奠定了基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建立後,將有利於規范國家和企業間的收入分配關系,增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對進一步推動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實現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修訂並頒布了新的《企業財務通則》
2006年12月14日,新的《企業財務通則》以財政部41號令的形式正式頒發,於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業財務通則》是對現行企業財務制度的重大創新,它改革了財政對企業財務的管理方式,明確了政府投資等財政性資金的財務處理政策,改革了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財務制度,規范了職工激勵制度,強化了企業財務風險管理。頒布實施新的《企業財務通則》,是建立新型企業財務制度體系的重要基礎,對企業加強財務管理,依法處理各種利益關系,實現企業與社會的和諧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和重大的現實意義。
此外,還認真做好相關政策的研究制訂和落實工作,積極推動電力、民航等體制改革的深化。
『貳』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的條例原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4年7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7月25日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保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充分發揮其推進改革和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試驗田」的作用,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國務院批準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
第三條 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應當圍繞國家戰略要求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貿易中心、國際航運中心、國際經濟中心建設,按照先行先試、風險可控、分步推進、逐步完善的原則,將擴大開放與體制改革相結合,將培育功能與政策創新相結合,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基本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培育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建設具有國際水準的投資貿易便利、監管高效便捷、法治環境規范的自由貿易試驗區。
第四條 本市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應當聚焦制度創新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充分運用現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資源,改革妨礙制度創新的體制、機制,不斷激發制度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營造自主改革、積極進取的良好氛圍。
第五條 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法律、法規、規章未禁止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貿試驗區積極開展改革創新活動。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要求,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積極推行告知承諾制等制度,在自貿試驗區建立事權劃分科學、管理高效統一、運行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在國務院領導和國家有關部門指導、支持下,根據《總體方案》明確的目標定位和先行先試任務,組織實施改革試點工作,依法制定與自貿試驗區建設、管理有關的規章和政策措施。
本市建立自貿試驗區建設協調機制,推進改革試點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落實階段性目標和各項措施。
第八條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具體落實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統籌管理和協調自貿試驗區有關行政事務,依照本條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制定有關行政管理制度。
(二)負責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貿易、金融服務、規劃國土、建設、交通、綠化市容、環境保護、人力資源、知識產權、統計、房屋、民防、水務、市政等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三)領導工商、質監、稅務、公安等部門在區內的行政管理工作;協調金融、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等部門在區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信用管理和監管信息共享工作,依法履行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有關職責。
(五)統籌指導區內產業布局和開發建設活動,協調推進重大投資項目建設。
(六)發布公共信息,為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咨詢和服務。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市人民政府在自貿試驗區建立綜合審批、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體制和機制,由管委會集中行使本市有關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的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九條 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工商、質監、稅務、公安等部門設立自貿試驗區工作機構(以下統稱「駐區機構」),依法履行有關行政管理職責。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管委會的各項工作,承擔自貿試驗區其他行政事務。
第十條 管委會應當與駐區機構、有關部門建立合作協調和聯動執法工作機制,提高執法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 管委會、駐區機構應當公布依法行使的行政審批權、行政處罰權和相關行政權力的清單及運行流程。發生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三章 投資開放
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在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和一般製造業等領域擴大開放,暫停、取消或者放寬投資者資質要求、外資股比限制、經營范圍限制等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內國家規定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由市人民政府發布負面清單予以列明,並根據發展實際適時調整。
自貿試驗區實行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實行備案管理。負面清單之內的領域,外商投資項目實行核准制,國務院規定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實行審批管理。
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備案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推進企業注冊登記制度便利化,依法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建立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備案)、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備案)等行政事務的企業准入單一窗口工作機制,統一接收申請材料,統一送達有關文書。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主約定經營期限,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自貿試驗區內登記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可以到區外再投資或者開展業務,有專項規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區內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需要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可以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者可以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境外投資一般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由管委會統一接收申請材料,並統一送達有關文書。
境外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備案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區內企業解散、被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等手續。
依法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的區內企業,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章 貿易便利
第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與境外之間的管理為「一線」管理,自貿試驗區與境內區外之間的管理為「二線」管理,按照「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流轉自由」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建立與國際貿易等業務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監管模式。
第十九條 按照通關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海關監管制度創新,促進新型貿易業態發展。
海關在自貿試驗區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制度,實行電子圍網管理,推行通關無紙化、低風險快速放行。
境外進入區內的貨物,可以憑進口艙單先行入區,分步辦理進境申報手續。口岸出口貨物實行先報關、後進港。
對區內和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進出境備案清單比對、企業賬冊管理、電子信息聯網等監管制度。
區內保稅存儲貨物不設存儲期限。簡化區內貨物流轉流程,允許分送集報、自行運輸;實現區內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貨物的高效便捷流轉。
第二十條 按照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方便進出、嚴密防範質量安全風險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檢驗檢疫監管制度創新。
檢驗檢疫部門在自貿試驗區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出入境質量安全和疫病疫情風險管理機制,實施無紙化申報、簽證、放行,實現風險信息的收集、分析、通報和運用,提供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信息查詢服務。
境外進入區內的貨物屬於檢疫范圍的,應當接受入境檢疫;除重點敏感貨物外,其他貨物免於檢驗。
區內貨物出區依企業申請,實行預檢驗制度,一次集中檢驗,分批核銷放行。進出自貿試驗區的保稅展示商品免於檢驗。
區內企業之間倉儲物流貨物,免於檢驗檢疫。
在自貿試驗區建立有利於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發展和規范的管理制度,檢驗檢疫部門按照國際通行規則,採信第三方檢測結果。
第二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形成區內跨部門的貿易、運輸、加工、倉儲等業務的綜合管理服務平台,實現部門之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企業可以通過單一窗口一次性遞交各管理部門要求的標准化電子信息,處理結果通過單一窗口反饋。
第二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內外貿一體化發展,鼓勵區內企業統籌開展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培育貿易新型業態和功能,形成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競爭優勢。
自貿試驗區支持國際貿易、倉儲物流、加工製造等基礎業務轉型升級和服務貿易發展。鼓勵離岸貿易、國際大宗商品交易、融資租賃、期貨保稅交割、跨境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發展,推動生物醫葯研發、軟體和信息服務、數據處理等外包業務發展。
鼓勵跨國公司在區內設立總部,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
第二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加強與海港、空港樞紐的聯動,加強與區外航運產業集聚區協同發展,探索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制度和運作模式。
自貿試驗區支持國際中轉、集拼、分撥業務以及集裝箱轉運業務和航空貨郵國際中轉業務發展。符合條件的航運企業可以在國內沿海港口與上海港之間從事外貿進出口集裝箱沿海捎帶業務。
完善航運服務發展環境,在自貿試驗區發展航運金融、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船員服務和國際航運經紀等產業,發展航運運價指數衍生品交易業務,集聚航運服務功能性機構。
在自貿試驗區實行以「中國洋山港」為船籍港的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建立高效率的船舶登記流程。
第二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簡化區內企業外籍員工就業許可審批手續,放寬簽證、居留許可有效期限,提供入境、出境和居留的便利。
對接受區內企業邀請開展商務貿易的外籍人員,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過境免簽和臨時入境便利。
對區內企業因業務需要多次出國、出境的中國籍員工,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辦理出國出境證件的便利。
第五章 金融服務
第二十五條 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在自貿試驗區內創造條件穩步進行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使用和外匯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先行先試。
鼓勵金融要素市場、金融機構根據國家規定,進行自貿試驗區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創新。本市有關部門應當為自貿試驗區金融創新提供支持和便利。
本市建立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駐滬機構、市金融服務部門和管委會參加的自貿試驗區金融工作協調機制。
第二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有利於風險管理的自由貿易賬戶體系,實現分賬核算管理。區內居民可以按照規定開立居民自由貿易賬戶;非居民可以在區內銀行開立非居民自由貿易賬戶,按照準入前國民待遇原則享受相關金融服務;上海地區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設立分賬核算單元,提供自由貿易賬戶相關金融服務。
自由貿易賬戶之間以及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外賬戶、境內區外的非居民機構賬戶之間的資金,可以自由劃轉。自由貿易賬戶可以按照規定,辦理跨境融資、擔保等業務。居民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內區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資金流動,視同跨境業務管理。同一非金融機構主體的居民自由貿易賬戶與其他銀行結算賬戶之間,可以按照規定,辦理資金劃轉。
第二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跨境資金流動按照金融宏觀審慎原則實施管理。簡化自貿試驗區跨境直接投資匯兌手續,自貿試驗區跨境直接投資與前置核准脫鉤,直接向銀行辦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匯兌業務。各類區內主體可以按照規定開展相關的跨境投融資匯兌業務。
區內個人可以按照規定,辦理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收付業務,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跨境投資。區內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其境外經營主體提供跨境貸款。
