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名下有一套經濟適用房,如果再借名買商品房,出現糾紛是否受法律保護,
借別人名買房且不說違規不違規,單就房產名不是你的,就存在很大風險。如果所借名人將房產賣了,你打官司,打贏了,錢要不回怎麼辦。這幾年的許多借名買房案例,說明風險太大。
㈡ 已經擁有經濟適用房,面對拆遷還建的經濟適用房,有沖突嗎
(1)、買賣雙方建立信息溝通渠道,買方了解房屋整體現狀及產權狀況,要求賣方提供合法的證件,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身份證件及其它證件。
(2)、如賣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買方可以交納購房定金(交納購房定金不是商品房買賣的必經程序),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稱房屋買賣契約)。買賣雙方通過協商,對房屋坐落位置、產權狀況及成交價格、房屋交付時間、房屋交付、產權辦理等達成一致意見後,雙方簽訂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買賣合同。
(3)、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審查。買賣雙方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手續後,管理部門要查驗有關證件,審查產權,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准予辦理過戶手續,對無產權或部分產權又未得到其他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拒絕申請,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交易房屋的產權狀況和購買對象,按交易部門事先設定的審批許可權逐級申報審核批准後,交易雙方才能辦理立契手續。現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過程中的房地產賣契,即大家所俗稱的「白契」。
(5)繳納稅費。稅費的構成比較復雜,要根據交易房屋的性質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遷房、經濟適用房與其它商品房的稅費構成是不一樣的。
(6)、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交易雙方在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完產權變更登記後,交易材料移送到發證部門,買方憑領取房屋所有權證通知單到發證部門申領新的產權證。
(7)、對貸款的買受人來說在與賣方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後由買賣雙方共同到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手續,銀行審核買方的資信,對雙方欲交易的房屋進行評估,以確定買方的貸款額度,然後批准買方的貸款,待雙方完成產權登記變更,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銀行將貸款一次性發放。
(8)、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付清所有房款,賣方交付房屋並結清所有物業費後雙方的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全部履行完畢。
2、二手房交易十項注意
(1.)房屋手續是否齊全
房產證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惟一憑證,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交易時對買受人來說有得不到房屋的極大風險。房主可能有房產證而將其抵押或轉賣,即使現在沒有將來辦理取得後,房主還可以抵押和轉賣。所以最好選擇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交易。
(2.)房屋產權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個共有人,如有繼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還有夫妻共有的,對此買受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買受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轉讓時,存在物上負擔,即還被別人租賃。如果買受人只看房產證,只注重過戶手續,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賃時,買受人極有可能得到一個不能及時入住的或使用的房產。因為我國包括大部分國家均認可「買賣不破租賃」,也就是說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對抗在先成立的租賃合同。這一點在實際中被很多買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視,也被許多出賣人利用從而引起較多糾紛。
(4).土地情況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買受人應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質,看是劃撥還是出讓,劃撥的土地一般是無償使用,政府可無償收回,出讓是房主已繳納了土地出讓金,買受人對房屋享有較完整的權利;還應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個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來年,對於買受人來說是否還應該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權為70年商品房的價格來衡量時,就有點不劃算。
(5.)市政規劃是否影響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該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臨拆遷,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層住宅,可能影響採光、價格等市政規劃情況,才急於出售,作為買受人在購買時應全面了解詳細情況。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經濟適用房本身是一種福利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在轉讓時有一定限制,而且這些房屋在土地性質、房屋所有權范圍上有一定的國家規定,買受人購買時要避免買賣合同與國家法律沖突。
(7.)單位房屋是否侵權
一般單位的房屋有成本價的職工住房,還有標准價的職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質均為劃撥,轉讓時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再者,對於標准價的住房一般單位享有部分產權,職工在轉讓時,單位享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如果沒有注意這些可能會和房主一起侵犯單位的合法權益。
(8)物管費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轉讓房屋時,其物業管理費,電費以及三氣(天然氣、暖氣、煤氣)費用長期拖欠,且已欠下數目不小的費用,買受人不知情購買了此房屋,所有費用買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擔。
