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問軍人單位分的經濟適用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視情況而定。
1、如果單位分的房子產權不屬於個人,而屬於單位,就不存內在夫妻共同容財產的問題;
2、如果產權屬於個人,結婚之前分的房子,那麼房子屬於婚前財產,房子財產屬於個人;
3、如果產權屬於個人,結婚之後分的房子,那麼房子屬於婚後財產,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如果夫妻雙方簽訂過協議,應按照協議進行劃分財產。
⑵ 以夫妻名義購買了經濟適用房,但錢是男方父母出的,算我們的共同財產嗎
第一,我國婚姻來法規定,夫妻雙源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你們結婚後申請的房子是你們的共同財產。雖然房款全部由男方家出。第二,房子的所有權屬於你們夫妻雙方,所以你的公婆對房子沒有處置權。也沒有權力寫贈予協議。寫了也是無效合同。
⑶ 婚前申請經濟適用房婚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若是婚前來單方申請,單自方購買的,但是領證時成立婚姻關系的,那麼可以視為是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若是婚前單方申請,婚後雙方付款購買的,那麼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若是婚後雙方申請的並購買的,那麼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具體需要根據該經濟適用房購買的時間和婚姻關系成立的時間進行對比,然後看另一方是否在購買房屋中出資的,來判斷屬於個人(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⑷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拆遷款購置一套經濟適用房,房本上只有男方的名字,想問這套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形下依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⑸ 經濟適用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婚姻關系存抄續期間購買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雖然經濟適用房尚未辦理產權證,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購房款的,房屋屬於買受入夫妻所有;
2.一方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婚後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3.一方婚前申請購買並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後夫妻交足購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購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就補交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一方婚前購買並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為個人財產。雖然房屋產權的登記時間可能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種情形下,房屋應當購買房產的一方。
⑹ 婚後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屬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1、婚姻關系來存續期間購買並取得經濟自適用房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雖然經濟適用房尚未辦理產權證,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購房款的,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一方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婚後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3、一方婚前申請購買並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後夫妻交足購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購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就補交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4、一方婚前購買並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為個人財產,房屋應當歸買受人所有,即此種情況下經濟適用房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確定了法定情況下經濟適用房的歸屬後,經濟適用房離婚怎麼分配的問題就解決了一半。也就是說,經濟適用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按照離婚房產分割的原則,參照照顧女方、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歸誰。如果是夫妻個人財產的,則離婚經濟適用房歸個人所有。當然,夫妻協議經濟適用房歸誰的,按照協議的約定。
⑺ 申請的經濟適用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申請經濟適用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取得財產和住房,在內沒有事先雙方書面約定容前提,不管住房登記人是夫妻哪一方,都是婚後取得共有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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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⑻ 婚內男方父母出錢購買經濟適用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離婚如何分割
【法律來咨詢】家長幫買經自適房 離婚補償給一方
【華律網銘泰所李朝霞律師】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因此該房產應是你丈夫一方的財產。但因為在經濟適用房申請過程中使用了你的條件和婚姻條件,你應當獲得相應補償。另外,因為申請經濟適用房不滿五年,你在此期間不能再申請經濟適用房,也應當獲得相應補償。
【相關法律知識】《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⑼ 婚後申請經濟適用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申請經濟適用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取得財產和住房,在沒有事先雙方書面約內定前提,不管住房登容記人是夫妻哪一方,都是婚後取得共有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⑽ 老公單位的經濟適用房,合同寫的是單獨所有,老公一個人的名字,這樣的情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老公單位的經濟適用房,合同寫的是單獨所有,老公一個人的名字,這樣的情況如果是你們結婚以後取得的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