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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經濟適用房管理的文件

發布時間:2020-12-11 06:06:28

㈠ 有沒有單位集資建房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的一些文件

有來的。
根據建設源等幾大部委頒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中有相關規定。其中第六章 單位集資建房 第三十五條規定「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由此也就確定了該類房屋的產權相關管理適用於經適房的規定,包括房屋滿5年期內、外的上市不同規定,也適用於單位集資房。
個人理解,供你參考。

㈡ 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的第四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售後管理

第二十八條(有限產權)
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擁有有限產權,其產權份額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購房價格占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一定比例,在《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中約定,並在房地產登記信息中予以載明。
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擅自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房屋使用性質,不得設定除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
第二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回購)
取得房地產權證未滿5年,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購買其他住房的,該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由原批准購買該經濟適用住房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以下簡稱原住房保障機構)予以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取得房地產權證未滿5年,但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之間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單身人士購房的除外),並向原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原住房保障機構予以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轉讓)
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後,需要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之間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單身人士購房的除外),並征詢原住房保障機構的意見。原住房保障機構可以行使回購權,回購價格按照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確定;原住房保障機構決定不予回購的,房地產權利人方可向他人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向他人轉讓後,轉為商品住房。
按照前款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由原住房保障機構回購或者向他人轉讓的,房地產權利人按照其擁有的有限產權份額獲得總價款的相應部分,其餘部分上繳原住房保障機構所在區(縣)的財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禁止再次申請)
經濟適用住房按照本試行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被回購或者轉讓的,原房地產權利人及其同住人不得再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的繼承)
經濟適用住房依法發生繼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依據本試行辦法、《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等法律文件所確定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不變。
第三十三條(維修資金)
經濟適用住房的維修資金應當按照本市商品住宅維修資金的有關規定繳納。
第三十四條(物業服務費)
經濟適用住房的前期物業服務,由建設單位採取招投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約定提供物業服務。
集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本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業主大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准。
配建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服務收費執行所在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費標准。

㈢ 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合同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合同
合同當事人:

賣家: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證書編號:

代理:地址: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委託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郵政編碼:

買家的:

[I] [法定代表人產品名稱:國籍

識別類型數

地址: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代理] []姓名:國籍:

地址:郵政編碼:電話:

中華民國人民,中國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根據」合同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的法律和法規,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銷售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基礎上,買方和賣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項目建設賣家基礎
>劃撥方式取得的×××

的R×× - ××地塊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批準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源文件或合同所列土地使用證書編號×××。該土地之土地總面積×××。

賣家的批準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土地上,建設項目的名稱現在被命名] [暫定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號為×××。

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礎

買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預售] [出售]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價格實惠住房和審批機關××××售許字×××預售許可證號,或者,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備案機關×××的記錄數×××。

購買文章買方

的買方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保障性住房,住房建築計劃的描述附錄A),是

單位的建築物,房間,或 >合同要求的項目:在地面上,地面×層地下×層,保障性住房位於上層

日期之日起保障性住房用地使用權期限,從長期多年。

擬定用途為住宅,經濟適用房保障性住房是一個框架 - 剪力牆 - 剪結構的高度。×××一個陽台,其建築風格(封閉,全封閉或以其他方式)。經濟實惠住房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信息說明:

保障性住房約定財產登記總建築面積?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平方米,總建築面積應分攤平方米(該列表的名稱,建築面積,總建築份額附錄二)。

出售(或禮物,租賃等)的車位,車庫,綠地或其他財產,除經濟適用住房交易,銷售和購買的財物,贈與,租賃合同事宜,當事人另有約定在本合同附件三。

物業建造師第四位於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協議

建築區劃內,賣方和物業服務空間建設×××(預測繪)平方米,位於×××,屬於業主共有。 BR />由賣方擁有的財產,賣方可能會單獨出售,使用或租賃,其他道路,綠地,設施,房屋,屬於業主共有。

車位。

2車庫。 BR />不包括樓面面積分攤的地下室(包括地下儲藏室,地下體育設施),地下車庫(位)

4,不包括在分攤。總樓面面積?配套的房子,其設施,儲藏室,倉庫俱樂部,室內游泳池,室內籃球場,室內網球場。

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綠地,並按照有關規定,合同必須要交給政府相關單位的財產管理,在前款規定的協議的范圍的情況下。

