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什麼意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簡稱新農合,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2002年10月,中國明確提出各級政府要積極引導農民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009年,中國作出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戰略部署,確立新農合作為農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地位。
(1)集體經濟發展規劃擴展閱讀
住院補償
(1)、報銷范圍:
A、葯費:輔助檢查:心腦電圖、X光透視、拍片、化驗、理療、針灸、CT、核磁共振等各項檢查費限額200元;手術費(參照國家標准,超過1000元的按1000元報銷)。
B、60周歲以上老人在興塔鎮衛生院住院,治療費和護理費每天補償10元,限額200元。
(2)、報銷比例:鎮衛生院報銷60%;二級醫院報銷40%;三級醫院報銷30%。
2. 農村戶口遷移農村戶口需要什麼手續
本人或戶主,憑當事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到落戶所在地派出所說明情況,申請辦理落戶手續,派出所審核通過之後,會給當事人開具准予落戶遷入的准遷證。取得當事人戶籍資料之後,當事人或戶主再回到落戶所在地戶籍管理派出所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⑴因讀大中專院校及技工學校而「農轉非」,畢業後無工作安排回原籍的畢業生;
⑵夫妻一方是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方在城鎮無固定職業且在農村居住、生活的;
⑶在城鎮無固定職業和住所,跟隨父母在農村居住、生活的未婚人員;
⑷在城鎮無固定職業,在農村分有住宅基地並建好房屋和編有門牌,且在農村居住、生活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⑸原征地辦理了就地「農轉非」,現要求「非轉農」的,如戶口和人員都還在農村生活居住的;
⑹已掛牌「村改居」的村委會,一律不得辦理「非轉農」遷入;
⑺已有規劃「村改居」但還未掛牌的村委會,以上(四)、(五)項不得辦理「非轉農」遷入。
3. 高鐵徵用地怎麼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十二)完善征地補償辦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准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制訂並公布各市縣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准或區片綜合地價,征地補償做到同地同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將征地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對有穩定收益的項目,農民可以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在城市規劃區內,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並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當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應當異地移民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盡快提出建立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指導性意見
感覺補貼是不錯的,看土地的使用情況不同劃分的補貼標准。但是有一點是政府的補貼真正落實下來是有點棘手的,補貼標准還會壓低。所以農民集體要團結一點,政府才會有壓力哦,這樣會更順利補貼拿到錢~
4. 怎樣做好 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試點 規劃工作
為加快推進畢節市村級集體資產股份量化改革試點工作,及時掌握試點工作新動態,認真總結改革工作新經驗,近日,畢節市農經站就織金縣官寨鄉紅岩村村級集體經濟業態發展試點工作進行了深入調研。織金縣官寨鄉在改革試點中制定方案,健全機制,整合資源,因地制宜地開展改革試點工作,力爭打好「生態農業觀光」牌,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一、抓好組織建設,健全工作機制紅岩村成立了以副鄉長為組長,財政分局、村管、國土、經濟發展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共同商討,建立健全的村級集體經濟業態發展試點工作機制,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領導小組通過完善各項權能,激活紅岩村各類生產要素,共同探索創新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有效途徑,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集體經濟運營機制,避免集體資產流失和農民權益受損,防止集體資產被集體組織內部少數人侵佔和支配,防止外部資本侵吞、控制集體資產,保證村級集體經濟健康發展。二、利用區位優勢,制定工作方案紅岩村距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織金洞7.8公里,僅需10分鍾車程,是烏江百里廊的核心地段,風光秀麗,氣候迷人;轄區內盛產柑橘、櫻桃、枇杷、果蔬等主要名特產品,吸引眾多遊客來此遊玩採摘,據統計,紅岩村共有農家樂17家,名特產品帶動每家年收入達10萬元以上;境內旅遊資源豐富,東風湖庫區裸結河水上旅遊、生態農業觀光園與織金洞風景名勝區連為一體;除此之外,面積2萬多平方米,政府耗資300多萬元建成的生態農業觀光園坐落其中。鄉、村兩黨委就如何發展壯大村級經濟進行了深入調研,並充分結合該村經濟、地理、人文、環境氣候以及現有資源優勢,因地制宜,循序漸進,依託鄉村區位優勢,制定以發展農村特色旅遊經濟為主的村級集體經濟業態發展試點方案,全力打造「生態農業觀光園」品牌,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三、整合資產資金資源,發展集體經濟紅岩村將對集體資源和資產進行清產核資折股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每個成員,讓集體資產變股權,明晰產權歸屬,賦予農民的財產權利,讓農民真正能把資產揣進口袋。