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
保障性住房裡麵包括政策性住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除了這三種,還加入了限價商品房,前面三種是沒有房產證的,限價商品房有房產證
保障性住房就是為了沒有房子的人來提供房子的,如果你不住了,比如廉租房是要政府回收的,其他的幾種住房有年限要求,在年限要求內不可以進行買賣,可以出租!
有些地區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是,如果你賣出保障性住房,也要有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購買者來進行購買,分地區政策不一樣。
Ⅱ 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有何不同
經濟適用房是保障性住房的其中一種。
保障性住房是與商品性住房相對應的一個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准、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賃住房構成。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
1、必須以家庭的名義申請。
2、申請家庭成員必須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請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必須是夫妻或父母子女關系。
3、所有申請家庭成員都具有本市戶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
4、家庭年收入低於「3人戶及以下5萬元、4-5人戶6萬元、5人戶以上7萬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標准。
5、家庭資產在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的6倍以下,家庭資產包括房產、汽車、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含現金和借出款)。
6、家庭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有下列幾種情況的,不能申請或參與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1、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有購買或出售房產的。
2、通過購買商品房或作為商品房代理人落戶廈門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戶廈門的。
4、離婚前已享受過政府住房優惠政策。
5、離婚時間不足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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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保障性商品房適合人群
一,本市無住房家庭。
申請家庭在本市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自申請之日至簽訂購房合同期間在本市無住房。
本市無住房包括:
(1)未購買商品房;
(2)未承租或購買政策性住房,包括:未承租公房、保障性住房,未購買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
(3)農村居民未申請獲批宅基地。
二、申請購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應當在本市無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之一:
家庭申請:在申請之日前,申請家庭成員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戶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
Ⅲ 經濟適用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區別
經濟適用房是保障性住房的其中一種,還有廉租住房,限價住房等。
Ⅳ 什麼叫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政來府在對中源低收人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准、銷售價格或租金標准,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包括兩限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政策性租賃以及廉租房。
完整的保障性住房運行機制包括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供應規劃體系、進退管理體系、支持保障體系和資金運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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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的區分
政府當然可以用市場化的方式建設社會保障性住房,但並不等於凡是市場化的住房都成了社會保障陛住房。尤其凡是交納了土地出讓金的商品房都不能列入保障性住房的范疇,更不能認為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目的是削弱市場經濟中的商品房。
劃撥土地上的住房,其土地的財產權利歸國家所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者只擁有房屋的實體財產,但並不擁有土地的財產權利。而土地非出讓的劃撥則是政府的埋單部分或財產收入的轉移部分。這就是住房保障性質的最基本特徵。
Ⅳ 什麼是限價商品房,與經濟適用房有什麼區別
一、限價商品房的定義:
限價房是政府主導的一種商品房,主要面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主要是通過限定地價來限定房價。因此限價商品房的土地出讓金是相對於普通商品房來說是便宜的,然後面向購房者也以相對低於市場價的價格進行銷售。
與一般商品房的主要區別在於:限價房在土地掛牌出讓時就已被限定房屋價格、建設標准和銷售對象。即政府對開發商的開發成本和合理利潤進行測算後,設定土地出讓的價格範圍,從源頭上對房價進行調控。
二、限價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區別
限價房的誕生,很大程度是為了穩定房價、保障人們「居者有其屋」,可這樣一來,不就等同於「經濟適用房」了嗎?其實,兩者在大方向上基本一致,但是在細節上又有所不同:
1、保障對象不同
經濟適用房的保障對象為當地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與廉租房保障對象相銜接。而限價商品房的保障對象為當地城鎮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即在房價不斷高升以至於中等收入家庭都覺得安居困難的情況下,幫助中等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困難。
2、保障對象戶籍要求、人均收入標准不同
一般來說,經濟適用房的申請人應具有當地戶口;但限價商品房的申請人應為具有當地戶口或持當地居住證的家庭和人員。另外,在申請人及家庭人均月收入應符合的標准上也不同,限價商品房的標准要較高於經濟適用房的收入標准。
3、土地來源不同和銷售價格確定方式不同
首先是土地來源不同:經濟適用房的土地為劃撥方式取得,而限價商品房的土地取得方式為出讓。
其次是銷售價格確定方式不同:經濟適用房的銷售價格是在開發企業辦理銷售(預售)許可證之前,由物價部門確定。而限價商品房的銷售價格是在開發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前,在土地招拍掛文件中確定。
