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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發展的第一階段

發布時間:2020-12-09 06:46:00

1. 發展循環經濟有何重大意義

二、充分認識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意義

第一,發展循環經濟是實施資源戰略,促進資源永續利用,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的重大戰略措施。我國的資源狀況,一方面人均資源量相對不足,另一方面資源開采和利用方式粗放、綜合利用水平低、浪費嚴重。加快發展循環經濟在節約資源方面是大有可為的。如到2005年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若達到60%,可節水580億立方米,相當於2000年工業取水量的50%左右;「十五」期間,我國節約和替代石油目標是2000萬噸,相當於石油消費量的近1/10;目前我國鋼鐵、有色、造紙工業三分之一以上的原料來自再生資源;「九五」期間我國木材年節約代用量2000萬立方米,相當於年消費量的20%。

第二,發展循環經濟是防治污染、保護環境的重要途徑。首先,發展循環經濟要求實施清潔生產,這可以從源頭上減少污染物的產生,是保護環境的治本措施。另外,各種廢棄物的回收再利用也大大地減少了固體污染物的排放。據測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每提高1個百分點,每年就可減少約1000萬噸廢棄物的排放。

第三,發展循環經濟是應對入世挑戰,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重要途徑和客觀要求。加入世貿組織後,企業面臨更加激烈的市場競爭,企業要生存和發展,必須轉變增長方式,走內涵發展道路。發展循環經濟,可以降低產品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使企業的競爭能力得到增強。目前,我國單位產值能耗為世界平均水平的2.3倍,主要用能產品單位能耗比國外先進水平高40%;我國工業產品能源、原材料的消耗占企業生產成本的75%左右,若降低一個百分點就能取得100多億元的效益。

近幾年,資源環境因素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日益突顯出來。「綠色壁壘」成為我國擴大出口面臨最多也是最難突破的問題,有的已對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造成重要的影響。對此,我們不僅要有清醒的認識,更要及時和巧妙應對。發展循環經濟在突破「綠色壁壘」和實施「走出去」戰略中能發揮重要作用。如採用符合國際貿易中資源和環境保護要求的技術法規與標准,掃清我國產品出口的技術障礙;研究建立我國企業和產品進入國際市場的「綠色通行證」,包括節能產品認證、能源效率標識制度、包裝物強制回收利用制度,及建立相應的國際互認制度等。

2. 嚴剛提出的循環經濟發展水平綜合評估指數是指什麼

循環經濟的發展大致一般分為3個階段:

在循環經濟發展的第一階段,政府、企業、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是循環經濟發展的主體
在循環經濟發展的第二階段,政府、企業、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公眾、中介組織都是循環經濟發展的主體
在循環經濟發展的第三階段,企業、公眾、中介組織是循環經濟發展的主體

