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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山經濟開發區中心幼兒園怎麼樣

發布時間:2021-01-22 01:08:13

Ⅰ 山東省蒼山縣車網鎮農村幼兒園現在是什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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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幼兒園拆遷應該怎樣賠償

應當根據徵收條例,根據建築物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補償價格,這個簡單文字難以說明,各個幼兒園情況是不一樣的啊,這里有一個幼兒園拆遷補償的判決書,您看看參考一下,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6)魯13行初75號
原告王廷榮,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蘭陵縣。
委託代理人王衛洲、夏濤,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原蒼山縣人民政府)。住所地:縣城蘭陵路東段。
法定代表人孫偉,縣長。
委託代理人馬國立,山東魯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吳士權,蘭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人員。
原告王廷榮不服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蘭陵政征補字[2015]18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於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同日立案後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同年6月16日本院作出(2016)魯13行初75號行政裁定書,以「涉案行政徵收決定已提起訴訟,本案須以行政徵收決定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為由,中止本案訴訟。2017年5月12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王廷榮及其委託代理人王衛洲、夏濤,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委託代理人馬國立、吳士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5年12月1日,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喬國祥、王廷榮作出蘭陵政征補字[2015]18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對原告被徵收房屋採取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補償兩種補償方案進行補償。
原告訴稱,被告作出的涉案徵收補償決定主要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應予撤銷。一、被告在未經原告知情的前提下委託評估公司針對原告的房屋作出評估報告,且補償決定和評估報告一起送達原告,剝奪了原告的申請復核和鑒定的權利。二、原告已就被告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房屋徵收決定的法律效力尚處於待定狀態,不能作出補償決定。基於被上訴人在作出補償決定的過程中存在的諸多違法之處,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蘭陵政征補字[2015]18號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1.蘭陵政征補字[2015]18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證明補償決定行政行為存在且違法。
證據2.蒼房字第××號房屋所有權證,證明原告擁有合法房屋。
證據3.評估報告,證明原告房屋評估情況,評估報告系與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同時送達原告。
證據4.相關案例。
證據5.商品房預售合同,證明同地段的商品房價格。
證據6、政府常務會議關於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工程的報告,證明評估機構應由全體住戶推選產生,推選不出由搖號產生。
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辯稱,一、中興片區改造項目經省多個部門批准,項目類型為城市棚戶區,土地為國有土地,答辯人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合法。二、答辯人制定徵收補償方案履行了徵求公眾意見、論證、聽證、公示等法定程序,補償方案內容經過論證、聽證和廣泛徵收公眾意見後修改,程序合法。三、答辯人公正選取評估公司。根據評估公司公示的徵收房屋、同區位商品房價格,徵收補償價格不僅公平合理且已給予被徵收人很大的優惠。四、答辯人依據補償安置方案作出的補償決定程序合法,所做補償已保障了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五、徵收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不存在所謂的效力待定狀態。綜上,答辯人作出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
證據1.臨沂市房產和住房保障局、臨沂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臨沂市財政局、臨沂市國土資源局、臨沂市規劃局聯合行文的臨房發[2015]5號《關於公布2015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分解落實項目(第一批)的通知》。
證據2.中興居委片區房屋徵收補償資金證明。
證據3.蘭陵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蘭陵發改函[2014]11號《關於蘭陵縣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工程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情況的函》;蘭陵縣國土資源局《關於蘭陵縣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工程是否符合蘭陵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關情況的函》;蘭陵縣規劃局《關於蘭陵縣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的規劃情況說明》;蘭陵縣人民政府蘭陵政字[2014]49號《關於將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等兩個項目納入蘭陵縣201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蘭陵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蘭陵人大發[2014]35號《關於批准蘭陵縣人民政府〈關於將原監管場所片區改造等五個項目和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等兩個項目納入蘭陵縣201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的決定》。
以上證據證明中興居委片區徵收決定程序合法。
第二組證據:
證據1.蘭陵縣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工程專家論證報告。
證據2.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工程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會報告。
證據3.關於中興居委片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稿修改情況公示。
以上證據證明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制定程序合法,內容合理合法。
第三組證據:
證據1.2015年8月31日蘭陵縣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指揮部關於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工程房屋徵收抓鬮選定評估機構的通知。
證據2.2015年9月10日山東省蘭陵縣公證處(2015)蘭陵證經字第77號公證書。
證據3.臨沂大宇房地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限為2011年12月16日至2014年12月15日)。
證據4.2015年9月11日臨沂大宇房地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關於蘭陵縣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工程徵收房屋和同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均價的公示。
證據5.2015年8月18日蘭陵縣卞莊街道中興居委片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以上證據證明評估公司已經過公正選取並公示了徵收房屋、同區位商品房的價格,被告的徵收補償價格給予被徵收人很多優惠。
第四組證據:
