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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組織保障

發布時間:2020-11-25 21:38:02

⑴ 集體土地拆遷有什麼政策

集體土地拆遷征地,將補償費發放給集體,將安置補償費發放給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關於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使用分配辦法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說明,但是《物權法》第59條有明確規定:應當以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1)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組織保障擴展閱讀: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工作尚無上位法可依。山東省《關於進一步嚴格規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見》明確了涉及集體土地上成片房屋拆遷的要求。土地和房屋屬於不同的產權人,其徵收補償也屬於不同的產權人。

涉及集體土地上居民點及工礦用地的徵收程序,要求地方政府先行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再實施征地,增加了「在實施土地徵收時,涉及集體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礦企業及其他建築設施成片拆遷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視為征地清點、確認材料」的內容。

在完善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方面,《意見》提出「完善征地補償標准調整機制,適時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准」,明確「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由市政府制定,報省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同意後執行,並適時作出調整,至少5年調整一次。

在保障被征地群眾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協商議價、價格評估、價格認證等方式確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數額」。並強調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征地批復後及時落實保障對象,確保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

⑵ 中國政府對老年人有哪些優惠政策

優惠政策

1、 根據新疆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優待老年人規定》中第四條明文規定,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優惠服務證,享受下列優惠服務:

(一)乘坐汽車、火車、飛機時,優先購票、檢票、進站、乘車、登機;

(二)免費享受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咨詢服務機構提供的法律咨詢服務。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獲得法律援助的,優先獲得法律援助;

(三)到醫療機構就醫,優先就診、檢查、化驗、劃價、交費、取葯和住院。

2、第五條又明確規定: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優惠待遇證,還可以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免費進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園中園除外;

(二)免費進入公共體育場所進行健身或者其他體育鍛煉活動;

(三)免費參觀展覽館、紀念館、文化館、博物館、陳列館和紀念性陵園,免費辦理公共圖書館借閱證;

(四)到影劇院看電影、進入風景名勝區和旅遊區實行半價優惠;

(五)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六)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七)免費使用收費的公共廁所。

(2)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組織保障擴展閱讀

辦理程序

優待證由各市、縣(市、區)老齡辦組織登記、審核、發放和管理。制發步驟如下:

一、申請登記。

1、凡戶籍在本省的、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社區(村)、鄉鎮(街道)或當地老齡辦指定的地點登記辦證。

2、常住本省六個月以上的外地老年人(包括港、澳、台老人和外國老人),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並持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明(如暫住證等),到市、縣(市、區)老齡辦指定的地點登記辦證。

辦理《優待證》需交老年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紅底1寸彩色照片1張,由工作人員當場填寫《老年人申領優待證資料登記表》,經核對無誤後,發給申請人《優待證》待領憑證。

二、製作交付

各市、縣(市、區)老齡辦對經審核符合辦證條件的老年人的資料,須在最短的時間內交付制證單位,制證單位須在收到辦證資料20個工作日內完成《優待證》的製作,並送達市、縣(市、區)老齡辦。

三、領發證件

各市、縣(市、區)老齡辦在收到《優待證》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前來領取,或直接發放給申請人。

四、換發證件

持有《優待證》綠卡的老年人,年滿70周歲時,應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換領《優待證》紅卡。

五、其他

《優待證》的制發工作,最遲應於2006年2月開始啟動。原已發放老年人優待證的市、縣(市、區),在新證換發期間,原證件可繼續使用。

⑶ 交過一年養老保險,是否就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是否有權參與訴爭土地補償款的分配,關鍵在於認定是否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判斷,應當從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具有的自然共同體特徵出發,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為基本條件,並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同時,考慮到農村富餘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的趨勢以及農村土地承包對未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對一些特殊情形可以作出特別處理,不宜以是否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的單一標准。 由於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在非設區市城鎮尚未普遍建立,取得非農業戶口並不必然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往往仍需以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雖然取得了非設區市城鎮非農業戶口,但並未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實際上也未脫離對原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基本生活保障需求,故不應認定喪失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有權參與訴爭土地補償款的分配。 隨著社會的發展,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速,城市邊郊大片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農村集體組織與其成員就土地補償費分配發生糾紛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與其他涉農糾紛相比,此類糾紛往往涉及農民的根本利益,雙方的矛盾激烈且難於化解,糾紛的解決關鍵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而目前法律法規僅提到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問題,對其成員資格的認定卻缺乏統一明確的標准,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困難。正確處理這類糾紛,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有一種觀點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以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的依據。我們認為,戶籍登記是行政管理層面的問題,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基本上是要解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民事權利方面的問題;過分強調戶籍的意義,不符合戶籍制度改革的趨勢,也不符合我國農村現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以是否依賴農村集體土地為基本生產生活保障為基礎,以與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及戶籍登記為一般原則,對特殊情形採取靈活處理,考慮各種因素綜合分析判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判斷,應當遵遁以人為本的原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取得其他社會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窮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由於我國目前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在非設區市以及城鎮尚未普遍建立,取得非農業戶口並不必然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往往仍需以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保障。因「農轉非」但並未享受城鎮居民基本生活保障,仍需以原承包地作為其基本生活來源,因此,不宜認定其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拆遷律師提供相關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發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發包方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的規定,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尚未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理應獲得相應的土地補償費。

⑷ 在沒有徵地批文之前,戶口遷入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員,拆遷有沒有保障安置

經過村民資格認證的人員可以享受安置。

⑸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何認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目前全國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即全國人大版、權國務院或農業部沒有出台一個統一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但各地都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出台了一些具體規定,如廣東省有《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四川省有《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如何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問題請示的答復 (川人法工〔2002〕5號)》等等。目前通用的是以戶籍管理為主,輔以其他條件來進行確定。

⑹ 國家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徵收土地

我國對房地產權屬管理實行登記發證制度。房地產權利人(法人或自然人)通過各種方式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在經過房地產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後,才算真正擁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否則,取得的產權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什麼是擁有土地使用權?

在國土資源局辦理了土地轉讓手續,並取得了相應證書,才算是擁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我國的一項特殊的無形資產。我國《憲法》規定,土地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擁有土地。長期以來,我國國有企業佔用使用的土地均未在會計上反映。1988年修訂後的《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允許有償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隨後,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是指政府將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指定地塊、用途和其他條件,有償地供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開發經營,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向政府支付出讓金兒使用金,出讓金是土地使用權讓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向政府一次性支付的價款,使用金是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因使用土地而定期向政府交納的費用。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後者應向前者支付轉讓金。

土地使用權成本包括支付給政府的出讓金或支付給其他單位的轉讓金以及遷移補償費、場地平整費、丈量費和法律手續費等。如果國家以土地使用權向股份有限公司作價入股,則以評估的價值為依據。
定期向政府交納的土地使用金於支付時作為當期費用處理,不予資本化。

集體土地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⑺ 如何為發展村集體經濟提供組織保障

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調查與思考 村級集體經濟是保證農村經濟發展的基礎,是強化農業基礎,增強農業發展後勁,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經濟保證。隨著農村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村集體經濟越發顯現出不可忽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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