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適用房和拆遷安置房的區別是什麼
經濟適用房和拆遷安置房的區別: 經濟適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回的普通住宅;要體現適答用、經濟、美觀、安全、衛生、便利的原則;布局要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滿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設標准要根據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設標准,結合市場需求確定。 現階段,經濟適用住房的來源主要有三種:一是由政府提供專項用地,通過統一開發、集中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二是將房地產開發企業擬作為商品房開發的部分普通住宅項目調整為經濟適用住房;三是單位以自建和聯建方式建設的,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經濟適用住房。 拆遷安置房需具備三個條件:1、符合設計規范;2、每套房屋面積不低於45平方米;3、要符合國家安全和技術標准,具體說要有房屋驗收合格證 ,所有的證照應齊全,從修建到竣工都必須達到安全標准。
B. 安置房與經濟適用房的買賣方式
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區別在於,拆遷安置房在建設時期是只能由特定的拆遷安置人來購買,經濟適用房則沒有購買要求低一些。
一、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區別:
1、區分政策對象。拆遷安置房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既包含城市居民拆遷戶,也包括征地拆遷農戶,安置對象經濟條件貧富不一。
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是城市和政府所在地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特定家庭,主要是收入和住房都比較困難的「雙困」家庭。如果片面地將拆遷安置房一律視作經濟適用房,顯然違背了經濟適用房政策初衷。只有符合「雙困」條件的拆遷安置戶,才可以申購經濟適用房。
2、區分土地取得方式。拆遷安置房取得土地的方式原則上採取「招拍掛」形式取得,屬普通商品住宅用地。被拆遷置換出來的土地,應通過市場轉讓方式出讓。
而經濟適用房土地取得方式,與公租房、廉租房一樣,是通過政府年度優先安排、以行政劃撥的方式取得。如果將劃撥方式取得的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變相用於拆遷安置房建設,系改變了用地性質,逃繳了土地出讓金。
3、區分供應房定價機制。拆遷安置房供應價中包含著政策補償因素,定價相對較低,一般低於市場定價,有的甚至低於成本價。而經濟適用房定價,除土地供應是劃撥外,還對經濟適用房項目利潤率也作了嚴格規定,對價格進行控制,政府不另外補貼。
4、區分稅收政策。拆遷安置房一般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只有針對「雙困戶」供應銷售的拆遷安置房、屬於經濟適用房范圍內的,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而經濟適用房享受稅收政策,對營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稅種作了減免。兩者執行不同的稅收政策。
(2)經濟適用房和安置房擴展閱讀:
安置房買賣的風險:
1、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 (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價格因素
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於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製造者。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C. 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和正常買賣的商品房有什麼區別
現階段,經濟適用住房的來源主要有三種:一是由政府提供專項用地,通過統一開發、集中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二是將房地產開發企業擬作為商品房開發的部分普通住宅項目調整為經濟適用住房;三是單位以自建和聯建方式建設的,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經濟適用住房。
經濟適用房上市需要購買滿5年,以購買發票記載的時間為准。另外所有權人應有第二套住房。
拆遷安置房需具備三個條件:1、符合設計規范;2、每套房屋面積不低於45平方米;3、要符合國家安全和技術標准,具體說要有房屋驗收合格證
,所有的證照應齊全,從修建到竣工都必須達到安全標准。
D. 經濟適用房和農民安置房有什麼區別
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 農村拆遷安置房屬於征地拆遷中的安置房,其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不能隨便買賣。一般根據各地出台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辦法,對拆遷住宅房,多採用統一安置、統一復建、自拆自建等形式,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試行貨幣安置方式。統一安置房、統一復建房建設應依法向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農村的拆遷安置房是不屬於經濟適用房的,二者是不同的兩種住房形式。用地性質不一樣,適用的對象不一樣,價格不一樣,取得途徑不一樣等等等等都有很大區別。 國家對於對於經濟適用房的銷售對象有明確的規定:(一)有城鎮常住戶口(含符合城鎮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無房家庭或家庭現住房人均住房面積低於當地城區居民人均住房面積;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購買流程是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簿、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的收入和住房情況證明或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等資料,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房產部門申請核准購房資格。經審查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房產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1 個月內,在申請人住所地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家庭人口、現住房面積、收入等情況,公示期限為7 天。公示期內無人對申請人購房資格提出異議或經調查、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房產部門發給《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申請人憑該證明可選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農村拆遷安置房目前國家沒有統一的規定,但各地都出台了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辦法等,你可以具體的去查一下,或向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去咨詢一下。但國家有明確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嚴格執行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的規定。對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可參見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E. 經濟適用房和拆遷安置房有什麼區別