(9).中介公司是否違規
有些中介公司違規提供中介服務,如在二手房貸款時,為買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務,即買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購房款均可從銀行騙貸出來。買受人以為自己佔了便宜,豈不知如果被銀行發現,所有的責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擔。
(10.)合同約定是否明確
二手房的買賣合同雖然不需像商品房買賣合同那麼全面,但對於一些細節問題還應約定清楚,如:合同主體、權利保證、房屋價款、交易方式、違約責任、糾紛解決、簽訂日期等等問題均應全面考慮
3、北京:二手房買賣可找銀行做付款中間人
首次做生意的兩個人由於相互之間不了解,對交錢付貨的安全沒有十足把握,尤其是二手房交易更要防不良中介截留資金,或者出現問題後捲款逃跑的風險。如果這筆錢的收和付都由銀行來做,似乎買賣雙方都能安下心來談交易。浦發銀行日前推出了這種專門為個人商品交易提供支付款服務的業務,從房產、汽車,到郵幣卡、工藝品及古董交易的個人客戶都可以申請由銀行來「管理」錢的交割。
以二手房交易為例,買賣雙方達成購買協議後,買房者可先到銀行開通「保付通」賬戶存入資金,並約定初期付款、房屋產權過戶和全部付款程序和時間。買房者可以根據需要將保付通賬戶內全部或部分資金設定委託銀行監管,等到交易完成後,銀行將根據雙方的交易憑證把資金直接劃撥給賣方。
傳統二手房交易 銀行「監管」賬戶二二房交易
交易費用 流程 交易費用 流程
●按房屋交易金融的5‰至6‰收取、即買賣雙主各收取2.5‰至3‰的手續費
●其它費用 通過中介公司辦理,手續繁瑣 ●按房屋交易金額的2.5‰收取手續費
●申請貸款所繳納的首付款免收手續費 雙方達成買賣協議後直接銀行辦理
㈢ 北京,關於經濟適用房糾紛
同情你的遭遇。你支付的房款與你哥有書面約定嗎?如沒有,該房款的性質就不好說,但房款及利息要回來是可行的,只不過在證據上需要律師協助你。
不清楚的,可加我或電話我。
㈣ 如何解決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糾紛
借名買經濟適用房,存在非常大的風險。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在實踐中往往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如下:
1、 從建設經濟適用房目的考慮: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這項針對特殊人群的優惠政策,在開發安居房和限價房的過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給予財政補貼,而名義買房人轉讓的實際上是基於其符合政府規定的條件從而享有的購房權,如果這類合同有效,就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安居房或限價房,而原應享受安居房或限價房的人群的住房條件仍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就違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初衷,因而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
2、 從無效的民事行為分析:這也是一種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規避法律的民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同時由於你的問題描述的不是很具體,如果有疑問,可以咨詢相關的法律人士。
㈤ 經濟適用房如何轉讓
規定經適房不滿五年需要出售過戶的,只能本地有購買經適房資質人員才可購買,而且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有優先回購權利。過戶經適房需要房主交納契稅取得完稅證明,以及辦理完畢房產證,才可以過戶,只有購房合同的經適房是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的。
㈥ 經濟適用房買賣糾紛可以反悔嗎
可以反悔,國家規定,未滿5年的經適房禁止交易,你們應退回已收取的費用,並交付同期儲蓄利息,政府可能會對你家進行行政處罰。
㈦ 借名買賣經濟適用房糾紛法院如何處理,能獲得賠償嗎
購買者以出賣者名義先期支付協議定金,並且各期房款也是購買者以出賣者的名義交納,後由於房價上漲,出賣者拒不履行轉購協議中約定的義務,願意返還定金及購買者所交納的房款。而購買者由於與出賣者簽訂轉購協議而喪失了購房的最佳時機。購買者不同意出賣者「撕毀」轉購協議,遂發生了經濟適用房糾紛。簡單的說就是出賣者因房價上漲而反悔導致購買的失去購房時機。 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判決方式,主要從買受方的信賴利益損失出發,確認轉購協議無效。決房屋轉購協議無效的依據,主要在於當事人在限制期內達成的轉讓經濟適用住房協議,侵犯了國家的社會住房保障體制,同時侵害了其他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購房權利,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即 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購協議應屬無效合同。 在此類糾紛中,原告與被告雖然當時達成了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他們達成的協議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侵犯了國家的住房保障體制,並且從法律的教育功能看,判決雙方達成的協議無效能夠更好地規范市場交易主體的行為。 二、借名買賣經濟適用房糾紛能獲得賠償嗎 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判決方式,主要從買受方的信賴利益損失出發,在確認轉購協議無效同時,也會判決賣方對買房經濟賠償。 判決出賣方賠償買受方信賴利益損失則基於《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即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過錯方賠償對方所受到的損失賠償責任,需具備構成一般民事責任的四個基本要件,即締約一方的信賴利益受到損害;另一方違反契約義務;違反契約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具有主觀過錯;違反契約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的主觀過錯與信賴利益的損害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同時由於賠償方承擔的責任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觀念所規定的特別責任,因此賠償權利人必須具備「合理條件」和「正當理由」才可以請求。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除了直接損失必須進行賠償外,還應賠償信賴利益損失,也就是原告所付出的「機會成本」,即原告因與被告簽訂轉購協議而喪失了認購其他住房的機會。 因此,要理性地選擇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避免借名購買這種違法行為。如果您已經因為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而處於糾紛或遭受經濟損失,可以尋找律師幫助訴訟維護自己的利益。雖然暫時錯過了購房的良好時機,但在律師的幫助下至少可以在保證本金的同時獲得適當的經濟補償。
㈧ 怎麼處理經濟適用房交易糾紛
您好!