3. 循環經濟發展的第一階段,什麼是循環經濟發展的主體

1.政府
2.企業
3.高等院校
4.科研院所希望能幫助你

4. 試述現階段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8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減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資源化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本法所稱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
本法所稱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稱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
第三條 發展循環經濟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實效,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實施、公眾參與的方針。
第四條 發展循環經濟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按照減量化優先的原則實施。
在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保障生產安全,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並防止產生再次污染。
第五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全國循環經濟發展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循環經濟發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制定產業政策,應當符合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等規劃,應當包括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容。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循環經濟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鼓勵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教育、科學知識普及和國際合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發展循環經濟的目標責任制,採取規劃、財政、投資、政府采購等措施,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採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
第十條 公民應當增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意識,合理消費,節約資源。
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權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有權了解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在循環經濟發展中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有條件的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公共服務。
國家鼓勵和支持中介機構、學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技術推廣和咨詢服務,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包括規劃目標、適用范圍、主要內容、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等,並規定資源產出率、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率等指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規劃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產業結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第十四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統計、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
上級人民政府根據前款規定的循環經濟主要評價指標,對下級人民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狀況定期進行考核,並將主要評價指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五條 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對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負責回收;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該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對因不具備技術經濟條件而不適合利用的,由各該生產企業負責無害化處置。
對前款規定的廢棄產品或者包裝物,生產者委託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進行回收的,或者委託廢物利用或者處置企業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受託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負責回收或者利用、處置。
對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消費者應當將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交給生產者或者其委託回收的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
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名錄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國家對鋼鐵、有色金屬、煤炭、電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築、造紙、印染等行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用水量超過國家規定總量的重點企業,實行能耗、水耗的重點監督管理制度。
重點能源消費單位的節能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規定執行。
重點用水單位的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循環經濟統計制度,加強資源消耗、綜合利用和廢物產生的統計管理,並將主要統計指標定期向社會公布。
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循環經濟標准體系,制定和完善節能、節水、節材和廢物再利用、資源化等標准。
國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標識等產品資源消耗標識制度。
第三章 減量化
第十八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發布鼓勵、限制和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名錄。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和產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十九條 從事工藝、設備、產品及包裝物設計,應當按照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要求,優先選擇採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並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對在拆解和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不得設計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在電器電子等產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名錄,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設計產品包裝物應當執行產品包裝標准,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第二十條 工業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制定並實施節水計劃,加強節水管理,對生產用水進行全過程式控制制。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用水計量管理,配備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計量器具,建立水耗統計和用水狀況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國家鼓勵和支持沿海地區進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節約淡水資源。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使用高效節油產品。
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必須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以潔凈煤、石油焦、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油鍋爐。
內燃機和機動車製造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內燃機和機動車燃油經濟性標准,採用節油技術,減少石油產品消耗量。
第二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統籌規劃,制定合理的開發利用方案,採用合理的開采順序、方法和選礦工藝。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開發利用方案中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依法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采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開采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
礦山企業在開采主要礦種的同時,應當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實行綜合開采、合理利用;對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不能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防止資源損失和生態破壞。
第二十三條 建築設計、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對其設計、建設、施工的建築物及構築物採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技術工藝和小型、輕型、再生產品。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充分利用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
國家鼓勵利用無毒無害的固體廢物生產建築材料,鼓勵使用散裝水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禁止損毀耕地燒磚。在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土地集約利用,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採用節水、節肥、節葯的先進種植、養殖和灌溉技術,推動農業機械節能,優先發展生態農業。
在缺水地區,應當調整種植結構,優先發展節水型農業,推進雨水集蓄利用,建設和管護節水灌溉設施,提高用水效率,減少水的蒸發和漏失。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節約使用辦公用品。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國家機關等機構的用能、用水定額指標,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指標制定支出標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築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建築物維護管理,延長建築物使用壽命。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准,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築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
第二十六條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產品。
本法施行後新建的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技術、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區,限制或者禁止將自來水作為城市道路清掃、城市綠化和景觀用水使用。
第二十八條 國家在保障產品安全和衛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具體名錄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對列入前款規定名錄中的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由國務院財政、稅務和對外貿易等主管部門制定限制性的稅收和出口等措施。
第四章 再利用和資源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區域經濟布局,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促進企業在資源綜合利用等領域進行合作,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
各類產業園區應當組織區內企業進行資源綜合利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鼓勵各類產業園區的企業進行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土地集約利用、水的分類利用和循環使用,共同使用基礎設施和其他有關設施。
新建和改造各類產業園區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採取生態保護和污染控制措施,確保本區域的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准。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礦、廢石、廢料、廢氣等工業廢物進行綜合利用。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發展串聯用水系統和循環用水系統,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進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回收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等進行綜合利用。
建設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的並網發電項目,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綜合利用資源發電的企業簽訂並網協議,提供上網服務,並全額收購並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廢物進行綜合利用;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和相關企業採用先進或者適用技術,對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農產品加工業副產品、廢農用薄膜等進行綜合利用,開發利用沼氣等生物質能源。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發展生態林業,鼓勵和支持林業生產者和相關企業採用木材節約和代用技術,開展林業廢棄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綜合利用,提高木材綜合利用率。
第三十六條 國家支持生產經營者建立產業廢物交換信息系統,促進企業交流產業廢物信息。
企業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提供給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推進廢物回收體系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合理布局廢物回收網點和交易市場,支持廢物回收企業和其他組織開展廢物的收集、儲存、運輸及信息交流。
廢物回收交易市場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安全和消防等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廢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船、廢輪胎、廢鉛酸電池等特定產品進行拆解或者再利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後銷售的,必須符合再利用產品標准,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利用產品。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應當交售給具備條件的拆解企業。
第四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開展機動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產品的再製造和輪胎翻新。
銷售的再製造產品和翻新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製造產品或者翻新產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建立和完善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體系,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建設污泥資源化利用和處置設施,提高污泥綜合利用水平,防止產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發展循環經濟的有關專項資金,支持循環經濟的科技研究開發、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大循環經濟項目的實施、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服務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循環經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自主創新研究、應用示範和產業化發展列入國家或者省級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並安排財政性資金予以支持。
利用財政性資金引進循環經濟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制定消化、吸收和創新方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由其監督實施;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協調機制,對重大技術、裝備的引進和消化、吸收、創新實行統籌協調,並給予資金支持。
第四十四條 國家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並運用稅收等措施鼓勵進口先進的節能、節水、節材等技術、設備和產品,限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企業使用或者生產列入國家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等鼓勵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在制定和實施投資計劃時,應當將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
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金融機構應當給予優先貸款等信貸支持,並積極提供配套金融服務
對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企業,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四十六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引導單位和個人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對資源高消耗行業中的限制類項目,實行限制性的價格政策。
對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的並網發電項目,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確定其上網電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行垃圾排放收費制度。收取的費用專項用於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國家鼓勵通過以舊換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廢物。
第四十七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採購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循環經濟管理、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示範和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在循環經濟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發現違反本法的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生產、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產品、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由海關責令退運,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責任,或者承擔有關處置費用。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在拆解或者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設計使用列入國家禁止使用名錄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向本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有關情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未在規定的范圍或者期限內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拆除該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礦山企業未達到經依法審查確定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的期限或者區域內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繼續生產、銷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網企業拒不收購企業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生產的電力的,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造成企業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銷售沒有再利用產品標識的再利用電器電子產品的;
(二)銷售沒有再製造或者翻新產品標識的再製造或者翻新產品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5. 在循環經濟發展的第一階段什麼是循環經濟發展的主體