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進入證券和期貨交易場所進行投資和交易。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以按照規定,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區內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開展境外證券投資以及衍生品投資業務。
區內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可以按照規定,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在區內或者境外開展風險對沖管理。
第二十八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國家出台的各項鼓勵和支持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政策措施,均適用於自貿試驗區。
簡化自貿試驗區經常項下以及直接投資項下人民幣跨境使用。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以從境外借入人民幣資金。區內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需要,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以及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上海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與符合條件的支付機構合作,提供跨境電子商務的人民幣結算服務。
第二十九條 在自貿試驗區推進利率市場化體系建設,完善自由貿易賬戶本外幣資金利率市場化定價監測機制,區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可以優先發行大額可轉讓存單,放開區內外幣存款利率上限。
第三十條 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發展需求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簡化經常項目單證審核、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手續。放寬對外債權債務管理。改進跨國公司總部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外幣資金池以及國際貿易結算中心外匯管理。完善結售匯管理,便利開展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櫃台交易。
第三十一條 根據自貿試驗區需要,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支持不同層級、不同功能、不同類型、不同所有制的金融機構進入自貿試驗區;引導和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區內金融業;支持自貿試驗區互聯網金融發展;支持在區內建立面向國際的金融交易以及服務平台,提供登記、託管、交易和清算等服務;支持在區內建立完善信託登記平台,探索信託受益權流轉機制。
第三十二條 本市配合金融管理部門完善金融風險監測和評估,建立與自貿試驗區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防範機制。
開展自貿試驗區業務的上海地區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等義務,配合金融管理部門關注跨境異常資金流動,落實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責任。
第六章 稅收管理
第三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規定,實施促進投資和貿易的有關稅收政策;其所屬的上海外高橋(600648,股吧)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執行相應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稅收政策。
遵循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積極研究完善不導致利潤轉移、稅基侵蝕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第三十四條 稅務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建立便捷的稅務服務體系,實施稅務專業化集中審批,逐步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審批後核查、核查審批分離的工作方式;推行網上辦稅,提供在線納稅咨詢、涉稅事項辦理情況查詢等服務,逐步實現跨區域稅務通辦。
第三十五條 稅務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開展稅收征管現代化試點,提高稅收效率,營造有利於企業發展、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稅務部門應當運用稅收信息系統和自貿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平台進行稅收風險監測,提高稅收管理水平。
第七章 綜合監管
第三十六條 在自貿試驗區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審批轉為注重事中事後監管,提高監管參與度,推動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第三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涉及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機制。對屬於國家安全審查范圍的外商投資,投資者應當申請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關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同業企業以及上下游企業可以提出國家安全審查建議。
當事人應當配合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接受有關詢問。
第三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反壟斷工作機制。
涉及區內企業的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依法開展調查和執法。
第三十九條 管委會、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記錄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信用相關信息,並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自貿試驗區子平台歸集。
管委會、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可以在市場准入、貨物通關、政府采購以及招投標等工作中,查詢相對人的信用記錄,使用信用產品,並對信用良好的企業和個人實施便利措施,對失信企業和個人實施約束和懲戒。
自貿試驗區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利用各方面信用信息開發信用產品,為行政監管、市場交易等提供信用服務;鼓勵企業和個人使用信用產品和服務。
第四十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制度。
區內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報送企業年度報告,並對年度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企業年度報告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區內企業報送年度報告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發現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等情況的,應當載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查閱企業年度報告和經營異常名錄等公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提供查詢便利。
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 在自貿試驗區建設統一的監管信息共享平台,促進監管信息的歸集、交換和共享。管委會、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主動提供信息,參與信息交換和共享。
管委會、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依託監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監管資源,推動全程動態監管,提高聯合監管和協同服務的效能。
監管信息歸集、交換、共享的辦法,由管委會組織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鼓勵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報關報檢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船舶和船員代理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信用服務機構等專業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
管委會、駐區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制度安排,將區內適合專業機構辦理的事項,交由專業機構承擔,或者引入競爭機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和培育專業機構發展。
第四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企業和相關組織代表等組成的社會參與機制,引導企業和相關組織等表達利益訴求、參與試點政策評估和市場監督。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參與自貿試驗區建設,推動行業協會、商會等制定行業管理標准和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
區內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在自貿試驗區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在行政管理領域推廣電子簽名和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公文,實行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條 本市建立自貿試驗區綜合性評估機制。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開展監管制度創新、行業整體、行業企業試點政策實施情況和風險防範等方面的評估,為推進完善擴大開放領域、改革試點任務和制度創新措施提供政策建議。
第八章 法治環境
第四十六條 堅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各項改革創新,為自貿試驗區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國家規定的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等改革試點措施發生調整,或者國家規定其他區域改革試點措施可適用於自貿試驗區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本市地方性法規不適應自貿試驗區發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就其在自貿試驗區的適用作出相應規定;本市規章不適應自貿試驗區發展的,管委會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就其在自貿試驗區的適用作出相應規定。
第四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受法律保護。區內各類市場主體在監管、稅收和政府采購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
第四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者合法擁有的企業、股權、知識產權、利潤以及其他財產和商業利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內勞動者平等就業、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等權利,受法律保護。
在自貿試驗區推行企業和勞動者集體協商機制,推動雙方就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等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發揮工會在維護職工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方面的作用。
在自貿試驗區健全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加強自貿試驗區環境保護工作,探索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提高環境保護管理水平和效率。
鼓勵區內企業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准認證,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五十一條 加強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完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
本市有關部門應當和國家有關部門加強協作,實行知識產權進出境保護和境內保護的協同管理和執法配合,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統一管理和執法的體制、機制。
完善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鼓勵行業協會和調解、仲裁、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等機構在協調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中發揮作用。
第五十二條 本市制定有關自貿試驗區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主動公開草案內容,徵求社會公眾、相關行業組織和企業等方面的意見;通過並公布後,應當對社會各方意見的處理情況作出說明;在公布和實施之間,應當預留合理期限,作為實施准備期。但因緊急情況等原因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的除外。
本市制定的有關自貿試驗區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在通過後及時公開,並予以解讀和說明。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管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進行審查。審查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市建立自貿試驗區信息發布機制,通過新聞發布會、信息通報例會或者書面發布等形式,及時發布自貿試驗區相關信息。
管委會應當收集國家和本市關於自貿試驗區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辦事程序等信息,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門戶網站上公布,方便各方面查詢。
第五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駐區機構、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在自貿試驗區內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不服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在自貿試驗區內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行政復議委員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依法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司法機構,公正高效地保障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
本市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並借鑒國際商事仲裁慣例,適應自貿試驗區特點完善仲裁規則,提高商事糾紛仲裁的國際化程度,並基於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提供獨立、公正、專業、高效的仲裁服務。
本市設立的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構等可以參與自貿試驗區商事糾紛調解,發揮爭議解決作用。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條例》同時廢止。
『叄』 「中國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英文最准確最官方的翻譯是什麼
China Overseas Economic and Trade Cooperation Zone
OETCA是"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Overseas Economic and Trade Cooperation Area的縮寫.用Area和Zone都可以.國際上兩內種用法都有容.