證據1.2015年8月18日蘭陵政征公告字2015第1號蘭陵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公告。
證據2.2015年10月28日蘭陵縣房屋徵收補償辦公室關於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通知。
證據3.2015年12月1日山東大宇建設項目管理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關於喬國祥、王廷榮被徵收房屋徵收估價報告。
證據4.2015年12月1日蘭陵縣人民政府蘭陵政征補字[2015]18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以上證據證明答辯人依據補償安置方案作出補償決定的程序、內容均合法,所做補償已保障了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組證據:影像資料,證明答辯人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了公示、公告、送達等程序。
被告於庭審時向法院提交臨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局出具的說明(系復印件),證明臨沂大宇房地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已被山東大宇建設項目管理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吸收合並。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3、6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辯解結合被告提供的第五組證據影像資料可以證明2015年10月13日對涉案片區評估結果公示中已明確告知被徵收人向評估公司申請復核鑒定的權利,對證據5不予認可。
原告對被告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不予認可。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對原告提交證據1、2、3的證明效力予以認可。原告的證據4、5、6,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採信。對於被告提交的證據,第一組、第二組證據均系房屋徵收決定過程中的相關文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6)魯行終1281號等行政判決已經對房屋徵收決定行為合法予以確認,此二組證據與本案無聯性。對第三、四、五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於庭審中被告提交的證據,因已超出被告舉證期限,對該證據本院不予採信。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發布了「蘭陵政征公告字2015第1號蘭陵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決定對蘭陵縣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工程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徵收。原告所有的座落於蘭陵縣卞莊鎮二村的蒼房字第××號房屋即位於上述徵收范圍內。
2015年8月31日,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指揮部下發「關於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工程房屋徵收抓鬮選定評估機構的通知」,決定於9月1日上午9點組織採取抓鬮的方式確定評估機構。9月10日,山東省蘭陵縣公證處出具(2015)蘭陵證經字第77號公證書,對9月1日拆遷戶代表楊安會抓鬮選取臨沂大宇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一事進行公證。12月1日,山東省大宇建設項目管理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被徵收人房屋作出《房地產徵收估價報告》。同日蘭陵縣人民政府對本案被徵收人作出蘭陵政征補字[2015]18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原告對該決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鄭左民等人起訴要求撤銷蘭陵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蘭陵政征公告字2015第1號蘭陵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的二審審理程序尚未終結,故本院於2016年6月16日作出中止訴訟裁定。同年11月2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魯行終1281號等行政判決,維持了本院(2015)臨行初字第711號等行政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撤銷蘭陵縣人民政府對蘭陵縣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等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6)魯行終1281號等行政判決已經確認維持(2015)臨行初字第711號等行政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撤銷蘭陵縣人民政府對蘭陵縣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等訴訟請求」,故對於雙方當事人關於房屋徵收決定過程中的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徵收補償費用是否足額到位、徵收補償方案是否聽證、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合法等行為的相關爭議,已被生效的裁判文書所羈束,本院對此不予審理。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是否合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相關規定,本案重點審查的是評估機構的確定程序、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認定時點、房屋評估部門是否按照法定程序開展了評估工作、是否充分保障了被徵收人享有的復核、鑒定權利等。縱觀被告提交的證據,被告不能證明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了協商,不能證明評估機構對被徵收房屋進行了實地查勘,不能證明評估機構提供了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徵收部門將結果向被徵收人進行了公示等。被告雖然向原告交付了分戶評估報告,但該報告系與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同一時間向原告送達,剝奪了原告享有的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時的復核評估以及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的權利,導致原告對評估報告中存有異議的「原告房屋權屬及狀態」的描述、評估報告中兩位估價師違反「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的規定未在評估報告中簽字等情形無法通過上述渠道進行權利的救濟。被告提交的證據證明抽簽選定的評估機構是「臨沂大宇房地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該評估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限為2011年12月16日至2014年12月15日,即在抽簽選定評估機構時「臨沂大宇房地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的評估資質證書已經超出有效期限。涉案評估報告是由「山東大宇建設項目管理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臨沂大宇房地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和山東大宇建設項目管理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均系依法在臨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的獨立法人企業,兩公司營業期限的起止時間不同,「老注冊號」與「注冊號」均不相同,設立方式均為「一般新設」,企業狀態均為「在營(開業)企業」,故被告關於「山東大宇建設項目管理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是「臨沂大宇房地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吸收合並而來的辯解,不足以對抗臨沂市工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上述兩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材料,對被告的辯解本院不予採信,
綜上,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應予撤銷。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蘭陵政征補字[2015]18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茂峰
審判員陳芳
審判員石曉輝
代理審判員崔岩梅
人民陪審員彭志銀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李浩維