同時,以村級集體經濟業態發展試點省級財政補助的80萬元扶持資金、「四在農家、美麗鄉村」的財政補助資金以及「一事一議」財政資金為牽引,進行折股量化後投入「生態農業觀光園」的建設和經營中,讓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民,共同打造「生態農業觀光園」,共享收益分紅。除此之外,紅岩村將通過整合本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採用「公司%2B農戶」現代農業發展形式和「考酒%2B養豬%2B建設沼氣池%2B種植發季節蔬菜」的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實現農民創收,增強集體經濟實力。四、做好宣傳工作,尊重群眾意願紅岩村充分做好了集體業態經濟發展宣傳工作,召開村級集體經濟項目實施群眾動員大會及各種形式的座談會,做到大小事務公開,保障群眾的知情權,調動群眾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做到方案制定、實施堅持尊重群眾意願的原則,既要重視和尊重村支書等關鍵人物的意見和建議,也要保證方案制定不以參與決策者個人意見為主攻方向,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充分醞釀、民主討論,提交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並經應到人數的2/3以上通過,方案報鄉人民政府批准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備案後實行。保證村民既是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的參與者,同時也是共享集體資產收益的受益者。
5. 駐村工作隊隊長與第一書記是一回事嗎
不是,兩者是不同的職務,一般情形下第一書記都兼著駐村工作隊隊長和臨時黨支部書記的職務。
為了發展村級經濟,幫助村民擺脫貧困,一些地區縣、鎮領導和機關幹部主動與一些村結對幫扶, 在一些貧困村進行蹲點,即我們說的駐村,這樣的幹部我們也稱其為駐村幹部。
他們在村裡蹲點,開展調研,進行分析,收集村民困難, 主動與上級部門聯系,幫助里出點子,的確為村級經濟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一般來說,村裡設黨支部,只有黨支部書記,不設第一書記。如果情況特殊,設了第一書記,說明還有其他書記,但村黨組織「一把手」應是第一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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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
關於選派新一任脫貧攻堅駐村工作隊隊長和第一書記的通知
一、選派計劃及條件
1、選派計劃。選派1名優秀副處級幹部到定點幫扶村駐村,擔任新一任駐村工作隊隊長,兼幫扶村第一書記。組織關系轉至幫扶村黨組織,駐村工作至2020年脫貧攻堅任務完成。
2、人選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好,作風正派,中共黨員;
(2)原則上45周歲及以下;
(3)現任副處級領導幹部;
(4)善於處理復雜問題,組織協調與溝通能力強;
(5)身體健康;
(6)具有農科類專業或農業經濟管理專業背景者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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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土地性質分為哪幾種
1、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需要,對某宗具體用地所規定的用途。根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50137-2011),城鄉用地分為2大類、9中類、14小類,而常用的用地性質實際上是指其中一小類——H11城市建設用地的性質分類。
2、城市建設用地分為9大類: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行政辦公用地C、工業用地M、物流倉儲用地W、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綠地與廣場用地G。
3、用地性質一般分五類: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各類用地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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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土地使用權性質有兩種:
1、一種是國有入地。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資、抵押和繼承。
2、另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則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參考資料:
土地使用權
7. 二輕局具體的職能是做什麼的
原來在工業局、輕工業局之外,還有「二輕局」——全稱:第二輕工業局,其職能是:
管理城鎮個體手工業勞動者,並將這些個體手工業者聯合起來,成立了相應的企業,到八十年代中期,二輕局已經是很有實力的產業部門了。
不少地區在八十年代中期曾經將二輕局改為「二輕總公司」。
(7)集體經濟發展規劃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省、市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訂全市輕工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協助有關綜合部門審查由國家、省、市審批的輕工行業基建、技改項目和確定固定資產投資方向, 並督促落實。
指導幫助企業強化內部管理,轉換經營機制,貫徹落實國家輕工業產品工業標准,並實施質量監督; 組織協調輕工業重大科研項目攻關,重大科研成果新技術推廣。
提出全市輕工產品進出口建議;根據授權,參與輕工產品貿易談判,協同有關部門落實有關輕工業
的對外科技和技術交流;審核上報輕工企業的自營出口權;組織企業對外招商引資工作。
監督檢查市直屬輕工企業的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配合有關部門對國有企業實施財務審計和監督,
對輕工行業集體資產、企業財務實施監督檢查和內部審計。
負責對全市輕工行業進行指導,協同有關部門解決輕工集體經濟的有關問題;對全市室內裝飾行業
實行行業管理。
負責輕工業系統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工作,指導輕工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市直