在循環經濟發展的第一階段,(ABCD)是循環經濟發展的主體。
A.政府 B.企業 C.高等院校 D.科研院所.

6. 中國發展循環經濟的實例

一、我國循環經濟的內涵、目標與衡量標准
對於循環經濟的內涵的認識,我們不能僅僅局限於對「循環」二字的字面理解,而應該從經濟層面,從人類經濟社會發展與自然的關系角度,對循環經濟產生的歷史背景進行更深刻的分析。
這里我首先給出一個實例,看看循環經濟在一個企業層次上是什麼內涵。我國有一個啤酒廠,它每天都排放大量COD、純鹼含量很高的污水,根據環保法,它每年必須繳納幾十萬元的排污費,對於一個競爭領域的中型企業來說,這是一個沉重的負擔。為了提高經濟效益,企業作了如下供作。
1、對原來的電力系統和所有設備進行了技術改造,降低了單位產出的電力、原材料消耗;
2、對所有包裝物進行回收,每年獲得一筆廢舊物資銷售收入;
3、投資建立了純鹼回收系統,每年回收純鹼40噸,可以不端循環使用,節約了一筆成本開支。
4、對制啤酒的麥糟進行回收用於製造高效有機肥,每年有一大筆銷售收入;
5、投資建立一個日處理廢水2000噸的廢水處理設施,使企業內水循環利用率達到95%,節約了新水的使用,大大減少了污水排放,降低了污水排污費;
這樣做的投入產出效果是:總投資600萬元,每年增加效益約100萬元,增加了20多個就業崗位,減少了50%的廢水排放,節約了10%的電力消耗,增加了數千噸的高有機肥產品供給,啤酒產量不變。
企業這樣做的原始動力來自於比較高的污染排放費和追求經濟效益。
這個案例就是一個啤酒廠發展循環經濟的內涵和目標。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把中國的循環經濟內涵和目標在技術和經濟兩個層次上進行界定。在技術層面上,循環經濟就是要在生產實踐中,通過生產技術與資源節約技術相融合,減少單位產出的資源消耗,最高效率地節約使用資源;通過清潔生產技術和環境保護技術的融合,最大限度地減少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排放;通過各種廢棄物綜合回收利用和再生利用,在最大程度上實現物質資源的循環使用;通過對所有垃圾的無害化處理,追求實現生態環境的永久平衡。目標是實現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
在經濟層面上,循環經濟是一種新的制度安排和經濟運行機制,是政府通過收取污染排放費(實質是環境稅),把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看成稀缺的社會大眾共有資源,納入到經濟循環過程之中參與定價和利益分配的結果。它改變了生產的社會成本與私人獲利的不對稱性,使外部成本內部化;改變了環保企業治理生態環境的內部成本與外部獲利的不對稱性,使外部效益內部化,最終目標是實現經濟增長、就業增加、資源供給與生態環境多方共贏,實現了社會福利的最大化和社會公平。
按照對循環經濟內涵和目標的上述界定,衡量社會經濟活動是否滿足循環經濟模式要求的標准有兩方面。
第一方面是技術效率標准,可用原始資源與環境的生產率、單位產出的污染排放強度、物質資源的循環利用率等指標來測定。第二方面是經濟標准,可用生態環境在制度上是否進入了經濟循環體系、企業的外部性是否得到了承認和計量等指標來衡量。當然,具體的判定標准還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循環經濟模式不是目的,它是解決資源與環境壓力的一種生產方式。它要求進行制度變革。
二、發展循環經濟在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戰略地位與作用
中央對循環經濟的定位是建立在對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功能認識基礎上的。中國是一個人口巨型大國,人均資源擁有量大大低於世界平均水平。中國與美國的國土面積大體相當,但我們的人口是美國的4.5倍多。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逐步進入了全面工業化的進程,黨的十六大已經明確了我國到2020年的總體發展目標和實現目標的戰略。要集中力量,全面建設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 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生態環境得到改善,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到2020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完成以後,再用十年,到2030年我們應該全面實現工業化。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夠到本世紀中葉實現第三步戰略目標-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這就意味著,我們要用50年時間走過發達國家150年的工業化歷程,發達國家的工業化過程在我國在時間尺度上要被壓縮掉三分之二。未來20年內,中國經濟未來面臨著城市化加快、經濟增長具有內在沖動力並由重化工產業主導、就業壓力巨大、資源供給短缺、環境污染總量增大等一系列挑戰,這決定了中國的資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在時間尺度上和空間尺度上具有極高的強度,這種強度世界上前所未有,污染類型復合重疊,治理難度極大。要實現在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的情況下,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生態環境得到改善將是十分艱巨的任務。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就是為了應對這些挑戰,完成這個任務的戰略選擇。
中國的特殊國情決定了我國不可能像循環經濟概念的發源地德國和日本那樣,將注意力首先集中於廢棄物管理與循環利用上。因此,循環經濟的內涵在中國被擴展了,不僅僅局限於「閉環」(循環的同義語)生產模式上,節約利用資源、短缺資源替代和清潔生產,從源頭上減輕資源與環境壓力,也被納入了循環經濟概念之內。盡管在學術上這種擴展並不嚴格,但卻有利於在實踐上制定綜合性政策與法律體系,簡化行政程序,增強政策的可操作性,有利於推進環境保護與節約資源,有利於建立節約型社會,避免法律法規體系過於繁雜。
