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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是什麼產權

發布時間:2020-12-03 16:07:57

Ⅰ 商品房與經濟適用房在房產證上有什麼區別

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定義:
1、商品房是指開發商經過競拍等方式拿到土地,立項規劃,建設施工,上市銷售等一系列過程,大家從開發商手裡買到的成為一手房,買下後再轉手出售的二手房都屬於商品房的范疇。
2、經濟適用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宅建設計劃安排建造的住宅,是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採用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後續建造過程中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的價格採取政府指導價,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進行定價,通常經濟適用房的利潤不高於10%,從而使得經濟適用房的售價遠遠低於周邊的商品房,從而保障申請到經濟適用房的居民有能力購買,經濟適用房具有的特性是:經濟,保障,實用,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其次,隨著國家緊急的發展,經濟適用房正在退出歷史的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共有產權房,也叫做中低價商品房,一般我們居住的小區內都會單獨留出一棟或者是兩棟低價商品房,這也是開發商建造初期就和相關部門約定好的,這類房屋的價格要比經濟適用房高不少,但是會比小區內其它的商品房售價低,這仍然也是一種保障性福利住房,需要申請才能夠購買。
3、商品房只要持有房產證就可以正常的交易買賣,但是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有著嚴格的規定,一是有著年限的要求,以前規定是購買滿5年才可以交易,二是由於經濟適用房當初採取的是土地劃撥的形式,所以這類房產想要上市交易的話就要先補繳土地出讓金,差價款以及相關的手續費用。
這就是關於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的一些區別,總的來說,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的不同之處就是,經濟適用房是政府負責建造的保障性住房,在政府規定的年限內不可以隨便交易轉讓。

Ⅱ 經濟適用房產權是什麼性質

目前居民手中所擁有的房屋產權證書基本上有三種:普通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這三種產權證書在本質上是沒有區別的,都是購房者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書面憑證,其財產權利受國家相應法律法規的保護和規范。但是在使用和交易方面有著一定的區分。
建造經濟適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國家以劃撥方式無償給開發商使用的,這就是經濟適用房價格低的主要原因。根據北京市的規定:職工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房屋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即可依法進入二級市場上市交易。上市後,其收益全部歸個人所有。這就是說,經濟適用房的產權證書所擁有的權利和普通商品房基本一樣,惟一不同的是,經濟適用房在出售時,購買人要按經濟適用房所在地標定地價的10%交納土地出讓金,沒有標定地價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暫按房屋售價的3%交納。這樣,在辦理完產權過戶手續後,購買人所得到的就是普通商品房的產權證書,再次交易的時候,就無需交納土地出讓金了。

Ⅲ 經濟適用房的產權年限是多少

產權年限70年。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3)經濟適用房是什麼產權擴展閱讀: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

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

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九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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