『肆』 目前海外投資國家給予的政策有那些
1、目前,海外投資國家給予的政策有很多。比如:繼續完善財稅、版信貸、外匯、保險等政策措權施,支持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國際化經營。出台了《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對外投資合作的意見》,等等;積極穩妥推進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中標的境外經貿合作區陸續啟動,合作區工作總體進展順利,部分已在境外形成了一定的生產規模等。
2、海外投資,即國際投資(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又稱對外投資(Foreign Investment)或海外投資(Overseas Investment),是指跨國公司等國際投資主體,將其擁有的貨幣資本或產業資本,通過跨國界流動和營運,以實現價值增值的經濟行為。參與國際投資活動的資本形式是多樣化的。它既有以實物資本形式表現的資本,如機器設備、商品等,也有以無形資產形式表現的資本,如商標、專利、管理技術、情報信息、生產訣竅等;還有以金融資產形式表現的資本,如債券、股票、衍生證券等。
『伍』 我國如何充分運用國際經濟法相關法律規則發展對外經貿合作
NGOs和跨國公司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的爭論。
1.NGOs國際經濟法主體地位的爭論。
2.跨國公司國際經濟法主體地位的爭論。
3.爭論的解決:國際經濟法主體的確定標准問題。
二、國際經濟法主體的確定標准問題:從國經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角度分析。
前提:廣義的國際經濟法調整對象。與狹義說僅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不同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法認為:它的調整對象不僅局限於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屬於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的各種經濟關系。 筆者認為,國際經濟法既調整縱向的國際經濟管製法律關系,也調整橫向的國際交易法律關系。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便存在於這兩種法律關系中。因此,處於任何一種法律關系中且負擔了一定的權利義務的行為體都應當被認為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在國際經濟法發揮調整作用的過程中,享受法定權利和承擔法定義務的主體,就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因此不僅包括從事跨越國境的經濟交往的國家政府和國際組織,而且包括從事此種經濟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三、分析和結論。
從這一角度分析,NGOs對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對國際經濟活動的制約等都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可以認為其負擔了部分國經經濟管制的職能。此外,當它作為平等主體參與國際經濟活動時,又受到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因此其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時確定無疑的。對於跨國公司,強調的是其經濟活動對國際經濟法的影響以及其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行為,這也證明了它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最後,把國際經濟法做這樣的拆分是否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筆者認為不會。這只是一種理論上的劃分,這樣做只是希望把國際經濟法律關系弄的更明確一些。從而區別各個法律關系主體在不同的情況下的身份、功能及其法律地位。
2.劉一樺:國際經濟法主體問題
一、國際經濟法調整的范圍
「廣義說」 與 「狹義說」。在主體問題上都認為國家,國際組織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對待個人和法人是否具有主體資格有著不同看法。
二、國際經濟法主體的概念
學者們對這一概念的本質認同一致與差別
判斷國際經濟法主體的要件:從民法原理中的民事主體權利能力與主體資格的關系來看國際經濟法主體資格的構成與判定.
三、以跨國公司為重點,考察其主體地位及特殊性
國公司是一定范圍內的國際經濟法主體:國際司法,國際組織相關規定的證明.承認起有限的國際經濟法主體地位是為了更好的調整其行為,促進全球財富更加公平的分配,有利於建立更加合理的國際經濟秩序。
跨國公司對東道國影響加深,必須受到國家經濟主權的管制。國自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以來,進出口總額逐年增加,2001年全年進出口總額為5090.5億美元,其中出口額為2661億美元,進口額為 2435.5億美元;2007年全年進出口總額為21738.3億美元,其中出口額為12180.2億美元,進口額為9558.2億美元。我國對外貿易發展增長速度連續六年保持在20%以上,進出口總額增長了4.27倍,在世界貿易總額中居於第三位。但是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影響我國出口的一些問題。
一、我國對外貿易存在的問題
1.服務貿易發展滯後
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水平落後於貨物貿易的發展水平,服務貿易出口與貨物貿易出口的比例為1:9,遠低於世界平均1:4.2的水平(美國這一比例為1:2.6)。
(1)我國服務貿易規模偏小,整體水平差。我國服務業總量不足,2006年服務貿易出口額920億美元,進口額1008億美元,貿易逆差88億美元,在國民經濟中比重偏低,服務業落後使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受到很大制約。2006年我國服務貿易總額佔全球服務貿易總額的3.6%,而同期美國服務貿易總額佔全球的13.02%,是我國的3.6倍。
(2)服務貿易結構不合理。
①出口的部門結構不合理。目前我國服務貿易出口主要集中在運輸、旅遊、建築等傳統服務部門。②服務貿易的國別(地區)結構不合理。我國服務貿易的進出口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區、歐盟、美國和日本,合計約占我國進出口總額的60%以上。③服務貿易的區域發展不夠平衡。我國的服務貿易主要集中在沿海發達地區,其中,北京、上海、廣東、浙江和天津列全國服務貿易出口的前列。2006年,北京服務貿易佔到全國服務貿易總額19%。
(3)服務貿易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服務貿易立法嚴重滯後,直到近年才有較大的改觀。服務貿易的立法未成為體系,相當一部分領域法律處於空白狀態,已頒布的一些關於服務貿易的法律法規不僅比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立法層次低、缺乏協調,影響到我國服務立法的統一性和透明度,一些規定與國際經貿規則還存在一定的差距。
(4)服務管理體制落後。目前,中國對外服務貿易管理體制存在許多缺陷,如中央與地方在服務業對外貿易政策和規章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差別,服務業多頭管理、政出多門甚至相互掣肘的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服務業的統計也不規范,在行業劃分標准、服務標准等方面有些地方不符合國際慣例。
2.技術性貿易壁壘嚴重阻礙我國商品的出口
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一國或區域組織以維護其基本安全,保障人類及動植物的生命及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等為由而採取的一些強制性或自願性的技術性措施。
(1)我國有60%以上的出口企業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每年遭遇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貨物金額已超過25%,約為450億~500億美元。
(2)已經從生產流通領域擴展到生產加工領域,不僅包括貨物商品,還延伸到金融、信息等服務領域,已經成為我國外貿企業面臨的第一大非關稅壁壘。技術性貿易壁壘,嚴重地影響了我國的商品出口,提高了我國的貿易成本,引發了貿易爭端,造成地區產業發展不平衡。
3.貿易摩擦增多,使得外貿風險加大
近年來,中國的對外貿易實現了快速增長,在由貿易大國向貿易強國的轉變過程中,取得令人矚目的成績。但日漸增多的貿易摩擦也阻礙了中國對外貿易的發展,中國已連續12年成為全球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已連續5年成為遭受337調查最多的國家。
(1)2007年前11個月,中國遭遇反傾銷、反補貼以及特保和保障措施等「兩反兩保」貿易摩擦62起。
(2)對中國商品提起反傾銷訟訴的國家和地區也越來越多,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許多發展中國家加入對我國反傾銷調查的行列。
(3)貿易摩擦的產品和行業結構呈不斷擴大的趨勢,只要他們認為危害到或將要危害到本國競爭力差的產品,都可以列入傾銷產品的范圍,從過去的原材料、簡單加工擴展到現在的高科技產品,幾乎涵蓋我國出口的大部分產品,涉及4000多種商品。美國的特別301條款和超級301條款相繼把保護的范圍由一般商品擴展到勞務、投資和知識產權等,其可訴的范圍還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4)涉及的金額和反傾銷稅率越來越大,委內瑞拉1999年決定對中國的皮鞋、人造革皮鞋和布鞋等鞋類,採取臨時措施,徵收300%的反傾銷稅;秘魯1996年立案的中國鞋,最高徵收的反傾銷稅達到 903.92%;2004年2月,墨西哥經濟部決定恢復對從中國進口的鞋和鞋靴零件徵收165%-1105%的反傾銷稅。
貿易摩擦給我國出口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而且導致我國產品在出口市場受到擠壓,對我國產品的出口造成不利的影響。
二、我國對外貿易中應採取的對策
1.服務貿易方面
(1)國家應建立各部門密切配合、中央和地方互動、政府和企業緊密聯系的全國服務貿易協調管理機制。同時,將健全服務貿易促進體系,充分發揮中國服務貿易協會的作用,建立境內外及時溝通的服務貿易支持網路。
(2)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採取多種形式,與世界貿易組織、聯合國貿發會議、歐盟等國際組織,以及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政府組織之間建立聯系,緊密合作。
(3)積極進行服務產品結構的調整,放寬服務業市場准入。我國應積極參與世界性的服務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國內產業結構,促進我國服務業的快速發展。
(4)完善服務貿易相關法規,建立服務貿易法律體系。為保證服務貿易能沿著正常、健康的軌道發展,我們應加強對CATT、GATS、WTO有關條款原則的研究,根據GATS的要求,盡快建立、健全既符合本國經濟發展目標又不違背國際法律准則的法律、法規。對服務市場准入原則、服務貿易的稅收、投資、優惠條件等要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以增加我國服務貿易的透明度,使服務貿易真正實現制度化和規范化。同時,正確利用GATS的有關例外條款,制定適度的保護政策,以保護我國服務貿易的正常發展。
2.技術性貿易壁壘方面
(1)政府方面。①建立預警機制,實現對外貿易保護前置化。政府有關部門要緊密跟蹤重點出口國家和地區情況,保持信息的高度敏感,以便及時了解某貿易壁壘的動向,定期或不定期發布預警信息,提醒相關企業及時做好相應准備。②制定優惠措施,發展循環經濟,扶持「綠色」企業發展。政府應通過優惠政策,扶持一批符合國際標准、管理先進、科技含量高的綠色環保型企業,同時淘汰一批規模小、檔次低、管理水平低、環保意識差的企業。③實施標准化戰略,制定與國際標准一致的國家標准和技術法規。應制訂鼓勵政策,統一並提高我國的技術標准,使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與國際標准協調,並按照需要將這些國際標准引入我國,讓生產企業在掌握國際標準的基礎上去安排生產,以使產品符合進口國要求,這對擴大出口貿易,加快對外貿易的發展都有較大的幫助。④政府有關部門要服務和幫助企業開拓其他市場,規避貿易風險。企業還可通過勞務輸出、技術輸出、境外投資等多種方式,在消費國就地生產、加工,讓「銷售地」變「產地」,避開貿易壁壘。
(2)企業方面。①企業應強化標准化意識,採用合理適用的國際標准,嚴格執行標准,並將ISO9000、ISO14000等管理標准與企業的實際情況結合起來,創造出適合自身的管理方法,從制度上保證產品的質量品質和環保品質,使企業在國際市場上處於有利的競爭地位。②企業要注重支持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提高出口商品附加值。提高產品以及對產品的檢驗檢測能力,才能從根本上沖破現在技術性貿易壁壘。③企業應投入研究開發費用,生產符合外國技術標准特別是苛刻要求的先進產品,還要自覺增強環保意識,努力使自己的產品成為「綠色產品」,預防和避免貿易爭端的發生。當貿易爭端一旦發生,要通過政府的交涉,努力使外國政府取消其技術性貿易壁壘,將企業利益損失降到最低。