從實踐上看,以節約利用資源、循環利用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將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再生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為外在表現形式的循環經濟模式,是在對環境經濟、生態經濟進行深化和揚棄的基礎上產生的,在中國國家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這里需要特別指出,很多從事地方經濟工作的領導同志對於如何推進新型工業化感覺無從做起,我認為,循環經濟是新興工業化的核心之一,循環經濟做好了,新興工業化也就完成了一半。因為新興工業化不僅需要通過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用高新技術產業改造傳統產業提升產業結構,同時,我們也必須用循環經濟模式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用循環經濟模式改造傳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也有資源消耗和污染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循環經濟是新興工業化的高級形式。這也表明了循環經濟在國家戰略中的重要地位。
三、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實踐進展與優先領域
從2000年國家環保總局開始倡導和推動循環經濟發展以來,循環經濟在我國已經取得了迅速的發展。目前,我國已有20多個省(市)在不同領域和層次上積極探索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特別是經國家環保總局批准設立的遼寧循環經濟示範省、貴陽循環經濟示範市、以及7個生態建設示範省開展了較全面和系統的循環經濟試點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
總體上,各地循環經濟試驗示範的成功做法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政府重視,組織領導有保障,實施機制正確。第二,統一部署,規劃先行,示範引路。第三,因地制宜,模式多樣,內容豐富,涉及了企業、工業園區和區域三個層面,包括了工業、農業、服務業、資源綜合利用等行業,覆蓋了生產和消費兩大領域。
循環經濟涉及到所有的經濟活動和消費領域。但是,由於我們還處於循環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發展循環經濟也需要大量投入,需要在資源開發、資源替代與循環利用資源之間進行比較和優化選擇,不能像搞運動一樣的全面鋪開。因此,近期內應該選擇若干優先領域加大推進力度,並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選擇發展循環經濟的優先領域應該遵循以下四原則:
第一、「四統一原則」,即,市場效益、就業、循環利用資源與環境保護「四統一」原則。實踐表明,一些產業領域和某些產業組織方式可以實現「四統一」,對於這樣的領域和產業組織方式,政府要制定明確的政策予以大力支持。這樣的領域主要表現為大量的具體項目,存在於許多產業行業內。這需要通過政策引導,激發廣大企業的積極性去發展。例如,廢舊輪胎處理和資源再生,用於製造高級防噪音地板和其它建材,即可解決廢舊輪胎帶來的污染,又可以增加就業,還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類似這樣的領域應該優先扶持發展。
第二、「遏制雙高原則」,即,治理「雙高行業」原則。雙高行業指高污染排放和高原始資源消耗行業。例如,冶金、化工、造紙等行業,是包括能源在內的原始資源消耗高,污染排放量大的行業,應該優先發展循環經濟模式。這些行業資源利用率提高了,污染下降了,主要矛盾就抓住了。這樣的領域政府應通過嚴格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去推進。
第三、「抑短原則」,即,抑制資源短缺程度最大而進口難度高的資源使用原則。這樣的領域可以通過價格形成機制和政策去推進資源的節約利用和循環利用。例如,中國的水資源總體上極為短缺,又難以通過進口的方式解決,因此,水的循環利用應作為優先推進領域。
第四、「成熟技術原則」,即加速推進已經具有成熟循環利用資源的技術應用與推廣擴散原則。例如,造紙黑液的回收利用,鋼鐵企業循環用水,居民小區中水循環利用都已經具有較為成熟的技術,應優先推進。
第五、「規模經濟原則」,即推進企業規模生產和區域循環經濟網路原則。循環經濟的資源消耗減量化本身必須建立在規模經濟的基礎之上。應該在產業政策上促進企業規模化生產,沒有規模經濟就不可能實現單位產出的資源消耗最小化。同時,必須優先推進循環經濟地域化規模經濟網路。循環經濟要求企業在一定空間內集聚,以便形成產業循環鏈條,實現循環利用資源的區域性規模化,從而實現循環經濟在地域上的規模經濟。從這個意義上說,循環經濟要求我們必須不斷推進產業的區域集聚化,才能形成規模化的專業循環經濟企業。淮河流域的水污染治理難度大,也與產業分布過於分散化、小型化,不利於水資源的循環利用和綜合處理有重要關系。在這方面,山東省的經驗值得推廣借鑒。山東省早在幾年前就全部關閉了生產能力在5萬噸以下的小造紙廠,由政府支持建立了一批具有處理造紙黑液和循環用水能力的大型造紙廠,其結果是紙的產量增加了,經濟規模擴張了,排放的COD等污染物卻下降了。這一例證說明,經濟增長並不一定帶來污染排放總量的上升。如果做得好,我們可以實現經濟翻兩番而環境得到改善的目標。
四、當前發展循環經濟的主要障礙和對策措施
我國目前全面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主要障礙包括觀念認識、制度環境、法律與政策、管理體制、技術支撐和外部推動力等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在觀念認識方面,主要問題是一些地方政府和職能管理部門對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戰略意義和緊迫性認識不足,其根本原因是重經濟增長,輕資源環境保護,落實科學發展觀不力,片面政績觀作怪。認識問題的另一種表現是對循環經濟內涵的理解存在偏差,要麼將循環經濟簡單化為廢棄物綜合利用,或清潔生產及污染防治;要麼將循環經濟等同於可持續發展概念,外延無限擴大,任務不明確,實踐無抓手。許多消費文化和價值觀也是帶有很強的物質享樂主義和擺闊炫耀的痕跡。
在制度方面,現有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價格體系、稅收體系、財政金融規制等基本經濟制度和部分宏觀產業政策仍是服務於傳統經濟發展模式的制度和政策,是阻礙循環經濟發展的最基本的制約因素。
在法律與政策方面,相關的法律和政策嚴重缺位,管理體制尚沒有明確建立,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外在動力和內在利益機制沒有普遍形成。另外,我國尚處於較低發展階段,循環經濟依賴的先進生產技術和關鍵鏈接技術還不能適應循環經濟發展的需要。
針對上述障礙和制約因素,各級政府需要有步驟地採取有效對策,做好以下5個方面的工作,逐步為循環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一,提高認識,科學把握其內涵