4、銷售價格不同和准購面積標准不同
銷售價格不同:經濟適用房因為土地成本低(不含土地出讓金)以及開發商利潤受限制(3%),它的銷售價格低於限價商品房。准購面積標准不同:經濟適用房在購買資格審批時,會根據家庭人口確定核准購房建築面積,而限價商品房沒有準購面積。
5、退出條件不同
在房屋所有保障性住房的要求是一樣的。即不得出租、出售、抵押、出借、繼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修改。
但是,自出售型保障性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登記之日起5年後,經濟適用房在按照政府規定取得完全產權前,仍然不允許發生前述行為。而限價商品房在5年後,按照普通商品房對待,即可以出租、出售、抵押和繼承,但出售後,不得再提出住房保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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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價商品房的注意事項:
辦法規定,限價商品住房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之日起,8年內不得上市轉讓。限價房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5年內不得再申請限價商品住房及其他各類保障性住房。
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人未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內入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或按合同約定收回住房、收取違約金,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Ⅵ 經濟適用房是保障性住房嗎
保障性商品房與經濟復適用房都是政府制提供的社會保障性住房,都屬政策性住房,都是有限產權,購房取得產權未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不同在於,申請保障性商品房不受收入和資產限制;保障性商品房售價中包含基準地價,價格高於經濟適用房;轉讓時,經濟適用房原購買價格與相應地段社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導價差價的90%向政府繳交增值收益,而保障性商品房僅需向政府繳交60%的增值收益。上市交易指導價由市政府定期制定發布。
Ⅶ 經濟適用房與保障性住房有什麼區別
經濟適用房與保障性住房有什麼區別?
Ⅷ 保障性住房是什麼意思
保障性住房抄是指政府襲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住房。
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經濟適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區、墾區、煤礦職
工的棚戶區(危舊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保障性住房是多形式的,既有出租形式,也有出售形式
的。
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我國城鎮住宅建設中較具特殊性的一種類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政策以及法
律法規的規定,由政府統一規劃、統籌,提供給特定的人群使用,並且對該類住房的建造標准和銷售價格
或租金標准給予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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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的產生背景:
世界各國將住房大多分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買單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則是私人擁有不享
受政府買單優惠的自建或市場化的商品房。日本有一種保障性住房叫公營住房,類似於廉租住房,
住戶是沒有任何產權的;還有一種是公團住房,政府提供相當的優惠條件,使得住房者擁有一部分
產權。
Ⅸ 什麼是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分為哪幾種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准、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構成。這種類型的住房有別於完全由市場形成價格的商品房。
1、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政府指導價出售給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2、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機構擁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賃給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對廉租住房沒有產權,是非產權的保障性住房。
3、公共租賃房
指通過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機構,按照市場租價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可租賃的住房,同時,政府對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應標準的租房補貼。
4、定向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地拆遷房屋的農戶。
5、兩限商品房
為解決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應,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照約定價位面向符合條件的居民銷售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兩限房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保障性住房」。
6、安居商品房
指實施國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設的住房(屬於經濟適用房的一類)。是黨和國家安排貸款和地方自知自籌資金建設的面向廣大中低收家庭,特別是對4平方米以下特困戶提供的銷售價格低於成本、由政府補貼的非盈利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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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對象:
廉租房對象
1999年出台的《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城鎮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經適房對象
2007年修訂後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公租房對象
2010年頒布的《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規定:「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准、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