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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經濟適用房

發布時間:2020-11-27 14:25:48

經濟適用房與商品房拆遷補償有區別嗎

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經濟房是專門為低收入者建的低價房,有具體的申請條件和嚴回格的審批程序.拆遷房答補償是指房子因被拆遷,必須在經濟上得到補償,以解決租房的費用問題.當新的房子建好以後,回遷住新房(當然也有可能是經濟房).

❷ 有了經濟適用房還能享受拆遷嘛

有了經濟適用房是不能享受拆遷的:

  1. 通常來看。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在拆遷時不應再享受補空方的待遇;

  2. 買了經適房,以後老房子拆遷的話就不能享受託底保障政策了;

  3. 沒有規定不能有二套房子,經適房的初衷是讓改善原有住房條件;

  4. 政府是希望賣掉原有的房屋,然後用賣房的錢再去買經適房;

  5. 這樣對你的買房壓力會小很多,房子也比以前大了;

  6. 當然如果有能力的話,是可以同時擁有二套住房的。

❸ 拆遷安置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區別是什麼5年後過戶有什麼區別

拆遷復安置房很多也是發放「制經濟適用房」的產權證,但是這類房產屬於「等同於經濟適用房管理」。
並不完全適用於經濟適用房管理政策。
拆遷安置的經濟適用房在上市的時候需要補交3%的土地出讓金,但是也不會限制購買方的資格,不需要交納10%綜合地價款;
而經濟適用房需要滿5年才能上市,而且5年內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房的購買人,滿5年出售還需要交納10%綜合地價款

❹ 買經濟適用房,如果以後拆遷,會對被拆遷房屋有影響嗎

拆遷後你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一次性拿到拆遷款選擇購買經適房;也可以直接選擇定向安置協議只能拿到拆遷補償款,而拆遷款直接轉為新購房款首付。
天津市拆遷協議有效期只有一年,可以延期一年,要換成購房證就能買定向購買經濟適用房,現在天津已經沒有定向購買經濟適用房了,只有定向安置經濟適用房,如果當時沒買夠嗆買得了。
當然也分拆遷片,有的拆遷片還是可以辦理的,如果社區房屋沒拆完拆遷辦應該還沒撤,建議去所在街道拆遷辦詢問一下

❺ 享受過經濟適用房,拆遷了怎麼辦

有了經濟適用房是不能享受拆遷的:
通常來看。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在拆遷內時不應再享受容補空方的待遇;
買了經適房,以後老房子拆遷的話就不能享受託底保障政策了;
沒有規定不能有二套房子,經適房的初衷是讓改善原有住房條件;
政府是希望賣掉原有的房屋,然後用賣房的錢再去買經適房;
這樣對你的買房壓力會小很多,房子也比以前大了;
當然如果有能力的話,是可以同時擁有二套住房的。

❻ 拆遷中的房屋還能申請經濟適用房嗎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回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答具有本市城鎮戶口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准(見附錄);
(三)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於10平方米;經濟適用房
(四)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公有住房;
2. 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 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 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 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五)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❼ 購買了一套二手經濟適用房,以後拆遷是和商品房一樣賠償嗎

購買了一套二手經濟適用房,以後拆遷是和商品房的賠償是不同的,拆遷賠償是根據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的,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價格低,所以在拆遷賠償方面相對較少。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7)拆遷經濟適用房擴展閱讀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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