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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按經濟適用房管理

發布時間:2020-12-06 00:05:21

① 北京按經濟適用房管理的房屋上市有什麼規定

經濟適用房上市條件:必須滿五年才可以上市交易,2008年4月8日之前,簽訂購回房合同的,滿答五年出售的,按合同價的10%繳納土地收益金。2008年4月8日之後,簽訂購房合同的,滿五年出售的,按照出售價格與原購房價差額的70%繳納土地收益金。

如果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另外還需繳納契稅1-3%

② 北京按經濟適用房管理的房屋能過戶嗎

經濟適用房過戶條件:
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可以參照目前市場價格進版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權銷售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參照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要憑借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即可。但有一點值得大家注意,尤其是經濟適用房過戶的業主要特別注意,如果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能再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對於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房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至於經濟適用房在過戶中能否帶戶口及可以帶幾個人的戶口,主要看當地有無這個政策。

③ 北京的央產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能上市交易嗎如能,有哪些手續

你得問房屋管理辦公室問。央產房不能交易。但是如果房產已在名下,且房屋所有單位不會收回房屋的情況下,到所在區縣的房屋管理局繳納綜合土地出讓金,補交稅費即可交易。

④ 北京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北京市經濟適用房政策及管理規定

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經濟適用房住房制度,保障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頒布日期: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政策解讀:以下內容結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時期發布的經濟適用房政策及管理規定文件,所摘出處見附件。實踐中以現實標准為准。
四、經濟適用房定義:
4.1.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五、政府作用:
5.1.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並遵循以下原則:以區為主、全市統籌;自願申請、逐級審核;公 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交易、動態監管。
六、保障方式:申請經濟適用房以家庭為單位,符合購買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

七、監管方式: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實行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

八、相關條款釋義:
8.1.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房可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
8.2.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全部家庭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
8.3.家庭總資產凈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的凈值及現金、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8.4.申請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積按照使用面積計算,具體面積由具備測繪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面積為准,或以建築面積除以相應的系數。採用建築面積除以相應系數的方式,屬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上標明的計租面積為准;居住私產住房的,使用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的建築面積除以1.333計算。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並計算。

下列房屋面積納入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8.4.1.申請家庭成員自有私房(含已購公有住房);

8.4.2.申請家庭成員按照本市規定租金標准承租住房;

8.4.3.申請家庭成員拆遷已明確安置住房;

8.4.4.申請家庭成員在集體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8.5.特殊家庭定義:
8.5.1.老人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

8.5.2.重殘人員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經殘聯鑒定為重度殘疾的人員。
8.5.3.患有大病人員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過以下手術:具體指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性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家庭成員是否患有上述病種,需要出示醫療機構的證明。

8.5.4.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承租的住房經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

8.6.配售戶型規定:
8.6.1.對無房家庭原則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戶配售一套一居室;騰退原房的,按無房戶標准配售;

8.6.2.三人戶最大配售一套兩居室;
8.6.3.四人及四人以上戶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超出配售標準的面積需在產權證上注記;

8.6.4.重殘家庭、重大疾病人員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配售面積按2人計算。

九、受助對象: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9.1.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且年滿18周歲,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9.2.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准。城八區的上述標准由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遠郊區縣的上述標准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附表1:


9.3.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可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殘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9.4.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十、申購、選房、出售程序:
10.1.1.申請:申請家庭應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領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核定表》按統一格式印製,見樣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相關內容。
10.1.2.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要為各家庭成員出具住房及收入情況證明(離退休人員憑退休金領取證計算收入,
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金領取證計算收入),並在《核定表》的相應欄目中簽署意見、蓋章。
10.1.3.家庭成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法,對其住房、
收入進行核定,並簽署意見、蓋章。
10.1.4.申請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
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及復印件,所需復印件一式三份:
10.1.4.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
10.1.4.2.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

10.1.4.3.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單位的證明);

10.1.4.4.按要求填寫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表》(須提供原件);

10.1.4.5.優撫家庭須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優撫證明;

10.1.4.6.重殘家庭須提供殘聯出具的重殘證明;
10.1.4.7.有患大病成員家庭須提供醫療衛生部門出具的大病診斷書;

10.1.4.8.個體工商戶需提交《營業執照》和上年度繳稅憑證;

10.1.4.9.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危險房屋鑒定書;