屬輕工業系統的人事、勞動工作。
匯集整理、綜合分析輕工行業信息與統計,參與培育輕工市場,開展市場預測,發布輕工行業的國
內外科技信息。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生產協調處 財務處 基建技改處
科技質量處 行業管理指導處 組織宣傳處 人事勞動處
老幹部處 審計處 機關黨委 聯社辦
紀檢監察處 資產處 經營處 勞動服務公司
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辦公室
8. 農村土地被他人侵佔是違反了哪條規定
非法侵佔土地使用權違反的法律、法規條款:
1、《土地管理法》第2條
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2、《土地管理法》第43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3、《土地管理法》第44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4、《土地管理法》第53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5、《土地管理法》第55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6、《土地管理法》第57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7、《土地管理法》第59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8、《土地管理法》第60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准。」;
9、《土地管理法》第61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0、《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1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1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2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
土地使用權是屬於個人或者的單位的財產,有憑借土地取得合法收益的權利。由於集體土地,即使是土地使用者,也是不得將土地非法轉讓給費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
(8)集體經濟發展規劃擴展閱讀: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上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據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土地管理法》規定:
(1)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2)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隨著農村經濟發展,各地千方百計地招商引資,引進工業項目,必然涉及廠房建設、土地使用等問題。由於土地資源的不可再生性、有限性以及國家對耕地的嚴格保護,土地徵用不僅受到國家用地指標的限制,而且受到項目內容的制約,加深了經濟發展與土地需求之間的矛盾。於是,一些當事人便繞開國土部門直接與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簽訂土地租賃協議,造成違法用地的蔓延。
還有一個原因,是征地拆遷與高額補償利益的驅使。由於國家大力投資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各地投資建設經濟開發區,帶來大量的征地拆遷。
不少人覺得有利可圖,於是以各種形式與村民小組或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名義上是發展種植業、養殖業以及觀光農業等項目,其真實意圖是為了牟取征地拆遷高額補償款。不法分子通過「以租代征」的形式進行「圈地」,租而不用,租而不耕,等待合適時機再高價轉讓或獲取高額拆遷回報,造成農村大量土地資源浪費。
對於如何預防和減少違法用地現象的發生,首先應強化農業用地管理,嚴禁非農項目出租。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耕地一旦被毀,將很難恢復。地方政府應強化農村土地的管理,建立健全農村土地管理制度,規范土地出租行為,引導基層組織和農民依法流轉土地,並用於農業項目的開發,嚴禁擅自將耕地出租於非農項目建設。
同時,建立土地責任制度,鄉鎮政府應當與村委會簽訂保護土地責任狀,並將其納入幹部考核,進一步明確責任,使得鎮村二級切實擔負起保護土地的第一責任人職責,對於不履行職責,造成違法用地的,應當依法依紀問責追究,給予嚴肅處理。
「還應加強動態巡查監管,嚴懲非法用地行為。國土部門應建立土地巡查員制度,加強與鄉鎮政府、基層村組的聯系,強化日常巡查,實行動態監管,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同時,加強與公安、檢察、法院、住建、農委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藉助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對違法用地及時查處,對違法建設及時拆除,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形成查處、打擊合力,預防和減少違法用地現象的發生。
9. 在基本農田建養殖場合法嗎
不合法,涉嫌違法。
1、佔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佔用建養殖場。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精神,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2、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准化養殖。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
3、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范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據此,如果你們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范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