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就必須使各級政府的認識水平提高到兩個戰略高度。一是發展循環經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的內在要求,是黨和國家經濟主流工作的重要內容;二是發展循環經濟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有效途徑,是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具體體現。要堅持正確的政績觀,將經濟建設與資源環境保護並重。同時,決策者、企業家和公眾正確理解循環經濟的科學內涵也至關重要,它關繫到循環經濟的健康發展問題。因此,在2005年,有必要在全國范圍內大力普及循環經濟知識,統一對循環經濟的認識。
第二,創新制度,落實政策
作為一種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循環經濟的發展需要我們對現有的經濟制度進行改革和創新,重點要做好六方面的工作:一是改革幹部政績考核制度,將資源效率和環境保護納入幹部政績考核制度中,並將考核結果作為評價和任用幹部的重要標准,樹立科學的政績觀;二是對現有宏觀經濟目標體系進行改造,揚起單純的速度調控目標,更加重視增長的質量和協調性,逐步建立起有利於激勵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財政、稅收、金融等政策體系;三是引入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明確生產者、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四是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和實踐循環經濟激勵機制。如,建立資源與環境信息透明制度,發揮非政府環保組織的作用等機制。五是盡快制定出台循環經濟政策目錄和鼓勵支持的產品目錄。六是建立有利於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融資機制。
盡管很多學者都正確地指出,循環經濟發展必須依靠市場機制才具有生命力,但是,由於循環經濟發展首先以解決資源短缺和環境污染為目標,即,以解決經濟發展的外部性公益效益為目標,因此,沒有政府和立法機構的強力干預,沒有制度創新,市場機制無法充分發揮作用。
從國內外的實踐來看,發展循環經濟首先必須由立法機構和政府制定一系列強制性的法律和政策規則,規范企業和消費者的市場行為;其次,政府必須充分利用市場手段,通過懲罰和獎勵雙重激勵措施,把外部性轉變內部性;第三,必須藉助於經濟倫理和生態倫理相結合的新的社會道德約束。因為市場經濟是建立在一定道德基礎上的有規則的經濟,今天的市場經濟早已經脫離了原始的自由放任狀態。對於一個處於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的發展中大國來說,符合循環經濟發展的市場規則的建立和制度的創新比技術更重要。
在今天的中國,追求經濟增長和物質財富的佔有與消費是社會大眾的基本索求,就業的壓力和利益的追求成為推動資源消費和環境污染的內在力量。在符合可持續發展的循環經濟道德倫理體系尚沒有建立起來並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之前,市場的力量只會強化「理性經濟人」的動機和行為,公共利益無法自動實現。因此,政府作為公共產品的供給者,作為公共資源擁有者的代表,必須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
當然,立法機構和政府發揮作用的方式不是直接作為微觀的主體加入循環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而是通過制度安排,制定法律、法規和政策,激勵生產者和消費者通過循環經濟模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有法律、法規和政策都應該在規范企業市場行為的同時,使得生產者追求利潤的目標不與發展循環經濟相矛盾。
第三,搞好規劃,抓好試點
制定規劃是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基礎。國家應盡快制定循環經濟發展中長期戰略規劃,並將其全面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之中。這樣,循環經濟理念才能發揮全局性的戰略作用,才能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主流,才能將循環經濟提到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戰略高度,才能將循環經濟落到實處。
在規劃基礎上,抓好試點示範工作。目前應逐步擴大試點的范圍,在重點企業、行業、工業園區和重點省(市)繼續穩步推進循環經濟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選擇一批重要的生活和工業廢棄物,建立廢棄資源循環型產業園區。通過試點,總結不同層次、不同領域循環經濟發展的模式和政策需求,提出按照循環經濟模式建設和改造工業園區以及城市發展的思路,為加快循環經濟發展提供借鑒和指導。
第四,建立循環經濟科技支撐體系
循環經濟是建立在技術進步和創新支撐體繫上的高端化經濟模式,需要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生產技術和產業鏈接技術支撐體系。加強循環經濟技術研究與開發,國家應為此設立專項資金和適當調整現有科技資金的使用方向,加大投入,引導科研機構開展循環經濟技術研究,努力突破制約循環經濟發展的技術瓶頸,重點研發具有普遍推廣意義的資源節約技術、能量梯級利用技術、產業鏈延長和相關產業鏈接技術、資源再生利用技術等。
第五,強化環境監管,提高開展循環經濟實踐的外在動力
發展循環經濟要與環境保護的日常工作緊密結合,發揮環保部門的環境執法和監督作用。要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依法嚴格限制新上高耗能、高耗水、不符合循環經濟理念的項目,加快淘汰落後工藝、設備和技術;在污染控制工作中,特別要加強對化工、冶金、印染、食品、造紙等重污染行業的生產全過程和排污的控制,建立完善的排污、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要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要求,對重點污染行業、企業進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制定降低資源和能源消耗強度、控制污染排放的詳細計劃;在廢棄物處理、處置管理中要貫徹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的原則,加強廢棄的減量、回收和循環利用;在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和生態省(市)建設中,要以循環經濟理念規劃和建設區域經濟,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把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資源合理開發、生態產業發展、生態文明培育有機結合起來。

