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條件可以申請經濟適用房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身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總資產凈值符合規定的標准。具體標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會公布的標准執行。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稅費
在交易過程中: ①契稅:買方繳納房價款的4%;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減半交納,即交2%。 ②買賣手續費: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稅:買方房價款的0.5‰。 ④公共維修基金:購房款的2%。 在申辦產權證過程中: ①登記費:每建築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權工本費:每證收費4元。 ③印花稅:每件5元。
購買經濟適用房注意事項
由於經濟適用房在項目位置、建築規劃設計等方面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差別,所以在購買時應該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位置
雖然經濟適用房的價位人們能接受,但人們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為位置即代表著長期的交通。 經濟適用房項目大部分均位於城鄉結合地區。 有些經濟適用房小區到市區的公交線路和可選擇的站點又相對較少,幾年後的事至少無法讓購房者犧牲現在的工作或事業。 購買經濟適用房
戶型
購買經濟適用房時,同樣要搞清分攤面積、使用面積等概念,充分考察戶型。購買時不追求大面積大的同時也增加房價、物業管理等費用,應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條件進行戶型選擇時,應盡量以專業衡量標准去做選擇。現時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廚衛、就寢、儲藏、工作、學習以及陽台。
合同及補充合同
按新《合同法》規定,實行約定優先原則,所以在合同或補充合同中的條款必須簽訂全面。購房者應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預售許可證、項目施工情況、產權問題?有些經濟適用房項目是某些單位自建房或聯建房,購買前一定要問清銷售許可證和產權等重要情況、物業管理等基礎上,仔細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項,並在補充條款中對交房時間、面積誤差、關鍵的配套設施加以約定,並註明開發商在每項違約時的懲罰辦法,必要時請專業律師,考慮清楚了再簽才比較妥當。不要偏信廣告宣傳或是售樓人員的口頭承諾,否則後悔莫及。
交房
房建好後,通過相關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和裝修裝飾等程序後便可入住了,在開發商交房時別忘了向開發商要「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兩書。這過程的許多問題最好都一一搞清楚為佳。 由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該《辦法》首次將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經濟適用房的范疇。《辦法》還規定,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當地原有規定執行。
申請條件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身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總資產凈值符合規定的標准。具體標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會公布的標准執行。
編輯本段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具體步驟
因每地都不一樣,所以我們以北京為例: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廳京政辦發〔1999〕4號文件,
開發建設單位預售經濟適用房應當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開發商銷售經濟適用房,實行政府限價的政策,開發建設單位只可在最高限價以內調整不同樓層和 朝向房屋的價格。具體的程序是: (1)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憑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萬元以下的證明文件、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卡、居民身份證,到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 (2)需要貸款的,由購買人憑登記後的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買賣)合同,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在登記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抵押登記手續。 (3)買賣雙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到建設項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辦理房地權屬證件。其中,購買本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由該單位統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上述手續。
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政策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實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02年11月17日 實施日期:2003年1月1日 《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 頒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實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意見的通知》 頒布日期:2003年11月11日 實施日期:2004年1月1日
此項政策規定的具體內容是: 建設標准:經濟適用房按規定標准,現階段每套住房一般控制在60-110平方米。 銷售對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資收入3萬元以下的住房困難戶,同等條件下優先銷售給教師和離退休職工。 購買程序:凡購買經濟適用房,須由職工所在單位(無固定職業者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住房、收入情況調查和審查證明,由經濟適用房項目建設單位進行審核,符合條件後方可購買。 銷售價格:經濟適用房銷售的價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最低基準價為每平方米1500元,根據地段等方面情況不同,各處的房價有所不同。其銷售價格由以下因素構成: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上4項之和為基數的2%以下的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等。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2007年12月1日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准予購房的核准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四條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四章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九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二條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三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六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條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五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房源仍有少量剩餘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條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四十條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四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地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下發後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辦法有關准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的事項,應按本辦法做相應調整。 第四十九條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同時廢止。
⑵ 經濟適用房有哪些缺點
經濟適用房的缺點 :
1、建造廉價房由政府出面組織,效率低下。如果政府直接出面,違背市場經濟中專業分工原則。即使間接出面,中間承接的發展商不以經濟效益為考核,難以達到社會資源的較優配置。
2、廉價房以售為主,缺乏退出機制,這是一個根本缺陷。因為買廉價房的時候是窮人,不代表將來是窮人,一輩子是窮人,收入改善後還不退出,一直佔用政府補貼的住房,對其他窮人不公平。
3、由於廉價房沒有效益激勵,一些政府往往只關心提供了多少套房子的目標考核,而很少真正為居住者考慮居住需要。我國的經濟適用房政策,國家採用減免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的方式,責令開發商限價出售給中低收入城市居民。
⑶ 經濟適用房可以過戶給子女嗎
可以的,但是經濟適用房需先上市轉成商品房後,再以贈與的方式過戶到子女名下。
經濟適用房轉商品房要求:
1、經濟適用房過戶首先需要滿足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條件:經適房契稅發票上的日期或者房產證發放日期是一定要滿5年才能交易的。
2、備齊以下材料:
戶口本;雙方身份證及復印件;結婚證;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原件或復印件;房本中的戶型圖和房屋登記表各兩張;買經濟適用房時已繳納的綜合低價款證明(藍色紙)和契稅證明及其復印件;房本及復印件。
⑷ 「中國經濟適用房政策」現今是怎樣
廣州市居民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審核指南
一、購房資格條件
廣州市中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對象的,可以到廣州市房改辦住建辦申請辦理經濟適用房
購房資格審核。
對象:廣州市城鎮戶口,現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 18287元,人均居住面積低於
2
10m,且未享受購買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房和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等購房
優惠政策的家庭。
註:居住面積指廳、房的凈空面積
二、購房資格辦理程序
1、 到廣州市國土房管局三樓服務大廳窗口領取《廣州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
