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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營經濟發展

發布時間:2020-12-03 00:55:22

A. 鼓勵發展民營經濟的具體措施有哪些

推進全民創業,大力發展民營中小企業:

(一)推進全民創業。加強政府引導,充分調動群眾辦企業的積極性,形成千軍萬馬、千家萬戶創新創業的態勢。對企業下崗職工、大中專畢業生、轉業軍人、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辦或領辦民營中小企業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對吸納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中小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其稅費、小額貸款擔保、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等,執行國家對下崗職工的有關優惠政策。

鼓勵具備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轉化升級為微型企業,引導規模較大的個體工商戶轉化升級為中小民營企業,實現集約發展,增強吸納就業能力。建立農民工返鄉創業綠色通道,為項目推進、群眾創業創造寬松、便捷的市場准入環境。

(二)放寬創業條件。鼓勵各類資本在我市投資、參(控)股發展民營企業。降低門檻,放寬注冊資本限制,注冊資本達到3萬元以上即可申請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貨幣出資可降至注冊資本的30%。

對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上新設立的公司(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可實行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制,首期實繳的注冊資本可降至注冊資本額的20%(不低於3萬元),其餘注冊資本可在2年內分期到位。

(1)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擴展閱讀:

民營經濟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民營經濟在我國經濟結構中所佔的比重逐步擴大,開始發揮越來越廣泛的作用。

(1)民營經濟的發展有利於企業產權多元化和產權明晰,從而有利於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2)民營經濟的運行機制最接近於市場經濟的運作機制,價值規律、供求規律、競爭規律在民營經濟中體現得最充分,因而民營經濟對國有經濟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3)民營經濟的發展有利於增加供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

(4)民營經濟具有相對分散、規模小、易吸納勞動力的特點,有利於增加社會就業。

(5)民營經濟有助於調動多種積極性。由於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和經營特點不同於傳統的經濟形式,所以能夠充分調動所有者、經營者和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6)民營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培養和造就了能夠適應市場經濟規律運作的經營、管理人才。

B. 民營經濟發展的問題與對策分析

你好,民營經濟發展的問題與對策分析,這個是要看你經營什麼比喻,餐廳還是批發。不同的。

C. 國家為什麼要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保護民營經濟發展

因為國家對於人的本質是很了解的。人都是自私的,公有制對於整個內社會是公平的,但公有制容下,經濟、企業等等方面都會停滯不前,吃老本。只有開放和保護民營,才能利用人性自私這一點,促進和發展經濟的進步,以及技術的革新。同時反作用於公有制經濟,提高公有制經濟自身危機感,而促進公有制經濟的進步。