3.對外貿易摩擦方面
(1)政府方面。①我國政府充分利用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加強與外國的交涉。政府應充分援引WTO反傾銷協議中的條款,對其他國家對我國提出的反傾銷措施和調查程序進行嚴格的調查,並提出異議,通過雙邊、多邊談判,記載反傾銷應訴中所作的實踐,進一步澄清相關問題,據理力爭,督促相關國家修訂對華市場經濟體制的認定標准,最終取消岐視性的對華反傾銷政策措施。②建立和完善反傾銷應訴機制,完善我國反傾銷預警機制網路。③加強對出口競爭秩序的規范,設置合理,有效的出口經營管理機制,建立並執行重點行業和重點產品的出口制度,是減少對華反傾銷訴銷的有效措施。
(2)企業方面。①企業應調整戰略,實行國際化經營。②要不斷優化出口商品結構,加大科技投入,不斷研製開發新產品,提高產品的科技產量,樹立品牌意識,實施名牌戰略,實現由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向資金、技術密集型產品的轉變和以價取勝的戰略轉變。③企業在反傾銷的過程中,應當熟悉國際慣例,依法應對反傾銷,使自己由被動化為主動。
『陸』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管理辦法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 (省商務廳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推進和保障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 (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自貿試驗區涵蓋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總面積116.2平方公里。
第三條(區域功能) 自貿試驗區依託港澳、服務內地、面向世界,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促進內地與港澳經濟深度融合,深入推進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強化粵港澳國際貿易功能集成,探索構建粵港澳金融合作新體制,創新監管服務模式,建設與國際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系,培育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為全國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設置原則) 按照既有利於合力推動自貿試驗區建設,又有利於各片區獨立自主運作的原則,建立「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精幹高效」的管理機制,設置自貿試驗區的省級管理機構和各片區管理機構。
第五條(省級領導協調機構) 省人民政府成立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領導協調機構,作為省級領導協調機構,負責統籌制定自貿試驗區法規政策、發展規劃,統籌指導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研究決定自貿試驗區發展重大問題。
第六條(省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 省人民政府設立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機構。省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擬訂自貿試驗區法規,建立健全法規體系,指導各片區做好相關配套制度工作。
(二)研究擬訂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和計劃,組織研究自貿試驗區發展重大問題。
(三)研究推動出台自貿試驗區綜合改革、投資、貿易、金融等政策並指導實施。
(四)承擔與國家和省相關部門有關自貿試驗區事務的具體協調,負責與各片區管理機構聯絡工作。
(五)協調自貿試驗區涉港澳合作重點事項。
(六)推動各片區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體系,配合國家部門落實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
(七)跟蹤自貿試驗區法規政策實施情況,督促檢查各片區貫徹落實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和計劃等工作情況,綜合評估自貿試驗區運行情況。
(八)統計發布自貿試驗區相關信息,組織自貿試驗區對外宣傳、交流等工作。
(九)承擔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領導協調機構日常工作。
(十)承擔省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和事項。
第七條(各片區管理機構) 按照精幹高效原則,依託現有管理架構,設立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作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屬地范圍內的自貿試驗區具體事務。各片區管理機構職責分別由廣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在領導協調機構的統籌協調下,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各片區管理機構行使省一級管理許可權的要求,最大限度下放管理許可權,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的協調和指導,支持自貿試驗區的各項工作。各片區加強信息溝通和相互協作,實現協同發展、錯位發展。
第三章 投資管理
第八條(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自貿試驗區實施國家規定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並根據發展實際適時調整。
自貿試驗區實行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和終止實行備案管理。負面清單之內的領域,外商投資項目實行核准制,國務院規定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和終止實行審批管理。
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具體備案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一口受理機制)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建立企業准入和開業登記並聯審批,將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備案)、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備案)、商事主體設立登記、機構組織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地稅)、稅務登記證(國稅)、社保登記號、公章刻制備案等事項納入企業開業登記並聯辦理,建立「一口受理」工作機制,設立「一口受理」服務平台,統一接收申請資料,統一送達文書。
第十條(境外投資備案制) 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者可以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境外投資一般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國務院規定對境外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 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和境外投資項目的具體備案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自貿試驗區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依法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主約定營業期限。
在自貿試驗區內登記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可以到自貿試驗區外再投資或開展業務,有專項規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先照後證) 自貿試驗區推行「先照後證」。區內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需經審批方可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可以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向有關部門申請並取得批准文件、證件後,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從事保留為前置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前,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 貿易發展和便利化
第十三條(通關監管服務模式) 自貿試驗區內的廣州南沙保稅港區、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實行「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同時實施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措施,並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不斷探索口岸監管制度創新。
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中的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范圍,按照現行模式實施監管,不新增「一線、二線」分線管理方式。
珠海橫琴新區片區按照國務院確定的「一線放寬、二線管住、人貨分離、分類管理」的原則實施分線管理,不斷探索口岸查驗模式創新。
第十四條(海關監管制度創新) 按照通關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海關監管制度創新,促進新型貿易業態發展。
海關在自貿試驗區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制度,推行通關無紙化、低風險快速放行。
境外進入廣州南沙保稅港區、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以下簡稱圍網區域)的貨物,依託信息化系統,可以憑進口艙單先行進入圍網區域,分步辦理進境申報手續。口岸出口貨物實行先報關、後進港。
對圍網區域和境內圍網區域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企業賬冊管理、電子信息聯網等監管制度。
區內保稅存儲貨物不設存儲期限。簡化圍網區域貨物流轉流程,允許分送集報、自行運輸;實現圍網區域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貨物的高效便捷流轉。
第十五條(檢驗檢疫監管制度創新) 按照「進境免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方便進出、嚴密防範質量安全風險」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檢驗檢疫監管制度創新。
檢驗檢疫部門在自貿試驗區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出入境質量安全和疫病疫情風險管理機制,實施無紙化申報、簽證、放行,實現風險信息的收集、分析、通報和運用,提供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信息查詢服務。
境外進入圍網區域的貨物,應當接受入境檢疫;除重點敏感貨物外,其他貨物免予檢驗。
圍網區域貨物入區時出區前依企業申請,實行預檢驗制度,一次集中檢驗,分批核銷放行。進出自貿試驗區的保稅展示商品免予檢驗。
圍網區域企業之間倉儲物流貨物,免予檢驗檢疫。
在自貿試驗區建立有利於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發展和規范的管理制度,檢驗檢疫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際通行規則,採信第三方檢測結果。
第十六條(國際貿易單一窗口) 自貿試驗區建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形成跨部門的貿易、運輸、加工、倉儲等業務的綜合管理服務平台,實現部門之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企業可以通過單一窗口一次性遞交各管理部門要求的標准化電子信息,處理結果通過單一窗口反饋。
