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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經濟適用房

發布時間:2020-12-11 02:27:23

❶ 2008年度平湖市經濟適用房補貼標准

關於印發平湖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平政發〔2008〕161號
2008-10-23 10:07:41 平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平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鍾埭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平湖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三屆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平湖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不斷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根據原建設部等七部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7〕57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給予的政策性貨幣補貼所購買的住房。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採取實物銷售和貨幣補貼的形式,其中貨幣補貼包括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兩種方式。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當湖街道、鍾埭街道、曹橋街道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組織實施工作。
發改(物價)、監察、房改、民政、公安、總工會、殘聯、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納入本市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二章 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提供信貸支持。
第十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經濟適用住房可以政府集中建設,也可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
第十五條 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並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發改(物價)部門會同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發改(物價)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發改(物價)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發改(物價)、審計等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二十五條 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發改(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標准由發改(物價)、規劃建設、財政等部門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按政府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具體辦法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市區城市居民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四)申購人必須是已婚居民、或年齡在規定年齡以上的單身居民。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居民會受理、街道辦事處初審(公示)、市經濟適用住房聯審小組聯審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受理及初審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所需材料。
(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各居委會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公示無異議後的申請材料報送民政部門;
(三)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規劃建設部門;
(四)規劃建設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在30日內,會同市房改、財政、民政、總工會、殘聯、公安、監察、信訪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對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聯審。
經聯審,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符合規定條件的,由規劃建設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第三十一條 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規劃建設部門統一組織搖號、選房,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准購證、貨幣補貼憑證。
第三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准購證或貨幣補貼憑證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房家庭因離婚等原因發生房屋產權分割的,需持有效的分割協議,在經規劃建設部門核准後,允許辦理過戶手續,過戶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並在產權證中注記相關內容。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須按規定補交購房合同中載明的價格差,方可辦理交易手續,按該同地段商品房認定價格購買的部分面積不再重復補交。享受購房貨幣補貼的家庭,上市交易前由規劃建設部門收回全部補貼資金,所收回的補貼資金劃入住房保障資金專用帳戶。
經濟適用住房遇到拆遷時,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凡已享受過房改購房、解困房、安居房等優惠政策且相應住房建築面積達到一定標準的家庭和已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購經濟適用住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第三十六條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出借和其他經營。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規劃建設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三十八條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發改(物價)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規劃建設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實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後,原則上不再單獨審批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特殊情況由市人民政府專項審批。
第四十三條 規劃建設部門會同發改(物價)、監察、房改、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規劃建設部門會同發改(物價)、監察、房改、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下發後,原已核准但尚未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政策的,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開展經濟適用住房搖號、發證、選房等工作,由此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登報公告、公示、場地租賃、軟體開發等),由市財政專款撥付。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4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平湖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辦法》(平政發〔2004〕165號)和2007年8月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平湖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實施辦法》(平政發〔2007〕118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城鄉建設 房屋 管理 辦法 通知

http://www.pinghu.gov.cn/docs/zwgk_zcwj/2008-10-23/1230602861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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