文章估值價格

賣方和買方同意通過以下的方法來計算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人民幣貨幣單位):

1,基於保障性住房建築面積單價

元每平方米,總價$
>壓套建築面積,保障性住房單價

元每平方米,總價元素。

(單位),保障性住房

元的總價。

總樓面面積條款,根據該文件規定,乙方可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核准面積?平方米,批準的單價元/平方米,儀表元件,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平方米,售價元/平方米,即兩個總負擔得起的住房,總購買價元。

按照物業管理的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則及法規要求支付新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第一階段的交付標准元/平方米(有關主管部門和出版日期標准由當地政府批准)。金額不包含在本節中的約定的總價格,統一由賣家收到支付的財產交付給買方。

文章面積確認及面積處理

成交面積?產權登記面積的差異是不同的,根據產權登記。 BR /> 1,當事人選擇[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本條款中所指的面積)作為估值,交付後的保障性住房,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面積的差異,雙方同意處理如下:

①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小於3%(3%),據實結算房價款。

②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退房的買方,賣方給買方的退房日期後30日內完成(包括退房合同登記手續,並通知登記手續)支付買方退還買方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買家的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面積?合同,面積誤差比小於3%(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方;超過3%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方。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小於3%(3%)部分的房價款由賣方返還買方,超過3%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回給別人買。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 - 合同區

合同區

2,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交付後負擔得起的住房,產權登記面積合同面積發生差異,同意以下部分/方式處理:

住房套型與設計圖紙(1)交付一致,相關尺寸誤差不超過附件一平面圖上的誤差范圍內,標志著總價段不變。

2×。

第七付款方式和期限

買方按期付款方式如下:

一次性的買方支付本公布日期日期包干所有住房公積金..

分期付款的。

其他方式:

買家的應支付首付款之日簽署「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人民幣)白拿起10,000仟佰$ 10顆,剩下的1629(元)掰掰10美元的全部申請商業按揭貸款,公積金按揭貸款,商業和公積金按揭組合貸款十萬千。

(1)買家在「負擔得起的住房合同銷售日簽署完成的按揭貸款手續完成後由買方和賣方指定的銀行按揭抵押貸款合同簽訂的按揭貸款手續,並提供所有按揭銀行要求和核準的信息

(2)買方未能完成日期的按揭貸款程序,買方應承擔違反第八條保障性住房合同的簽訂的合同協議。銷售。

(3)如果買方未能按揭貸款資格審查,由賣方收到書面通知後10天之內,買方應填寫相關信息或包干剩餘1629,或第八條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如果買方逾期付款在合同被解除,買方,賣方應書面通知15天無條件援助與賣方轉移到房地產登記部門完成退房(包括的合同登記手續,並通知登記手續),買方不協助或協助逾期,買家要求賣家支付額外的合同價格的5%違約金。 BR p>文章買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等支付買方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根據第1和第2以下3種方式處理: BR /> 1,逾期時間,處理單獨(無蓄積)。

①逾期超過90天的的,合同規定應付款到期日的第二天,直到全面的付款日期支付買方賣方每天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一的違約,合同繼續履行;

②逾期超過未來,賣方有權終止合同,賣方有權終止合同,買方以權責發生制應付%支付違約金給賣方,賣方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繼續履行合同,合同中規定的付款到期日,實際日期,直到第二天。付款金額的日期為准

逾期支付買方賣方支付逾期應付款的活產嬰兒(①,違約金的比例應不小於的比例)每天。本節應採取分期付款到期及須按照規定第七條本合同與實際支付金額的差異,按相應的應付分期期間實際確定付款之間的差異。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有權直接扣除買方退還房款的買家須支付違約金;繼續履行合同,保障性住房交付前,買方賣方應全額支付違約賠償金,買方不支付的賠償金額,賣方有權交付的保障性住房。
送貨(室)內的期間屆滿,買受人應當支付給賣方未足額繳納任何款項,賣方有權拒絕提交給買方,交付日期將相應延長,延長期限後,買方支付所有應付款項於7天內支付不被視為一個逾期交房。