7. 發展循環經濟的重點環節是什麼

1.資源開采環節
要統籌規劃礦產資源開發,推廣先進實用的開采技術、工藝和設回備,提高采礦回答采率、選礦和冶煉回收率,大力推進尾礦、廢石綜合利用。
2.資源消耗環節
加強對冶金、有色金屬、電力、煤炭、石化、化工、建材(築)、輕工、紡織、農業等重點行業能源、原材料、水等資源消耗管理,努力降低消耗,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
3.廢物產生環節
強化污染預防和全過程式控制制,推動不同行業合理延長產業鏈,加強對各類廢物的循環利用,推進氣液廢物「零排放」,加快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以及城市垃圾、污泥減量化和資源化利用,降低廢物最終處置量。
4.再生資源產生環節
大力回收和循環利用各種廢舊資源,支持廢舊機電產品再製造,建立垃圾分類和分選系統,不斷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
5.消費環節
大力倡導有利於節約資源和環境保護的消費方式,鼓勵使用能效標志產品、節水節能認證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綠色標志食品和有機標志食品,減少過度包裝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8. 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基本模式是什麼

總體來講,目前關於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研究成果。

1.C模式

1)A、B、C模式介紹

諸大建等人定義了經濟發展的A、B兩種模式,並且通過對生態效率的情景分析,提出了適合我國國情的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即C模式。

A模式是指當前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模式,也稱增物質模式。這種模式與以往中國經濟發展存在類似的規律,遵循傳統的發展模式,即GDP的增長依賴資源投入總量的增加;GDP的增長伴隨污染排放總量的增加;如果繼續保持現有的經濟發展模式,所需的資源投入與污染排放將隨經濟同步增加。

