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經濟適用房如何辦理過戶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即可。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經濟適用房過戶辦理流程如下:
承購人需攜帶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婚姻證明、房屋所有不動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購房滿5年證明材料,到其經濟適用房所在區域房管局提出申請,補繳差價款,然後向房屋交易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㈡ 在紹興購買經濟適用房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紹興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紹興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切實解決市區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市政府《關於加強紹興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的若干意見》(紹市府發[1999]51號)文件精神,現就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組織機構
成立市經濟適用住房及廉租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住房辦」),住房辦設在市房管處,具體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售房原則
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主要解決市區居民中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實行政府扶持、建設業主保本微利、住戶個人負擔的原則。中、低收入家庭認定標准由住房辦依據市區職工家庭工資水平、住房面積標准和住房價格等因素計算確定,報領導小組審定,每年公布一次。
三、售房對象
經濟適用住房的售房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線以下;
2、家庭成員具有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並至少有1人取得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三年以上;
3、現住房建築面積人均12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4、家庭人數為2人及2人以上,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在上述同等條件下,優先售給部隊團級以上的軍轉幹部、經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引進的外地高學歷人才、落實私房政策中的「換約續租」戶、災後住房困難戶。
四、售房申請及審批程序
1、凡符合本意見第三條的對象,由戶主提出申請,並到戶籍所在地房管所登記;
2、經房管所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紹興市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書》,由申請人填寫;
3、由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出具住房和工資收入情況證明交房管所;
4、市住房辦和房管所派員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辦將申請家庭基本情況分別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所在單位及報紙上進行公示。15日內無人提出異議的,上報領導小組審批;
5、經領導小組同意後,由市住房辦給取得購房資格者編號,並根據房源情況公開搖號,然後發給「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申請人憑「准購證」到指定的經濟適用房開發單位擇房購買。
對優先售房對象不實行搖號制,由住房辦根據領導小組意見和可供房源直接確定購買順序。
五、銷售管理
經濟適用住房每戶限購一套,面積控制標准參照紹房改[1997]2號文執行,具體控制標准按建築面積計算為:
一般職工家庭75平方米以內,具有中級職稱的職工85平方米以內,具有副教授級職稱的職工95平方米以內,具有教授級職稱的職工120平方米以內,或根據家庭成員結構狀況,按人均20平方米控制。若因經濟適用房套型關系超過控制標準的,超過部分面積按同類地段商品房價格計價。
六、售房價格
經濟適用住房的組價原則按《紹興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紹市價房[1999]35號)規定執行,每年確定一次。銷售價格須經市物價部門審核並報市經濟適用住房及廉租房工作領導小組批准。
七、售房方式
經濟適用住房採用現房出售和期房預售兩種方式,具體由住房辦根據可供房源和需求情況確定。
八、產權處置
1、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須按規定辦理交易手續、繳納有關稅費並進行產權登記,房屋所有權歸購房者所有。
2、凡以經濟適用房價格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進入市場交易的,必須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以商品房價格購買的部分面積可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九、其他事項
1、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要求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可根據市區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有關規定辦理。
2、嚴禁炒賣及騙購經濟適用住房,一經發現,撤銷其有關手續、證件,收回住房。
3、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用於拆遷安置,參照《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市區部分經濟適用住房轉化為商品房管理用於拆遷安置的若干意見》(紹政辦發[2002]63號)執行。
本《意見》與以前有關文件有不一致地方,以本《意見》為准,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市住房辦負責解釋
㈢ 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
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但是前提是要住夠五年,具體規定如下: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3)紹興經濟適用房買賣擴展閱讀
經濟適用房背景編輯:經濟適用房在別的國家和地區一般被稱為公共房屋,中國香港稱為居者有其屋,中國澳門稱為經濟房屋,中國台灣稱為國民住宅,新加坡稱為組屋。
1994年由建設部、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財政部聯合發布的《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指出,經濟適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供應對象,並按國家、住宅建設標准建設的普通住宅。
經濟適用房的價格按建設成本確定,建設成本包括征地拆遷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安費、小區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貸款利息、稅金、物業的管理費。
200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發布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對經濟適用房的優惠政策、開發建設、價格確定、交易管理、集資和合作建房、監督管理等作出了規定。
㈣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經濟適用房買賣最新政策:
1、經濟適用房規定未滿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規定滿5年後,補交土地出讓金把經適房轉為商品房後就可以合法銷售;