Ⅲ 蘭陵縣第二實驗幼兒園在什麼地方

2015-01-12 今天上午8時30分,蘭陵206國道尚岩鎮駐地西約2公里處,尚岩文峰雙語學校一輛校車為躲避車輛,與對面行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校車駕駛員重傷不治身亡,車上載有33名學生,6名學生受輕傷。 受傷學生已得到及時救治。

Ⅳ 蘭陵縣實驗幼兒園怎麼樣

簡介:蘭陵縣實驗幼兒園始建於1954年,1982年進行重建,1999年搬遷至現址,2004年進行了改建。總占內地面積5528平方容米,建築面積4533平方米,戶外活動面積1714 平方米,綠化面積927平方米,2011年8月縣財政投入100萬改建了幼兒餐廳樓,整修綠化了校園,增添了大型玩具,鋪設了塑膠地面,使幼兒園園貌在原有基礎上有了較大的改善。
注冊資本:214萬人民幣

Ⅳ 幼兒園拆遷補償具體怎麼操作

這里有一個幼兒園拆遷補償的案例,您參考一下
幼兒園面臨強制徵收,律師幫其告贏縣政府,要麼合理補償,要麼別拆遷
山東省蘭陵縣某幼兒園因政府棚戶區改造納入徵收范圍,因補償不合理,幼兒園拒絕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但縣政府作出強制徵收的徵收補償決定,限期搬遷,否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幼兒園為了維護權益,委託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代理其維護權益,律師代理後發現徵收補償極不合理,於是依法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要麼合理補償,要麼法庭見,最終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違法,並將其予以撤銷,要麼合理補償,要麼別拆遷。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行 政 判 決 書
(2016)魯13行初75號
原告王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蘭陵縣。
委託代理人王衛洲、夏濤,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原蒼山縣人民政府)。住所地:縣城蘭陵路東段。
法定代表人孫偉,縣長。
委託代理人馬國立,山東魯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吳士權,蘭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人員。
原告王xx不服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蘭陵政征補字[2015]18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於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同日立案後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同年6月16日本院作出(2016)魯13行初75號行政裁定書,以「涉案行政徵收決定已提起訴訟,本案須以行政徵收決定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為由,中止本案訴訟。2017年5月12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王xx及其委託代理人王衛洲、夏濤,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委託代理人馬國立、吳士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5年12月1日,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喬xx、王xx作出蘭陵政征補字[2015]18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對原告被徵收房屋採取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補償兩種補償方案進行補償。
原告訴稱,被告作出的涉案徵收補償決定主要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應予撤銷。一、被告在未經原告知情的前提下委託評估公司針對原告的房屋作出評估報告,且補償決定和評估報告一起送達原告,剝奪了原告的申請復核和鑒定的權利。二、原告已就被告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房屋徵收決定的法律效力尚處於待定狀態,不能作出補償決定。基於被上訴人在作出補償決定的過程中存在的諸多違法之處,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蘭陵政征補字[2015]18號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1.蘭陵政征補字[2015]18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證明補償決定行政行為存在且違法。
證據2.蒼房字第××號房屋所有權證,證明原告擁有合法房屋。
證據3.評估報告,證明原告房屋評估情況,評估報告系與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同時送達原告。
證據4.相關案例。
證據5.商品房預售合同,證明同地段的商品房價格。
證據6、政府常務會議關於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工程的報告,證明評估機構應由全體住戶推選產生,推選不出由搖號產生。
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辯稱,一、中興片區改造項目經省多個部門批准,項目類型為城市棚戶區,土地為國有土地,答辯人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合法。二、答辯人制定徵收補償方案履行了徵求公眾意見、論證、聽證、公示等法定程序,補償方案內容經過論證、聽證和廣泛徵收公眾意見後修改,程序合法。三、答辯人公正選取評估公司。根據評估公司公示的徵收房屋、同區位商品房價格,徵收補償價格不僅公平合理且已給予被徵收人很大的優惠。四、答辯人依據補償安置方案作出的補償決定程序合法,所做補償已保障了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五、徵收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不存在所謂的效力待定狀態。綜上,答辯人作出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
證據1.臨沂市房產和住房保障局、臨沂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臨沂市財政局、臨沂市國土資源局、臨沂市規劃局聯合行文的臨房發[2015]5號《關於公布2015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分解落實項目(第一批)的通知》。