核表》(簡稱《審核表》)或登錄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網站下載《審核表》;
2、 填寫《審核表》並到申請人及其配偶所在的單位證明蓋章(待業、無單位、個體經
營者及私企、外企人員到街道辦事處證明蓋章);
3、 將《審核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交回服務窗口;
4、 市房改辦住建辦資格審核後在國土房管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15天;
5、 25個工作日後(含公示期15天)在服務窗口領取《廣州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資格證明》(簡稱《購房資格證明》)
三、申請資格審核須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
1、 申請人及其配偶和購房後產權共有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3、 現住房證明(如:產權證、租本或單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 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5、 由單位或街道計生辦提供計劃生育證明書;
6、 經法院判決所租住房屋被收回者,需復印法院判決書;
7、 有關的其它資料或證明。
註:以上送審材料復印件根據檔案部門要求均需用B5紙復印(182×257mm),一版紙
上只能印同一類型的證件(如全部為身份證)。
四、說明:
1、經資格審核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取得《購房資格證明》, 《購房資格證明》有效期為
兩年,在此期間申請購房家庭可根據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推出情況,自行到各經濟適
用房銷售點選購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時市房改辦住建辦將對購房資格進行復核,如在獲得《購
房資格證明》後家庭經濟及住房情況發生改變而不符合購房條件的,將取消購房資格。
2、經濟適用房銷售點將根據經濟適用房的建設情況逐步推出,並在市國土房管局的網站
上公布。
3、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網址:www.laho.gov.cn
廣州市房改辦住建辦
廣東省韶關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
發布:杭州廠房網 www.cf571.com 發布時間:200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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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進一步完善多層次的城鎮住房供應體系,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適用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實施和監管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籌建、銷售等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建設、國土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人口、低收入家庭住房水平和市場需求以及建設用地可供數量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統籌納入地方社會經濟發展計劃。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並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統籌安排。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建設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項目選址要以人為本、合理安排區位布局,方便低收入群眾工作生活。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市場運作的原則,採取市住房保障中心自行組織建設及商品房開發項目配建兩種方式。經濟適用住房配建按照《韶關市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配建實施辦法》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供應總建築面積原則上不低於住房總建築面積的10%。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政府無償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政府負擔。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要做到標准適度、功能齊全、質量優良、經濟適用、便利節能。根據有關規定和我市住宅建設的發展規劃,經濟適用住房建築戶型和面積按下列標准建設:
(一)一室戶型的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35平方米至45平方米之間;
(二)二室戶型的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45平方米至55平方米之間;
(三)三室戶型的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55平方米至65平方米之間。
住房建築戶型以二室戶型為主,比重占總戶室數量的80%以上。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價格主管部門及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價格認定程序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後,實行現樓交易。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統一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限定的價格,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市區常住戶口居民住戶,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標准等於或低於當年市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的300%;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
(三)無自有產權房源。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實行動態管理,由市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對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的審查核實,實行家庭成員全名制誠信申報制度,按照「三審核」(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市建設局)、「兩公榜」(街道辦事處、市建設局)的程序認定。其具體程序為:
(一)申請人持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證明、擁有的房產及現居住住房的權屬或合同證明、市房地產交易登記所提供的查檔證明(憑低收入證明免費查詢)等證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提出購房申請,填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評議申請表》,居委會(申請人實際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居委會的,由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協助調查)通過鄰里訪問、入戶調查、查檔取證(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狀況以及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評議。
(二)居委會將調查評議結果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專門人員對評議結果進行復核,並將復核結果分別在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張榜公示7個工作日。
(三)街道辦事處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報市建設局,市建設局對申請人的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核實符合條件的,在市政府網站、建設局網站及《韶關日報》公示15個工作日。
(四)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由市建設局發放核准通知和輪候號碼。
(五)市建設局根據可供應房屋數量,安排持有核准通知書的申請人,按輪候號碼順序及相應的戶型面積決定入圍選購名單,並採取分類搖號中簽的方式確定購買人。對搖號中簽人,由市建設局核發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通知單。持有購買通知單的申請人應在規定的購房期內與市住房保障中心簽訂購房合同。逾期未簽訂購房合同的,視為放棄,按照規定重新申請。
第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每戶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家庭,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回購後的經濟適用住房,仍用於解決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十八條 居民應按規定辦理經濟適用權屬登記。產權證上應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及劃撥土地,產權證備案欄目上應填寫申請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員姓名。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租。
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5年內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只能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有優先回購權。在市住房保障中心沒有回購意願的前提下,購房者可將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70%的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價款。
第二十條 企業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供應、管理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新建成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嚴格執行建設部制定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全面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新機制。由建設單位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中心與購房者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時,同時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物業管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建立經濟適用住房共用部位、設備和小區公共設施的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按有關規定歸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實行申請審核制度。上市申請人在上市前應書面徵求市住房保障中心回購意見,並報市建設局審核。市建設局應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未經批準的,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不得辦理登記轉讓手續。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後將會形成住房困難的,不予批准出售。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凡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限期收回所購住房,並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今後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9日頒發的《韶關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廣州 http://www.law110.com/law/city/guangzhou/guangzhoulaw_2.html