3、目前還未滿5年情況下,簽署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4、如何出售已購買的經濟適應房
經適房政策二手經濟適用房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另一種是尚未住滿年的。「住滿5年」是以購房家庭取得的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者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準的。可由業主提供兩個證件中的任一個來確定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的居住時間。
1、 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二手經濟適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場價格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補交的綜合地價款的計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經濟適用房,面積80平方米,原購價4000元/平米,按市場價4600元/平米出售,補交的綜合地價款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2、 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
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者必須符合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方可購買。
出售方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後,仍符合經濟適用房購房條件的,還可以再次購買他處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
(4)紹興經濟適用房買賣擴展閱讀: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
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㈤ 經濟適用房可以過戶和買賣嗎
根據目前相關法律規定,在售的已購經濟適用可以房買賣和過戶,但通常分為兩種情況:
居住時間達到5年及以上的經濟適用房
居住時間達到5年及以上的經濟使用房,業主在出售時刻按照當前市場價格出售,但業主需要在房屋出售後,依照房屋出售成交額的10%繳納綜合地價款。例如:假設一套面積為100平方米的經濟使用房,原始購房價格為3000元每平方米,若按照目前市場價4000元每平方米價格出售,則需繳納4000乘100乘10%的綜合地價款。辦理過戶買賣手續時,業主憑契稅完稅證明、房產證、住房轉讓合同等相關證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手續即可。
提示:當業主以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能再次獲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住房的資格。
居住時間尚未達到5年的經濟適用房
相關法律政策規定居住時間尚未達到5年的經濟使用房,不允許以市場價格出售。若,確實需要出售經濟使用房,業主必須以低於或等於購買時的房屋單價出售,並且只能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或出售給符合經濟使用房購買條件的家庭。例如:一套面積為100平方米的經濟使用房,原始購房價格為3000元每平方米,在居住時間未達到五年時,只能以3000元或低於3000元每平方米的價格出售,購買房屋的一方需要符合經濟使用房的購買條件。此外,出售經濟使用房的業主家庭再次購買經濟使用房時,需要符合經濟使用房購買條件。
提示:綜合兩種情況的出售人都需要在房屋出售後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戶口及身份證、結婚證等相關證件到其經濟適用房所在區域房管局辦理相關手續。
綜合以上兩種情況的出售人在出售房屋時,都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戶口及身份證、結婚證等相關證件到其經濟適用房所在區域房管局辦理相關手續。
拓展:
1.經濟適用房如何辦理過戶手續?
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手續和費用:(1)5年內的房屋過戶,在辦理時需要由賣方繳納個人所得稅,5年以前的則不要;(2)第一次辦理過戶時需要向財政部門繳納1.75%的稅;(3)向房管局繳納6元每平方米的的手續費;(4)房屋評估事務所收取房屋評估價的千分之五;(5)公證費最高三百。
2.如何選購經濟適用房?
(1)結合自身工作單位、居住習慣、生活愛好方式、交通、家庭親友,房屋所在小區基礎設施等綜合因素,再決定購買哪一個地區的經濟使用房。
(2)根據自身生活居住需求,對目標區域的經濟適用房的戶型結構、樓層、面積大小、採光等做詳細的了解
(3)對目標經濟適用房的產權關系要做詳細的了解,以防房屋沒有房產證,或屬於共有房。
㈥ 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
目前,在售的已購經濟適用房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這是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準的)。
1.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二手經濟適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場價格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但也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補交的綜合地價款的計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經濟適用房,面積80平方米,原購價4000元/平米,按市場價4600元/平米出售,補交的綜合地價款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2.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
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者必須符合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方可購買。若出售家庭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㈦ 紹興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
可以,根據《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號)的有關規定:
(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購房人須按照有關規定,已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資格審核手續),由購房人按原價購買或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四)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三、本通知發布之日(含)前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條有關規定執行,產權人原購房時因面積超標交納的綜合地價款予以退還。
(二)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產權人應按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出售價格低於指導價格的,應按指導價格作為收取土地收益等價款的基數。產權人原購房時因面積超標交納的綜合地價款在應補交價款中核減。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購房人按市場價購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後取得商品房產權。
文件的主要內容就是
1。不滿5年的,不能以市場價出售,而且是政府回購;
2。取得房產證或契稅完稅證明滿5年的,可以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同等條件下政府優先回購;
3。以2008年4月15日為界,之前取得房產證或契稅滿5年的經適房,上交10%的收益金,以後取得的,上交70%的土地收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