第十七條(貿易功能) 自貿試驗區實行內外貿一體化發展,鼓勵區內企業統籌開展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為泛珠三角地區企業提供綜合服務,建設國際商品交易和資源配置平台。
自貿試驗區支持國際貿易、倉儲物流、加工製造等基礎業務轉型升級和服務貿易發展。鼓勵離岸貿易、保稅展示交易、倉單質押融資、融資租賃、期貨保稅交割、跨境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發展。
自貿試驗區搭建服務於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公共服務平台,支持區內加工貿易企業發展結算、保稅服務、自主營銷等業務。
鼓勵跨國公司在區內設立總部,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
第十八條(人員進出境) 自貿試驗區簡化區內企業外籍員工就業許可審批手續,放寬簽證、居留許可有效期限,提供入境、出境和居留的便利。
自貿試驗區為區內企業內地籍人員提供辦理出國出境證件便利。
第五章 粵港澳深度合作機制
第十九條(溝通協作) 自貿試驗區建設相關事項納入粵港、粵澳合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溝通協作。
第二十條(服務業擴大開放) 自貿試驗區在CEPA框架下實施對港澳更深度開放,重點在金融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科技文化服務和社會服務等領域,暫停、取消或者放寬對港澳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范圍等准入限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服務企業「走出去」) 自貿試驗區依託港澳在金融服務、信息資訊、國際貿易網路、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內地「走出去」的重要窗口和綜合服務平台,支持國內企業和個人參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擴大對外投資。
第二十二條(國際市場開拓) 自貿試驗區依託香港連接全球市場網路和澳門輻射葡語國家市場的優勢,加強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貿易往來,共同開拓國際市場。
第二十三條(國際航運服務功能) 自貿試驗區發揮與粵港澳三地海空港的聯動作用,加強與自貿試驗區外航運產業集聚區的協同發展,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物流樞紐。
自貿試驗區發展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船員管理、國際航運經紀等產業,在國際船舶管理、國際遠洋和國際航空運輸服務、航運金融等領域對境外投資者擴大開放。
自貿試驗區發展航運運價指數衍生品交易、中轉集拼業務,加大航線、航權開放力度,實行具有競爭力的國際船舶登記政策,建立高效率的船籍登記制度。
第二十四條(金融創新) 推進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在跨境人民幣業務領域的合作和創新發展,推動以人民幣作為自貿試驗區與境外跨境大額貿易和投資計價、結算的主要貨幣。
在自貿試驗區推動與粵港澳商貿、旅遊、物流、信息等服務貿易自由化相適應的金融創新。
開展以資本項目可兌換為重點的外匯管理改革等試點,推動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投融資匯兌便利化。
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允許不同層級、不同功能、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進入自貿試驗區,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面向國際的交易平台,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第二十五條(人才管理創新) 研究制定自貿試驗區港澳及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對高層次人才在出入境、簽證居留、項目申報、創新創業、評價激勵、服務保障等方面給予特殊政策。通過特殊機制安排,推進粵港澳服務業人員執業資格互認或單邊認可。
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工作、居住的港澳人士社會保障與港澳有效銜接。
第二十六條(口岸通關便利化) 創新粵港澳口岸通關模式,加快推進一體化監管方式,推進建設統一高效、與港澳聯動的口岸監管機制。
加快實施澳門車輛在橫琴與澳門間便利進出政策。
第六章 稅收管理
第二十七條(稅收政策)
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規定,實施促進投資和貿易的有關稅收政策;圍網區域執行相應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稅收政策。
遵循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積極研究完善不導致利潤轉移、稅基侵蝕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第二十八條(稅收服務) 稅務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建立便捷的稅務服務體系,實施稅務專業化集中審批,逐步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審批後核查、核查審批分離的工作方式;推行網上辦稅,提供在線納稅咨詢、涉稅事項辦理情況查詢等服務,逐步實現跨區域稅務通辦。
第二十九條(稅收征管) 稅務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開展稅收征管現代化試點,提高稅收效率,營造有利於企業發展、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稅務部門應當運用稅收信息系統和自貿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平台進行稅收風險監測,提高稅收管理水平。
第七章 綜合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條(優化管理) 在自貿試驗區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審批轉為注重事中事後監管,提高監管參與度,推動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第三十一條(知識產權綜合保護和管理) 探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統一的知識產權綜合保護和管理機制。
第三十二條(安全審查) 自貿試驗區建立涉及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機制。對屬於國家安全審查范圍的外商投資,投資者應當申請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關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同業企業以及上下游企業可以提出國家安全審查建議。
當事人應當配合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接受有關詢問。
第三十三條(反壟斷審查) 自貿試驗區建立反壟斷工作機制。
涉及區內企業的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依法開展調查和執法。
第三十四條(金融風險防範) 本省配合金融管理部門完善金融風險監測和評估,構建自貿試驗區金融宏觀審慎管理體系,建立與自貿試驗區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防範機制。
第三十五條(信用信息制度) 建立自貿試驗區內企業信用信息記錄、公開、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
自貿試驗區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利用各方面信用信息開發信用產品,為行政監管、市場交易等提供信用服務;鼓勵企業和個人使用信用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六條(企業年報公示和經營異常名錄制度) 自貿試驗區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制度。
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各片區管理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向社會公示,涉及商業秘密內容的除外。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各片區管理機構對區內企業報送年度報告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發現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等情況的,應當載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示。
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辦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綜合執法) 自貿試驗區建立集中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執法事權,建立部門間合作協調和聯動執法工作機制,建設網上執法辦案系統,建設聯勤聯動指揮平台。依法及時公開執法檢查情況,涉及食品葯品安全、公共衛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應發布必要的警示、預防建議等信息。
第三十八條(監管信息共享) 在自貿試驗區建設統一的監管信息共享平台,促進監管信息的歸集、交換和共享。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主動提供信息,參與信息交換和共享。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依託監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監管資源,推動全程動態監管,提高聯合監管和協同服務的效能。
監管信息歸集、交換、共享的辦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統計信息平台) 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建立統計信息平台,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應及時、完整向平台報送有關統計數據。
第四十條(管理體制機制創新) 探索設立法定機構,將專業性、技術性或社會參與性較強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交由法定機構承擔。
建立行政咨詢體系,成立由粵港澳專業人士組成的專業咨詢委員會,參與自貿試驗區重大決策。
第四十一條(健全專業服務體系) 鼓勵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報關報檢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船舶和船員代理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信用服務機構等專業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
第四十二條(公眾參與) 自貿試驗區建立企業和相關組織代表等組成的社會參與機制,引導企業和相關組織等表達利益訴求、參與試點政策評估和市場監督。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參與自貿試驗區建設,推動行業協會、商會等制定行業管理標准和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
區內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電子政務) 在自貿試驗區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在行政管理領域推廣電子簽名和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公文,實行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條(綜合性評估) 自貿試驗區建立行業信息跟蹤、監管和歸集的綜合性評估機制。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和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建立工作機制,吸納港澳等第三方評估機構參與開展監管制度創新、行業整體、行業企業試點政策實施情況和風險防範等方面的評估,提出有關評估報告,推進完善擴大開放領域、試點內容和制度創新措施。
第四十五條(信息發布) 本省建立自貿試驗區信息發布機制,通過新聞發布會、信息通報例會或者書面發布等形式,及時發布自貿試驗區相關信息。