D. 有關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1994年5月12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2001年4月28日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1983年12月8日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 1996年5月15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999年8月20日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1995年5月10日頒布
7.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9年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頒布
1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02年10月28日頒布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1993年7月2日頒布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
15.經紀人管理辦法 1995年10月26日頒布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4年8月31日頒布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頒布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年10月27日頒布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1995年12月28日頒布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996年7月5日頒布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7年12月29日頒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1985年9月26日頒布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頒布
24.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8日頒布
2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5日頒布
2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試行)》的通知 2003年1月3日頒布
2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94)
28.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訂) 2002年04月18日頒布
29.貸款通則 1996年06月28日頒布
3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2003年3月24日頒布
3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頒布
32.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2003年4月9日頒布
33.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3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 2003年4月4日頒布
35.關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 2003年4月26日頒布
36.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測規定 2003年4月9日頒布
3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1986年12月2日頒布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993年2月22日頒布
39.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 1988年5月18日頒布
40.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3年5月26日頒布
41.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6月26日頒布
42.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2002年3月1日頒布
43.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03年頒布
4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2003年6月24日頒布
45.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 1992年5月15日頒布
46.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47.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2003年6月18日頒布
48.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2003年頒布
49.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辦法(試行)
50.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8月29日頒布
51.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8月28日頒布
52.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 2003年9月9日頒布
53.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2日頒布
54.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 2003年09月03日頒布
55.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9月18日頒布
56.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2003年10月3日頒布
57.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10月16日頒布
5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頒布
59.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5月28日頒布
60.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頒布
61.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03年11月12日頒布
62.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 2003年12月01日頒布
6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 2003年12月1日頒布
64.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9月29日頒布
6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 2003年12月11日頒布
66.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 10月9日頒布
67.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年12月15日頒布
68.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2003年12月15日頒布
69.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70.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
71.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9日頒布
72.《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7日頒布
73.《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7日頒布
7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31日頒布
75.《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9日頒布
76.《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9日頒布
77.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2月4日頒布
78.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2004年1月15日 頒布
79.世界銀行技術援助項目(分項目)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25日頒布
80.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2001年11月16日頒布
81.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 2004年2月12日頒布
82.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 2004年4月1日頒布
83.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辦法 2004年2月14日頒布
84.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 2004年3月1日頒布
85.基金會管理條例 2004年3月8日頒布
86.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 2004年頒布
87.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 2004年8月17日頒布
88.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監測和考核暫行辦法 2004年3月25日頒布
89.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2004年4月2日頒布
90.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 2004年4月6日頒布
91.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30日頒布
92.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頒布
93.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2004年2月23日頒布
9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 2004年4月12日頒布
95.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月13日頒布
9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年5月13日頒布
97.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2004年頒布
98.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2004年頒布
99.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2004年4月8日頒布
100.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 2004年5月27日頒布
101.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頒布
10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 2004年6月19日頒布
103.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2004年6月14日頒布
104.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 2004年6月23日頒布
105.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2004年6月11日頒布
10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2004年6月25日頒布
107.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 2004年6月17日頒布
108.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4日頒布
109.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110.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7月27日頒布
111.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6日頒布
112.商務部國內貿易標准化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1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年7月26日頒布
11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04年8月28日頒布
115.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 2004年7月15日頒布
116.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8月16日 頒布
117.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5日 頒布
118.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19.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20.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21.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3日頒布
122.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3日頒布
123.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2004年9月5日頒布
124.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2004年9月17日頒布
125.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26.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工作暫行辦法 2004年8月30日頒布
127.經紀人管理辦法 2004年8月28日頒布
128.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29.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2日頒布
130.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6日頒布
131.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32.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3.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4.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5.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04年10月12日頒布
136.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2004年10月18日頒布
137.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 2004年10月9日頒布
138.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0月18日頒布
139.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3日頒布
140.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41.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1月8日頒布
142.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 2004年10月30日頒布
143.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 2004年11月11日頒布
144.金融機構外匯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 2004年10月29日頒布
145.外匯領域反洗錢信息分類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規定 2004年10月27日頒布
14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託管業務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規定 2004年10月30日頒布
147.拍賣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2日頒布
148.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 2004年12月7日頒布
149.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 2004年10月25日頒布
150.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2000年6月2日頒布
152.基層人口計生專干特困家庭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 行) 2004年10月12日頒布
15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日頒布
154.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5日頒布
155.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2004年10月19日頒布
156.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2004年11月5日頒布
157.保險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20日頒布
158.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159.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細則 2004年12月7日頒布
160.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試行) 2004年12月15日頒布
161.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0日頒布
16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0日頒布
163.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 2004年12月29日頒布
16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 2004年12月28日頒布
16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 2004年12月28日頒布
166.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 2004年12月25日頒布
167.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日頒布
168.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10日頒布
169.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10日頒布
170.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171.煤炭經營監管辦法 2004年12月27日頒布
172.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2日頒布

E. 結合材料和所學經濟生活知識,說明國家應怎樣促進民營經濟發展

  1. 國家在基本經濟制度方面,要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共同發展,平等獲得市場機會、平等獲得國家法律保護。

  2. 國家要加強科學宏觀調控,運用有效的經濟政策與相關政策與法律,扶持民營經濟發展。

F. 民營經濟的地位和積極作用

地位:民營經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經濟概念和經濟形式。

1、民營經濟的發展有利於企業產權多元化和產權明晰,從而有利於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2、民營經濟的運行機制最接近於市場經濟的運作機制,價值規律、供求規律、競爭規律在民營經濟中體現得最充分,因而民營經濟對國有經濟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3、民營經濟的發展有利於增加供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

4、民營經濟具有相對分散、規模小、易吸納勞動力的特點,有利於增加社會就業。

5、民營經濟有助於調動多種積極性。由於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和經營特點不同於傳統的經濟形式,所以能夠充分調動所有者、經營者和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6、民營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培養和造就了能夠適應市場經濟規律運作的經營、管理人才。

(6)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擴展閱讀

1、加大落實政府政策的力度。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增強服務意識、責任意識,真正把支持民營經濟發展,作為貫徹落實第一要務的實際行動,自覺地、主動地為民營企業排憂解難。

2、轉變政府職能,為民營經濟發展搞好服務。要進一步做好為民營經濟的服務工作,把根治」三亂作為優化民營經濟發展投資環境的重點。通過改革審批制度、簡化辦事程序、推行政務公開、整治「三亂等,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和機關作風提高對民營企業的服務水平。

3、加強對民營企業的監督和管理。要全面推進民營企業依法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保證其從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障待遇。促進民營企業依法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嚴厲打擊非法使用童工,惡意拖欠工資等行為。

4、為民營企業開拓市場搭建平台。政府可責成有關部門組織民營企業產品展覽會,協助民營企業打造市場,建立完善的市場體系,提高民營企業產品的競爭力。

5、加強民營企業家隊伍建設。民營經濟要快速發展,關鍵還要提高民營企業決策者的水平。

6、依法維護民營企業及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設立民營經濟投訴中心,及時受理各種投訴舉報。對阻礙民營經濟發展的人和事。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