B模式是指當前發達國家所沿用的發展模式,也稱減物質模式。這種模式屬於綠色的發展道路,經濟社會發展對環境所帶來的影響可以通過一系列革命性的改革計劃得到解決。從增物質化到減物質化的兩種選擇如圖6.9所示。

圖6.9從增物質化到減物質化的兩種選擇

顯然,A模式屬於危險的發展道路,可能帶來社會的不穩定和環境的退化,我國迫於資源和環境的壓力不能繼續遵循傳統的A模式。然而,從我國當前的技術能力和管理水平來看,也不可能沿用B模式。

通過對生態效率進行情景分析,提出了適合我國國情的循環經濟發展模式——C(China)模式。C模式也稱1.5~2倍數發展戰略,即我國到2020年經濟總量翻兩番的同時,允許資源消耗和污染產生(但是污染排放需要嚴加控制)最多增加1倍左右,用不高於2倍的自然資本消耗換取4倍的經濟增長和相應的社會福利。該模式將給予我國GDP增長一個15~20年左右緩沖的階段,並希望經過15~20年的經濟增長方式調整,最終達到一種相對的減物質化階段。

2)C模式的實現需要技術和政策的雙重保障

產品層面上,生態效率的提高有四個階段,見表6.1。配合四個階段在技術方面提高生態效率有四種途徑。

圖6.11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

貴陽市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批準的我國首座循環經濟試點城市,也是西部地區發展循環經濟進行跨越式戰略轉型的首次嘗試。貴陽市提出了「一個目標、兩個環節、三個核心系統和八大循環體系」戰略框架,建立和採取了「政府主導、規劃先行、制度建設、立足生產、轉變觀念」的循環經濟建設和推進體系。

推行循環經濟模式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並結合我國區域發展的特點以及循環經濟發展的趨勢,設計了工業生態園整合模式、虛擬仿生循環模式、企業內部的清潔生產模式、工農業融合模式、農戶群的共生網路模式、以可再生資源利用為核心的區域循環經濟模式、商業化專業化的回收處理模式等特色區域發展模式。