⑸ 2008年度平湖市經濟適用房補貼標准
關於印發平湖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平政發〔2008〕161號
2008-10-23 10:07:41 平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平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鍾埭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平湖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三屆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平湖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不斷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根據原建設部等七部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7〕57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給予的政策性貨幣補貼所購買的住房。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採取實物銷售和貨幣補貼的形式,其中貨幣補貼包括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兩種方式。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當湖街道、鍾埭街道、曹橋街道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組織實施工作。
發改(物價)、監察、房改、民政、公安、總工會、殘聯、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納入本市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二章 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提供信貸支持。
第十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經濟適用住房可以政府集中建設,也可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
第十五條 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准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並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准,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發改(物價)部門會同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市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發改(物價)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發改(物價)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發改(物價)、審計等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二十五條 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發改(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標准由發改(物價)、規劃建設、財政等部門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按政府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具體辦法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市區城市居民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四)申購人必須是已婚居民、或年齡在規定年齡以上的單身居民。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居民會受理、街道辦事處初審(公示)、市經濟適用住房聯審小組聯審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受理及初審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所需材料。
(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各居委會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公示無異議後的申請材料報送民政部門;
(三)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規劃建設部門;
(四)規劃建設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在30日內,會同市房改、財政、民政、總工會、殘聯、公安、監察、信訪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對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聯審。
經聯審,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符合規定條件的,由規劃建設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第三十一條 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規劃建設部門統一組織搖號、選房,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准購證、貨幣補貼憑證。
第三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准購證或貨幣補貼憑證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房家庭因離婚等原因發生房屋產權分割的,需持有效的分割協議,在經規劃建設部門核准後,允許辦理過戶手續,過戶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並在產權證中注記相關內容。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須按規定補交購房合同中載明的價格差,方可辦理交易手續,按該同地段商品房認定價格購買的部分面積不再重復補交。享受購房貨幣補貼的家庭,上市交易前由規劃建設部門收回全部補貼資金,所收回的補貼資金劃入住房保障資金專用帳戶。
經濟適用住房遇到拆遷時,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凡已享受過房改購房、解困房、安居房等優惠政策且相應住房建築面積達到一定標準的家庭和已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購經濟適用住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第三十六條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出借和其他經營。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規劃建設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三十八條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發改(物價)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規劃建設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實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後,原則上不再單獨審批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特殊情況由市人民政府專項審批。
第四十三條 規劃建設部門會同發改(物價)、監察、房改、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規劃建設部門會同發改(物價)、監察、房改、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下發後,原已核准但尚未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政策的,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開展經濟適用住房搖號、發證、選房等工作,由此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登報公告、公示、場地租賃、軟體開發等),由市財政專款撥付。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4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平湖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辦法》(平政發〔2004〕165號)和2007年8月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平湖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實施辦法》(平政發〔2007〕118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城鄉建設 房屋 管理 辦法 通知
http://www.pinghu.gov.cn/docs/zwgk_zcwj/2008-10-23/1230602861406.html
⑹ 急急急___臨沂市申請經濟適用房問題
臨沂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中國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臨沂市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臨沂市城市現狀建城區內常住戶口的居民(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2、無房或現房建築面積低於人均15平方米,屬房改房的需按原價扣除折舊後退回原產權單位。
3、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低於2.3萬元。
凡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
購買經濟適用房填寫申請表需提交的材料: 1、 申請人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申請人家庭戶口簿的原件及復印件;已婚無戶口簿的,夫妻雙方到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並提供結婚原件及復印件。