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區別是:
1、申請條件不同:
(1)安置房的申請條件根據《暫行規定》,安置房對象為危房困難戶和住房特困戶。危房困難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申請人具有轄區戶口,年滿18周歲;符合「一戶一宅」的條件, 即一戶只擁有一處住房,在轄區內沒有其他自有房產的。
B、現居住的房屋系申請人所有且權屬清楚,沒有產權糾紛。
C、現居住的房屋經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D級並經有關部門確認。
(2)經濟適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要體現適用、經濟、美觀、安全、衛生、便利的原則;布局要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滿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設標准要根據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設標准,結合市場需求確定。
現階段,經濟適用住房的來源主要有三種:
A、由政府提供專項用地,通過統一開發、集中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
B、將房地產開發企業擬作為商品房開發的部分普通住宅項目調整為經濟適用住房;
C、單位以自建和聯建方式建設的,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經濟適用住房。
2、房型概念不同
(1)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隨著城市建設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政府盡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斷滿足拆遷戶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2)經濟適用住房,常簡稱為經適房,等同於國宅;指由中國政府出資扶持的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兩方面特點的社會保障住房。
所謂經濟性,是指住房的價格相對同期市場價格來說是適中的,適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負擔能力。
所謂適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築標准上不能削減和降低,要達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許多國家一樣,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種出租為主的國宅政策稱為廉租房。
F. 動遷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區別
拆遷安置房屬於征地拆遷中的安置房,其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不能隨便買賣。一般根據各地出台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辦法,對拆遷住宅房,多採用統一安置、統一復建、自拆自建等形式,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試行貨幣安置方式。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G. 拆遷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區別是什麼5年後過戶有什麼區別
拆遷復安置房很多也是發放「制經濟適用房」的產權證,但是這類房產屬於「等同於經濟適用房管理」。
並不完全適用於經濟適用房管理政策。
拆遷安置的經濟適用房在上市的時候需要補交3%的土地出讓金,但是也不會限制購買方的資格,不需要交納10%綜合地價款;
而經濟適用房需要滿5年才能上市,而且5年內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房的購買人,滿5年出售還需要交納10%綜合地價款
H. 經濟適用房和安置房的區別
安置房,如果拆遷前這房子就是業主自有房,安置房辦出的產權證也是業主的,拿到產權證後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稅外,還需要交納一份土地出讓金。對於沒有產權證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產管理辦法》視為非法,但土地房產局不參與裁定。 如果拆遷前這房子是公房,住戶是租住的,該房就不能轉讓;如果是公房,業主已向單位購買,而且安置房的產權證上是業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轉讓,但也需要額外交納土地出讓金。
如果是經適房,要想變成自己的,還要等五年並且還要補價給政府
I. 安居房與經濟適用房的區別有哪些
什麼是安居房?
安居房指實施國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設的住房。是黨和國家安排貸款和地方自籌資金建設的面向廣大中低收家庭,特別是對4平方米以下特困戶提供的,銷售價格低於成本、由政府補貼的非盈利性住房。是直接以成本價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而建設的住房。
安居房與經濟適用房的區別有哪些?
一、性質不同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二、申請條件不同
購買安居型商品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申請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為共同申請人,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本市戶籍;
2、申請人參加本市醫療保險累計繳費5年以上,或者申請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認定辦法》經認定為人才且參加本市醫療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
3、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請受理日之前5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自有住房;
4、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申請人為年滿35周歲的單身居民,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可以個人名義申請購買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曾經離婚的,離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離婚後歸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離婚時間距申請受理日不滿5年的,不得申購。
經濟適用房的申請,由於各地的政策不盡相同,這里就不贅述了,以當地申請政策為准。
三、出售時所交的費用不同
安居房和經適房,均規定不滿五年不允許上市交易,滿五年後需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才能出售。這個土地出讓金怎麼交,交多少,各地也有各地的政策,請以當地政策為准。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0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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