9. 如何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詳細

為實現未來我國經濟的持續增長,目前我國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的氛圍和條件尚不完全具備,還存在以下問題:如社會對循環經濟的認識不足,轉變發展觀仍需努力;政策和機制對企業的引導力度不夠;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不夠,缺乏符合國情的循環經濟技術支撐體系;尚未建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規、政策體系;尚未形成指導循環經濟的發展的總體規劃和推進計劃;缺乏符合國情指標體系和評價體系等。針對以上問題,必須切實找出解決問題如何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文 | 朱仕祥【關鍵詞】 循環經濟,科學,增長方式的措施和對策,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才能從根本上轉變不合理的增長方式,確保未來我國經濟的持續增長。這關繫到國家的經濟安全、能源安全、糧食安全和環境生態安全問題,也是關繫到我國能否在未來資源環境緊約束的條件下保持經濟高速增長、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的戰略性問題。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和布局首先,調整產業結構,促進結構升級。按照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振興裝備製造業,加快高技術產業化,積極推進信息化,採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和傳統工藝,淘汰落後設備、工藝和技術。大力發展電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新能源等高技術、高附加值產業。加快低耗能、低排放產業的發展。限制高物耗、高能耗、高水耗的產業,限制或禁止那些未取得綠色標准認證、對人民健康有害的產品生產。加快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技術、工藝和設備。例如缺水地區嚴格限制新上高耗水項目;大力推廣先進的節能、節水、降低原材料消耗的工藝和技術。制定和實施各行業取水量標准,重點抓好火力發電、紡織、石油化工、造紙、冶金等高耗水行業的節水工作。建立城鄉廢舊物資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系統,提高資源循環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理率。推進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發展風能、太陽能、地熱、生物能源等可再生能源。其次,根據資源條件和區域特點,用循環經濟理念指導區域發展、產業轉型和老工業基地改造,促進區域產業布局合理調整。開發區建設要按循環經濟模式規劃、建設和改造,綜合控制企業的土地、能源、水資源利用及污染物排放,發揮產業集聚和產業生態效應,形成資源循環利用的產業鏈,建設集中供熱和廢棄物集中處置中心。鼓勵加工工業集中的沿海發達地區,重點發展附加值高、技術含量高、能源和原材料消耗低的技術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中西部資源富集地經濟導刊 77 2010 / 07 建立配套政策體系通過深化改革,形成有利於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制度安排和政策環境。調節和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建立循環經濟的發展機制。首先,政府政策引導和市場推動相結合,通過運用價格、稅費、消費拉動、政府采購等政策手段,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其次,結合投資體制改革,引導社會投資向推動循環經濟發展方面傾斜,加大對循環經濟發展的資金支持。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政府投資的重點領域,對一些重大項目進行直接投資或資金補助、貸款貼息的支持,並發揮好政府投資對社會投資的引導作用,特別是要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對有利於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重點項目給予貸款支持。第三,繼續深化企業改革,建立有利於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企業組織結構。打破企業間單向式線性生產方式和「大而全」、「小而全" 的組織結構,研究制定有利於建立符合循環經濟要求的生態工業網路的經濟政策,增強關聯度,提高資源效率,減少廢棄物,延長產品使用周期的產業鏈條,促進企業間共享資源和互換副產品,為推進循環經濟發展奠定良好的微觀基礎。循環經濟是集經濟、技術和社會於一體的系統工程。現階段,我國循環經濟的進展,還更多地停留在概念層次上。真正大力發展我國的循環經濟,需要政府、企業、科技界、理論界、非政府組織、公眾共同努力,從指導思想與公共意識、法制環境、市場機制、政府引導、科技發展以及典型示範與推廣等各個方面繼續探索新的循環經濟實踐模式,積極創建綠色企業、綠色社區、綠色村鎮、綠色城市、綠色省區,進而在我國建立一個可持續發展的,人、經濟、生態自然、社會發展高度協調的循環社會。 ( 作者為中國地質大學資源產業經濟學博士) 區,重點發展能源、原材料工業,並根據技術經濟條件逐步發展資源深加工和高新技術產業;在西部大開發中應加強環保措施,尤其要防止東部企業向西部轉移污染。引導鄉村企業向工業小區適當集中連片。第三,對中小企業加強指導。為中小企業提供環保技術服務,建設廢物處理的公共設施,集中處理廢棄物。第四,大力發展環保產業。重點發展煙氣脫硫、機動車尾氣治理、城市廢水資源化、工業高濃度有機廢水、城市垃圾資源化、生態環境保護、清潔生產裝備、環境在線監測儀器儀表、環保材料和葯劑等。建立環保產業服務體系,規范和培育環保產業市場。引入「誰投資、誰收益」的環境治理原則,積極鼓勵外資、企業和私人資本向環境治理和生態建設投資。第五,共同開發國際資源。探索建立石油等資源可持續供應體系,對東部中晚油田和新疆石油實行保護性開發。大幅度降低高能耗高污染強度原材料 ( 如鋼材、化工原料、合成纖維、化肥、紙漿、水泥等) 進口關稅稅率,提高進口比率。第六,調整農業經濟結構。要大力發展生態農業和有機農業,建立有機食品和綠色食品基地,大幅度降低農葯、化肥的使用量。建立綠色技術支撐體系第一,努力突破制約循環經濟發展的生產過程中的技術瓶頸。藉助現代高新技術,重點組織開發和示範有普遍推廣意義的資源節約和替代技術、能量梯級利用技術、延長產業鏈和相關產業鏈接技術、 「零排放」技術、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術、以及降低再利用成本的技術等。第二,大力開發廢棄物重新利用處理技術和裝備,包括廢塑料、廢玻璃、廢電器等的處理設備;以及城市生活污水原位再生利用技術,海水淡化技術等。第三,研發適合國情的工業污染防治成套技術。重點安排高濃度、難降解的工業廢水治理、燃煤除塵脫硫、汽車尾氣控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等重大關鍵技術的開發。第四,通過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和重點扶持企業與科研單位開發研究,逐步形成完善的能源循環利用、資源回收利用的技術體系。 第五,積極支持建立循環經濟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循環經濟作為重要指導原則從制定「十一五」規劃開始,把發展循環經濟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在編制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以及城市規劃的過程中,把發展循環經濟放在重要位置,作為編制規劃的重要指導原則。加強對發展循環經濟的專題研究,加快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循環經濟發展重點領域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轉變單純追求GDP的政策目標。在此基礎上,研究提出國家發展循環經濟的戰略目標及分階段推進計劃。各地區、各行業要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發展循環經濟的推進計劃,明確工作目標和重點。建立和完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體系在借鑒發達國家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盡快進行循環經濟立法,構建起完整、系統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根據發達國家先進經驗,循環經濟的法規體系應在3 個層面進行立法:第一層面是基礎法,一般包含政府、企業、社會公眾在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責任、權利、義務的規定,發展循環經濟的基本原則、總體目標;第二層面是綜合性領域的法律,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制定本地區的發展條例;第三層面是根據各種產品的性質制定的具體法律法規,主要是對每種產品生產、回收制定具體的技術、目標要求。產經分析

10. 循環經濟發展是以什麼為先導的

循環經濟(cyclic economy)即物質循環流動型經濟,是指在人、自然資源和科學技術的大系統內內,在資源投入、企業生容產、產品消費及其廢棄的全過程中,把傳統的依賴資源消耗的線形增長的經濟,轉變為依靠生態型資源循環來發展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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