(一)在購買之前,應結合工作單位、居住習慣、生活方式等綜合因素,再慎重決定購買哪個區域內的經濟適用房項目。如上班單位離項目的遠近、周邊的親朋好友居住情況等都屬於綜合考慮因素。到項目現場考察,了解項目本身的配套設施,並結合自身的需要進行購買。如新婚夫婦,要考慮到幼兒園、小學以及醫院等配套。還有,對社區的綠化率、停車、物業管理等狀況都應有所了解。
(二)交易時夫妻雙方應注意的事項在進行私房過戶時,買方要本人到場,帶上有效身份證件即可;賣方要夫妻二人到場,帶上房屋所有權證、結婚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出售共有房產時,共有人夫妻二人同時到場並提供結婚證、有效身份證和共有人保持證。
(三)糾紛產生後,雙方可以就糾紛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功,可向法院起訴。
以上就是有關購買經濟適用房的風險是什麼以及如何處理經濟適用房買賣糾紛這兩個問題的解答。實際生活中,廣大市民要認識到購買經濟適用房存在的風險。在經濟房買賣的過程中,購買之前要多考察,慎重決定再購買。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㈨ 目前經濟適用房糾紛主要是哪些
隨著近年來房價的急劇攀升,鑽法律、政策漏洞買賣經濟適用房的當事人不在少數,經濟適用房買賣糾紛案有增多之勢。違反政策進行經濟適用房買賣主要有以下兩種現象:一種是「借名買房」,另一種是「黑白合同」糾紛
■借名買房
「借名買房」即指不符合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的人以具有購買資格的人的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系名義上的購買人,而實際出資的則是另外的人。
「借名買房」的當事人雙方在購房前都會私下簽訂一個協議,對「借名」行為做出約定:1.雙方明確約定一方將自己所有的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房號轉讓他方;2.雙方不明確約定買賣房號,僅簽訂協議約定,房屋購買後有關房屋的所有權利歸屬於實際出資人一方,名義買房人要無條件協助實際出資人辦理相關手續;3.名義買房人在購買經濟適用房之後即與實際出資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該套房屋出賣給實際出資人,待政策允許後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雙方產生糾紛一般有以下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名義買房人想實際佔有房屋,起訴實際出資人騰房;第二種是實際出資人起訴名義買房人,要求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法院判決傾向:實際出資人享有長期居住權
雙方簽訂的「借名買房」協議,使不具備購買經適房資格的人借用他人名義購買到了經濟適用房,按照《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應屬於無效協議,但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也同樣出現了該《管理辦法》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問題。對「借名買房」案件,法院一般以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名字認定房屋的所有權人。實際出資人想要回出資,首先必須提供充足的證據。即便能夠證明其是房屋的實際購買人,其要求退還的房款也不是按現在的市場價退還,而是按當初買房時的價錢退還。
法院同時考慮到,這樣判決對實際出資人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反之出借身份一方會獲取房屋漲價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鑒於此,若實際出資人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的關系,法院一般認定實際出資人對該房屋享有長期居住權,不用騰房。但這種判決也讓法院頗為尷尬,因有房屋所有權的人不能居住該房屋,而實際居住該房屋的人卻不享有所有權。
■黑白合同
根據規定,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未住滿五年,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確需出售的,可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經濟適用房的「黑白合同」則是指,在對購買時間不滿五年、不滿足上市交易條件的經濟適用房進行交易時,房屋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以經濟適用房當時的購買原價進行交易,而在合同附件或另一份合同中將購房總價款分為兩個部分,即購房款和裝修裝飾設備補償款,前者是經濟適用房當時的購買價,後者是現時商品房價格與經濟適用房價格之差價。
該類合同表面上是按照原價轉讓經濟適用房,而實質上買賣雙方又同時約定過高的裝修裝飾設備補償款,確保賣方從中賺取差價。涉案合同表面上符合經濟適用房轉讓的形式,實質上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因以商品房價格出賣經濟適用房存在著極大的利益驅動,「黑白合同」的現象便應運而生。賣家與買家在簽訂了「黑白合同」後,因為房屋升值而毀約的現象大量出現。
目前法院對經濟適用房「黑白合同」是否無效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該類合同無效。因「黑白合同」實質上違反了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條件的政策規定,侵害了國家利益,符合合同無效的條件。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合同並非無效。因《合同法》明確規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屬無效,而關於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即目前適用的《北京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不僅不屬於法律,亦不屬於法規,從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角度出發,該類合同不應判歸無效,合同雙方如果能夠按照規定補繳稅收,合同仍應屬有效。因兩種觀點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導致法院在裁判此類案件時陷入了困境。
■涉及經濟適用房「借名買房」和「黑白合同」案件存在法律盲點的問題,去年北京市一中院曾主持所轄基層法院確定了審理原則,即原則上按照《北京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認定合同無效。但要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建議立法部門或國務院頒布經濟適用房管理的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將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政策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加以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