證據2.中興居委片區房屋徵收補償資金證明。
證據3.蘭陵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蘭陵發改函[2014]11號《關於蘭陵縣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工程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情況的函》;蘭陵縣國土資源局《關於蘭陵縣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工程是否符合蘭陵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關情況的函》;蘭陵縣規劃局《關於蘭陵縣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的規劃情況說明》;蘭陵縣人民政府蘭陵政字[2014]49號《關於將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等兩個項目納入蘭陵縣201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蘭陵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蘭陵人大發[2014]35號《關於批准蘭陵縣人民政府〈關於將原監管場所片區改造等五個項目和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等兩個項目納入蘭陵縣201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的決定》。
以上證據證明中興居委片區徵收決定程序合法。
第二組證據:
證據1.蘭陵縣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工程專家論證報告。
證據2.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工程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會報告。
證據3.關於中興居委片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稿修改情況公示。
以上證據證明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制定程序合法,內容合理合法。
第三組證據:
證據1.2015年8月31日蘭陵縣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指揮部關於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工程房屋徵收抓鬮選定評估機構的通知。
證據2.2015年9月10日山東省蘭陵縣公證處(2015)蘭陵證經字第77號公證書。
證據3.臨沂大宇房地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限為2011年12月16日至2014年12月15日)。
證據4.2015年9月11日臨沂大宇房地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關於蘭陵縣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工程徵收房屋和同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均價的公示。
證據5.2015年8月18日蘭陵縣卞莊街道中興居委片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以上證據證明評估公司已經過公正選取並公示了徵收房屋、同區位商品房的價格,被告的徵收補償價格給予被徵收人很多優惠。
第四組證據:
證據1.2015年8月18日蘭陵政征公告字2015第1號蘭陵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公告。
證據2.2015年10月28日蘭陵縣房屋徵收補償辦公室關於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通知。
證據3.2015年12月1日山東大宇建設項目管理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關於喬xx、王xx被徵收房屋徵收估價報告。
證據4.2015年12月1日蘭陵縣人民政府蘭陵政征補字[2015]18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以上證據證明答辯人依據補償安置方案作出補償決定的程序、內容均合法,所做補償已保障了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組證據:影像資料,證明答辯人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了公示、公告、送達等程序。
被告於庭審時向法院提交臨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局出具的說明(系復印件),證明臨沂大宇房地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已被山東大宇建設項目管理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吸收合並。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3、6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辯解結合被告提供的第五組證據影像資料可以證明2015年10月13日對涉案片區評估結果公示中已明確告知被徵收人向評估公司申請復核鑒定的權利,對證據5不予認可。
原告對被告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不予認可。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對原告提交證據1、2、3的證明效力予以認可。原告的證據4、5、6,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採信。對於被告提交的證據,第一組、第二組證據均系房屋徵收決定過程中的相關文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6)魯行終1281號等行政判決已經對房屋徵收決定行為合法予以確認,此二組證據與本案無聯性。對第三、四、五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於庭審中被告提交的證據,因已超出被告舉證期限,對該證據本院不予採信。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發布了「蘭陵政征公告字2015第1號蘭陵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決定對蘭陵縣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工程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徵收。原告所有的座落於蘭陵縣卞莊鎮二村的蒼房字第××號房屋即位於上述徵收范圍內。
