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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總體規劃

發布時間:2021-01-24 15:39:57

『壹』 什麼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

j就像學習有學習計劃,工作有工作計劃一樣。五年是指短期的,就像我們版五周或五月一樣。五年對我們來說權很長,但是對於國家就是一個短期。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是指國家的兩個主要方面,就像我們有生活,學習,工作等主要方面一樣。(不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涵義很廣奧)
相信大家都知道:個人有計劃,國家有規劃,才能實現共同發展。

『貳』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和城市總規和土地規劃的聯系與區別

十一五規劃屬於五年計劃,是我國國民經濟計劃的一部分,主要是對全國或者地方重大建設項目、生產力分布和國民經濟重要比例關系等作出規劃,為國民經濟發展遠景規定目標和方向。
城市總體規劃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為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內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
土地利用規劃是根據土地開發利用的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歷史基礎和現狀特點,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等,對一定地區范圍內的土地資源進行合理的組織利用和經營管理的一項綜合性的技術經濟措施。
聯系:十一五規劃作為一個全局性規劃,包含了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內容,後兩個規劃都屬於專項規劃。借用集合的概念,如果把十一五規劃看作一個集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就是其中的兩個子集,而且這兩個子集互為交集。
區別:制定部門不同。十一五規劃由國家發改委和地方各級發改委制定並經同級人大會議批准執行,城市總體規劃由當地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批准執行,土地利用規劃則是由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送上級國土部門批准執行。

『叄』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中期計劃和長期計劃分別為多少年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指國家對一定時期內國民經濟的主要活動、科學技術專、教育事業和社會發屬展所作的規劃和安排。是指導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分為長期計劃(十至二十年)、中期計劃(一般為五年、三年)、年度計劃。中國從1953年起至2017年共制訂和執行了十三個五年計劃。

『肆』 我國把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改為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在哪一年

從1985年第七個五年規劃開始,改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入了社會發展內部分。
一般來容說長期叫做規劃,中長期和年度叫做計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指國家對一定時期內國民經濟的主要活動、科學技術、教育事業和社會發展所作的規劃和安排。是指導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分為長期計劃(十至二十年)、中期計劃(一般為五年)、年度計劃。中國從1953年起至2017年共制訂和執行了十三個五年計劃。

『伍』 第一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十一五規劃屬於五年計劃,是我國國民經濟計劃的一部分,主要是對全國或者地方重大建設項目、生產力分布和國民經濟重要比例關系等作出規劃,為國民經濟發展遠景規定目標和方向。城市總體規劃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為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內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土地利用規劃是根據土地開發利用的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歷史基礎和現狀特點,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等,對一定地區范圍內的土地資源進行合理的組織利用和經營管理的一項綜合性的技術經濟措施。聯系:十一五規劃作為一個全局性規劃,包含了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內容,後兩個規劃都屬於專項規劃。借用集合的概念,如果把十一五規劃看作一個集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就是其中的兩個子集,而且這兩個子集互為交集。區別:制定部門不同。十一五規劃由國家發改委和地方各級發改委制定並經同級人大會議批准執行,城市總體規劃由當地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批准執行,土地利用規劃則是由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送上級國土部門批准執行。

『陸』 國民經濟發展戰略與規劃是研究什麼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綱要,是具回有戰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和指導全國或某一地區的社會、經濟、文化建設工作。旨在從戰略的角度來研究和規劃國家的經濟問題,如戰略目標、戰略布局、發展模式等等。 如果把國民經濟的整體發展看成是一個完整戰略體系的話,戰略目標則是這個完整戰略體系的核心要素,它是戰略方針的具體化,決定著戰略重點的方向和具體戰略措施的實行。發展模式的選擇應該是具體的戰略布局和所需要採取的戰略手段。