10.1.4.10.原住房被拆遷家庭須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10.1.4.11.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10.2.1.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人戶分離家庭在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同時進行公示。
10.2.2.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後,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10.3.1復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進行復審,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公示,無異議的,報市建委。
10.4.1.公示:調整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初審和復審公示期限,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 住房初審公示和復審公示期限各為5天;廉租住房初審公示期限為10天,復審公示期限為5天。
10.5.1.備案:市建委對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上報的申請家庭材料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市建委予以備案。區 、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經過備案的申請家庭建立市、區縣共享的住房需求檔案。
10.5.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接到區(縣)復審備案材料後,在2個工作日內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下發備案通知。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備案通知單》。
10.6.申請相關規定:
10.6.1.申請家庭須做出聲明,同意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其它有關政府部門(如工商、稅務、交通等)、公/私營機構(如銀行、證券交易所、車輛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單位調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並索取相關證明。
10.6.2.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房或簽訂購房合同,視同放棄購房資格,但可重新參加搖號排序。同一申請家庭只能放棄兩次購房機會,之後須重新提出申請。
10.6.3.經濟適用住房配售面積標准為人均使用面積15平方米。申請家庭將原住房騰退給區(縣)住房保障部門的,按全額配售面積標准配售;不騰退原房的,按差額面積配售。
10.6.4.家庭人均住房面積計算公式: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住房面積÷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賃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下的長期共居戶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處有住房除外)+申請家庭成員它處住房面積÷申請家庭人口。
10.6.5.申請家庭有原住房的,將原住房騰退給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後,可按無房戶配售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標準的,可按無房戶配售經濟適用住房。
10.7.搖號配售:
10.7.1.經審核通過並備案的申請家庭進入輪候期,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搖號配售。
10.7.2.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公布房源信息,內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數、工期、戶型面積、銷售價格、供應對象范圍、認購登記時限、登記地點等內容。
10.7.3.有購房意向且已通過資格審核的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到指定地點登記。登記情況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相關媒體公布。
10.7.4.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家庭困難程度對登記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選出入圍家庭公開搖號。入圍家庭名單通過媒體公布。
10.7.5.搖號結果公布後,搖中的申請人須在規定期限內持身份證明到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領取選房排序單。
10.7.1.申請家庭需在規定期限內持戶口本、身份證明及選房排序單到指定地點按順序選房,並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
10.8.產權界定:
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10.9.出售規定:
10.9.1.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藉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對於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10.9.2.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並由政府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補繳政府應得收益後取得完全產權。

10.9.3.上市交易交納價款的具體比例和政府回購的具體辦法由市建委會同市國土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 市規劃委等部門研究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10.9.4.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由購房人按原價購買或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10.9.4.1.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按原價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0.9.4.2.產權人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 戶口本等材料。
10.9.4.3.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購房人。購房人放棄購買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 後續的購房人。
10.9.4.4.購房人查驗房屋和相關資料後,與產權人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登記買賣 雙方信息,出具相關證明。
10.9.4.5.買賣雙方持購房合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 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並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10.9.5.1.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0.9.5.2.產權人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 戶口本等材料。
10.9.5.3.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入戶查看,了解房屋狀況,確認產權人結清水、電、氣、 熱和物業管理等費用。
10.9.5.4.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與產權人簽訂回購協議,支付購房款。
10.9.5.5.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憑回購協議及其他相關材料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將回購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區 、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名下,並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10.10.經濟適用房從擁有有限產權轉換到商品房產權規定:
10.10.1.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10.10.2.出售價格低於市有關部門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以下簡稱指導價格)的,應按指導價格計算價差。買賣雙方對指導價格有異議的,可委託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對房產價格進行評估,所需評估費用由委託方承擔。
10.10.3.購房人按市場價購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後,取得商品房產權。
10.10.4.產權人也可以按原購房價格和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後取得商品房產權。
10.10.5.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場價格出售的購房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按原價出售的購房家庭,如再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重新申請。
十一、撤銷規定:
11.1.在輪候期間的申請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資格的決定:

11.1.1.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資產等狀況的;
11.1.2.家庭人均收入、資產連續12個月以上超出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的;

11.1.3.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規定的住房保障標準的;
11.1.4.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決定後,應發放《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取消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11.2.1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擅自轉租或轉借他人居住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補足購房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⑤ 北京戶口,名下有一套產權證上寫「按經濟適用房管理的」回遷房,已滿五年,是否有資格申請自住房

不能,政府不是傻子,政策房一個家庭只能一套。
當然,還有例外,除非你有關系。

⑥ 北京市申請經濟適用房都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6)北京按經濟適用房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准予購房的核准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⑦ 北京「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住房到底能出售么

經濟適用房過戶條件: 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可以參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專,但出售後屬業主需按房屋銷售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參照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要憑借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

⑧ 北京「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是不是有本質區別能同名「經轉商」嗎

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可以隨時交易,不受滿五年的限制,需要補交3%的綜合地價款。
經濟適用住房必須滿五年才可交易,不能同名經轉商,可以過戶到家人名下,需要補交10%綜合地價款。

⑨ 北京市申請經濟適用房的條件是什麼如何申請

第五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且年滿18周歲,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准。

第六條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七條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

第八條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條 家庭資產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現金和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9)北京按經濟適用房管理擴展閱讀: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

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

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經濟適用房在別的國家和地區一般被稱為公共房屋,中國香港稱為居者有其屋,中國澳門稱為經濟房屋,中國台灣稱為國民住宅,新加坡稱為組屋。

1994年由建設部、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財政部聯合發布的《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指出。

經濟適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並按國家、住宅建設標准建設的普通住宅。

經濟適用房的價格按建設成本確定,建設成本包括征地拆遷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費、小區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貸款利息、稅金、物業的管理費。

200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發布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對經濟適用房的優惠政策、開發建設、價格確定、交易管理、集資和合作建房、監督管理等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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