2015年8月31日,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指揮部下發「關於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工程房屋徵收抓鬮選定評估機構的通知」,決定於9月1日上午9點組織採取抓鬮的方式確定評估機構。9月10日,山東省蘭陵縣公證處出具(2015)蘭陵證經字第77號公證書,對9月1日拆遷戶代表楊安會抓鬮選取臨沂大宇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一事進行公證。12月1日,山東省大宇建設項目管理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被徵收人房屋作出《房地產徵收估價報告》。同日蘭陵縣人民政府對本案被徵收人作出蘭陵政征補字[2015]18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原告對該決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鄭左民等人起訴要求撤銷蘭陵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蘭陵政征公告字2015第1號蘭陵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的二審審理程序尚未終結,故本院於2016年6月16日作出中止訴訟裁定。同年11月2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魯行終1281號等行政判決,維持了本院(2015)臨行初字第711號等行政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撤銷蘭陵縣人民政府對蘭陵縣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等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6)魯行終1281號等行政判決已經確認維持(2015)臨行初字第711號等行政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撤銷蘭陵縣人民政府對蘭陵縣中興居委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等訴訟請求」,故對於雙方當事人關於房屋徵收決定過程中的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徵收補償費用是否足額到位、徵收補償方案是否聽證、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合法等行為的相關爭議,已被生效的裁判文書所羈束,本院對此不予審理。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是否合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相關規定,本案重點審查的是評估機構的確定程序、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認定時點、房屋評估部門是否按照法定程序開展了評估工作、是否充分保障了被徵收人享有的復核、鑒定權利等。縱觀被告提交的證據,被告不能證明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了協商,不能證明評估機構對被徵收房屋進行了實地查勘,不能證明評估機構提供了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徵收部門將結果向被徵收人進行了公示等。被告雖然向原告交付了分戶評估報告,但該報告系與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同一時間向原告送達,剝奪了原告享有的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時的復核評估以及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的權利,導致原告對評估報告中存有異議的「原告房屋權屬及狀態」的描述、評估報告中兩位估價師違反「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的規定未在評估報告中簽字等情形無法通過上述渠道進行權利的救濟。被告提交的證據證明抽簽選定的評估機構是「臨沂大宇房地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該評估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限為2011年12月16日至2014年12月15日,即在抽簽選定評估機構時「臨沂大宇房地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的評估資質證書已經超出有效期限。涉案評估報告是由「山東大宇建設項目管理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臨沂大宇房地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和山東大宇建設項目管理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均系依法在臨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的獨立法人企業,兩公司營業期限的起止時間不同,「老注冊號」與「注冊號」均不相同,設立方式均為「一般新設」,企業狀態均為「在營(開業)企業」,故被告關於「山東大宇建設項目管理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是「臨沂大宇房地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吸收合並而來的辯解,不足以對抗臨沂市工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上述兩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材料,對被告的辯解本院不予採信,
綜上,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應予撤銷。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蘭陵政征補字[2015]18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茂峰
審判員陳芳
審判員石曉輝
代理審判員崔岩梅
人民陪審員彭志銀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李浩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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