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適用房未滿5年可以買賣嗎
不可以在市場上進行買賣,只可以讓政府回購。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B. 經濟適用房是住滿5年還是房證滿5年
當然是房產證滿5年了,以房產證上的時間為准。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回濟適用住房建答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人家庭住房問題而修建的普通住房,這類住宅因減免了工程報建中的部分費用,其成本略低於普通商品房,故又稱為經濟適用房。現在購買經濟適用房,需年收入小於等於6萬的家庭,當地戶口才可購買。
C. 經濟適用房是什麼時候才能算5年的時間。
是從房產證或契稅票上標注的日期開始計算五年的時間。其一般都是契稅票早於房產證的日期。
經濟適用房在買賣上,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具體時間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
對於已經住滿 5 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對於尚未住滿 5 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D. 經濟適用房已經滿5年,現想出售,具體要繳納多少錢
費用大概在3000元。經濟適用房在沒有房產證的情況下是不允許,即便交易也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有房產證的話按二手房交易即可,步驟如下:
1、 契稅:一般是房款的1% (面積在90平米以下並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繳納1%,面積在90平以上144平以下繳納1.5%,面積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繳納4%)
2、 營業稅:房產證未滿5年的交5.6%,產證滿五年可以免交營業稅。
3、 個人所得稅,1%(房產證滿5年並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4、交易費:3元/平方米(但是一般需要買房人把雙方的交易費都交了,也就是6元每平米)
5、 測繪費:按各區具體規定
6、 權屬登記費及取證費:一般情況是在200元內。
(4)經濟適用房5擴展閱讀
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E. 經濟適用房滿5年了,國家有回購的嗎
首先,經濟適用房滿五年之後如果想出售的話,確實是需要戶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辦公室開具放棄優先回購證明的(有的城區不需要)。但是進5-10年之間,目前還沒有發生國家回購的案例。
F. 經濟適用房是必須住滿5年才能辦理房產證嗎
當然是房產證滿5年了,以房產證上的時間為准。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
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人家庭住房問題而修建的普通住房,這類住宅因減免了工程報建中的部分費用,其成本略低於普通商品房,故又稱為經濟適用房。現在購買經濟適用房,需年收入小於等於6萬的家庭,當地戶口才可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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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由於經濟適用房在項目位置、建築規劃設計等方面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差別,所以在購買時應該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雖然經濟適用房的價位人們能接受,但人們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為位置即代表著長期的交通。
經濟適用房項目大部分均位於城鄉結合地區。
有些經濟適用房小區到市區的公交線路和可選擇的站點又相對較少,幾年後的事至少無法讓購房者犧牲已有工作或事業。
G. 經濟適用房5年後如何改成商品房需要辦那些手續
經濟適用房轉商品房手續如下:
1.首先經濟適用房必須把抵押貸款還完,也就是如果是當時貸款買的房,就去銀行提前還下款。
2.確定房子已滿五年,看契稅發票,不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是轉不了商品房的。
3.必須要過下戶,條件是過到非本人名字下,(同一戶口不允許過戶)也就是不能過給結了婚的愛人,孩子等,如果已單立戶的可以過給父母,或者過給岳父,岳母,或者親戚,都是可以的。
4.必須交一個綜合地價款,(部分地區稱之為土地出讓金),是合同價的10%。以昌平的天通苑為例,最低合同價是每平米3650,朝陽的是5400。這個教給大家怎麼算。 比如是天通苑地區90平米的經濟適用房轉商,簽訂的交易合同價格就是:90 X 3650 X 10%=32850元。
5.除了綜合地價款還一個就是契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一般經濟適用房都是90平以下,屬於小面積住宅,所以只有一個契稅,就是合同價的1%就可以了,部分天通苑的經濟適用房超過了90平米具體個稅,營業稅的演算法參照另篇文章: 2010二手房交易稅費指南。
6.以上都具備了,您就可以著手准備辦理了,首先簽訂一份交易合同,然後去把網簽做了。
7.帶上雙方的身份證,如果是外地戶口的需要帶暫住證;以及房產證,房產證復印件,雙方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購房原始發票原件復印件(指的是第一次按2600交易的發票),交易合同(可下載)4份,銀聯卡一張。
H. 經濟適用房滿5年交易過戶後是商品房嗎
是的。
滿五年經濟適用房出售,除正常二手商品房交易稅費,還需要繳納綜合地價款,2008年4月11日之前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按計稅價格的10%繳納,2008年4月11日之後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按計稅價格與上次購買價格的70%繳納;房屋出售後,房屋性質變為商品房。
經濟適用房的出賣分為兩種:
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
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
具體時間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
(8)經濟適用房5擴展閱讀
在中國,國家規定,購買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
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最大的區別在於購房者是否對房屋擁有完全產權。擁有了完全產權也就意味著你的經濟適用房成為了商品房,就可以像商品房一樣上市交易。
自從2010年4月26號住建部的《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公布後,經適房已經住滿五年的購房者紛紛辦理相關手續,向國家交納一定價款,以獲得經適房的完全產權,完全產權的獲得也就意味著經適房轉為了商品房,這就是「經轉商」的產生背景。
I. 經濟適用房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是什麼意思
在北京,按《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和2008年4月8日《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少不到5年、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經濟適用房也被交易,並引發糾紛訴到法院,這種情況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如何處理?
以北京的司法實踐來看,一般分以下幾種情況判斷和處理:
1、 原則上,就不到規定上市期限的已購經濟適用房進行交易的買賣合同,一方起訴到法院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的,可認定買賣合同無效。
2、交易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簽訂的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該房符合上市交易條件後再辦理過戶手續,或者在一審辯論結束語前該房已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可認定該合同有效。(2008年4月11日是《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限定的時間)
3、出賣人轉讓已購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當事人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如果經過訴訟確認該類買賣合同無效,會給雙方帶來什麼後果呢?按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通常,合同無效,應該是雙方各自返還,對合同無效負有責任的,應賠償對方相應損失。
到法院主張已購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無效的,一般都是賣方,原因很簡單,就是房價的不斷上漲,讓很多經濟適用房的賣方覺得虧了。針對這一特點,如果買賣合同被出賣方訴到法院確認無效,買方有權要求得到一定的損失賠償。法院在認定買受人所受損失數額時會綜合考慮出賣人因房屋升值獲得的利益、買受人因此喪失的訂約機會損失、買受人裝修房屋的添附價值及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最終予以確定。所以,在賣方主張合同無效後,買方適當維權,賣方應該也無法取得預期的房屋收回的利益。
對於不符合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房的買賣,本來就屬於買賣雙方規避經濟適用房政策的一種違規行為,對雙方而言,都是有風險的,而且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政策,也一直在不斷調整中,將來肯定會越來越嚴格,從律師的角度看,如果不符合交易條件,還是不要交易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