『柒』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是法定規劃嗎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綱要,是具有戰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和指導全國或某一地區的社會、經濟、文化建設工作。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國家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重要依據。科學編制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利於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資源,引導市場發揮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為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提高規劃的科學性、民主性,更好地發揮規劃在宏觀調控、政府管理和資源配置中的作用,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規劃體系
(一)建立三級三類規劃管理體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行政層級分為國家級規劃、省(區、市)級規劃、市縣級規劃;按對象和功能類別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
國家總體規劃和省(區、市)級、市縣級總體規劃分別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由同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起草;專項規劃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跨省(區、市)的區域規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區域內省(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
(二)明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定位。總體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性、綱領性、綜合性規劃,是編制本級和下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以及制定有關政策和年度計劃的依據,其他規劃要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專項規劃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細化,也是政府指導該領域發展以及審批、核准重大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特定領域相關政策的依據。區域規劃是以跨行政區的特定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區域的細化和落實。跨省(區、市)的區域規劃是編制區域內省(區、市)級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的依據。
國家總體規劃、省(區、市)級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縣級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的規劃期可根據需要確定。
(三)嚴格編制國家級專項規劃的領域。編制國家級專項規劃原則上限於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大局、需要國務院審批和核准重大項目以及安排國家投資數額較大的領域。主要包括:農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水、海洋、煤炭、石油、天然氣等重要資源的開發保護,生態建設、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社會保障、國防建設等公共事業和公共服務,需要政府扶持或者調控的產業,國家總體規劃確定的重大戰略任務和重大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要求的其他領域。
(四)合理確定編制國家級區域規劃的范圍。國家對經濟社會發展聯系緊密的地區、有較強輻射能力和帶動作用的特大城市為依託的城市群地區、國家總體規劃確定的重點開發或保護區域等,編制跨省(區、市)的區域規劃。其主要內容包括:對人口、經濟增長、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進行預測和分析,對區域內各類經濟社會發展功能區進行劃分,提出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
二、完善規劃編制的協調銜接機制
(五)遵循正確的規劃編制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堅持從實際出發,遵循自然規律、經濟規律和社會發展規律;堅持科學化、民主化,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堅持統籌兼顧,加強各級各類規劃之間的銜接和協調;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方向,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六)做好規劃編制的前期工作。編制規劃前,必須認真做好基礎調查、信息搜集、課題研究以及納入規劃重大項目的論證等前期工作,及時與有關方面進行溝通協調。編制國家級專項規劃,編制部門要擬訂規劃編制工作方案,明確規劃編制的必要性、銜接單位、論證方式、進度安排和批准機關等,並送有關部門進行協調。需由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規劃,要擬訂年度計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商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編制跨省(區、市)區域規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批准後實施。規劃編制工作所需經費,應按照綜合考慮、統籌安排的原則,由編制規劃的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後列入部門預算。
(七)強化規劃之間的銜接協調。要高度重視規劃銜接工作,使各類規劃協調一致,形成合力。規劃銜接要遵循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服從本級和上級總體規劃,下級政府規劃服從上級政府規劃,專項規劃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編制跨省(區、市)區域規劃,還要充分考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等相關領域規劃的要求。
省(區、市)級總體規劃草案在送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前,應由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與國家總體規劃進行銜接,並送相關的相鄰省(區、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與其總體規劃進行銜接,必要時還應送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與國家級專項規劃進行銜接。相鄰地區間規劃銜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協調,重大事項報國務院決定。
專項規劃草案由編制部門送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與總體規劃進行銜接,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其編制的專項規劃進行銜接,涉及其他領域時還應當送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其編制的專項規劃進行銜接。同級專項規劃之間銜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跨省(區、市)的區域規劃草案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送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與相關專項規劃進行銜接。
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規劃編制部門,認真做好銜接工作,並自收到規劃草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規劃編制部門反饋意見。
三、建立規劃編制的社會參與和論證制度
(八)建立健全規劃編制的公眾參與制度。編制規劃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各級各類規劃應視不同情況,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的意見。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外,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公布規劃草案或者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省(區、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在將國家總體規劃、省(區、市)級總體規劃草案送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前,要認真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自覺接受指導。
(九)實行編制規劃的專家論證制度。為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要組建由不同領域專家組成的規劃專家委員會,並在規劃編制過程中認真聽取專家委員會的意見。規劃草案形成後,要組織專家進行深入論證。對國家級、省(區、市)級專項規劃組織專家論證時,專項規劃領域以外的相關領域專家應當不少於1/3。規劃經專家論證後,應當由專家出具論證報告。