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收集國家和本省關於自貿試驗區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辦事程序等信息,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門戶網站上公布,方便各方面查詢。
第八章 權益保障
第四十六條(權利地位保護) 依法保護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勞動者權益保護) 依法保護自貿試驗區內勞動者的就業、獲取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接受培訓、保險福利、參與企業管理等權利。
建立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環境保護) 加強自貿試驗區環境保護工作,探索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提高環境保護管理水平和效率。
鼓勵區內企業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准認證,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四十九條(知識產權保護) 加強自貿試驗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完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
完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和維權援助機制。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負責自貿試驗區內專利糾紛的行政調解和處理。
第五十條(行政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一條(商事糾紛解決) 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發生商事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按照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商事調解。
支持仲裁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在自貿試驗區范圍發展國際仲裁、商事調解機制,提高自貿試驗區商事糾紛仲裁專業水平和國際化程度。
支持各類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構依照國際慣例,採取多種形式,解決自貿試驗區商事糾紛。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授權各地立法)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所在市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地方性行政規章。
第五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柒』 如何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准證書
一、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管理法律規定
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是指我國企業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並、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或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比較優勢的各種所有制企業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目前,主要有境外加工貿易、貿易與生產性企業、境外並購、資源開發等類型。
為促進境外投資發展,原外經貿部、外匯管理局2002年發布《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和《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辦法〔試行)》,商務部2004年10月1日發布《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關於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商務部、外交部2004年7月8日發布《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2004年10月9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境外投資項目核推暫行管理辦法》,以及境外開展加工項目的政策性規定。
(一)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審查、核准
對於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核准:國別投資環境;國別安全狀況;投資所在國與我國的政治經濟關系;境外投資導向政策;國別合理布局;履行有關國際協定的義務;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國內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在經濟、技術上是否可行,由企業自行負責。
國內企業境外投資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可能導致中國政府違反所締結的國際協定的;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的;東道國政局動盪和存在重大安全問題的;與東道國或地區的法律法規或風俗相悖的;從事跨國犯罪活動的。
(二)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申請材料
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境外企業章程及相關協議或合同;外匯主管部門出具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室)的意見;國內企業營業執照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具備的相關資格或資質證明;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央企業的申請獲得核准後,由商務部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准證書》。其他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代發《批准證書》。國內企業憑《批准證書》辦理外匯、銀行、海關、外事等相關事宜。
獲得批準的國內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統計資料、參加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和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經批准開辦的境外企業,在當地注冊後,應將注冊文件報商務部備案,並向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室)報到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須經省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核准,其中經商務部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由商務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資企業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向下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委託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核准事宜及增加核准環節、申報材料和核准內容。
(三)企業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
境外並購,是指國內企業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資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企業的股權或資產的方式(包括參股、股權置換等)獲得該企業的資產或經營控制權的投資行為。
為及時了解我國企業境外並購情況,向企業提供境外並購及時有效的政府服務,2005年3月31日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企業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該《報告制度》規定,企業在確定境外並購意向後,須及時向商務部及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地方省級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其他企業向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分別向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轉報。
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法律規定
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投資主體通過投人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2004年10月9日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對境內各類法人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並、參股、增資、再投資)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項目實行核准管理。
資源開發類項目,是指在境外投資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此類項目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資額2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大額用匯類項目指在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領域之外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此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資用匯額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項目核準的條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國際法准則;符合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有利於開發國民經濟發展所需戰略性資源;符合國家關於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促進國內具有比較優勢的技術、產品、設備出口和勞務輸出,吸收國外先進技術;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規定;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三、申請境外加工貿易企業優惠的法律規定
1999年2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意見的通知》,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的規定,原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委制訂了有關配套政策,例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簡化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外匯管理的通知》,在資金、稅收、外匯管理、外派人員審批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
經國家批准從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企業,憑外經貿部頒發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准證書》,可享受以下鼓勵政策:
(一)資金鼓勵政策