G. 運用經濟生活的知識分析廣東省是如何促進民營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

廣東zhegnfu部門針對民營企業反映突出的痛點難點問題,圍繞進一步優化審批服務、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降低民營企業生產經營成本、緩解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健全民營企業公共服務體系、推動民營企業創新發展、支持民營企業培養和引進人才、強化對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弘揚企業家精神、構建新型政商關系等方面提出10條措施。
有關文件提出,加大融資支持力度,鼓勵銀行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無還本續貸,支持各地設立小微企業轉貸基金,解決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積極推廣銀稅合作,擴大參與銀行機構的范圍和質量;積極推動中小企業應收賬款融資;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和信用擔保機制;鼓勵各地推進中小企業設備融資租賃。

H. 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十五條措施是什麼政策

十五、加強民營經濟政策落實的督查。在省政府門戶網站建立民營經濟政專策信息服務平屬台,滾動發布民營經濟促進政策,建立完善政策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建立《非公有制經濟和民營經濟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及時研究民營經濟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定期開展民營經濟政策落實工作的檢查和督導,對檢查和督導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解決。〔牽頭單位:省工商局(省民營辦)〕

I. 如何促進民營經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民營經濟在供給側改革攻堅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民營經濟面對錯綜復雜的宏觀經濟環境,必須堅定不移走創新驅動發展之路,堅定不移走經濟國際化之路,堅定不移打造品牌提升質量效益。為此,必須在以下方面作出「加速度」的新努力、實現新發展:
第一、 必須加速參與好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延續了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的存量改革態勢,非公有制經濟與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不僅使國有資本保持高增長,同時民間資本也高速增長,經濟高速發展。民營企業要敏銳地把握住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市場出清帶來的兼並重組、債務重組、破產清算等低成本擴張機遇,把握住降低實體經濟成本行動帶來的減稅減負、輕裝上陣的機遇,把握住擴大有效供給帶來的培育新產業新業態、加快技術改造和裝備更新、動能轉換的機遇,融合發展,使新動能噴涌而出,在新一輪洗牌中變得更優更強,實現質的飛躍。
第二、必須加速實現創新「領跑」地位。為了在企業產品、技術層次的提升和核心競爭力的增強上取得領先的地位和優勢,江蘇民營經濟必須在提升技術裝備水平及智能化程度,創新產品結構和提高產品質量方面由目前的「跟跑」狀態向「領跑」態勢轉變。江蘇科技型民營企業一定要瞄準智能化、綠色化、服務化、高端化,以更大力度、更高水平開展技術改造,努力實現技術裝備新、業態模式新、發展動力新,推進製造業加快向中高端邁進。
第三、必須加速將去產能和創造高端新產業緊密結合起來,促進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江蘇民營經濟傳統產業和新興產業均存在產能過剩,傳統產業中鋼鐵、水泥、造船、電解鋁、家電過剩較嚴重,新興產業中的風電,太陽能也相對過剩,但控制系統、葉輪等還依賴進口,一些高端新興產能,如集成電路、發動機製造、作為製造大省,依然是技術短板,所謂的製造業還患有嚴重的「心臟病」和「神經病」。因此,江蘇民營經濟要看清這種過剩和不足的矛盾對立,清醒看到短板中的巨大市場空白和發展空間,通過供給側結構改革,敢於自我革命,向自己「動刀」,忍痛果斷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降本減支、創新挖潛增效,以化解產能過剩;同時重新組織生產要素,瞄向高端,轉型創造高端新興產業。
第四、必須加速推進和提升外貿發展。外貿是江蘇民營經濟的長項,外貿事關江蘇國民經濟發展全局。面對國際經濟的困難,江蘇民營經濟外貿發展的基本面沒有改變,必須遏制進出口下滑態勢,防止由減速變為持續失速。要加速推進外貿發展。著力推動外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鞏固傳統發展優勢,培育新的發展動能,要優化貿易方式結構,引導加工貿易向全產業鏈延伸,做大做強一般貿易,支持企業培育出口品牌,遏制惡性競爭,樹立江蘇產品和品牌的良好形象,要鼓勵和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市場采購貿易、服務貿易創新發展。
第五、必須加速發展現代服務業、特別是生產性服務業。江蘇產業結構調整已經有了突破性進展,「三二一」現代產業結構已初步形成。在供給側改革中,要加速以生產性服務業為重點發展現代服務業,民營製造業企業要努力向「微笑曲線」的兩端延伸,民營傳統服務業要加速轉型升級,通過實施服務型製造重點項目,培育一批民營製造業服務化示範企業,促進現代金融、信息技術、現代物流等重點產業加快發展,培育壯大平台經濟、工業設計等新興業態,積極打造生產性服務業集聚區。
第六、必須加速提高互聯網經濟發展水平。要以跨界融合為著力點,大力實施「互聯網+」行動計劃、加快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建設一批雲計算和互聯網數據中心、大數據產業園,培育一批骨幹企業。實施企業互聯網化提升計劃,著力在研發設計、生產管控、購銷經營和製造服務等環節提高信息技術應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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