『捌』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什麼關系

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包括短期的年度計劃、中期的5-10年規劃和10年以上的長期規劃,一般包含了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兩部分內容。國民經濟發展方面的內容包括從生產、流通、消費到積累,從發展指標到基本建設投資,從部門到地區發展,從資源開發利用到生產力布局等,內容非常廣泛。社會發展方面的內容包括人口、就業、住宅、社會福利、環境保護等。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區別於傳統計劃經濟體現下的規劃,現階段的規劃具有4個基本特點,即指導性、宏觀性、戰略性、政策性;規劃的功能主要包括目標導向、平衡協調、資源配置、政策選擇、規范約束和激勵維護等。從宏觀上講,現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綜合分析經濟社會發展形勢,搞好經濟預測;合理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重大經濟結構和合理確定產業政策;規劃生產力布局、國土整治和重點建設;研究提出宏觀經濟調控的目標與政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關系是:(1)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土地利用規劃的依據。與土地利用規劃關系密切的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的有關生產力布局、人口、國土整治、資源利用和重點建設等部分的發展計劃。土地利用規劃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確定的有關內容合理確定規劃目標、各類用地規模和布局等。(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關於產業政策和生產力布局、國土整治、資源利用、城鄉建設的輪廓性安排,需要通過土地利用規劃等加以具體落實。(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可以根據客觀需要進行調整。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目標、方針、用地分區和用地指標,原則上應符合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但在特殊情況下,即在編制土地利用規劃過程中,經過反復研究,在某些或某項用地的安排上仍不能完全滿足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長遠規劃的需要時,應具體分析產生矛盾的原因,向政府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情況並提出解決這一矛盾的具體意見。(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的長期性和難逆轉性特點,作更長遠的考慮。土地利用特別是城鄉建設、土地開發,一旦變成現實,就很難變更,因此,規劃期限一般比較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沒有涉及而又影響土地長遠利用的有關內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作出預測和安排。

『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什麼關系

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包括短期的年度計劃、中期的5-10年規劃和10年以上的長期規劃,一般包含了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兩部分內容。國民經濟發展方面的內容包括從生產、流通、消費到積累,從發展指標到基本建設投資,從部門到地區發展,從資源開發利用到生產力布局等,內容非常廣泛。社會發展方面的內容包括人口、就業、住宅、社會福利、環境保護等。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區別於傳統計劃經濟體現下的規劃,現階段的規劃具有4個基本特點,即指導性、宏觀性、戰略性、政策性;規劃的功能主要包括目標導向、平衡協調、資源配置、政策選擇、規范約束和激勵維護等。從宏觀上講,現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綜合分析經濟社會發展形勢,搞好經濟預測;合理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重大經濟結構和合理確定產業政策;規劃生產力布局、國土整治和重點建設;研究提出宏觀經濟調控的目標與政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關系是:(1)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土地利用規劃的依據。與土地利用規劃關系密切的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的有關生產力布局、人口、國土整治、資源利用和重點建設等部分的發展計劃。土地利用規劃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確定的有關內容合理確定規劃目標、各類用地規模和布局等。(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關於產業政策和生產力布局、國土整治、資源利用、城鄉建設的輪廓性安排,需要通過土地利用規劃等加以具體落實。(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可以根據客觀需要進行調整。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目標、方針、用地分區和用地指標,原則上應符合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但在特殊情況下,即在編制土地利用規劃過程中,經過反復研究,在某些或某項用地的安排上仍不能完全滿足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長遠規劃的需要時,應具體分析產生矛盾的原因,向政府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情況並提出解決這一矛盾的具體意見。(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的長期性和難逆轉性特點,作更長遠的考慮。土地利用特別是城鄉建設、土地開發,一旦變成現實,就很難變更,因此,規劃期限一般比較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沒有涉及而又影響土地長遠利用的有關內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作出預測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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