凡符合規定貸款條件的企業,有關銀行對其到境外建廠提供人民幣中長期貨款。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扶持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項目由進出口銀行評估、放款和回收。到境外開展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企業可從援外優惠貸款、合資合作項目基金中得到資金支持。為鼓勵擴大生產規模,允許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將獲利後5年內所獲利潤充實資本金。銀行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出口的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資金優先提供出口信貸。有關銀行根據《貸款通則》的要求及企業的經營狀況、償債能力和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實際生產規模,帶料加工裝配項目的國內企業核定該項目出口信貸額度,在額度范圍內簡化審批手續。從事帶料加工裝配項目企業申請批準的周轉外匯貸款,銀行按正常的貨款利率執行,由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對出口企業貼息2個百分點。
(二)簡化外匯管理手續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免交匯回利潤保證金。該項目涉及購匯或需匯出外匯的,需事前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不涉及購匯或外匯匯出的,可不做外匯風險審查,企業憑外經貿部批准證書到外匯管理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涉及的外匯收、付及匯兌,按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適當延長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設備、技術、零配件、厚材料的出口收匯核銷期限。
(三)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對企業作為實物性投資的出境設備、器件、原材料及散件,海關憑外經貿部批准證書和合同副本驗放,實行全國統一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二手設備按其提取折舊後的余額計算應退稅款;對新設備和原材料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稅額計算應退稅款。
(四)金融服務和政策性保險鼓勵政策
國有商業銀行制訂具體規劃,加快海外營業網點的建設,為境外企業在當地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清算、結算等金融服務。
發揮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為境外帶料加工裝配等國家鼓勵出口的項目、產品提供政治風險(包括戰爭、動亂、政府徵用)及非商業性風險保障。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下出口的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的條件提供保險。適當提高對拉美、非洲等高風險地區的出口信用保險國家限額。研究建立境外投資風險保障機制。
(五)其他鼓勵政策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下出口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許可證或配額,給予優先安排。
四、中國簽署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與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中外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鼓勵和保護資本流動是雙向性的,作為中國商務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中國吸引外資和促進海外投資都發揮著積極的作用。目前,中國已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110多個,已經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80多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可以增加外國投資者的安全感,避免和消除對跨國納稅人的重復征稅;同時也對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為中國企業進一步實施「走出去」戰略,加強國際間投資、貿易往來和科學技術交流,拓寬對外經濟合作的領域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框架和外部環境。
五、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管理法律規定
2006年8月16日,商務部發布《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是指符合該《暫行辦法》規定的服務請求人,反映情況,請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務、法律咨詢服務,或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不法侵害或可能將要受到損害或不法侵害,請求協調解決,由投訴服務中心進行協調處理、答復的服務。服務請求人,是指依據《對外貿易法》有關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或者是依法從事境外投資活動的中國一投資者。
商務部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中心,根據《暫行辦法》規定,負責無償提供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其工作經費由政府資助。
投訴服務中心具有法人資格,對其行為依法獨立承擔責任。
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事項范圍包括: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對外勞務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資;境外其他商務活動。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事項不包括外交領事管轄的事項。
此外,2005年9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加強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與人員安全保護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應急處置和內部防範等機制,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及時果斷處置突發事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少我國公民生命財產損失,維護我國國家主權利益。
境外投資對我國這個發展中國家而言剛剛起步,立法尚未跟上,在我國積極完善利用外資法律的同時,還要加快境外投資立法步伐,為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提供法律保障。
『捌』 貿易是什麼
貿易,是指買賣或交易行為的總稱,通常指以貨幣為媒介的一切交換活動或行為。其活動范圍,不僅包括商業所從事的商品交換活動,還包括商品生產者或他人所組織的商品買賣活動;不僅包括國內貿易,還包括國與國之間的國際貿易。
在古代市場上,不僅有物質商品貿易,還有奴隸貿易。在現代市場上,除了有形的商品貿易外,還有技術、資金、信息、勞務,以及保險、旅遊等無形的貿易活動。
(8)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特點:
(一) 國際貿易是一項具有涉外性質的商務活動。
(二) 國際貿易屬跨國交易,情況錯綜復雜。
(三) 國際貿易易受國際局勢變化的影響,具有不穩定性。
(四) 國際貿易面臨的風險遠比國內貿易大。
(五) 國際貿易線長面廣,中間環節多。
(六)國際市場商戰不止,競爭異常激烈。
對外貿易不僅把商品生產發展很高的國家互相聯系起來,而且通過對外貿易使生產發展水平低的國家和地區也加入到交換領域中來,使作為一般等價物的貨幣深入到他們的經濟生活中。
使這些國家和民族的勞動產品日益具有商品和交換價值的性質,價值規律逐漸支配了他們的生產。隨著各國的商品流通發展成為普遍的、全世界的商品流通。
作為世界貨幣的黃金和白銀的職能增長了。黃金和白銀除去具有貨幣一般購買手段之外,還被用來作為國際支付、國際結算與國際信用的手段。
隨著黃金、白銀變成世界貨幣,產生了形成商品世界價格的可能性。世界價格的形成,表示價值規律的作用擴大到世界市場,為各國商品的生產和交換條件進行比較建立了基礎。
促進了世界生產和貿易的發展。通過對外貿易,參與國際分工,節約社會勞動,不但使各國的資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而且還可以保證社會再生產順利進行,加速社會擴大再生產的實現。
1、發展對外貿易,可以互通有無,調劑餘缺,調節資源的優化配置。
2、發展對外貿易,可以節約社會勞動,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3、發展對外貿易,可以吸收和引進當代世界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增強本國的經濟實力。
4、發展的對外貿易,接受國際市場的競爭壓力和挑戰,可以促進國內企業不斷更新技術,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產品的國際化水平。
『玖』 東盟貿易合作區經濟發展的前景如何
東盟自由貿易區是一個擁有19億人口、近6萬億美元經濟總規模和4萬多億美元貿易總額的內世界人口最多、發展中國容家之間最大的自由貿易區,幾個國家之間幾乎90%以上的產品零關稅,這對貨物貿易領域而言是個極大優勢。各種特產輕松購買~
由於東盟國家之間往來更簡便,許多投資人士走出國門到東盟其他開出招商優惠政策的國家進行投資,促進了資本市場,人力市場等的發展。
未提及的好處還很多,這個前景真真是極好的~
『拾』 對外投資合作專項資金申報手續需要什麼要的資質,要如何申報。[答案好還有加分]
為加快我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發展,支持我國企業「走出去」,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印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05]255號,以下簡稱《辦法》),繼續對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對外勞務合作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予以支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包括內容
(一)境外投資。
指在我國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我國企業)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二)境外農、林、漁和礦業合作。
境外農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開辦企業、購買或租賃土地等方式在境外開展的農作物與經濟作物種植、畜牧養殖、農產品加工、銷售等方面的經營活動。
境外林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簽訂合同(協議)、購買林權或採伐許可證、興辦企業等方式在境外開展的林木種植、採伐、更新及木材加工、回運等方面的經營活動。
境外漁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簽訂合同(協議)、購買捕撈許可、開辦企業、派出漁船等方式,在境外從事的漁業捕撈、養殖、加工、銷售及相關產業的開發等方面的經營活動。
境外礦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在境外投資設立企業或直接以購買礦權、產能投資、專項經營許可、資源償付等方式,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加工等經營活動。
(三)對外承包工程。
指我國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承包境外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招標、造價、采購、施工、安裝、調試、運營、管理等活動。
(四)對外勞務合作。
指經商務部批準的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與國(境)外允許招收或僱用外籍勞務人員的公司、中介機構或私人僱主簽訂合同,並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有組織地招聘、選拔、派遣我國公民到國(境)外為外方僱主提供勞務服務並進行管理的經濟活動。