㈣ 關於《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溫州沒有為此單獨制定相應的條例。

㈤ 誰有經濟適用房交易的國家政策性文件

經濟適用房五年內是半產權,不允許買賣,五年後補交一大筆土地金後獲得全產權才允許買賣。

㈥ 關於經濟適用房的知識內容有哪些

國務院有文件,各省市均執行。
經濟適用房業主享受小區物業補貼,物業費是減免版的。
《南京市經濟權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可按不超過總建築面積 2%的比例建設商業用房,計入建設成本,房屋產權為國有,由所在地區政府負責管理,其經營收益在扣除管理維護成本後主要用於補貼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支出。」
南京上坊保障房18層,成本749元/平,4200元/平賣給低保邊緣戶,開發資金萬科墊資,南京市一分不出,凈賺3450元/平。 "《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應當按照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和江蘇省物價局、建設廳《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以市物價局核定為准。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

㈦ 經濟適用房紅頭文件在哪取

房管局.
1、負責全市單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審批。
2、對全市單位回自管房進行政策指導、答監督、管理、協調和服務職能。
3、負責全市城鎮建設安置動遷管理。
4、負責全市城鎮公有住房確權發證,辦理產權產籍變更手續。
5、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㈧ 2010年申請經濟適用房時,經濟適用房管理中心文件我這套說5年後可以上市交易、哪位大俠能解釋現在怎

直接復按正常二手房出售就可以制了,只是需要多交10%的出讓金。

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同時由出售人按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新購房人不需再按成交價3%交納土地出讓金。

㈨ 關於經濟適用房建設所需相關文件

向當地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申請立項,當然,戶型、面積及銷售對象控制要寫明,然後後面的程序就和一般基建項目一樣了。

㈩ 溫州經濟適用房申請的條件(文件或具體規定)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溫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4號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溫州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條件,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溫州市區(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條 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房改辦」)統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區房改辦負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發改、規劃、國土資源、財政、房管、建設、價格、統計、民政、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六條 市房改辦應當會同市房管、建設、發改、規劃、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並報省發改、建設、房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房管、房改、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並納入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集中建設的,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供地計劃。

政府可以從商品住宅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按成本價收購,扣除土地出讓金後,按規定程序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對象。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開發商品房。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市房改辦負責立項申報。

市發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財政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項目,報經省發改、建設、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後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按照政府指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招投標等方式擇優確定開發建設單位。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並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信譽。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開發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房質量保證書》和《住房使用說明書》,並按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戶型面積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小套住房建築面積:

1、多層建築戶型標准為60平方米;

2、高層、小高層建築戶型標准為70平方米。

(二)中套住房建築面積:

1、多層建築戶型標准為80平方米;

2、高層、小高層建築戶型標准為90平方米。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規劃以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

第三章 申請、核准和公示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市區城鎮戶口(含符合市區安置條件的軍人);

(二)無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當年人均建築面積12平方米以下;

(三)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線以下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統計部門確定的數據為准)。

年滿35周歲的單身者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五條 下列住房建築面積全部計入申請者家庭住房建築面積的核定范圍:

(一)按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資聯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批地建房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通過市場方式購買的商品房;

(四)通過贈與、繼承、析產、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十六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向所在社區或者單位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並提供下列書面證明材料:

(一)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三)住房狀況證明;

(四)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社區或者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請人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在社區或者單位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社區或者單位將申請人提供的書面證明材料、《溫州市職工(居民)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准表》和評議、公示結果上報房改辦。

(二)房改辦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經濟收入、住房等基本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符合條件的,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後有投訴舉報的,房改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房改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准,並書面說明理由;對無投訴舉報或者有投訴舉報經查證不實的,核准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章 銷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改、財政等部門,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核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在面積控制標准內的,按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購買;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超過部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改、財政部門參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價格予以核定。

經濟適用住房超過面積控制標准部分的差價款收入應當上繳財政。

第二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行政劃撥土地。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後滿3周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滿3周年上市交易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過戶手續時,出賣方應當向政府交納交易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2%的收益。收益由房管部門收取,上交同級財政。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讓金的收取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財綜字〔1999〕113號)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將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故意刁難或者拒絕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手續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於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者採取編造、偽造住房情況證明及隱瞞家庭收入情況,或採取其他手段騙取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取消其購買資格,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責令其補交與同地段商品房價格的差價款,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滿規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補交收益擅自上市轉讓的,按照《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其補交收益,並可處以0.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之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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