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適用房有了不動產權證是不是不用在去補房產證了
房產證與不動產證的法律效力是完全不同的,房產證是居住者的合法居住依據;而不動產證屬於房產的屬性。並不代表誰可以合法居住。這個可是關繫到個人利益的事情,馬虎不得。
⑵ 經濟適用房多久能拿到房產證
經濟適用房一般是5年以後才能辦理房產證,具體要看各地政府的政策。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2)經濟適用房不動產證擴展閱讀: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二條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三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經濟適用房
⑶ 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可以辦理不動產和它項權證嗎
只要手續齊全就可以辦理不動產證,他項權證需抵押完成。5年是經濟適用房可以出售的條件。
⑷ 經濟適用房辦理不動產證怎麼交易過戶
您好,一、如何買賣二手經濟適用房
辦理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的手續的步驟主要有:
1、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明、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等到各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領申請表和上市出售征詢意見表;
2、交易部門在15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3、買賣雙方達成合同的,持合同及相關證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交易管理部門自收齊買賣雙方有關材料之日起,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計收有關稅費收益等,完成立契過戶手續;
4、買方持買賣合同、立契過戶的相關材料、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到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並按房屋買賣成交價的3%繳納土地出讓金;
5、買方持立契過戶、土地出讓金繳納的證明等文件及規定的其他證明,到房屋所在地區縣權屬登記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權屬登記部門收齊上述證件之日起60日內完成登記、發證手續。
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經濟適用房過戶要交哪些費用
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手續和費用:
1、5年內的房屋過戶,需要由賣方交納個人所得稅。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過戶要交納1.75%的訖稅(財政部門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續費(房管局收)
4、房屋評估費按評估後總價的5‰收(評估事務所收)
5、公證費最高300元
根據以上各項費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繳稅費
除所得收益繳納外,以成交價(或評估價)為計(費)基數按下列規定繳納稅費:
1、土地出讓金:按國家、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2、所得收益繳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免繳):由賣方繳納。按成交價扣除當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原支付超過住 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和賣方按本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印花稅、監證費 後的凈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繳納。成交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 均單價50%以下的部分,按20%繳納所得收益,80%歸賣方;成交 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50%以上的部分,30%繳納所 得收益,70%歸賣方。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凈收益全額繳納。
3、印花稅:0.1%,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4、契稅:1.5%,由買方繳納。
望採納
⑸ 經濟適用房怎麼辦不動產房本
經濟適用房如何辦理不動產登記?
1、共同申請與單方面申請的情形
(1)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2)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a、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b、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c、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d、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e、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f、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2、去哪裡辦理不動產登記?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3、辦理不動產登記要提交什麼材料?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3)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4)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5)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
4、不動產登記機構怎麼審查材料?
(1)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a、屬於登記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b、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後,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c、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d、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於本機構登記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2)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a、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b、有關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c、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3)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a、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b、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
c、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
d、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系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⑹ 經濟適用房有房產證嗎
有房產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根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6)經濟適用房不動產證擴展閱讀:
根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
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⑺ 有不動產證的經濟適用房是否可以買賣
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可以參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版房屋銷售額的10%補交綜合地權價款。參照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要憑借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即可。但有一點值得大家注意,尤其是經濟適用房過戶的業主要特別注意,如果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能再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對於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房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至於經濟適用房在過戶中能否帶戶口及可以帶幾個人的戶口,主要看當地有無這個政策。
⑻ 怎麼從房產證上看出是商品房還是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房產證用途一欄會有「經濟適用(住)房」這幾個字(各地內房產證樣本不一樣);使容用權取得方式是「劃撥」兩個字。商品房,用途一欄是「住宅」,使用權取得方式是「出讓」。
內容拓展
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商品房:商品房只是特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的,建成後用於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而自建、參建、委託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築物不屬於商品房范圍。它是開發商開發建設的供銷售的房屋,能辦產權證和國土證,可以自定價格出售的產權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