二、2011年重點支持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
(一)我國企業以直接投資實施的境外研發中心項目、裝備製造業項目;進入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實施的項目;境外農、林、漁業合作項目。
裝備製造業包括:通用設備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製造業,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製造業,工藝品及其他製造業(《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目錄》行業大類代碼c35-c42)。
(二)我國企業實施的特許經營類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使用中國工程技術標準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和以人民幣計價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
特許經營類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包括:BOT(建設-運營-轉讓)及其衍生方式(BOOT建設-擁有-經營-移交、BOO建設-擁有-經營、BT建設-移交、TOT移交-經營-移交)和PPP(公共、私營領域合作)項目。
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支持的內容及標准
(一)直接補助。
1.前期費用。
前期費用是指我國企業為從事境外投資(不包括國內企業之間轉讓既有境外投資權益)、境外農、林、漁、礦業合作,在項目所在國注冊(登記)、購買資源權證之前,或對外承包工程簽訂合同(協議)之前,為獲得項目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法律、技術及商務咨詢費。
指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機構為項目提供法律、技術、商務和投融資咨詢服務所發生的支出
(2)勘測、調查費。
——項目勘察費(不包括油氣、礦產資源勘探費)、論證費和規劃費;
——漁業資源探捕費:購買探捕儀器設備費、代理費、船舶注冊費。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安全評估報告編制費。
指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預可研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安全評估報告所發生的支出。
(4)購買規范性文件和標書等資料費。
購買項目(資源)勘察許可證、捕撈許可證、標書、技術資料、軟體等所發生的支出。
(5)規范性文件和標書等資料翻譯費。
指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翻譯規范性文件和標書等資料所發生的支出。
支持標准:專項資金對不超過項目中方投資額或合同額15%的前期費用給予支持,且支持比例不超過可享受支持的前期費用的50%,一個項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資項目不予支持。
2.資源回運運保費。
我國企業開展境外資源開發將其所獲權益產量以內的農業(包括大豆、玉米、小麥、天然橡膠、棕櫚油、棉花、木薯)、林業(原木、鋸材、板材)、漁業等合作產品運回國內,對從境外起運地至國內口岸間的運保費,按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費用的20%給予補助。計算運保費的資源產品進口數量以海關統計數據為准。
企業實施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換回的,不超過與外方簽署的開發投資合作協議合同總金額的資源產品(具體類別和支持比例比照境外農、林、漁合作項目執行)。
3.「走出去」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對在境外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企業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員,向保險機構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予以補助,每人最高保險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支持比例不超過實際保費支出的50%。
4.境外突發事件處置費用。
境外突發事件指從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企業派出的人員因恐怖、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發生傷亡等緊急事件。相關處置費用包括企業赴境外處理突發事件工作人員的護照、簽證、國際旅費和臨時出國費用,補助標准參照《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的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73號)執行。
5.境外研發中心專利注冊費用。
對我國企業境外研發中心的國外專利注冊費用予以補助,支持比例不超過實際注冊費用的50%。
6.外派勞務人員的適應性培訓費用。
對開展對外勞務人員適應性培訓的企業,根據實際培訓並派出人數,每人補助不高於500元。
(二)貸款貼息。
對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漁、礦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設計咨詢而從境內銀行取得,用於項目經營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貸款給予貼息。
人民幣貸款貼息率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執行的基準利率,實際利率低於基準利率的,不超過實際利率;外幣貸款年貼息率不超過3%,實際利率低於3%的,不超過實際利率。
已累計3年享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給予貼息。
(三)支持限額。
同一企業當年獲得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累計補助額不得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隸屬於同一最終控制方的企業均按同一企業核算。
四、申請企業和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一)申請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已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核准或備案)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資格的批准文件;
3.近5年來無違法違規行為;
4.在本通知規定的申報截止日前,已繳回拖欠的應繳還財政資金借款本金;
5.按照《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商合發[2008]529號)、《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制度》、《對外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業務統計制度》(商合發[2008]511號)、《商務部外交部關於印發〈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外人員相關信息備案制度〉的通知》(商合發[2010]419號)和《商務部關於啟用外派勞務人員基本信息資料庫的通知》(商合發[2007]36號)規定,向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主管部門報送所開展業務的統計資料及填報相關信息。
(二)申請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登記或備案;
2.在項目所在國依法注冊、登記或備案,項目依法生效;
3.項目金額標准:
(1)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金額不低於5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且單筆貸款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2)境外投資及境外林、漁、礦項目中方投資額不低於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且單筆貸款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3)境外農業合作、境外研發中心中方投資額、對外設計咨詢項目合同金額不低於5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且單筆貸款金額不低於15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4.項目適用時間:
(1)申請前期費用的項目,新設類項目的境外注冊(登記)時間、並購類項目和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合同生效時間、對外設計咨詢項目的合同(協議)簽訂時間、境外農、林、漁、礦業合作項目的境外注冊、協議(合同)簽訂、取得資源權證、捕魚許可證或租賃土地時間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
(2)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其項目合同和貸款合同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正在執行,並在本通知規定的申報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間利息;
(3)申請資源回運費用補助和「走出去」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補助的項目,其項目合同(協議)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正在執行,並在此期間內運回權益內的資源產品(以海關報關單為准);
(4)申請境外突發事件處置費用補助的項目,突發事件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並且項目合同(協議)在此期間正在執行;
(5)申請外派勞務人員培訓直接補助的項目,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實際派出勞務人員。
五、申報及資金撥付程序
(一)企業申報材料須嚴格按照2011年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及說明(附件1、2)的有關要求提供。
(二)各地省級財政和商務部門應按照《辦法》和本通知規定對地方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並於2011年5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申請資料(包括要求提供的電子版表格)聯合報送財政部(企業司)、商務部(投資促進局)。
(三)中央企業通過其集團(總)公司匯總申請材料(包括要求提供的電子版表格),並於2011年5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企業司)、商務部(投資促進局)。
(四)資金申請文件、申報項目初審意見匯總表(附件13)由各省級主管部門及中央企業集團一式二份分別報送財政部和商務部(投資促進局),「走出去」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審查明細表、境外突發事件處置費用審查明細表、外派勞務人員適應性培訓審查明細表(附件14-16)由省級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集團(總)公司審核後報送商務部(投資促進局),以上文件電子版均發送到指定郵箱[email protected]。其餘材料一式一份報送商務部(投資促進局)。申報截止日之後將不予受理。
(五)2010年已獲得相同性質的其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本年度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支持。
(六)財政部、商務部委託中介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確定支持項目、金額並根據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將專項資金撥付到中央管理企業和地方財政部門。
六、各地財政、商務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總)公司要切實履行責任,認真審核上報材料,確保材料完整、真實、准確。企業申請材料要按相關規定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財政部 商務部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