3、 申請人家庭成員要提供單位工資認識部門或勞動、民政、稅務部門開具的收入證明和單位行政部門開具的住房情況證明,加蓋單位的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4、有失業證、下崗證或低保證的,可以依其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⑺ 經濟適用房政策是誰在哪個場所什麼情況下提出的
你看完第一條之後就應該知道了,是那個場所那種情況下提出來的,還有就是每個城市的經濟適用房政策都是不同,以下是廣東省。
第一條 為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進一步完善多層次的城鎮住房供應體系,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適用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實施和監管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籌建、銷售等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建設、國土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人口、低收入家庭住房水平和市場需求以及建設用地可供數量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統籌納入地方社會經濟發展計劃。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並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統籌安排。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建設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項目選址要以人為本、合理安排區位布局,方便低收入群眾工作生活。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市場運作的原則,採取市住房保障中心自行組織建設及商品房開發項目配建兩種方式。經濟適用住房配建按照《韶關市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配建實施辦法》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供應總建築面積原則上不低於住房總建築面積的10%。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政府無償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政府負擔。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要做到標准適度、功能齊全、質量優良、經濟適用、便利節能。根據有關規定和我市住宅建設的發展規劃,經濟適用住房建築戶型和面積按下列標准建設:
(一)一室戶型的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35平方米至45平方米之間;
(二)二室戶型的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45平方米至55平方米之間;
(三)三室戶型的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55平方米至65平方米之間。
住房建築戶型以二室戶型為主,比重占總戶室數量的80%以上。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價格主管部門及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價格認定程序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後,實行現樓交易。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統一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限定的價格,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市區常住戶口居民住戶,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標准等於或低於當年市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的300%;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
(三)無自有產權房源。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實行動態管理,由市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對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的審查核實,實行家庭成員全名制誠信申報制度,按照「三審核」(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市建設局)、「兩公榜」(街道辦事處、市建設局)的程序認定。其具體程序為:
(一)申請人持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證明、擁有的房產及現居住住房的權屬或合同證明、市房地產交易登記所提供的查檔證明(憑低收入證明免費查詢)等證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提出購房申請,填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評議申請表》,居委會(申請人實際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居委會的,由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協助調查)通過鄰里訪問、入戶調查、查檔取證(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狀況以及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評議。
(二)居委會將調查評議結果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專門人員對評議結果進行復核,並將復核結果分別在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張榜公示7個工作日。
(三)街道辦事處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報市建設局,市建設局對申請人的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核實符合條件的,在市政府網站、建設局網站及《韶關日報》公示15個工作日。
(四)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由市建設局發放核准通知和輪候號碼。
(五)市建設局根據可供應房屋數量,安排持有核准通知書的申請人,按輪候號碼順序及相應的戶型面積決定入圍選購名單,並採取分類搖號中簽的方式確定購買人。對搖號中簽人,由市建設局核發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通知單。持有購買通知單的申請人應在規定的購房期內與市住房保障中心簽訂購房合同。逾期未簽訂購房合同的,視為放棄,按照規定重新申請。
第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每戶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家庭,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回購後的經濟適用住房,仍用於解決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十八條 居民應按規定辦理經濟適用權屬登記。產權證上應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及劃撥土地,產權證備案欄目上應填寫申請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員姓名。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租。
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5年內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只能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有優先回購權。在市住房保障中心沒有回購意願的前提下,購房者可將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70%的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價款。
第二十條 企業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供應、管理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新建成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嚴格執行建設部制定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全面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新機制。由建設單位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中心與購房者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時,同時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物業管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建立經濟適用住房共用部位、設備和小區公共設施的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按有關規定歸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實行申請審核制度。上市申請人在上市前應書面徵求市住房保障中心回購意見,並報市建設局審核。市建設局應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未經批準的,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不得辦理登記轉讓手續。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後將會形成住房困難的,不予批准出售。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凡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限期收回所購住房,並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今後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⑻ 無錫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
可以,但需要滿5年才可以。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8)經濟適用房退出機制擴展閱讀: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五章
住房管理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採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准通知,註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准。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購買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九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二條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三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