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土資源部關於繼續暫停受理煤炭探礦權申請的通知》中的社會資金指的是什麼
民營資本
㈡ 關於暫停受理煤炭探礦權申請的通知(國土資發[]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國發[2006]11號)的精神,避免因煤炭勘查投資過熱而出現產能過剩問題,保持煤炭生產基本穩定,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暫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礦權申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除國務院批準的重點煤炭開發項目和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或省級地質專項資金開展煤炭普查和必要詳查的,可以設置煤炭探礦權外,全國暫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礦權申請。
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或省級地質專項資金進行煤炭勘查,要制定煤炭勘查專項資金計劃,經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同意後,按規劃有計劃地設置煤炭探礦權。所設煤炭探礦權要按照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辦法的原則進行管理。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炭資源勘查開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3號)的要求,繼續做好礦業權設置方案的編制,並報國土資源部審批和備案。已經批復礦業權設置方案的,凡現有的礦業權布局與批復的礦業權設置方案不一致的,要進行整合和調整。
三、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國土資源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暫停受理第一條規定以外的煤炭探礦權申請(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出讓煤炭探礦權)。如發現有違規出讓煤炭探礦權行為的,國土資源部將依法追究相關工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
四、本通知發布前受理的煤炭探礦權申請,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國土資源部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
㈢ 關於暫停受理煤炭探礦權申請的通知
( 國土資發 [2007]20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 ( 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
為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 ( 國發[2006] 11 號) 的精神,避免因煤炭勘查投資過熱而出現產能過剩問題,保持煤炭生產基本穩定,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暫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礦權申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除國務院批準的重點煤炭開發項目和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或省級地質專項資金開展煤炭普查和必要詳查的,可以設置煤炭探礦權外,全國暫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礦權申請。
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或省級地質專項資金進行煤炭勘查,要制定煤炭勘查專項資金計劃,經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同意後,按規劃有計劃地設置煤炭探礦權。所設煤炭探礦權要按照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管理辦法的原則進行管理。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 《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炭資源勘查開采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發 [2006]13 號) 的要求,繼續做好礦業權設置方案的編制,並報國土資源部審批和備案。已經批復礦業權設置方案的,凡現有的礦業權布局與批復的礦業權設置方案不一致的,要進行整合和調整。
三、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國土資源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暫停受理第一條規定以外的煤炭探礦權申請 ( 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出讓煤炭探礦權) 。如發現有違規出讓煤炭探礦權行為的,國土資源部將依法追究相關工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
四、本通知發布前受理的煤炭探礦權申請,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國土資源部
二○○七年二月二日
㈣ 關於繼續暫停受理煤炭探礦權申請的通知
( 國土資發 [2009]28 號源)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 ( 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
為保持煤炭生產基本穩定,避免因煤炭勘查投資過熱而出現產能過剩,經研究,決定繼續在全國范圍內暫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礦權申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1 年 3 月 31 日之前繼續執行 《關於暫停受理煤炭探礦權申請的通知》( 國土資發 [2007] 20 號) 。
二、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煤炭地質勘查工作的監管,做好現有煤炭探礦權的管理工作。如發現有違規出讓煤炭探礦權行為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及工作人員的責任。
國土資源部
二○○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